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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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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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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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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是一部法律史領域研究性犯罪問題的經典之作。書中運用了唐代以來的大量法律史文獻,聚焦清代社會中寡婦、娼優、雇工、乞丐等底層人物,用比較史的眼光對性行為管制、寡婦守貞、“光棍例”、“賣娼”等問題進行分析,還原真實案例,展現了微觀視角下的平民婚姻,以及女性短缺、婦女歧視等現象。

作者將性別史、法律史和社會史等不同研究進路熔為一爐,將性犯罪與法律問題進行宏觀考察,探討了清代對性行為和性觀念的規制與引導。書中案例生動鮮活,人物形象立體豐滿,語言流暢,展示了一個複雜且富於動態變化的中華帝國晚期社會。

作者簡介

蘇成捷(Matthew H. Sommer),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歷史學博士,現為斯坦福大學歷史系教授。擅長利用司法檔案研究清代中國的性、社會性別關係和法律。出版有Sex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兩部學術專著,並在Late Imperial China、Modern China等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

譯者簡介

謝美裕,斯坦福大學歷史學博士,歷任斯坦福大學人文學概論講師與俄亥俄州立大學馬裡恩校區歷史系助理教授。

尤陳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bu青年長江學者(2018年度)。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出版有專著《聚訟紛紜》《法律知識的文字傳播》,《從訴訟檔案出發》等多部編著,以及譯著《爪牙》。

名人/編輯推薦

本書賣點

  • 大學問“實踐社會科學系列”009號,繼《爪牙》《現代中國的形成》後又一重磅新作;
  • 一部法律史領域研究性犯罪問題的經典之作。常建華、邱澎生、阿風、王志強、張泰蘇等學術名家一致推薦,彭慕蘭高彥頤白德瑞李碩等眾多知名學者曾撰文評論英文原版美國歷史評論》《亞洲研究雜志》《哈佛亞洲研究雜志20多家ding尖學術期刊刊登書評
  • 聚焦性犯罪問題,以法律視角切入。作者將性犯罪與法律問題進行宏觀考察,細致地記錄了影響各種性問題的法律變革,用比較史的眼光對性行為管制寡婦守貞同性戀法律與性別角色“光棍例”“賣娼”等問題進行分析,展示了一個複雜的中華帝國晚期社會;
  • 關注底層人物的生活地位及命運,充滿人文關懷作者以清代社會中寡婦、娼優、雇工、乞丐等底層人群為切入,展現了微觀視角下的平民婚姻,以及女性短缺、婦女歧視、“賣妻”等現象,輔以大量的細部描寫,揭示出清代更深層次的社會結構問題;
  • 史料豐富詳實,還原精彩的真實案例該書以唐代以來的刑事和民事訴訟檔案為軸,輔以地方志、民俗調查報告、傳奇小說(《金瓶梅》等)等多種文獻,加上作者極佳的史料裁剪能力,呈現出細密化的法律敘事文本,勾畫出底層平民生活的眾相;
  • 案例生動鮮活,語言精準流暢,可讀性強。書中案例細節豐富,人物形象立體豐滿,作者縝密的思考穿插其間;譯文反復打磨,精準流暢,可讀性強;
  • 跨越式寫作,將性別史、法律史和社會史等不同研究進路為一爐該書把關於性的不同領域的發展關聯到一起,拒絕了以往根據一些精英案例所提出的過於簡單的概念,致力於在多學科的基礎上提煉更為複雜的相關論證;
  • 本書採用內外雙封的裝幀形式,同時,為了更好地貼合本書的主題,封面採用五代南唐《合樂圖》元素,再現了五代宮廷女樂的奏樂場面,緊扣書中“娼優”等主題。

編輯推薦

該書絕非一本獵奇“性”的輕浮作品,而是一份厚重、嚴肅且令人深思的學術研究。作者結合傳統史學與性別史的研究方法,深入剖析了清代的各類奸情案件,成功揭示了中華帝國晚期在相關法律方面發生的那些影響深遠的深刻變化。

“光棍例”

生活在家庭制度之外的底層男性被統稱為“光棍”,他們總人數眾多,並在當時日益壯大。他們被妖魔化為性侵犯者,被視為對正經人家中的守貞妻女及年少子弟構成了威脅,於是國家出臺了大量新的法律規定,對他們加以震懾。本書展示了當時國家為應對社會結構和人口狀況方面正在發生的諸多令人不安的變化所做出的努力。為了適應正在變得更具流動性的社會結構,國家拋棄了法律上某些不合時宜的舊有身份類別,強制落實嚴格的社會性別角色,以支持小農家庭對抗由單身無賴漢們構成的底層男性階層。

明清寡婦之“性”與財產

相較於對其他類型的女性,明清兩代的法律均在財產和自主性方面賦予了寡婦以限度的權利。但寡婦能獲得這些權利的前提是她須保持貞節,而再婚或與人通奸均會破壞這種狀態(因此,再婚和與人通奸只是同一主題的不同表現方式而已)。性與財產之間的這種相互關聯性,為大量的民、刑事司法審判提供了素材,而這些審判活動正是清廷用來落實其推行的那些道德準則的直接手段。現存的案件記錄為我們開啟了一扇新的窗戶,讓我們得以一窺清廷是如何致力於推廣女性貞節觀的,以及此種努力又會對清代普通百姓的生活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簡體字版中譯本序

