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本書依請求權基礎的規範類別(主要規範、輔助規範、防御規範、參引規範、宣導規範)對《民法典》共1260條條文進行分類,以方便法律適用。
內容涵蓋使用說明、目錄、正文、附錄。
使用說明通俗易懂、凝練簡潔地介紹了請求權基礎的基本理論、適用模式及本書的使用方法。
目錄逐條標注各條文的條旨及各條所含規範類別。
正文中將法律條文序號統一由漢字改為阿拉伯數字,便於閱讀檢索。每條標注條旨與規範類別,其中,規範劃分至*小單元並分別標注規範類別。同時揀選若干重點請求權基礎,對該請求權基礎內在結構檢視做詳細梳理。
附錄收錄《民法典》典型請求權基礎簡表、《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索引以及文獻擴展,文獻擴展依方法闡釋、規範分析、案例分析三類,推薦請求權基礎拓展閱讀文獻。
作者簡介
吳香香,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北京市債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德私法研究》(CSSCI來源集刊)編輯部主任。2000年至2010年間就讀於中國政法大學,先後取得法學學士(2004)、法學碩士(2007)、法學博士(2010)學位,並分別於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赴德國哥廷根大學、2011年8月赴德國漢堡馬克斯·普朗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訪問學習。2018年入選北京市法學會“百名法學英才”培養計劃、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杰出學者支持計劃。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民法典編纂中請求權基礎的體系構建研究(18BFX110)”與*項目“請求權基礎探尋方法:展開民法的公因式(12YJC820113)”。
代表成果:《民法的演進:以德國近代私法理念與方法為線索》(專著)、《權利的邊界:美國財產法經典案例故事》(譯著)、《德國物權法案例研習》(譯著)、《<民法典>第598條(出賣人主給付義務)評注》(《法學家》2020年第4期)、《請求權基礎思維及其對手》(《南京大學學報((哲學 人文科學 社會科學))》2020年第2期)、《民法典編纂中請求權基礎的體系化》(《云南社會科學》2019年第5期)、《<合同法>第142條(交付移轉風險)評注》(《法學家》2019年第3期)、《錯誤出生的損害賠償》(《中德私法研究》2017年第16期)、《濫用代理權所訂契約之效力》(《中德私法研究》2017年第15期)、《<物權法>第245條評注》(《法學家》2016年第4期)、《多級轉租房屋之占有返還》(《中德私法研究》2016年第14期)、《占有保護緣由辨》(《中德私法研究》2015年第11期)、《玻璃娃娃案:以未成年人責任能力為考察重點》(《中德私法研究》2014年第10期)等。
名人/編輯推薦
民法典新時代
請求權基礎理論本土化
請求權基礎規範坐標系
鑒定式案例研習工具書
序
使用說明
(一)請求權基礎方法的適用模式
民事糾紛以原告“請求”被告為某種給付為典型,據以支持原告“請求權”的規範基礎或法律行為,稱“請求權基礎(Anspruchsgrundlage)”。尋找請求權基礎,構成民事法官找法作業之根本,由此體現的法律思維,則可稱為請求權基礎思維(請求權基礎方法)。
請求權基礎方法,借鑒訴訟中的攻防結構,將法律規範區分為請求權基礎規範(主要規範)、輔助規範與防御規範;內在結構上,對每項請求權基礎的檢視均可分為三層(請求權成立→未消滅→可行使)四步(請求權成立要件→權利未發生的抗辯→權利已消滅的抗辯→權利阻止的抗辯);外在結構上,存在多個備選的請求權基礎時,須遵循特定順序依次檢視。
- 規範類別
(1)主要規範
設若某案件的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租期屆滿的房屋”,在請求權基礎思維之下,首先需要考量的問題是,原告對被告是否享有房屋返還請求權。可能產生房屋返還效果的請求權類別,包括合同請求權、占有返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及侵權返還請求權。據以支持這些請求權的規範基礎,即請求權基礎(請求權規範),又稱主要規範。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屋返還事宜的,則租賃合同本身即為合同請求權基礎。合同是法律行為,之所以可作為請求權基礎,是因為民法以私法自治為基本理念。有效的合同不僅約束當事人,也是對法官有約束力的裁判依據。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租屋返還事宜的,合同請求權的規範基礎為第733條第1句「條文詳情參見正文第106頁,下同」,占有返還請求權的規範基礎為第462條第1款第1分句「第67頁」,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規範基礎為第235條「第38頁」,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規範基礎為第122條「第21頁」或第985條主文「第137頁」,侵權返還請求權的規範基礎為第1165條第1款「第173頁」。所謂請求權基礎探尋,是指檢視案件事實能否滿足各項備選請求權規範的適用前提,逐一排查直至找到可適用的主要規範。
