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國法知識精講(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9203801
出版社:世界圖書(北京)出版公司
作者:中公教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研究中心 編著
出版日:2020/01/04
裝訂:平裝
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公版·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國法知識精講》全書分為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篇內容,其中國際法部分以真題、國際事件為參考,內容集中,重點突出;國際經濟法部分加入了很多圖示,以幫助考生掌握諸如貿易術語等抽象知識點;國際私法部分條理清晰,以高頻考點為主詳細介紹知識點。
名人/編輯推薦
因印刷批次不同,圖書封面可能與實際展示有所區別,增值服務也可能會有所不同,以讀者收到實物為準《中公版·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國法知識精講》嚴格依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歷年考試真題學科分佈的特點精心編寫而成,三國法相較於其他部門法更容易通過短期複習而得分,本書通過思維導圖,幫助考生快速瞭解本章的知識框架和體系,同時在正文中對重點內容進行藍色字體,在此基礎上的學習,可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結合真題鞏固相關知識點,還可以通過手機微信掃描真題旁邊的二維碼收看高清微視頻真題講解,掌握答題要點和做題技巧。
目次
第一篇國際法
第一章導論
第一節國際法的概念、淵源和基本原則
第二節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第二章國際法的主體與國際法律責任
第一節國際法主體
第二節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和形式
第三章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
第一節領土
第二節海洋法
第三節國際航空法與外太空法
第四節國際環境保護法
第四章國際法上的個人
第一節國籍
第二節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引渡和庇護
第四節國際人權法
第五章外交關係法與領事關係法
第一節外交關係法
第二節領事關係法
第六章條約法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條約的締結
第三節條約的效力
第四節條約的適用
第七章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第一節國際爭端與解決方法
第二節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
第八章戰爭與武裝衝突法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對作戰手段的限制和對戰時平民及戰爭受難者的保護
第三節戰爭犯罪
第二篇國際私法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衝突規範和準據法
第一節衝突規範
第二節準據法
第三章適用衝突規範的制度
第一節定性
第二節反致
第三節外國法的查明和解釋
第四節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節直接適用的法
第六節法律規避
第四章國際民商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二節時效、代理和信託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物權
第四節債權
第五節商事關係
第六節智能財產權
第七節婚姻與家庭
第八節繼承
第五章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國際民商事爭議概述
第二節國際商事仲裁
第三節國際民事訴訟
第六章區際法律問題
第一節區際法律衝突與區際衝突法
第二節區際司法協助
第三篇國際經濟法
第一章導論
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
第一節國際貿易術語
第二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第一節國際貨物運輸
第二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第四章國際貿易支付
第一節匯付與托收
第二節信用證
第五章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第一節中國的《對外貿易法》
第二節貿易救濟措施
第六章世界貿易組織
第一節世界貿易組織概述
第二節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七章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節智能財產權的國際保護
第二節國際投資法
第三節國際融資法
第四節國際稅法
中公教育·全國分部一覽表
第一章導論
第一節國際法的概念、淵源和基本原則
第二節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第二章國際法的主體與國際法律責任
第一節國際法主體
第二節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和形式
第三章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
第一節領土
第二節海洋法
第三節國際航空法與外太空法
第四節國際環境保護法
第四章國際法上的個人
第一節國籍
第二節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引渡和庇護
第四節國際人權法
第五章外交關係法與領事關係法
第一節外交關係法
第二節領事關係法
第六章條約法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條約的締結
第三節條約的效力
第四節條約的適用
第七章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第一節國際爭端與解決方法
第二節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
第八章戰爭與武裝衝突法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對作戰手段的限制和對戰時平民及戰爭受難者的保護
第三節戰爭犯罪
第二篇國際私法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衝突規範和準據法
第一節衝突規範
第二節準據法
第三章適用衝突規範的制度
第一節定性
第二節反致
第三節外國法的查明和解釋
第四節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節直接適用的法
第六節法律規避
第四章國際民商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二節時效、代理和信託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物權
