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馬俊駒
1941年生,北京市人,當代著名民法學家。1966年畢業於北京政法學院法律系,曾在基層人民法院從事民事審判工作。1982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獲民法學碩士學位。1982~1997年3月在武漢大學法律系任教,曾任武漢大學法律系主任、副教授、教授、法學院院長。1997年3~9月在中國政法大學任教。1997年9月在清華大學法學院任教,曾任清華大學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和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2008年退休後在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任教至今,擔任民商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導師。曾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顧問、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委員等職務。
序
序
俊駒教授是我在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指導的首屆研究生,40餘年來,我們亦師亦友,時間讓我們的友誼馨香而醇厚。
在俊駒教授80壽辰之際,欣聞其眾多學生自發收集、整理並出版其學術論文集,以示祝壽,我真心為俊駒高興。翻閱厚厚的論文集初稿,洋洋大觀,我頗有感觸。
首先,我感慨于俊駒對學術的專注和堅韌。縱覽論文集,*早的發表於1981年,*近的發表於2020年,時間跨度近40年!時間易逝,難得的卻是在時間的無聲流淌中,一個真正熱愛學術的人孜孜以求,鍥而不捨。近年來,許多很有才華的研究者在職稱晉升後鮮有論文發表,個中原因主要還是不能忍受學術研究的異常艱辛和孤獨。走到*後的,除了對學術的熱愛,更需要的是專注和勤奮。俊駒教授是為數不多的這樣的堅守者,老當益壯,愈老彌堅,在學術之路上堅定前行,碩果累累。
其次,我感慨于俊駒教授學術成果的豐富和研究質量的高水準。其學術之論,涉及我國民商事基本製度,涵蓋民事法的絕大部分領域。例如,其對法人制度、合夥制度、合作社制度、民事主體功能等方面的研究,豐富了我國民事主體制度理論;對無形財產、集體所有權的研究,深化了我國財產權理論,為完善中國特色的財產權體系貢獻了
智慧;對人格權的研究獨樹一幟,為建立中國特色的人格權制度貢獻良多;對民法典體系、民法現代化與中西方法律文化整合的研究,也成為我國漫長的《民法典》制定過程中值得傾聽的悅耳聲音。
*後,我欣賞俊駒教授學術的務實精神和中國立場。俊駒教授的許多真知灼見已經在我國相關的立法中得到體現或驗證。客觀上講,俊駒教授是幸運的,他的學術生涯伴隨著祖國法治的健全和發展歷程;而同時,俊駒教授也是務實的,強烈的使命感促使其將學術研究紮根於國家和社會的法治需求,立足於中國實踐,著眼於中國這塊遼闊的學術沃土,取得了豐碩成果。
人生八十,桑榆不晚,不必揚鞭自奮蹄,我祝俊駒教授學術之樹長青!
以上,是為序。
江平,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2021年1月
我心目中的馬俊駒老師
(代序)
一
1983年的一個春日,陽光燦爛,我第*次見到馬老師。那時的馬老師不是一般的帥,高個、笑意、清音,卸著家具的解放牌卡車旁,嬉鬧著3個馬老師的小孩。我、里安、建國、國林,武漢大學法律系首屆四位民商法碩士研究生,榮幸地幫馬老師搬家。不過,馬老師後來不時揭我的“短”——*懶,主要貢獻在於指指點點。
研究生的時光如小溪般緩緩流去。馬老師給我們講法人制度,課堂上充滿了民法教材欠缺的信息,蕩漾著字正腔圓、抑揚頓挫的魅力。論文選題,戴錞隆先生和馬老師不約而同地希望出於實際生活,我的碩士論文《論國家財產的民事保護》全優通過,後被《中國人文社會科學博士碩士文庫法學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收錄,主要就是選對了論題。
畢業後,我自願支邊廣西大學。南疆什麼都有,就差一點學術風味,1988年我在《中國社會科學》發表長篇論文,廣西大學非常平靜,年終表揚的是《兵役法基礎知識》。那時的通信和交通很“鄉土”,和馬老師只有偶爾的聯繫,但馬老師總記得我這個遠隔千里的學生。有一次,馬老師去北海路過南寧,就在我家的沙發蜷縮午休,當時我已擁有廣西大學副教授的住房——50平方米。
