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下冊)(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ISBN13:9787300293479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王利明
出版日:2021/05/15
裝訂/頁數:平裝/451頁
規格:24cm*17cm (高/寬)
版次:一版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下冊密切結合我國《民法典》合同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並在借鑒合同法**的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對《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16種典型合同,包括借款、保證、租賃、融資租賃、保理、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物業服務、行紀、中介、合伙等合同作出了具體解釋。本書對於準確理解和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則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獲湖北財經學院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1990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於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後在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和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入選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曾獲“中國有突出貢獻的博士學位獲得者”“第一屆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等榮譽稱號、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獎、第一屆中韓青年學術獎、曾兩次獲得教育部頒發的***教學成果二等獎、四次獲得教育部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一等獎等。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第十、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參與《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並擔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並深度參與民法典的編纂工作。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第十、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參與《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並擔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並深度參與民法典的編纂工作。
目次
目錄
第三編 分 論
第十六章 借款合同…………………………………………………………………………… 3
第一節 借款合同概述………………………………………………………………… 3
第二節 借款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7
第三節 借款合同的效力……………………………………………………………… 10
第四節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18
第十七章 保證合同………………………………………………………………………… 25
第一節 保證合同概述………………………………………………………………… 25
第二節 保證合同的從屬性…………………………………………………………… 34
第三節 保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42
第四節 保證合同的內容……………………………………………………………… 45
第五節 保證人的範圍………………………………………………………………… 49
第六節 保證的方式…………………………………………………………………… 57
第七節 保證合同的效力……………………………………………………………… 64
第八節 保證責任……………………………………………………………………… 69
第九節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80
第十節 共同保證……………………………………………………………………… 89
第十一節 最高額保證………………………………………………………………… 96
第十八章 租賃合同………………………………………………………………………… 101
第一節 租賃合同概述………………………………………………………………… 101
第二節 租賃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106
第三節 租賃合同的效力……………………………………………………………… 109
第四節 優先購買權和優先承租權…………………………………………………… 121
第五節 買賣不破租賃………………………………………………………………… 128
第六節 租賃物的風險負擔…………………………………………………………… 132
第七節 租賃關係的終止……………………………………………………………… 134
第十九章 融資租賃合同…………………………………………………………………… 142
第一節 融資租賃合同概述………………………………………………………… 142
第二節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 146
第三節 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152
第四節 融資租賃合同的風險負擔…………………………………………………… 162
第五節 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 164
第六節 融資租賃合同的終止……………………………………………………… 170
第二十章 保理合同………………………………………………………………………… 175
第一節 保理合同概述………………………………………………………………… 175
第二節 保理合同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80
第三節 保理合同的訂立與內容……………………………………………………… 182
第四節 保理合同的效力……………………………………………………………… 185
第五節 保理債權的清償順序………………………………………………………… 194
第二十一章 承攬合同……………………………………………………………………… 198
第一節 承攬合同概述………………………………………………………………… 198
第二節 承攬合同的效力……………………………………………………………… 204
第三節 承攬合同的終止……………………………………………………………… 211
第四節 違反承攬合同的責任………………………………………………………… 213
第二十二章 建設工程合同………………………………………………………………… 217
第一節 建設工程合同概述…………………………………………………………… 217
第二節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221
第三節 建設工程合同的生效………………………………………………………… 223
第四節 建設工程合同的類型………………………………………………………… 228
第五節 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 236