第四節債權
第五節商事關係
第六節智能財產權
第七節婚姻與家庭
第八節繼承
第五章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國際民商事爭議概述
第二節國際商事仲裁
第三節國際民事訴訟
第六章區際法律問題
第一節區際法律衝突與區際衝突法
第二節區際司法協助
第三篇國際經濟法
第一章導論
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
第一節國際貿易術語
第二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第一節國際貨物運輸
第二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第四章國際貿易支付
第一節匯付與托收
第二節信用證
第五章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第一節中國的《對外貿易法》
第二節貿易救濟措施
第六章世界貿易組織
第一節世界貿易組織概述
第二節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七章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節智能財產權的國際保護
第二節國際投資法
第三節國際融資法
第四節國際稅法
中公教育·全國分部一覽表
書摘/試閱
第一篇國際法
第一章導論
大綱要求
理解:國際法的概念和特徵,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及相互關係。
熟悉:運用國際法的淵源尋找和確定國際法規則,運用國際法原則判定國家行為的合法性,熟悉國際法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查概況
考點考查次數涉及法條舉例國際法的基本原則1無13年·卷一·75題思維導圖
第一節國際法的概念、淵源和基本原則一、國際法的概念和特徵(一)國際法的概念國際法主要是國家間相互交往形成的,以國家間協議制定的,主要調整國家間關係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和。可見,國際法的調整物件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係(也包括政府間國際組織和爭取獨立的民族)。就國際法的名稱而言,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國際法也稱國際公法,以區別國際私法(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的“國際法”就是“國際公法”);廣義的國際法是指一個法學專業,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三個方向。
1643—1648年結束歐洲30年戰爭的威斯特伐利亞和會召開和《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標誌著一批近代主權獨立國家的出現;同時它確認了國家主權、主權平等的根本原則,標誌著近代國際法的開始。同一時期,荷蘭人格勞秀斯發表的《戰爭與和平法》(1625年)這一著作對威斯特伐利亞和會產生了積極影響,為近代國際法學奠定了基礎。格勞秀斯因而被稱為“近代國際法學之父”。
(二)國際法的特徵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區別,具體內容見表1-1-1。
表1-1-1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區別項目國內法國際法立法方式淩駕於國內社會之上的國家立法機關依一定的程式制定國家之間在平等基礎上以協定方式共同制定法律關係的主體
和調整物件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是國家強制力的依據和方式強制力的依據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國內統治者的意志,由國家強制機器來保障和實施國際法的依據是國際交往和發展需要的、國家之間的意志協議,當今的國際法的強制力還是通過國家本身單獨或集體的行動來實現發達程度國際法無論從規則體系、國家實踐還是理論研究,都不如國內法領域完善和發達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上述區別,表明了國際法的如下特徵:
1.國際法的國際性
國際法是國家間的法律而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是國家間公認的法律,而不是國家之上有一個高級的權力強加於國家的法律。
2.國際法的法律性
國際法一直是作為對國家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交往的行為規範而發展的,各國通過議會和政府,表示自願承擔國際法義務;各國輿論也無不認定國家有遵守國際法的義務。
3.國際法的一般性
國際法是公認的國際行為規範,只對少數國家有約束力的特殊規定,不能稱為國際法。
4.國際法的強制性
國際法對國家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是世界各國早已公認的。但是,它的強制性主要依靠各個國家本身單獨和集體的行動。
二、國際法的淵源
國際法的淵源一般是指它的形式淵源,即國際法規則作為有效的法律規則存在和表現的方式。它的意義在於指明去哪裡尋找國際法規則,以及識別一項規則是否是有效的國際法規則。
《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國際法院審理案件時所適用的法律,被普遍認為是對國際法淵源的的說明。該條規定包括:
(1)法院對於陳述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①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②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③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④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2)前項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著“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之權。
據此,國際法的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一般法律原則;而其他各項是確立法律原則時的輔助資料。
國際法的淵源,具體內容見表1-1-2。
表1-1-2國際法的淵源的內容類別型內容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以國際法為準的、規定當事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現代國際法主要的法律淵源,國際法規則主要的表現形式國際習慣在國際交往中由各國前後一致地不斷重複所形成、並被廣泛接受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為規則或制度
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是古老、原始的淵源一般法律原則各國法律體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則,如善意用盡國內救濟、禁止反言等