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請求不限於返還某物,還可能是支付對價、損害賠償、其他的作為或不作為。凡可產生請求權的法律行為或法律規範,均為請求權基礎。以此為標準檢索民法規範,會發現請求權基礎的數目非常有限,體量的是輔助規範。
(2)輔助規範
輔助規範的功能,首先是對主要規範的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做進一步說明。但輔助規範也有層級之分,下級輔助規範的法律效果是上級輔助規範的構成要件。仍以上述案件為例,第733條第1句「第106頁」(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作為主要規範,其適用以租賃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租賃合同”應予界定,第703條「第102頁」的租賃合同定義條款,即為第733條「第106頁」的輔助規範。“租賃合同”中的“合同”需要進一步界定,第471條「第72頁」(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為次級輔助規範(輔助規範的輔助規範)。要約(第472條「第72頁」)與承諾(第479條「第73頁」)的定義條款為第三級輔助規範。要約與承諾均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此類意思表示的生效規則(第137條「第22頁」)則為第四級輔助規範。
總分編制之下,民法實證規範的排列順序是從一般到特別,適用範圍越廣、抽象程度越高的規範,體系位置越在先。而請求權基礎思維對規範的檢視順序恰恰相反,是從特別到一般,請求權規範直指請求權的產生,與案件事實距離近,其各級輔助規範則可能由近及遠、由特別至一般層層推進,抽象程度越高的規範,在輔助規範中的層級反而越低。高抽象度規則在輔助規範中一定處於低層級,但低層級輔助規範卻未必一定都具有高抽象度。因為輔助規範有兩類:一類抽象程度高,為多項請求權基礎共同的輔助規範,屬於“公因式”規則;一類抽象程度低,僅對特定請求權基礎發揮輔助功能,常附從於特定請求權規範而出現。
(3)防御規範
排除或限制另一規範之法律效果者,為防御規範。根據防御規範針對的物件不同,可將其分為三類:其一,主要規範的防御規範。如第590條「第89頁」的不可抗力免責,即構成第577條「第87頁」違約請求權基礎的防御規範。其二,輔助規範的防御規範。如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時,依第490條第1款第1句「第74頁」,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合同成立,這是合同請求權基礎的輔助規範;該條第1款第2句「第74頁」(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則為該輔助規範的防御規範。其三,防御規範的防御規範。如第614條主文「第92頁」(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是第626條第1句「第93頁」出賣人價款支付請求權基礎的防御規範,而第614條但書「第92頁」(但是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則構成防御規範的防御規範。
此外,防御規範本身可能也需要進一步說明,因而防御規範也可能有其輔助規範,甚至是多級輔助規範。如第144條「第23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是第136條第1款前半句「第22頁」(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的防御規範,而第20~21條「第8頁」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界定,則構成該防御規範的輔助規範。
2.內在結構
請求權思維的內在結構,體現為對請求權基礎各層級輔助規範與防御規範的全面檢索。這一檢視過程又分為請求權已成立、未消滅、可行使三個層次。其中,請求權已成立可再拆解為兩個步驟:滿足請求權成立的積極要件,且不存在阻礙請求權成立的消極抗辯。因而,內在結構實為三層四步。每一步都需列舉各項構成要件要素並分別作出定義,再對案件事實予以涵攝。形式上是司法三段論的反復運用,實質上貫穿始終的是規範解釋與意思表示解釋,以及必要時的規範續造與意思表示漏洞填補。
