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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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作出全面修訂,這是繼2005年、2018年兩次修改後的一次全面修訂。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完善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方面,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作出規定:強調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強調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有關醫療活動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願;在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的基礎上,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報告和解救、安置、救助、關愛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等職責;在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性侵害制度機制等。
完善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同樣是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情形,將就業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此外,還規定用人單位女職工權益保障相關責任,明確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包含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
在完善生育保障方面,新修訂的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確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的生育保障義務,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亮點如下:(1)家庭暴力明確包含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2)共同生活的人(如同居關係、撫養照料關係、家庭雇傭關係等)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反家暴法。(3)強調預防為主,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特殊保護。(4)遭遇家暴可報警或起訴。(5)強制報告義務。(6)緊急庇護制度。(7)公安告誡制度。(8)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9)構建多機構合作反家暴機制。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該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女職工產假等方面做出規定。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完善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方面,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作出規定:強調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強調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有關醫療活動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願;在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的基礎上,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報告和解救、安置、救助、關愛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等職責;在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性侵害制度機制等。
完善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同樣是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情形,將就業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此外,還規定用人單位女職工權益保障相關責任,明確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包含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
在完善生育保障方面,新修訂的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確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的生育保障義務,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亮點如下:(1)家庭暴力明確包含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2)共同生活的人(如同居關係、撫養照料關係、家庭雇傭關係等)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反家暴法。(3)強調預防為主,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特殊保護。(4)遭遇家暴可報警或起訴。(5)強制報告義務。(6)緊急庇護制度。(7)公安告誡制度。(8)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9)構建多機構合作反家暴機制。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該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女職工產假等方面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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