第六節 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優先權…………………………………………………… 242
第七節 違反建設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 248
第二十三章 運輸合同……………………………………………………………………… 256
第一節 運輸合同概述………………………………………………………………… 256
第二節 運輸合同的訂立…………………………………………………………… 260
第三節 運輸合同的效力…………………………………………………………… 262
第四節 客運合同…………………………………………………………………… 264
第五節 貨運合同…………………………………………………………………… 270
第六節 多式聯運合同……………………………………………………………… 279
第二十四章 技術合同……………………………………………………………………… 284
第一節 技術合同概述……………………………………………………………… 284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292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與技術許可合同……………………………………………… 303
第四節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314
第二十五章 保管合同……………………………………………………………………… 324
第一節 保管合同概述……………………………………………………………… 324
第二節 保管合同的效力…………………………………………………………… 327
第二十六章 倉儲合同……………………………………………………………………… 335
第一節 倉儲合同概述……………………………………………………………… 335
第二節 倉儲合同的效力……………………………………………………………… 339
第三節 倉單的法律性質及其內容…………………………………………………… 345
第四節 違反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 348
第二十七章 委托合同……………………………………………………………………… 351
第一節 委托合同概述……………………………………………………………… 351
第二節 委托合同的效力…………………………………………………………… 356
第三節 間接代理中的委托………………………………………………………… 363
第四節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367
第五節 委托合同的終止…………………………………………………………… 370
第二十八章 物業服務合同………………………………………………………………… 372
第一節 物業服務合同概述…………………………………………………………… 372
第二節 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和內容………………………………………………… 379
第三節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385
第四節 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 389
第五節 物業服務合同的終止………………………………………………………… 399
第二十九章 行紀合同……………………………………………………………………… 405
第一節 行紀合同概述……………………………………………………………… 405
第二節 行紀合同的效力…………………………………………………………… 409
第三十章 中介合同………………………………………………………………………… 417
第一節 中介合同概述……………………………………………………………… 417
第二節 中介合同的效力…………………………………………………………… 422
第三十一章 合伙合同……………………………………………………………………… 428
第一節 合伙合同概述………………………………………………………………… 428
第二節 合伙合同的效力……………………………………………………………… 436
第三節 合伙合同的終止……………………………………………………………… 446
主要參考書目………………………………………………………………………………… 450
第三編 分 論
第十六章 借款合同…………………………………………………………………………… 3
第一節 借款合同概述………………………………………………………………… 3
第二節 借款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7
第三節 借款合同的效力……………………………………………………………… 10
第四節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18
第十七章 保證合同………………………………………………………………………… 25
第一節 保證合同概述………………………………………………………………… 25
第二節 保證合同的從屬性…………………………………………………………… 34
第三節 保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42
第四節 保證合同的內容……………………………………………………………… 45
第五節 保證人的範圍………………………………………………………………… 49
第六節 保證的方式…………………………………………………………………… 57
第七節 保證合同的效力……………………………………………………………… 64
第八節 保證責任……………………………………………………………………… 69
第九節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80
第十節 共同保證……………………………………………………………………… 89
第十一節 最高額保證………………………………………………………………… 96
第十八章 租賃合同………………………………………………………………………… 101
第一節 租賃合同概述………………………………………………………………… 101
第二節 租賃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106
第三節 租賃合同的效力……………………………………………………………… 109
第四節 優先購買權和優先承租權…………………………………………………… 121
第五節 買賣不破租賃………………………………………………………………… 128
第六節 租賃物的風險負擔…………………………………………………………… 132
第七節 租賃關係的終止……………………………………………………………… 134
第十九章 融資租賃合同…………………………………………………………………… 142
第一節 融資租賃合同概述………………………………………………………… 142
第二節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 146
第三節 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152
第四節 融資租賃合同的風險負擔…………………………………………………… 162
第五節 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 164
第六節 融資租賃合同的終止……………………………………………………… 170
第二十章 保理合同………………………………………………………………………… 175
第一節 保理合同概述………………………………………………………………… 175
第二節 保理合同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80
第三節 保理合同的訂立與內容……………………………………………………… 182
第四節 保理合同的效力……………………………………………………………… 185
第五節 保理債權的清償順序………………………………………………………… 194
第二十一章 承攬合同……………………………………………………………………… 198
第一節 承攬合同概述………………………………………………………………… 198
第二節 承攬合同的效力……………………………………………………………… 204
第三節 承攬合同的終止……………………………………………………………… 211