1995年,馬老師要我回武漢大學,充實申報民商法博士點的隊伍。母校召喚義無反顧,但我是廣西大學唯*的法學教授,廣西大學堅決不放。馬老師親自帶著餘運鵬副書記造訪廣西大學,與廣西大學領導周旋了3天,兩校終於簽下兩全的協議——我調入武漢大學,也服務廣西大學。2017年,我離開廣西大學,對著從保險櫃翻出的那張發黃的協議,不由得感慨馬老師的睿智和情商。
武漢大學獲京外第*、全國第四的民商法博士點後,馬老師功成身退,去了清華大學任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1997年,當時只有碩士學位的我當上了武漢大學的博士研究生導師,像模像樣地指導起青年才俊。我的腦袋擠滿著“小農意識”,如果沒有馬老師,我則會沉浸在老友粉、螺螄粉、桂林米粉中,幸福感滿滿,不會參與立法機關的物權法研討會,也不會捲入人格權編的爭論。人生就是這樣,朋友圈決定品位和價值。
我是馬老師的粉絲,是相知相交已38年的鐵桿粉絲。像我這樣的粉絲有很多很多,武漢大學民商法學科年年請馬老師主持博士學位答辯,是粉絲們*快樂的時光。我去馬老師現任特聘教授的西南財經大學看望馬老師,那裡有十幾個馬老師栽培出來的博士教授、副教授,他們有著如我對馬老師同樣的敬重,還有著我沒有的照料機會。
馬老師的宅心仁厚溫暖著無數與之有緣的晚輩。
二
馬老師,正宗的法律科班,1962年至1967年就讀於北京政法學院法律本科,1979年至1982年就讀於北京政法學院民商法碩士研究生,師從中國民法學人無不敬仰的江平先生、張佩霖先生。那時的民商法碩士屈指可數,珍稀得就像大瑤山中驚鴻一瞥的金斑喙鳳蝶。鄭成思、梁慧星、張俊浩、馬俊駒,四個閃亮的名字組成了當時承前啟後的民商法碩士夢之隊。
從1981年的第1篇論文到2020年第1期《中國法學》上的《中國民法的現代化與中西法律文化的整合》,馬老師寫了整整40年。出版獨著、合著、主編著作和教材25部,發表論文140篇,其中19篇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上發表。若非心無旁騖、心靜如水,怎能有如此深遠的學術境界?馬老師65歲至80歲年均發表論文3篇,篇篇錦繡、字字珠璣,放眼學界,無出其右。我過了60歲就老眼昏花,不得不寫點什麼時總泛起苦澀的胃酸,哪有下象棋快活?見面,馬老師幾乎每次都批評我實在貪玩,但我“知錯不改”,也是因為心安——當今中國,又有幾個像馬老師那樣活著就是為了學術的?
更讓人汗顏的是,馬老師的學術成果不是從故紙堆裡刨出來的,也不是從域外模仿來的,更不是從邏輯到邏輯推理來的。馬老師的論文充滿了人間煙火味兒,討論的都是與生民百姓息息相關的問題。馬老師的論文主題集中在法人與合夥、財產與物權、債總與合同、人格與人格權、公司與破產等,這些都是中國社會和中國民法典焦點、熱點。馬老師通曉德國民法,但不膜拜德國民法,合則留之,不合去之,只以中國社會的現實生活為選擇和整合的標準。讀了馬老師的論文,就能知道:有限責任不是法人天然的要素,而是一國立法的選擇;民法典如果設立財產法總則並非“大逆不道”,而是有其合理理由;人格權保護不應停留於宣示層面,更應有操作層面的具體規則。因而,我經常告誡我的學生,沒讀完馬老師論文的研究生不可能成為一名合格的碩士或博士。
馬老師一直挺立於中國民法的學術潮頭,1981年的企業與合夥研究,1987年的國有企業財產權研究,1989年的企業破產研究,1995年的企業法人人格權研究,1996年的財產製度體系研究,2014年的土地權利研究,等等。馬老師許多撥雲見日的觀點在今天已成為常識或通說,讀2004年《法學評論》連續3期登載的《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論和立法問題探討》(上)(中)(下),看中國民法典法人制度的進步,不難發現,前者是後者的理論依據,後者是前者的思路延伸。同時,馬老師許多獨樹一幟的觀點在今天還“非主流”,2019年《民法典擔保權編的立法模式研究》一文的建議雖未被中國《民法典》採納,但時間將證明擔保物權脫離物權法的趨勢不可逆轉。
馬老師的學術成果閃耀著當代中國民法學的光輝。
三
中國民法學有一個現象:老先生多述而不作,新生代常作而不述。馬老師述而有作、作而有述,既承繼老先生的大家風範,又引領新生代的不息勞作。每每學習馬老師的新作,總覺得馬老師有點神秘——沒有一絲歲月應有的遲暮之氣。因緣際會,我探索了馬老師的人生軌跡。
馬老師1941年4月出生於天津市一個知識分子家庭,1949年就讀北京西城區武定侯小學,1953年轉學河南新鄉第*小學,1954年就讀新鄉二中,1957年考入新鄉第*高級中學。書香門第和完整的中小學教育,決定了馬老師的讀書人基因。1960年高中畢業,馬老師留校任數學教師和學生教導員,數學是天賦的專利,教導是品德的標誌,青年時代的馬老師就是一個德才兼備的模特。人生百態,一輩子,或波瀾不驚,或跌宕起伏,都可追溯到青少年時的修為。江山易移,本性難改,所謂本性,其實就是青少年時定型的三觀和才學。