它的作用是填補法院審理案件時可能出現的由於沒有相關的條約和習慣可以適用而產生的法律空白,處於補充和輔助地位,很少被單獨適用注意國際條約具有相對性,即已經生效的條約只對締約國有約束力;國際習慣具有普遍性,一經形成,對國際法主體都具有約束力。
國際習慣的兩個構成要件包括:存在反復一致的實踐(客觀要素)和法律確信(主觀要素)。其中,法律確信,即各國認為該實踐具有法律約束力。
國際法淵源與其輔助資料的關係:國際法獨立的淵源包括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其中前二者是主要的淵源,一般法律原則是在前二者存在空缺時起填補空白的作用。而學者的學說、國際組織的決議、司法判例並不是國際法淵源,而是國際法淵源的輔助資料。例如,甲乙兩國發生爭端訴至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法院直接引用先例作出判決是不行的,但如果是從若幹先例中已經抽象出的某項法律原則,那麼引用該法律原則作出判決是可行的。
三、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各國公認的、適用於國際法律關係的所有領域並構成國際法體系基礎的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原則。強行法,或國際法強行規則,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的概念,是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
注意國際法基本原則都是強行法原則,但並不是所有的強行法規則都是國際法基本原則。國際法基本原則屬於一般法律原則,是國際法的淵源。
(一)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主權的含義包括對內高權、對外獨立權和自保權。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是首要的國際法基本原則,構成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和基礎,是當代國際法的基石。
(二)不幹涉內政原則
關於不幹涉內政原則,首先應理解何謂內政。內政是指國家基於其管轄的領土而行使主權的表現,包括建立國家政權體制和建立社會、經濟、教育、文化等制度,內政雖然以領土為基礎,但內政不是一個地理概念,即發生在一國領土內的事項並不一定屬於內政的範疇,反之,也有在領土外從事的活動屬於一國的內政。例如,一國元首出訪時邀請該國元首來年回訪,雖然發生在境外,但也屬內政;而一國在其境內扣留另一國外交代表做人質,即使發生在境內,也不屬於內政。
注意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於內政,關鍵在於其是否本質上屬於國內管轄的事項及該事項中的行為是否違背已確立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
(三)不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原則
不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原則是指各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脅,侵害任何國家的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不得以任何與聯合國憲章或其他國際法原則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注意該原則並非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兩種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是允許的:①國家對侵略行為進行的自衛行動;②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即安理會授權動武)。
(四)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指國家間在發生爭端時,各國都必須採取和平方式予以解決,爭端的當事國及其他國家應避免任何使爭端或情勢惡化的措施或行動。禁止將武力或武力威脅的方式付諸於任何爭端的解決過程。
注意“和平”不等於“非武力”,關於“國家間在發生爭端時,各國都必須採取非武力方式予以解決”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五)民族自決原則
民族自決原則是指在帝國主義殖民統治和奴役下的被壓迫民族具有自主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的權利。在這個原則的推動下,殖民主義體系已經崩潰瓦解,幾乎所有殖民地的政治獨立均已完成,正在努力爭取實現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權利。
注意民族自決原則中獨立權的範圍,只嚴格適用於殖民地民族的獨立。對於一國國內民族的分離活動,民族自決原則沒有為其提供任何國際法根據,即不能對抗國家主權的獨立和完整。
(六)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與“條約必須遵守”這一古老的習慣國際法原則相聯繫。條約義務必須履行,其他國際法淵源的義務(如習慣國際法產生的義務)同樣應當履行。該原則維護國際法律秩序的穩定,維護正常的國際關係,也維護國際法本身的存在。
注意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聯合國會員國在本憲章下之義務與其依任何其他國際協定所負之義務有衝突時,其在本憲章下之義務應居優先。即當相關國際義務與《聯合國憲章》義務衝突時,《聯合國憲章》義務優先。
經典例題關於國際法基本原則,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CD
視頻講解A.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強行法性質
B.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是指禁止除國家對侵略行為進行的自衛行動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
C.對於一國國內的民族分離主義活動,民族自決原則沒有為其提供任何國際法根據
D.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指國家間在發生爭端時,各國都必須採取和平方式予以解決
第二節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一、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概述(一)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理論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理論,典型的是一元論和兩元論。一元論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同屬於一個法律體系,在此基礎上又分為國際法優先說和國內法優先說兩派。兩元論或“平行說”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各自有其不同的性質、效力根據、調整物件和適用範圍,二者互不隸屬,各自獨立。無論國際法整體還是其分支都不能當然地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反之亦然。