第四節 違反承攬合同的責任………………………………………………………… 213
第二十二章 建設工程合同………………………………………………………………… 217
第一節 建設工程合同概述…………………………………………………………… 217
第二節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221
第三節 建設工程合同的生效………………………………………………………… 223
第四節 建設工程合同的類型………………………………………………………… 228
第五節 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 236
第六節 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優先權…………………………………………………… 242
第七節 違反建設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 248
第二十三章 運輸合同……………………………………………………………………… 256
第一節 運輸合同概述………………………………………………………………… 256
第二節 運輸合同的訂立…………………………………………………………… 260
第三節 運輸合同的效力…………………………………………………………… 262
第四節 客運合同…………………………………………………………………… 264
第五節 貨運合同…………………………………………………………………… 270
第六節 多式聯運合同……………………………………………………………… 279
第二十四章 技術合同……………………………………………………………………… 284
第一節 技術合同概述……………………………………………………………… 284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292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與技術許可合同……………………………………………… 303
第四節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314
第二十五章 保管合同……………………………………………………………………… 324
第一節 保管合同概述……………………………………………………………… 324
第二節 保管合同的效力…………………………………………………………… 327
第二十六章 倉儲合同……………………………………………………………………… 335
第一節 倉儲合同概述……………………………………………………………… 335
第二節 倉儲合同的效力……………………………………………………………… 339
第三節 倉單的法律性質及其內容…………………………………………………… 345
第四節 違反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 348
第二十七章 委托合同……………………………………………………………………… 351
第一節 委托合同概述……………………………………………………………… 351
第二節 委托合同的效力…………………………………………………………… 356
第三節 間接代理中的委托………………………………………………………… 363
第四節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367
第五節 委托合同的終止…………………………………………………………… 370
第二十八章 物業服務合同………………………………………………………………… 372
第一節 物業服務合同概述…………………………………………………………… 372
第二節 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和內容………………………………………………… 379
第三節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385
第四節 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 389
第五節 物業服務合同的終止………………………………………………………… 399
第二十九章 行紀合同……………………………………………………………………… 405
第一節 行紀合同概述……………………………………………………………… 405
第二節 行紀合同的效力…………………………………………………………… 409
第三十章 中介合同………………………………………………………………………… 417
第一節 中介合同概述……………………………………………………………… 417
第二節 中介合同的效力…………………………………………………………… 422
第三十一章 合伙合同……………………………………………………………………… 428
第一節 合伙合同概述………………………………………………………………… 428
第二節 合伙合同的效力……………………………………………………………… 436
第三節 合伙合同的終止……………………………………………………………… 446
主要參考書目………………………………………………………………………………… 450
書摘/試閱
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在現代市場經濟法治保障中發揮著最為基礎性的作用。我國民法典合同編一共分為三個分編(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共計526條,占《民法典》條文總數的40%以上,幾乎占據《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在《民法典》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合同編是在系統總結我國合同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產生的,它植根於中國大地,是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經驗的總結,彰顯了中國特色,也響應了我國經濟生活、交易實踐的需要。
我國《民法典》的分則體系設計並未采納德國、法國和瑞士的立法模式,並沒有設置債法總則,而是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保持了合同法總則體系的完整性和內容的豐富性,這是對大陸法系民法典體系的一種重要創新。具體而言:一是在合同的履行中規定了債的分類, 補充了多數人之債(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選擇之債、金錢之債等規則,為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創造了條件;二是合同編中嚴格區分了債權債務與合同的權利義務的概念。例 如,在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中,規定了債權轉讓與債務移轉,但合同的概括轉讓, 則采取“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表述(第556條),表明債權轉讓與債務移轉可以適用於合同外的債權債務轉讓,但合同的概括轉讓僅僅適用於合同關係。三是借鑒法國法和 英美法的經驗,規定了準合同。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三分編對準合同作出了規定,其中規定 了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制度。民法典合同編設立準合同分編,不再在債法中割裂各種債的發 生原因,而使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制度與合同制度有效聯繫,並充分考慮法律適用中的不同 情形,從而實現了對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的整合。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這種體系上的創新既避免了設置債法總則所可能導致的疊床架屋,同時也便利了司法適用,避免法官找法的困難;另外,此種立法設計也可以在規定債法總則共通性規則的基礎上,保持合同法總則體系的完整性,這也有利於更好地解釋、適用合同編的規則。
那麼,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的時代意義究竟體現在哪裡?
