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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論與主要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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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論與主要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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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調整海上運輸關係和其他船舶關係發揮了不可替代的規範作用,並對於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發揮了頗為重要的社會作用。同時,該法施行以來我國航運經濟與航運政策、國際國內相關立法和航運實踐發生了深刻變化,要求該法通過修改實現現代化。本書對於《海商法》修改進行了系統的理論研究,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海商法》修改的基本理論,包括該法修改的必要性、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技術路線,以及該法的性質定位、調整物件、適用範圍等基礎理論問題;二是《海商法》修改涉及的主要制度,包括對於除海上拖航合同以外的現行其他各項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以及該法修改時應當創設的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合同、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船員權益保障和港口貨物作業合同等法律制度,並就各項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或創設提出了系統的建議性條文。

作者簡介

胡正良,法學博士,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學術委員會主任,上海海事大學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參加我國《海商法》、《港口法》和《航運法》(未出臺)以及若幹交通運輸部航運部門規章的起草與航運政策的論證和諮詢。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團成員,參加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鹿特丹規則》的制定。交通運輸部部長政策諮詢委員會委員、交通運輸部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長江海商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海商法協會常務理事。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前 言
本項研究是胡正良作為項目負責人的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批準號:16FFX010),研究目的是為我國《海商法》修改提供理論參考。
《海商法》的制定較好地反映了海商法的基本原理,遵循了正確的原則,創設了較為完整的海商法制度體系。自1993年7月1日施行以來,該法對於調整海上運輸關係和其他船舶關係發揮了不可替代的規範作用,同時對於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社會作用。該法施行27年來,我國航運經濟與航運政策、國際國內相關立法和航運實踐發生了深刻變化,該法修改的必要性得到海商法學界、海事司法界、航運和其他領域實務界的共識。依照2018年9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常委會公佈的立法規劃,《海商法》修改被列為第二類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47件法律草案之一。該法的修改是目前我國海商法理論研究的前沿領域。
美國社會法學派大法官本傑明·南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有一句名言:“修法意味著成長。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海商法》的修改要適應航運經濟和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變化,吸收時代精神,實現現代化。該法的修改需以正確的基本理論為指導,科學地結合海商法理論研究與航運和相關領域的實踐以及海事司法實踐。
本項研究成果分為《海商法》修改的基本理論和主要制度創新兩個部分。
本書第*章為《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論,內容包括該法修改的必要性、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涉及的基礎理論問題,以及該法修改的技術路線和修改技術。在這部分研究中,對該法實施以來我國航運經濟與航運政策、國際國內相關立法和航運實踐的發展變化,以及海事司法實踐作了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深入分析該法修改的必要性,在此基礎上提出該法修改的指導思想、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強調該法的修改應以新時期我國航運經濟和社會其他領域發展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及其對海商立法的要求作為基礎和出發點,以該法在實施中普遍存在的、需要通過該法修改解決的問題為導向。同時,對該法修改涉及的一些基礎理論問題作了分析與研究,包括海商法的性質、特點和內在規律性,如何正確處理該法修改涉及的一些重要關係,包括該法與《民法典》等一般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的協調、該法修改滿足現實需要與前瞻性之間的關係、該法修改與實踐的關係、該法修改與吸收國際先進經驗的關係,以及該法修改涉及的核心問題之一的航運、貿易和其他利益的平衡問題。此外,對該法修改的技術路線和修改技術作了分析。
本書第二章至第十四章是《海商法》修改主要制度創新。《海商法》由眾多與海上運輸和其他與船舶直接相關的法律制度為主要構成要素。這些法律制度在性質上主要是特別民事法律制度,其創新包括創設新的法律制度和對現有法律制度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在這一部分研究成果中,運用前述本項研究成果的第*部分,在充分和深入的分析與論證基礎上,提出《海商法》修改時應當創設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制度、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制度、船員權益保障制度和港口貨物作業合同制度,並就每一制度提出了系統的建議性條文。同時,對《海商法》現有除海上拖航合同之外的其他法律制度內容的修改完善提出了系統的建議性條文。需要說明的是,由於本項研究的目的是為我國《海商法》修改提供理論參考,關於創設新的法律制度和對現有法律制度進行修改完善的理論研究力求全面、充分和深入,為立法機關在修改《海商法》提供可供選擇和取捨的建議。
本項研究吸收了胡正良作為項目負責人的交通運輸部軟科學研究項目“我國《海商法》修改之研究”(編號:2013-322-810-040)的成果。
參與本項研究成果各章研究的主要人員如下:
第*章:胡正良、郟丙貴、戴玉鑫、孫思琪、金曉峰;第二章:鄭蕾;第三章:曹豔春、胡正良;第四章:胡正良、陳倫倫、侯偉、黃晶;第五章:陳琦、孫思琪;第六章:郭萍;第七章:曲濤;第八章:朱作賢;第九章:蔣躍川;第十章:夏元軍;第十一章:韓立新、胡正良;第十二章:鄭睿、李文湘;第十三章:孫思琪;第十四章:王國華、佟堯。
全書由胡正良、孫思琪統稿,胡正良定稿。
本項研究涉及內容廣泛,研究成果中難免存在考慮不夠周延、深入甚至錯誤的地方,敬請同人批評指正。參與本項研究人員較多,對於研究成果中少數觀點和建議並未達成共識。
本項研究得到交通運輸部法制司魏東司長、張雅萍副司長,以及法律出版社和其他一些單位的領導和專家的指導和支持,特此感謝。本項研究同時得到上海海事大學海商法研究中心的資助。
胡正良
2020年7月18日

目次

目 錄Contents
第一章 《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論
 第一節 《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