 

我非常歡欣地看到,自己這本初於2000年由斯坦福大學出版社出版的英文專著,如今終於有了簡體字版中譯本。在本書英文原版付梓後迄今的這二十多年間,有許多關於中國歷史上的性(sex)、社會性別(gender)和法律的學術研究新成果陸續問世。但是,我並不打算試著對本書的內容做那種無止境的更新,而是決定讓其保持英文原版問世時的原貌。我希望中國的讀者會發現這本書依然有其學術價值。

我對本書簡體字版中譯本的譯文準確性充滿信心。不過,倘若讀者對我在書中表達的意思或意圖有任何疑惑,則可參看本書的英文原版(我對英文原書中的表述獨立承擔文責)。

我想對所有為本書的中文翻譯提供過幫助的人致以誠摯的謝意。我攻讀博士學位時的指導教授黃宗智(Philip C. C. Huang)先生,多次鼓勵我將本書的英文原著譯為中文出版,並終促成這一想法如今變為現實。若沒有他的幫助,本書的這個中譯本將不會存在。本書實際的翻譯工作,首先要歸功於我曾指導的學生謝美裕(Meiyu Hiseh),不過楊柳也對初的那一版譯稿付出了心力,尤陳俊教授則對照英文原書,在之前那版中譯稿的基礎上,逐字逐句地進行了終的校譯、修改和潤色。我自己在此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只是為幾位譯者提供英文原書中引用的那些中文史料原文。本書的翻譯工作,得到了來自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中國研究中心(該中心由黃宗智教授倡議成立,後來他出任創所主任)、斯坦福大學人文與科學學院(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ciences)的經費支持。我也要對讓本書簡體字版中譯本得以在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劉隆進編輯表示感謝。

本書的英文原版是獻給我的雙親唐納·M. 薩默(Donna M. Sommer)和約翰·L. 薩默(John L. Sommer)。我想在此再次感謝他們為我所付出的一切。同時,也要感謝拙荊張梨惠(Ih-hae Chang)一直以來對我的支持。

我想把本書的簡體字版中譯本獻給我攻讀博士學位時的導師黃宗智教授。當初正是黃宗智教授向我介紹了清代司法檔案,指導我進行研究和撰寫博士學位論文。自研究生階段算起的這數十年裡面,他一直是我所熟悉的孜孜不倦的導師。對於他為了促進我的職業生涯發展和豐富我的生活所做的一切,我銘感五內。

 

蘇成捷(Matthew H. Sommer)

2022年10月6日

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斯坦福大學

 

節選自[美]蘇成捷《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3年5月

目次

章 導論

節 論題

第二節 資料

 

第二章 一種關於性秩序的願景

節 “奸”的概念界定及其涵蓋範圍

第二節 父親和丈夫所享有的特權

第三節 主人與其女性奴仆發生的性關係

第四節 義絕:夫妻間道德紐帶的斷絕

第五節 “凡女必歸於男為婦” 

 

第三章 強奸罪相關法律的演變女性貞節與外來男子的威脅

節 對強奸罪受害者的資格審查

第二節 是否被男性性器官侵入下體至為關鍵

第三節 強奸與和奸的對比

第四節 關於危險男子的刻板印象

第五節 清代中央司法官員的實際做法

第六節 結語

 

第四章 關於被雞奸男性的問題清代針對雞奸的立法及對男性之社會性別角色的加固

節 論題 

第二節 立法史

第三節 異性性犯罪的標準被適用於雞奸罪行

第四節 那些易受性侵的男性和危險的男性在司法中的刻板印象

第五節 大眾觀念中的等級體系和污名化標簽

第六節 階層分化與男性之“性”

第七節 男性性器官侵入對方體內之行為的含義

 

第五章 貞節崇拜中的寡婦清代法律和婦女生活中的性與財產之關聯

節 引言

第二節 官方對貞節的評判標準

第三節 寡婦作為一種有性欲的生物個體

第四節 強迫再嫁、自殺和貞節的標準

第五節 沒有資財的寡婦

第六節 擁有財產的寡婦及其姻親

第七節 爭鬥的諸種情形

第八節 結論

 

第六章 作為身份地位展演的性行為雍正朝之前對賣娼的法律規制

節 一個看似簡單的問題

第二節 立法層面對不同身份群體的區分

第三節 推行身份等級原則:明代和清初的實踐

第四節 適用於娼妓的寬松刑責標準

第五節 法律擬制與社會現實

 

第七章 良民所應遵循的諸標準在適用範圍上的擴張:雍正朝的改革與賣娼入罪化 

節 學界以往對雍正元年“開豁賤籍”的解讀

第二節 “廣風化” 

第三節 雍正元年之後在法律上如何處置賣娼

第四節 雍正朝以降一些經中央司法機構審理的案件

第五節 小結

 