合同編是貫徹合同自由、注重契約必須嚴守(pacta sunt survanda)的法。“民有私約如律令。”現代社會被稱為“契約社會”,現代經濟被稱為“契約經濟”。我國民法典合同編將合同嚴守作為最為基礎的價值,《民法典》第465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編強調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並通過合同的履行、保全、解除、違約責任等制度、規則,督促當事人遵守合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合同的成立和內容基本取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所締結的合同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法律就承認其效力。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強化私法自治,充分鼓勵交易,維護交易安全。合同編從合同的訂立到履行都強調了增進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這一宗旨,有力調動了市場 主體從事交易的積極性,維護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
合同編是促進交易便利、鼓勵生產要素自由流轉的法。一是貫徹合同自由,確認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保障交易主體對交易的自治。二是確立從合同的訂立到合同終止等一系列完善的合同規則,以鼓勵交易(promoting trade)為其目標,努力降低交易主體的交易成本。三是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確立違約救濟的規則,實現對於債權人的完整保護,保障交易主體對交易結果的可預期性。四是強調誠信原則,考量分配正義,保障信息不完全時的公平處理,避免當事人因信息不足而不進入交易。五是確立各種典型合同,便利當事人將這些典型合同進行組合,建立更複雜的交易結構,以適應大規模現代交易的複雜性。六是改善營商環境,合同編進一步補充完善了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具有擔保性質的規則,並協調了合同編中的擔保和物權編中的擔保之間的關係。例如,合同編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確定,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641條第2款),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隱性擔保所可能帶來的交易安全保障不足的問題和各類擔保的受償順位問題。
合同編是彰顯誠實守信、維護信用經濟的法。守誠信、重允諾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天,誠信已經成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民法典》從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市場秩序出發,必然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誠實守信,恪守承諾。《民法典》第119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這一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後,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就應當嚴格按照合同履行,非依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其對當事人應當具有嚴格的拘束力。一方在向對方作出單方允諾之後,也應當嚴格遵守允諾,不得隨意違背允諾損害對方的信賴利益。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是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的前提和基礎。市場經濟本質上是誠信經濟,民法始終以誠信原則為帝王原則,並將其全面貫徹適用於交易領域。
合同編是兼顧合同正義和實質公平的法。古典的合同法理論認為,“契約即公正”,也就是說,合同自由可以自然導向合同正義,人們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地進行交換,這種關係對於雙方都是公正的,也有利於創造財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然而,合同自由並沒有也不可能完全實現社會正義,由於信息不對稱、競爭不充分、集體合作規模大等原因,市場不能夠完全自發、有效地配置資源,有時無法通過自發的合同交易實現社會財富的最有效流通,尤其是不能體現對弱勢群體的關愛。因此,我國民法典合同編強化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與關愛,彰顯了實質正義和實質平等。例如,合同編考慮到相關主體締約能力的不足,確認了強制締約規則、對格式條款的規制等一系列規則,旨在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實現合同的實質正義。必須說明的是,合同編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是為了體現實質正義和實質平等,但並不是放棄了形式正義和形式平等,而是在弱勢群體保護上,合同編既要維護形式公平,也要實現實質公平,對弱勢群體之外的主體,仍要以形式平等為原則。合同編在保障合同自由、合同嚴守的基礎上,也注重維護合同正義,如規定了情勢變更、不可抗力解除和免責、打破合同僵局以及違約金調整等規則,這些規則不僅填補了《合同法》的漏洞,而且為解決因疫情等原因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提供了基本依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合同編是保障合同債權、強化對民生的保護的法。合同編在保留《合同法》所規定的15類典型合同的前提下,新增了4種典型合同,其中專門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一章,這主要是考慮到物業服務對老百姓安居樂業的重要性,與廣大業主的權益密切相關。在該章中,合同編明確規定了業主單方解除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物業服務人的相互交接等問題。為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合同編在租賃合同章中進一步完善了買賣不破租賃規則(《民法典》第725條)、優先購買權規則(《民法典》第726條)、承租人優先承租權規則(《民法典》第734條)、承租人死亡後共同居住人的繼續承租權規則(《民法典》第732條)等,這些都有助於加強對承租人的保護,有利於實現租購並舉的 住房制度改革。
合同編是響應時代之問、維護電子商務秩序的法。近些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速,無論是交易數量還是總規模,都居於全球首位。為適應電子商務交易發展的需要,合同編中增加了有關電子商務的規則,如針對電子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無紙化、數據化等特點,《民法典》第469條第3款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合同編在合同訂立部分還增加了通過互聯網方式訂約的特別規則,《民法典》第49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就對合同的成立時間進行了特別的規定。《民法典》第512條還就通過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作出了特別規定。這些規定都響應了互聯網時代交易的需求。