馬老師1967年畢業分配至河南延津縣,在公安局工作5年,在法院從事民事和刑事審判工作7年。這是一個讀書人深刻體驗中國社會底層生活的歷程,也是一個法科生深刻理解人類公平正義的歷程。民法是什麼?不是別的,就是生民百姓衣食住行的需求、利益長短的安排、相安無事的約束,潘德克頓僅僅是民法旅途的一個驛站。知了生民百姓的小利,慈悲生民百姓的負重,呼籲生民百姓的心聲,家國情懷充滿了馬老師的學術生涯。
馬老師1984年任武漢大學法律系副主任,1991年至1997年任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學院管理無疑是中國*難的事務管理,沒有政府管理的權力,沒有企業管理獎勤罰懶的本錢,全憑廉潔、公道、服務吸引自尊自強的教師。馬老師在任14年,於公,武大法學成績斐然;於私,兩袖清風有口皆碑。知行合一,同馬老師的學院管理一樣,馬老師的學術從來不坐而論道,總是有道有術,正當性、合理性後必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具有懸壺濟世的功力。
馬老師的豐碩人生凝聚著君子自強不息的精神。
四
在馬老師80壽辰之際,數千學生眷眷心願的《馬俊駒法學文集》(全6卷)付梓。這是中國民法學的一大盛事。
作為20世紀90年代的中國民法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現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顧問,馬老師全程參與和引領了中國民法的起步、成長與自立,對中國民法作出了有目共睹的重大貢獻,是當代中國少有的公認的著名民法學家。馬老師1986年任副教授,1991年任教授,1996年任博士研究生導師,自1982年至今,武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清華大學、西南財經大學,馬老師授課的本科生數千人,指導的碩士研究生135人、博士研究生48人,可謂桃李滿天下,是當代中國聞名遐邇的傑出法學教育家。
今天的馬老師,身體依然那麼康健,思維依然那麼活躍,笑聲依然那麼爽朗,正所謂“智者樂、仁者壽”。我們期待著馬老師90大壽時再次歡聚。
孟勤國,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2021年1月
馬俊駒先生主要學術思想及其貢獻
(代序)
一、馬俊駒先生前期主要學術思想及其貢獻
馬俊駒先生前期主要從事民事主體制度的研究,其中以法人制度的研究為代表,有“馬法人”之雅稱。其先後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學評論》等刊物發表了《試論法人組織內部責任的劃分》《試論法人的機關、意思和過錯》《論國家企業法人的財產權性質》《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論和立法問題之探討》《論我國企業法人的條件和能力》《試論我國法人的獨立財產和有限責任》《略論法人的責任能力》《論法人的違法行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當代發展——兼論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構》等一系列研究我國法人制度的論文,並於1988年在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了我國首部系統研究法人制度的專著—— 《法人制度通論》。此外,馬俊駒先生還在此期間開拓性地研究合作社法律制度,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早研究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學者。其先後在《法學評論》《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發表了《論合作社法》《發展合作社的若干法律問題》《合作制與集體所有權》《農村社會進步與合作社立法》《農業專業合作社若干問題研究——兼評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論文,就建立與完善我國的合作社立法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意見。