我國的大部分學者認為,由於在調整物件、制定方式、淵源、強制措施等方面的不同,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體系,但是由於國內法的制定者和國際法的參加制定者都是國家,因此從理論上,國際法與國內法兩個體系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二者不是截然對立的關係,而是彼此互相滲透、互相依賴、互相補充、互相
第一章導論
大綱要求
理解:國際法的概念和特徵,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及相互關係。
熟悉:運用國際法的淵源尋找和確定國際法規則,運用國際法原則判定國家行為的合法性,熟悉國際法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查概況
考點考查次數涉及法條舉例國際法的基本原則1無13年·卷一·75題思維導圖
第一節國際法的概念、淵源和基本原則一、國際法的概念和特徵(一)國際法的概念國際法主要是國家間相互交往形成的,以國家間協議制定的,主要調整國家間關係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和。可見,國際法的調整物件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係(也包括政府間國際組織和爭取獨立的民族)。就國際法的名稱而言,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國際法也稱國際公法,以區別國際私法(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的“國際法”就是“國際公法”);廣義的國際法是指一個法學專業,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三個方向。
1643—1648年結束歐洲30年戰爭的威斯特伐利亞和會召開和《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標誌著一批近代主權獨立國家的出現;同時它確認了國家主權、主權平等的根本原則,標誌著近代國際法的開始。同一時期,荷蘭人格勞秀斯發表的《戰爭與和平法》(1625年)這一著作對威斯特伐利亞和會產生了積極影響,為近代國際法學奠定了基礎。格勞秀斯因而被稱為“近代國際法學之父”。
(二)國際法的特徵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區別,具體內容見表1-1-1。
表1-1-1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區別項目國內法國際法立法方式淩駕於國內社會之上的國家立法機關依一定的程式制定國家之間在平等基礎上以協定方式共同制定法律關係的主體
和調整物件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是國家強制力的依據和方式強制力的依據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國內統治者的意志,由國家強制機器來保障和實施國際法的依據是國際交往和發展需要的、國家之間的意志協議,當今的國際法的強制力還是通過國家本身單獨或集體的行動來實現發達程度國際法無論從規則體系、國家實踐還是理論研究,都不如國內法領域完善和發達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上述區別,表明了國際法的如下特徵:
1.國際法的國際性
國際法是國家間的法律而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是國家間公認的法律,而不是國家之上有一個高級的權力強加於國家的法律。
2.國際法的法律性
國際法一直是作為對國家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交往的行為規範而發展的,各國通過議會和政府,表示自願承擔國際法義務;各國輿論也無不認定國家有遵守國際法的義務。
3.國際法的一般性
國際法是公認的國際行為規範,只對少數國家有約束力的特殊規定,不能稱為國際法。
4.國際法的強制性
國際法對國家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是世界各國早已公認的。但是,它的強制性主要依靠各個國家本身單獨和集體的行動。
二、國際法的淵源
國際法的淵源一般是指它的形式淵源,即國際法規則作為有效的法律規則存在和表現的方式。它的意義在於指明去哪裡尋找國際法規則,以及識別一項規則是否是有效的國際法規則。
《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國際法院審理案件時所適用的法律,被普遍認為是對國際法淵源的的說明。該條規定包括:
(1)法院對於陳述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①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②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③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④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2)前項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著“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之權。
據此,國際法的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一般法律原則;而其他各項是確立法律原則時的輔助資料。
國際法的淵源,具體內容見表1-1-2。
表1-1-2國際法的淵源的內容類別型內容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以國際法為準的、規定當事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現代國際法主要的法律淵源,國際法規則主要的表現形式國際習慣在國際交往中由各國前後一致地不斷重複所形成、並被廣泛接受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為規則或制度
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是古老、原始的淵源一般法律原則各國法律體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則,如善意用盡國內救濟、禁止反言等
它的作用是填補法院審理案件時可能出現的由於沒有相關的條約和習慣可以適用而產生的法律空白,處於補充和輔助地位,很少被單獨適用注意國際條約具有相對性,即已經生效的條約只對締約國有約束力;國際習慣具有普遍性,一經形成,對國際法主體都具有約束力。
國際習慣的兩個構成要件包括:存在反復一致的實踐(客觀要素)和法律確信(主觀要素)。其中,法律確信,即各國認為該實踐具有法律約束力。
國際法淵源與其輔助資料的關係:國際法獨立的淵源包括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其中前二者是主要的淵源,一般法律原則是在前二者存在空缺時起填補空白的作用。而學者的學說、國際組織的決議、司法判例並不是國際法淵源,而是國際法淵源的輔助資料。例如,甲乙兩國發生爭端訴至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法院直接引用先例作出判決是不行的,但如果是從若幹先例中已經抽象出的某項法律原則,那麼引用該法律原則作出判決是可行的。