合同編是一部規範和引導人們參與國際交易關係的法。在全球化時代,資本和商業交往需要突破某一國界,交易越來越需要規則的統一性,從而減少因制度的不統一而產生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費用,這就要求合同法在世界範圍內逐漸統一。傳統上兩大法系在合同規則上存在諸多差異,但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其具體規則相互融合、相互接近,甚至走向統一。市場經濟是開放的經濟,它要求消除對市場的分割、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現象,使各類市場合而為一。經濟全球化促使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不斷接軌,促進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和財富的迅速增長。這些決定了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合同法,不僅應反映國內統一市場的需要而形成一套統一規則,而且應該與國際慣例相銜接。
合同編是鼓勵交易、創造財富的法。物權只是一種靜態的財產權,人與人之間的財產權只有通過締結合同、發生交易,從而進行財產權利的流轉,才能夠滿足不同主體的不同需求。只有通過合同規範的交易,才能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而合同法正是促進財富創造的法律,其保障當事人訂約目的和基於合同所產生的利益得到實現,從而促進財產的流轉和財富的創造。“合同法創造財富,侵權法保護財富(Contract is productive,tort law is protective)。” 民法典合同編不僅創造財富,而且守護動態的財產,保障交易的有序進行。它響應了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需求並積極為中國的市場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將成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我國《民法典》的分則體系設計並未采納德國、法國和瑞士的立法模式,並沒有設置債法總則,而是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保持了合同法總則體系的完整性和內容的豐富性,這是對大陸法系民法典體系的一種重要創新。具體而言:一是在合同的履行中規定了債的分類, 補充了多數人之債(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選擇之債、金錢之債等規則,為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創造了條件;二是合同編中嚴格區分了債權債務與合同的權利義務的概念。例 如,在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中,規定了債權轉讓與債務移轉,但合同的概括轉讓, 則采取“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表述(第556條),表明債權轉讓與債務移轉可以適用於合同外的債權債務轉讓,但合同的概括轉讓僅僅適用於合同關係。三是借鑒法國法和 英美法的經驗,規定了準合同。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三分編對準合同作出了規定,其中規定 了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制度。民法典合同編設立準合同分編,不再在債法中割裂各種債的發 生原因,而使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制度與合同制度有效聯繫,並充分考慮法律適用中的不同 情形,從而實現了對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的整合。合同編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這種體系上的創新既避免了設置債法總則所可能導致的疊床架屋,同時也便利了司法適用,避免法官找法的困難;另外,此種立法設計也可以在規定債法總則共通性規則的基礎上,保持合同法總則體系的完整性,這也有利於更好地解釋、適用合同編的規則。
那麼,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的時代意義究竟體現在哪裡?
合同編是貫徹合同自由、注重契約必須嚴守(pacta sunt survanda)的法。“民有私約如律令。”現代社會被稱為“契約社會”,現代經濟被稱為“契約經濟”。我國民法典合同編將合同嚴守作為最為基礎的價值,《民法典》第465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編強調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並通過合同的履行、保全、解除、違約責任等制度、規則,督促當事人遵守合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合同的成立和內容基本取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所締結的合同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法律就承認其效力。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強化私法自治,充分鼓勵交易,維護交易安全。合同編從合同的訂立到履行都強調了增進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這一宗旨,有力調動了市場 主體從事交易的積極性,維護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
合同編是促進交易便利、鼓勵生產要素自由流轉的法。一是貫徹合同自由,確認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保障交易主體對交易的自治。二是確立從合同的訂立到合同終止等一系列完善的合同規則,以鼓勵交易(promoting trade)為其目標,努力降低交易主體的交易成本。三是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確立違約救濟的規則,實現對於債權人的完整保護,保障交易主體對交易結果的可預期性。四是強調誠信原則,考量分配正義,保障信息不完全時的公平處理,避免當事人因信息不足而不進入交易。五是確立各種典型合同,便利當事人將這些典型合同進行組合,建立更複雜的交易結構,以適應大規模現代交易的複雜性。六是改善營商環境,合同編進一步補充完善了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具有擔保性質的規則,並協調了合同編中的擔保和物權編中的擔保之間的關係。例如,合同編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確定,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641條第2款),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隱性擔保所可能帶來的交易安全保障不足的問題和各類擔保的受償順位問題。