馬俊駒先生這一時期的主要學術思想及貢獻主要如下。
(一)法人制度
1.法人的概念與本質
(1)明確提出了“法人”為民法上的概念,所謂“行政法人”“經濟法人”“環境法人”等提法是不確切的,這些提法只會混淆“法人”的概念,使它失去本來具有的明確性和優越性。法人的人格化只有在有關法律部門調整財產關係時體現出來,所以它不可能脫離民法的調整原則。【ZW(】參見馬俊駒:《法人制度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頁。【ZW)】可能正因如此,我國刑法採用的是“單位”犯罪,而非“法人”犯罪的概念。
(2)法人是一種法律制度,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是由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的,法人制度的本質歸根結底取決於統治階級賴以存在的物質生活條件。它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是一定階級的國家政權為了維護本階級的生產資料所有製,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對於那些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且具備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社會組織賦予的一種法律形式。法人與自然人雖然同為民事主體,但它們並不是相互擬制的對象。【ZW(】參見馬俊駒、餘延滿:《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115頁。
目次
總目錄
第一卷
民法典與民法基礎理論篇
中國民法的現代化與中西法律文化的整合
就《民法總則》與民法典各分編的銜接問題提幾點想法
對民法典編纂中幾個問題的看法
當代中國民法的基本體系、挑戰與發展趨勢
——為《民法》一書所寫的導論
關於我國民法制度中有爭議的一些具體問題
關於民法典制定問題的討論
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理論
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論
《民法總論》提綱
對製定民法典的幾點看法
守成與創新
——對製定我國民法典的幾點看法
漫談民法走勢和我國民法典的製定
我國製定民法典的立法背景和基本架構
我國民法典制定幾個必須重視的問題
制定民法典的指導思想及其體系構想
我國當前民商法研究的幾個重要問題
21世紀民法展望
中國民事法概覽
現代民法的發展趨勢與我國民法典立法體系的構想
中國民法的歷史、現狀與未來
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民法的完善
——紀念《民法通則》頒行10週年
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係
——讀漆多俊先生新著《經濟法基礎理論》
民法與商品經濟發展
《資本論》與民法的幾個問題
論文合作者
第二卷
主體制度篇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論和立法問題之探討(上)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論和立法問題之探討(中)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論和立法問題之探討(下)
關於民法總則主體立法的探討
法人責任形式與我國民事主體制度的構建
法人制度若干問題
對法人制度基本問題的思考
民事主體功能論
——兼論國家作為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制度的歷史發展、哲學思想和製度構建
論國家在市場經濟下的民事主體地位
合夥民事主體地位的再探討
試論企業租賃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地位
民法通則與合夥民事主體地位
法人本質論
論法人的違法行為
略論法人的責任能力
試論法人的機關、意思和過錯
合同債法篇
羅馬法契約自由思想的形成及對後世法律的影響
經濟學視野下的契約法研究
違反信息義務應適用侵權責任還是合同責任?