(1)積極要件
主要規範作為請求權思維的檢視起點,也可指引輔助規範之檢索。以侵權請求權為例,若要檢視得否依據第1165條第1款「第173頁」支持原告對被告的侵權請求權,步的工作是列舉一般侵權請求權的積極要件。從第1165條第1款「第173頁」的文義中可直接得出的積極要件至少有“行為人”“因”“過錯”“侵害”“民事權益”“造成”“損害”。這些要件均為抽象概念,需進一步具體化,才能與特定的案件事實“對接”。具體化的媒介首先是輔助規範。總則編第五章民事權利的大多數條文均可視作“民事權益”的具體化規範。對於無法借助法律文本探知的要件,因為法官有說理義務,就必須訴諸判例與學理予以具體化。學理與判例雖不拘束法官,卻可為其提供論理依據,本書將之稱為“柔性輔助規範”,可作為大前提與案件事實間的說理媒介。在請求權規範列舉的要件缺漏時,則需進行法律續造。若檢視的是合同請求權,因其以合同本身為請求權基礎,還涉及意思表示解釋問題。
(2)消極抗辯
即使請求權成立的積極要件均得以滿足,也不意味著請求權基礎成立,因為還可能存在權利未發生的抗辯、權利已消滅的抗辯或權利阻止的抗辯,應依次檢視。設置這些抗辯事由的為防御規範。如合同無效規則為請求權未發生的抗辯,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債的消滅規則為請求權已消滅的抗辯,時效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時抗辯權)等則為請求權阻止的抗辯。
抗辯的檢視同樣應列舉各防御規範的構成要件,並借助防御規範的輔助規範(包括學理與判例)進行具體化,如第153條「第24頁」之違反強制性規定與違反善良風俗無效規則,其中“強制性規定”與“善良風俗”的認定均是複雜的法律解釋作業,是“規範與事實間目光的往返流轉”。此外,要件與抗辯的區分還涉及舉證分配,一般而言,積極要件由原告舉證,消極抗辯由被告舉證,抗辯的抗辯又復歸原告舉證。
請求權基礎思維的內在結構是從單項請求權基礎切入,檢視過程中漸次引入其各層級的輔助規範與防御規範,並進一步指向更深層的法教義學論理,系“適用一個法條就是適用整部法典”的生動注解。
3.外在結構
若某一案件中備選的請求權基礎為復數,如上文提到的返還租屋案,就涉及請求權基礎思維的外在結構。此處的核心問題是:多項請求權基礎的檢視順序如何確定?但在排序之前,首先要對請求權基礎進行預選,框定“可疑”請求權基礎的範圍。預選階段的任務有二:其一,排除明顯不成立的請求權基礎;其二,解決規範排斥的競合,即數項請求權規範相互排斥時,如存在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等因素時,僅效力占優的請求權規範納入預選。
對於預選的數項請求權基礎,排序的考量因素是合乎邏輯與訴訟經濟。以合乎邏輯為標準,則越可能成為其他請求權基礎檢視前提、越可能排除其他請求權基礎成立者,順位越在先,因而越特別的請求權基礎檢視順位就越在先。以訴訟經濟為標準,則構成要件越少的請求權基礎檢視順位越在先。兩相結合,復數請求權基礎檢視順序大致如下:
(1)基於合同的請求權
基於合同的請求權順位在先,首先是因為合同可排除任意性規範的適用,從而可排除下述各類請求權基礎。而且,合同也可能構成法律上的管理義務、或占有本權、或法律上的得利原因、或不法性阻卻事由,排除無因管理、所有物返還、不當得利、侵權請求權的成立。就合同請求權本身而言,原合同請求權的檢視應先於派生合同請求權。
(2)類似合同的請求權
類似合同的請求權,如締約過失請求權、違反後合同義務所生的請求權、因無權代理所生的請求權、基於情誼行為之保護義務的請求權等,與合同關係密切,其間問題多在審查合同請求權時即有涉及,因而檢視順序緊隨合同請求權之後。
(3)無因管理的請求權
無因管理請求權可因被管理人嗣後同意而轉化為委任合同,所以也有將其置於類似合同請求之列者。它可以構成占有權源、或法律上的得利原因、或不法性阻卻事由,排除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因而檢視順位在這三類請求權之前。
(4)基於物法的請求權
物法請求權先於不當得利與侵權請求權的原因是,它的構成要件更少,請求權人既不必證明相對人有所得利(先於不當得利),也不必證明對方有過錯(先於侵權)。物法請求權又可細分為占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前者的檢視先於後者,原因有二:一是占有保護的要件更少,不涉及權利歸屬的證明;二是占有保護之訴中可排除本權抗辯。
(5)不當得利與侵權請求權
不當得利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檢視先後,略有爭議。有主張前者在先者,也有主張後者在先者,還有主張請求返還則不當得利在先、請求賠償則侵權在先者。惟應注意,給付不當得利的檢視先於非給付不當得利,特殊侵權的檢視先於一般侵權。
4.多元請求權基礎
以請求權思維對個案進行通盤檢視後,若仍有數項請求權基礎可得支持,即須探討各請求權規範之間的關係:可能體現為規範排斥競合(多在預選階段已排除)或擇一競合(如第588條「第89頁」的違約金與定金擇一規範),也可能體現為請求權聚合(如第583條「第88頁」的繼續履行與損害賠償聚合),還可能體現為請求權競合或請求權基礎規範競合。
