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規範論展開(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9774936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蔡桂生
出版日:2023/03/08
裝訂:平裝
規格:21cm*14.5cm (高/寬)
商品簡介
商品簡介
在規範刑法學的研究活動中,刑法分論精細化屬較為薄弱的領域。作為一本研究、探索性的作品,本書試圖以敲詐勒索罪為例,推進刑法分論的細化研究。敲詐勒索罪是財產犯罪中介於搶劫罪和詐騙罪之間的一種犯罪。敲詐勒索罪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於理解其他近似的犯罪。
20世紀中期,我國法制在參考蘇聯範本的基礎上進行了再造,並將具有中華法系色彩的“恐嚇罪”修改為“敲詐勒索罪”,不過,是否使用“敲詐”二字,不會妨礙將“揭發他人不願被揭發的事情”的情形,也列入犯罪的處罰範圍。現行刑法中,敲詐勒索罪條款的規範保護目的,在於使被害人轉移財產時免受強迫。純粹的打擊不能算是符合敲詐勒索構成要件的舉止。未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針對人身的打擊,只有旨在索取財物,才滿足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除打擊之外,脅迫手段也必須達到限制被害人轉移財產的意思形成自由的強度。在行使正當財產權利的場合,只要未超出權利的覆蓋範圍,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告發他人犯罪的權利,不屬財產權利,以之逼取財物可以成立敲詐勒索罪。
在敲詐勒索罪的成立條件中,被害人產生恐懼的心理,不屬必要的條件。但是,被害人事後可能的反應,可以借助被告人事先的瞭解和估計,影響到被告人手段的選擇,進而為刑法所關注。同樣地,也沒必要將被害人的財產處分作為敲詐勒索罪成立的必要條件;只需要被告人敲詐勒索行為侵犯財產的風險,體現在對方的財產損失之中即可。在所謂“小搶劫”的場合,只要造成財產損失,就應認定敲詐勒索罪既遂。敲詐勒索罪的強迫手段,可能給多種利益帶來危險,但這些利益難以窮盡列舉。除財產之外,這些利益可使用“意思形成自由”這一概念來統合。以抑制“意思形成自由”這一特定方式侵犯財產的,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保護“意思形成自由”免受侵犯,是敲詐勒索規範所保護的附屬目的。在我國財產犯罪侵犯的對象“財物”上,已經出現了“泛化”,但這在刑事政策上並無問題,只是其文字表述不夠準確,不能保證人們在學理上不作其他解釋。我國也不必引入德國的針對物的犯罪和針對財產的犯罪的二分立法例。被告人認識到自己所採用的強迫手段將會造成他人財產利益受損的後果,便存在敲詐勒索的故意。故意和非法牟利的目的,皆屬敲詐勒索主觀方面的內容。
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決定性因素在於,財物轉移之時,被告人所施加的強制是否取消了或壓制著被害人為保衛財物的可能反抗。“兩個當場”分別是“取消了或者壓制著對方反抗”和“財物轉移之時”的表現形式。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之間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在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上,不應以被害人恐懼心理,而應以是採取了針對財產的強迫手段,還是欺騙手段,來作為區分兩罪的標誌。
20世紀中期,我國法制在參考蘇聯範本的基礎上進行了再造,並將具有中華法系色彩的“恐嚇罪”修改為“敲詐勒索罪”,不過,是否使用“敲詐”二字,不會妨礙將“揭發他人不願被揭發的事情”的情形,也列入犯罪的處罰範圍。現行刑法中,敲詐勒索罪條款的規範保護目的,在於使被害人轉移財產時免受強迫。純粹的打擊不能算是符合敲詐勒索構成要件的舉止。未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針對人身的打擊,只有旨在索取財物,才滿足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除打擊之外,脅迫手段也必須達到限制被害人轉移財產的意思形成自由的強度。在行使正當財產權利的場合,只要未超出權利的覆蓋範圍,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告發他人犯罪的權利,不屬財產權利,以之逼取財物可以成立敲詐勒索罪。
在敲詐勒索罪的成立條件中,被害人產生恐懼的心理,不屬必要的條件。但是,被害人事後可能的反應,可以借助被告人事先的瞭解和估計,影響到被告人手段的選擇,進而為刑法所關注。同樣地,也沒必要將被害人的財產處分作為敲詐勒索罪成立的必要條件;只需要被告人敲詐勒索行為侵犯財產的風險,體現在對方的財產損失之中即可。在所謂“小搶劫”的場合,只要造成財產損失,就應認定敲詐勒索罪既遂。敲詐勒索罪的強迫手段,可能給多種利益帶來危險,但這些利益難以窮盡列舉。除財產之外,這些利益可使用“意思形成自由”這一概念來統合。以抑制“意思形成自由”這一特定方式侵犯財產的,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保護“意思形成自由”免受侵犯,是敲詐勒索規範所保護的附屬目的。在我國財產犯罪侵犯的對象“財物”上,已經出現了“泛化”,但這在刑事政策上並無問題,只是其文字表述不夠準確,不能保證人們在學理上不作其他解釋。我國也不必引入德國的針對物的犯罪和針對財產的犯罪的二分立法例。被告人認識到自己所採用的強迫手段將會造成他人財產利益受損的後果,便存在敲詐勒索的故意。故意和非法牟利的目的,皆屬敲詐勒索主觀方面的內容。
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決定性因素在於,財物轉移之時,被告人所施加的強制是否取消了或壓制著被害人為保衛財物的可能反抗。“兩個當場”分別是“取消了或者壓制著對方反抗”和“財物轉移之時”的表現形式。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之間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在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上,不應以被害人恐懼心理,而應以是採取了針對財產的強迫手段,還是欺騙手段,來作為區分兩罪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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