一、《海商法》不適應該法施行以來航運實踐、航運經濟和航運政策與發展戰略的發展變化及其對海商立法的要求
二、《海商法》不適應該法制定所遵循的具體原則的內容所發生的重大變化
三、《海商法》缺失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等法律制度
四、《海商法》與一般民事法律存在不協調
五、《海商法》一些內容存在缺陷
 第二節 《海商法》修改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技術路線
一、《海商法》修改的指導思想
二、《海商法》修改的基本原則
三、《海商法》修改的技術路線
 第三節 《海商法》修改的基礎理論問題
一、《海商法》的性質定位
二、《海商法》的調整物件
三、《海商法》的適用範圍
四、海商法的穩定性與變動性
五、航運、貿易和其他利益的平衡
六、司法實踐與《海商法》修改之關係
 第四節 《海商法》修改的要點
一、增設“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一章
二、《海商法》各章的修改要點
 第五節 《海商法》的修改技術
一、法律修改的一般技術
二、《海商法》修改的程式
第二章 船舶物權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節 船舶物權法律制度修改的基本思路
一、船舶物權法律制度與一般物權法律制度的協調
二、《海商法》第二章名稱與結構的調整
 第二節 船舶所有權制度
一、船舶所有權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二、船舶所有權制度修改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船舶抵押權制度
一、船舶抵押權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二、船舶抵押權制度完善的主要內容
 第四節 船舶優先權制度
一、船舶優先權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二、船舶優先權制度完善的主要內容
 第五節 船舶留置權制度
一、船舶留置權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二、船舶留置權制度完善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 船員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節 船員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船員立法層次低、船員勞動和權益保障規定少
二、船員立法不適應船員市場的變化
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障法律的發展對船員勞動和權益保障法律制度完善的挑戰
四、《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實施與國際船員立法趨勢的要求
 第二節 船員法律制度完善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維護船員基本權利、保障船員體面就業的原則
二、船員立法與勞動法相協調的原則
三、本土化與國際化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節 船員法律體系的完善
一、我國現行船員法律體系
二、我國現行船員法律體系的完善
 第四節 船員法律制度完善的主要內容
一、一般規定
二、船長
三、船員權益保障
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節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海商法》第四章適用範圍不全面
二、《海商法》第四章規定本身存在諸多不足
三、不適應當代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立法的發展趨勢
 第二節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方案的選擇
二、對《鹿特丹規則》的借鑒
三、承運人責任制度的完善
四、托運人規則的完善
五、完善運輸單證規則與創設電子運輸記錄規則
六、貨物交付規則的完善
七、合同變更與終止規則的完善
 第三節 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法律制度的設立
一、設立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法律制度方案的選擇
二、修改後的《海商法》章節的安排
三、設立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法律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四、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第四節 貨物多式聯運制度的完善
一、方案的選擇
二、完善貨物多式聯運制度的具體建議
 第五節 港口貨物作業合同法律制度的設立
一、方案的選擇
二、港口貨物作業合同法律制度基本內容
第五章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節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我國人民收入水準提高與海上旅客運輸方式變化
二、國際國內相關立法取得長足發展
三、我國旅客運輸立法逐漸強調人本主義理念
 第二節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海上旅客運輸的界定
二、海上旅客運輸主體的定義
三、客票的功能
四、承運人責任期間
五、承運人歸責原則
六、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
七、非合同之請求
八、強制責任保險或者財務保證
 第三節 郵輪運輸法律規則的創設
一、郵輪運輸的定義
二、郵輪旅客運輸合同的訂立和主要內容
三、郵輪船票的出具和主要內容
四、郵輪公司和旅行社的告知義務
五、航程變更及其處置
六、郵輪休閒娛樂服務
七、海上運輸事故與休閒娛樂服務事故分離原則
八、關於旅行社的賠償責任限制權利
第六章 租船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節 租船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租船合同法律制度的背景與特點
二、租船合同格式的變化與實踐發展的需要
 第二節 租船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海商法》第四章第七節修改的主要內容
二、《海商法》第六章修改的主要內容
第七章 船舶碰撞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節 船舶碰撞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責任主體與責任形態不明
二、缺乏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應當遵循的原則
 第二節 船舶碰撞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責任主體與責任形態
二、確立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範圍的原則性規定
第八章 海難救助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節 海難救助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海商法》第九章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足
二、《海商法》第九章與《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在特別補償等規定上存在重要的不同之處
三、《海商法》第九章不適應《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實施以來國際上海難救助制度的發展變化
 第二節 海難救助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完善政府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從事或者控制的海難救助的規定
二、完善特別補償的規定
三、明確對雇傭合同救助的適用
四、增加救助合同撤銷的規定
五、完善船長和其他船員救助報酬請求權的規定
六、關於救助人對獲救財產的留置權
七、關於責任救助
第九章 共同海損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節 共同海損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任意性規範的立法理念導致無法滿足實踐需要