對保證保險性質的基本認識
日本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研究
侵權損害賠償的幾個理論及實踐問題
第三人侵害合同締結的侵權責任論綱
論附條件買賣買受人期待權效力的擴張
——兼論其在破產法上的影響
三個合同、兩個仲裁與一個標的
淺評我國統一合同法的製定和發展
關於統一合同法的製定及其主要內容
我國新《合同法》介評
關於起草中的統一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講授大綱
關於我國製定統一合同法應該注意的幾個原則性問題
我國債法中情勢變更原則的確立
論文合作者
第三卷
物權與財產製度篇
財產權制度的歷史評析和現實思考
國家所有權的基本理論和立法結構探討
公有製下國家所有權制度的變革和完善
物權法基本體系和有關立法問題
時間觀念的發展與時間所有權的私法構造
論私人所有權自由與所有權社會化
我國未來民法典中設置財產權總則編的理由和基本構想
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理論突破和法律路徑
——結合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平等入市進行研究
城市化應以土地財產權變革為先導
國家所有權的法律屬性和立法構想
物權保護方式的有益探索
——簡評《物權請求權制度研究》
精心修改和完善,力爭《物權法》早日頒行
物權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之法
物權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法
人格與財產的關係
——兼論法國民法的“總體財產”理論
對財產上法益間接損害的民法救濟:保護與限制
合夥人出資財產的法律性質芻議
物權法的定位及基本體系分析
民法典擔保權編的立法模式研究
動產上擔保物權並存之效力順序
羅馬法財產權構造的形成機制及近代的演變
財政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
無形財產的理論和立法問題
中國物權法的製定及其相關問題探討
不動產製度與物權法的理論和立法構造
物權法的發展與我國物權法的製定
論物權法的發展與我國物權法體系的完善
實現國家財產所有權與政府行政權的分離
論國家企業法人的財產權性質
論文合作者
第四卷
企業製度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當代發展
——兼論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律救濟
消除經濟特權與實現營業自由
無店鋪直銷立法思考
改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我國股份回購的現實意義與立法完善
平等與效率的抉擇
——從公司合併看公司法的價值定位
現代企業製度的當代發展
關於企業法的幾個理論和實踐問題
企業破產法的基本問題
論我國國有企業自主權的完善
——兼評歐美對中國產品實施反傾銷訴訟的不公平性
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現代企業法人制度
中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與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破產法適用中若干問題研究
企業集團的基本法律問題
論全民所有製企業法人的機關
我國企業破產程序若干問題探討
關於我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研究
論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基本前提
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是企業法的靈魂
關於國營企業破產的幾個理論和實踐問題
論合夥
論我國企業法人的條件和能力
試論我國企業法人的清產還債制度
法人組織能否成為犯罪主體
試論我國實行法人制度問題
試論法人組織內部責任的劃分
法人制度的緣起和演進
試論我國法人的獨立財產和有限責任
論法人與合伙的特徵與分類
論文合作者
第五卷
人格權篇
人格與人格權立法模式探討
構建人格與人格權理論的哲學思考
人格權不應在民法主體制度中規定
關於我國人格權立法模式的選擇
我國人格權基礎理論與立法建構的再思考
贊同人格權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
未來我國民法典不宜採用“一般人格權”概念
身份制度的私法構造
論私法上人格平等與身份差異
私法中身份的再發現
從身份人格到倫理人格
——論個人法律人格基礎的歷史演變
論民法個人人格構造中的倫理與技術
對私法上人格平等與身份差異問題的思考
關於人格權基礎理論問題的探討
民法上支配權與請求權的不同邏輯構成
——兼論人格權請求權之獨立性
從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
——人格權法律關係客體之界定
關於人格權的保護體係與立法模式問題
人權視野中的人格權
人與人格分離技術的形成、發展與變遷
——兼論德國民法中的權利能力
論作為私法上權利的人格權
運動員人格權商業利用及其法律保護
人格權的理論基礎及其立法體例
關於人格、人格權問題的討論
論法律人格內涵的變遷和人格權的發展
——從民法中的人出發
試論法人人格權及其民法保護
論文合作者
第六卷
農村農地篇
中國城市化與農村土地財產權結構的變革
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改革設想
關於公有製下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立法問題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分解與保留
——論農地“三權分置”的法律構造
農業專業合作社若干問題研究
——兼評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論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改革的目標
立法為合作社發展提供更大空間
淺議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問題
集體經濟發展中的法律問題
合作制與集體所有權
農村社會進步與合作社立法
論合作制與集體所有權
關於合作社的幾個法律問題
——合作社應當成為我國集體經濟的重要組織形式
發展合作社的若干法律問題
論合作社法
其他篇
記我的老師江平先生
回憶與馬克昌教授相處的日子
借鑒大陸法系傳統法律框架構建自然資源法律制度
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與社會管理創新
環境問題對民法的衝擊與21世紀民法的回應
私法與司法公正
論能源法的變革
能源法調節模式的有限市場化
有關期貨交易的法律問題
博士學習和研究的基本要求與目標
法學教育的教學方法
高等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
一部理論與實務相結合的新作
——評《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當前我國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與改進對策
對民間金融規範化發展的幾點看法
國家賠償法的有關問題
舊中國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特點及當前婚姻家庭領域反封建殘餘鬥爭
德法共治與踐行男女實質平等
漫談民法與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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