5.鑒定體裁與裁判體裁
適用請求權方法分析案件事實時,其分析過程可用鑒定體裁(Gutachtenstil)或裁判體裁(Urteilstil)予以表述。鑒定體裁的表述方式如:
假設甲對乙享有《民法典》第626條第1句「第93頁」所規定的價金請求權,那麼在甲與乙之間就必須存在一個有效的符合《民法典》第595條「第90頁」之規定的買賣合同,而這又以甲、乙中的一方作出有約束力的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為前提。在此案中,甲對乙的……構成要約,而乙的……則構成承諾。甲乙雙方間的合同成立且……因而,甲對乙享有《民法典》第626條第1句「第93頁」所規定的價金請求權。
裁判體裁的表述方式則是:
根據《民法典》第626條第1句「第93頁」,甲享有針對乙的價金給付請求權。因為甲乙之間訂立了一項符合《民法典》第595條「第90頁」之規定的買賣合同。甲以……的方式發出了有約束力的要約,乙則對甲通過……作出了承諾表示……
鑒定體裁遵循真實的思維過程,以假設性問題的提出為步(假設結論),列出假設的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大前提),再逐步分析此假設成立所須滿足的條件在案件事實中是否存在(涵攝),後得出結論。而裁判體裁則並不以思維順序為撰寫順序,將結論置於開始部分,再說明此結論的正當性。鑒定體裁更接近真實的思維過程,裁判體裁中結論的得出也只能借助鑒定體裁式的分析與思考。
6.簡例演示(鑒定體裁)
此處案例演示的目的僅在於展示請求權基礎方法的適用架構,因而選取一個案情極為簡單的假設案例進行鑒定式分析,更全面的案例分析演示可參考本書附錄三所列舉的案例報告。
案情與問題:甲將自有房屋出租於乙居住兩年,租期屆滿後,乙拒絕返還,請問甲向乙請求返還房屋是否具備相應的請求權基礎?
請求權基礎預選與排序:甲請求乙返還房屋,可納入本案預選的請求權基礎為:,基於租賃合同的返還請求權(第733條第1句「第106頁」);第二,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第235條「第38頁」);第三,給付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第985條主文「第137頁」);第四,侵權返還請求權(第1165條第1款「第173頁」)。
(1)基於租賃合同的返還請求權
第733條第1句「第106頁」:“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① 請求權已成立
a成立要件:租賃合同成立、租賃期間屆滿。本案滿足。
b成立抗辯:本案不存在阻止權利成立的抗辯。
② 請求權未消滅:本案不存在權利消滅抗辯。
③ 請求權可行使:本案不存在障礙權利行使的抗辯權。
④ 中間結論
甲有權根據第733條第1句「第106頁」請求乙返還房屋。
(2)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第235條「第38頁」:“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① 請求權已成立
a成立要件:請求人為所有權人、請求相對人為占有人。本案滿足。
b成立抗辯:請求相對人有權占有。本案乙並無占有本權,不存在阻止權利成立的抗辯。
② 請求權未消滅:本案不存在權利消滅抗辯。
③ 請求權可行使:本案不存在障礙權利行使的抗辯權。
④ 中間結論
甲有權根據第235條「第38頁」請求乙返還房屋。
(3)給付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第985條「第137頁」:“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① 請求權已成立
a成立要件:請求相對人得利、得利系因請求人的給付、得利無法律上原因。本案滿足。
b成立抗辯:本案不存在阻止權利成立的抗辯。
② 請求權未消滅:本案不存在權利消滅抗辯。
③ 請求權可行使:本案不存在障礙權利行使的抗辯權。
④ 中間結論
甲有權根據第985條「第137頁」請求乙返還房屋。
(4)侵權返還請求權
第1165條第1款「第173頁」:“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① 請求權已成立
a成立要件:責任成立「事實構成(民事權益 加害行為 責任成立因果關係) 不法性(不法性阻卻抗辯) 可歸責性(責任能力抗辯 過錯)」 責任範圍(損害 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但本案中甲的權被侵體現為喪失房屋占有,甲所主張的具體損害也體現為喪失房屋占有,因而不必區分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兩個階段。甲喪失房屋占有,乙到期拒絕返還房屋有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甲喪失占有之間具備因果關係,且乙為故意具有過錯。成立要件滿足。