二、部分規定過於簡單、不夠明確
三、《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已有多次修改
 第二節 共同海損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對環境損害及其預防措施費用的處理
二、增加拖航的規定
三、增加救助款項的規定
四、完善避難港費用的規定
五、增加貨物轉運和不分離協議的規定
六、關於海盜贖金
七、完善過失與共同海損關係的規定
八、增加共同海損利息的規定
九、關於船舶共同海損犧牲的修理費用的扣減
第十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1976年責任限制公約》存在一些固有缺陷
二、《海商法》參照《1976年責任限制公約》制定時存在疏漏
三、《海商法》規定的海事賠償責任限額已落後於我國經濟和人民生活水準
四、《海商法》未規定20總噸以下船舶的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五、《海商法》實施中出現的新問題需要解決
 第二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澄清船舶承租人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利
二、賦予船舶管理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利
三、完善責任保險人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利的規定
四、澄清限制性海事請求中“船舶營運”的範圍
五、明確沉船沉物打撈清除費用請求為非限制性海事請求
六、提高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七、完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規定
八、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連帶責任的適用關係
第十一章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創設研究
 第一節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創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我國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法律的現狀與不足
二、創設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三、創設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第二節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後的《海商法》增設“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一章的主要內容
二、修改後的《海商法》增設“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一章的結構
 第三節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一、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
二、船舶載運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第四節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與免責
一、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
二、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的免責事項
 第五節 船舶污染損害的賠償範圍
一、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範圍的現行規定
二、預防措施的費用以及預防措施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者損害
三、船舶污染造成的財產損失
四、船舶污染造成的間接損失和純經濟損失
五、船舶污染造成非法海水養殖的損失
六、船舶污染造成的海洋環境損害
 第六節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限制
一、國際公約的規定
二、我國法律的規定與完善
三、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第七節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
一、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強制責任保險的理論基礎
二、國際公約的規定
三、我國法律的規定
四、我國法律規定的完善
 第八節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基金
一、國際公約的規定
二、中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三、美國和加拿大的國內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四、我國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基金的立法設想
五、“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一章建議條文
第十二章 海上保險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節 海上保險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二、國際上海上保險法的發展與變化
三、國內法律環境的發展和變化
四、我國海上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
 第二節 完善海上保險合同法律制度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堅持國際化與本土化平衡
二、堅持合同當事人利益平衡
三、堅持法律體系協調性
四、支持我國海上保險市場發展
 第三節 海上保險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海上保險合同的一般規定
二、保險利益
三、如實告知義務
四、保證
五、因果關係
六、其他問題
第十三章 海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節 海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與《民法總則》第九章“訴訟時效”的規定存在不協調
二、部分訴訟時效的規定缺失
三、現行訴訟時效規定存在的其他不足
 第二節 海事時效法律制度修改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構建相對完整的海事訴訟時效制度
二、充分考慮海商活動的特殊性
三、實現與普通民事訴訟時效制度必要之協調
 第三節 海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增加船員就業合同請求權時效
二、完善海上貨物運輸請求權時效的規定
三、完善船舶碰撞請求時效的規定
四、完善共同海損分攤請求時效的規定
五、完善海上保險合同請求權時效的規定
六、完善海事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七、其他問題
第十四章 涉外海商關係法律適用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節 涉外海商關係法律適用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部分衝突規範缺失
二、適用船旗國法律的規定過於簡單
三、沒有規定約定適用國際海事條約的效力
 第二節 涉外海商關係法律適用制度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完善國際海事條約和國際慣例適用的規定
二、完善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定
三、完善船舶物權法律適用的規定
四、規定船員就業合同的法律適用
五、規定海難救助的法律適用
六、完善共同海損法律適用的規定
七、規定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
八、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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