三、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各國公認的、適用於國際法律關係的所有領域並構成國際法體系基礎的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原則。強行法,或國際法強行規則,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的概念,是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
注意國際法基本原則都是強行法原則,但並不是所有的強行法規則都是國際法基本原則。國際法基本原則屬於一般法律原則,是國際法的淵源。
(一)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主權的含義包括對內高權、對外獨立權和自保權。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是首要的國際法基本原則,構成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和基礎,是當代國際法的基石。
(二)不幹涉內政原則
關於不幹涉內政原則,首先應理解何謂內政。內政是指國家基於其管轄的領土而行使主權的表現,包括建立國家政權體制和建立社會、經濟、教育、文化等制度,內政雖然以領土為基礎,但內政不是一個地理概念,即發生在一國領土內的事項並不一定屬於內政的範疇,反之,也有在領土外從事的活動屬於一國的內政。例如,一國元首出訪時邀請該國元首來年回訪,雖然發生在境外,但也屬內政;而一國在其境內扣留另一國外交代表做人質,即使發生在境內,也不屬於內政。
注意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於內政,關鍵在於其是否本質上屬於國內管轄的事項及該事項中的行為是否違背已確立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
(三)不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原則
不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原則是指各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脅,侵害任何國家的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不得以任何與聯合國憲章或其他國際法原則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注意該原則並非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兩種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是允許的:①國家對侵略行為進行的自衛行動;②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即安理會授權動武)。
(四)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指國家間在發生爭端時,各國都必須採取和平方式予以解決,爭端的當事國及其他國家應避免任何使爭端或情勢惡化的措施或行動。禁止將武力或武力威脅的方式付諸於任何爭端的解決過程。
注意“和平”不等於“非武力”,關於“國家間在發生爭端時,各國都必須採取非武力方式予以解決”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五)民族自決原則
民族自決原則是指在帝國主義殖民統治和奴役下的被壓迫民族具有自主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的權利。在這個原則的推動下,殖民主義體系已經崩潰瓦解,幾乎所有殖民地的政治獨立均已完成,正在努力爭取實現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權利。
注意民族自決原則中獨立權的範圍,只嚴格適用於殖民地民族的獨立。對於一國國內民族的分離活動,民族自決原則沒有為其提供任何國際法根據,即不能對抗國家主權的獨立和完整。
(六)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與“條約必須遵守”這一古老的習慣國際法原則相聯繫。條約義務必須履行,其他國際法淵源的義務(如習慣國際法產生的義務)同樣應當履行。該原則維護國際法律秩序的穩定,維護正常的國際關係,也維護國際法本身的存在。
注意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聯合國會員國在本憲章下之義務與其依任何其他國際協定所負之義務有衝突時,其在本憲章下之義務應居優先。即當相關國際義務與《聯合國憲章》義務衝突時,《聯合國憲章》義務優先。
經典例題關於國際法基本原則,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CD
視頻講解A.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強行法性質
B.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是指禁止除國家對侵略行為進行的自衛行動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
C.對於一國國內的民族分離主義活動,民族自決原則沒有為其提供任何國際法根據
D.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指國家間在發生爭端時,各國都必須採取和平方式予以解決
第二節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一、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概述(一)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理論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理論,典型的是一元論和兩元論。一元論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同屬於一個法律體系,在此基礎上又分為國際法優先說和國內法優先說兩派。兩元論或“平行說”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各自有其不同的性質、效力根據、調整物件和適用範圍,二者互不隸屬,各自獨立。無論國際法整體還是其分支都不能當然地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反之亦然。
我國的大部分學者認為,由於在調整物件、制定方式、淵源、強制措施等方面的不同,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體系,但是由於國內法的制定者和國際法的參加制定者都是國家,因此從理論上,國際法與國內法兩個體系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二者不是截然對立的關係,而是彼此互相滲透、互相依賴、互相補充、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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