b成立抗辯:不法性抗辯事由、責任能力抗辯事由本案均不存在。
② 請求權未消滅:本案不存在權利消滅抗辯。
③ 請求權可行使:本案不存在障礙權利行使的抗辯權。
④ 中間結論
甲有權根據第1165條第1款「第173頁」請求乙返還房屋。
(5)結論
甲有權請求乙返還房屋,相應的請求權基礎為《民法典》第733條第1句「第106頁」或第235條「第38頁」或第985條「第137頁」或第1165條第1款「第173頁」,上述各請求權基礎構成請求權基礎規範競合。
(二)本書的使用方法
本書主要依請求權基礎的規範類別(主要規範、輔助規範、防御規範)對法規條文進行分類,以方便法律適用。另外,參引規範、宣導規範雖然可視作輔助規範,但無法獨立適用,因而本書亦將其單列。
具體使用說明如下:
1體例
由使用說明、目錄、正文、附錄構成。
2目錄
目錄中同時顯示各條文的條旨,並分別標注其規範類別。
3正文
(1)法律條文序號統一由漢字改為阿拉伯數字。
(2)每條標注條旨與規範類別。
(3)規範劃分至小單元(每條可能涉及數項規範),每項規範分別標注規範類別(主要規範、輔助規範、防御規範、參引規範、宣導規範)。
(4)就特殊問題的處理,本書遵循以下標準:
① 各類一般性請求權基礎的具體化規範(如第583條「第88頁」為第577條「第87頁」的具體化規範之一),劃歸主要規範。
② 規定附隨義務的條文(如第723條第2款「第105頁」),因附隨義務通常無法單獨訴請履行,劃歸輔助規範。
③ 合同編中規定留置權的條文(如第903條「第126頁」、第959條第2句「第133頁」),雖然也可解釋為物權編留置權條款的輔助規範,但在合同履行層面的法效是拒絕給付,即首先產生抗辯效力,體現為防御規範。
④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措辭(如第630條「第94頁」),意在明示該項規範為任意性規範,並非防御規範的指示性語詞。
(5)選取若干典型請求權基礎,在相應條文處列出其檢視程式表(如第1165條第1款「第173頁」)。
4附錄
(1)《民法典》典型請求權基礎簡表
根據請求權基礎檢視的外在結構列舉《民法典》中典型的請求權基礎,方便讀者檢索。
(2)《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索引
(3)文獻擴展
依方法闡釋、規範分析、案例分析三類,推薦請求權基礎拓展閱讀文獻。
另需說明的是,請求權基礎視角下的規範性質劃分並非全無爭議,但受體裁所限,本書無法就每項規範的歸類闡釋具體理由,本書僅代表編者個人觀點,供讀者朋友們批評。
同時,也衷心感謝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知博編輯,感謝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萬桃源(2019級)、譚姍姍(2020級)、許潔涵(2021級),因為他們的積極協助,本書才得以如期完稿。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編總則
章基本規定
第1條立法依據
宣導規範
第2條調整物件
輔助規範
第3條權益保護
宣導規範
第4條地位平等
輔助規範
第5條意思自治
輔助規範
第6條公平原則
輔助規範
第7條誠信原則
輔助規範
第8條公序良俗
輔助規範
第9條綠色原則
輔助規範
第10條民法法源
輔助規範
第11條特則優先
參引規範
第12條地域效力
第1句:參引規範
第2句:防御規範
第二章自然人
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
行為能力
第13條權利能力起止
輔助規範
第14條權利能力平等
輔助規範
第15條出生和死亡時間
輔助規範
第16條胎兒權利能力
第1句:輔助規範
第2句:防御規範
第17條成年
第1句:輔助規範
第2句:防御規範
第18條完全行為能力
第1款:輔助規範
第2款:輔助規範
第19條限制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
第1分句:輔助規範
第2分句:防御規範
第20條無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
輔助規範
第21條無行為能力的意思能力標準
第1款:輔助規範
第2款:參引規範
第22條限制行為能力的意思能力標準
第1分句:輔助規範
第2分句:防御規範
第23條法定代理人
輔助規範
第24條成年人行為能力欠缺與恢復的認定
第1款:輔助規範
第2款:輔助規範
第3款:輔助規範
第25條自然人的住所
輔助規範
第二節監護
第26條父母子女關係
第1款:主要規範
第2款:主要規範
第27條未成年人監護
第1款:輔助規範
第2款:輔助規範
第28條成年人監護
輔助規範
第29條遺囑指定監護
輔助規範
第30條協議監護
輔助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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