合同編是彰顯誠實守信、維護信用經濟的法。守誠信、重允諾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天,誠信已經成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民法典》從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市場秩序出發,必然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誠實守信,恪守承諾。《民法典》第119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這一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後,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就應當嚴格按照合同履行,非依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其對當事人應當具有嚴格的拘束力。一方在向對方作出單方允諾之後,也應當嚴格遵守允諾,不得隨意違背允諾損害對方的信賴利益。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是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的前提和基礎。市場經濟本質上是誠信經濟,民法始終以誠信原則為帝王原則,並將其全面貫徹適用於交易領域。
合同編是兼顧合同正義和實質公平的法。古典的合同法理論認為,“契約即公正”,也就是說,合同自由可以自然導向合同正義,人們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地進行交換,這種關係對於雙方都是公正的,也有利於創造財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然而,合同自由並沒有也不可能完全實現社會正義,由於信息不對稱、競爭不充分、集體合作規模大等原因,市場不能夠完全自發、有效地配置資源,有時無法通過自發的合同交易實現社會財富的最有效流通,尤其是不能體現對弱勢群體的關愛。因此,我國民法典合同編強化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與關愛,彰顯了實質正義和實質平等。例如,合同編考慮到相關主體締約能力的不足,確認了強制締約規則、對格式條款的規制等一系列規則,旨在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實現合同的實質正義。必須說明的是,合同編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是為了體現實質正義和實質平等,但並不是放棄了形式正義和形式平等,而是在弱勢群體保護上,合同編既要維護形式公平,也要實現實質公平,對弱勢群體之外的主體,仍要以形式平等為原則。合同編在保障合同自由、合同嚴守的基礎上,也注重維護合同正義,如規定了情勢變更、不可抗力解除和免責、打破合同僵局以及違約金調整等規則,這些規則不僅填補了《合同法》的漏洞,而且為解決因疫情等原因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提供了基本依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合同編是保障合同債權、強化對民生的保護的法。合同編在保留《合同法》所規定的15類典型合同的前提下,新增了4種典型合同,其中專門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一章,這主要是考慮到物業服務對老百姓安居樂業的重要性,與廣大業主的權益密切相關。在該章中,合同編明確規定了業主單方解除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物業服務人的相互交接等問題。為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合同編在租賃合同章中進一步完善了買賣不破租賃規則(《民法典》第725條)、優先購買權規則(《民法典》第726條)、承租人優先承租權規則(《民法典》第734條)、承租人死亡後共同居住人的繼續承租權規則(《民法典》第732條)等,這些都有助於加強對承租人的保護,有利於實現租購並舉的 住房制度改革。
合同編是響應時代之問、維護電子商務秩序的法。近些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速,無論是交易數量還是總規模,都居於全球首位。為適應電子商務交易發展的需要,合同編中增加了有關電子商務的規則,如針對電子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無紙化、數據化等特點,《民法典》第469條第3款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合同編在合同訂立部分還增加了通過互聯網方式訂約的特別規則,《民法典》第49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就對合同的成立時間進行了特別的規定。《民法典》第512條還就通過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作出了特別規定。這些規定都響應了互聯網時代交易的需求。
合同編是一部規範和引導人們參與國際交易關係的法。在全球化時代,資本和商業交往需要突破某一國界,交易越來越需要規則的統一性,從而減少因制度的不統一而產生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費用,這就要求合同法在世界範圍內逐漸統一。傳統上兩大法系在合同規則上存在諸多差異,但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其具體規則相互融合、相互接近,甚至走向統一。市場經濟是開放的經濟,它要求消除對市場的分割、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現象,使各類市場合而為一。經濟全球化促使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不斷接軌,促進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和財富的迅速增長。這些決定了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合同法,不僅應反映國內統一市場的需要而形成一套統一規則,而且應該與國際慣例相銜接。
合同編是鼓勵交易、創造財富的法。物權只是一種靜態的財產權,人與人之間的財產權只有通過締結合同、發生交易,從而進行財產權利的流轉,才能夠滿足不同主體的不同需求。只有通過合同規範的交易,才能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而合同法正是促進財富創造的法律,其保障當事人訂約目的和基於合同所產生的利益得到實現,從而促進財產的流轉和財富的創造。“合同法創造財富,侵權法保護財富(Contract is productive,tort law is protective)。” 民法典合同編不僅創造財富,而且守護動態的財產,保障交易的有序進行。它響應了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需求並積極為中國的市場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將成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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