第八章 結論

節 法律的陽具中心主義

第二節 從身份地位到社會性別的變化,以及對小農家庭的新關注

第三節 含義發生變化的“良”

第四節 生存邏輯與性事失序

 

附錄A:針對性侵犯的基本立法

附錄B:清代針對雞奸的相關立法  

附錄C:針對強迫守志寡婦再嫁的處刑

附錄D:呂坤的“禁諭樂戶”舉措  

參考文獻

譯後記  

書摘/試閱

婦女的貞節,被理解為妻子對其丈夫的性忠誠。清代官方據以評判婦女貞節的標準,乃是她們在面臨諸如喪夫、被人企圖奸淫或調戲等挑戰時所做出的反應。例如她為自己設定的貞節標準有多高?她願意付出多大的代價來捍衛其丈夫對她的性壟斷權?

——編者按

 

 

官方對貞節的評判標準

 

旌表節婦烈女:法律的儀式維度

婦女的貞節,被理解為妻子對其丈夫的性忠誠。清代官方據以評判婦女貞節的標準,乃是她們在面臨諸如喪夫、被人企圖奸淫或調戲等挑戰時所做出的反應。例如她為自己設定的貞節標準有多高?她願意付出多大的代價來捍衛其丈夫對她的性壟斷權?

清代官方評判貞節的正式途徑有兩種,一種是皇帝下旨旌表節婦烈女,另一種是依據受害女子的行為來評判那些危害貞節的罪行。它們分別代表了帝國法律當中所包含的“禮”與“法”這兩個不同的維度。“節婦”是典型的貞烈女子,亦即那些在喪夫後既未再婚也未與其他任何男子發生性關係的寡婦。對節婦的推崇,至少可上溯至將儒家道德作為國家信條的漢代。而清代則直接承襲了元明兩代的前例。

元代在大德八年(1304)由禮部對可獲朝廷旌表的節婦資格加以規定,亦即該女性須至少在其30歲至50歲的這20年間未曾再婚或與人通奸,且其“貞”在當地廣為人知。經由鄉鄰的舉薦,地方官將符合上述條件的寡婦上報至朝廷,請求予以旌表。

明代於洪武元年(1368)對上述那些條件加以重申,並另外新增加了一項獎勵,亦即免除節婦所在家庭的徭役。此外,明代還從正德六年(1511)開始旌表“不受賊污貞烈婦女”,亦即那些在反抗強奸的過程中被殺或自盡且未遭奸淫得逞的女子。朝廷會為這些女子立貞節牌坊,並支付其喪葬費用。

無論是守節的寡婦,還是因拒奸而身亡的守貞烈婦,均被描寫成采取的手段以反抗丈夫之外的其他男子與自己發生性關係,不管後者所採用的具體方式是再婚、通奸抑或強奸。守寡被認為在經濟和情感兩方面均會遭遇困境(司法檔案中常常稱之為“苦守”)。那些寧死也不願放棄維護其丈夫對她的性壟斷權的女子被推崇為“貞烈”,猶如那些為君盡忠的官員被譽為“忠烈”。從理論上講,這兩類“殉烈者”皆是主動選擇了一條極其困難但忠貞不渝的道路,而拋棄了其他那些簡單易行但可恥的做法。

清廷賜銀給節婦烈女所在的家庭,出資為她樹立貞節牌坊,並在當地建造“節孝祠”供奉節婦烈女的牌位,以使其得享祭祀。此外,雍正皇帝更是推動了將貞節旌表的範圍擴展至平民階層,他將那種家境貧寒但能守貞不渝的節婦視為婦德所能達到的高峰。的性忠誠,被作為界定原先的那兩大類女性典範(譯者注:指節婦和烈女)的大原則。 在雍、乾兩朝,官方通過對這一大原則詳加闡述的方式,大幅擴展了符合可獲官方旌表之資格的女性範圍。其結果是造成了貞節牌坊的總數量空前激增,正如伊懋可(Mark Elvin)所評論的,“旌表制度變成了一條裝配流水線”。

在守寡期的計算方面,清代將如下這類女性也包含在內,亦即那些尚未成婚便遭逢其未婚夫身故,但仍堅持搬到其未婚夫的家中侍奉後者的雙親,並拒絕改嫁他人的女子。此外,在清代中期,下述這類女性人數的激增,也逐漸縮短了朝廷規定的受旌表資格所要求的時間。那些自盡殉夫的寡婦、自殺追隨其未婚夫於九泉之下的未婚妻及“撫子守志,因親屬逼嫁投繯的孀婦”,此時均有可能被加以旌表。這些新增的資格,將節婦和烈女這兩種貞女典範合二為一。於是,自乾隆二十四年(1759)開始,那些因為受到非脅迫性的調戲而自殺身亡的女子也被加以旌表。這一做法將那種認為女子應當避免為通奸或強奸所玷污的邏輯加以延伸,的性忠誠開始變得意味著,女子即便僅是受到合法丈夫之外的其他男子的性挑逗,她也必須以死明志。

但是,即使某位女性做出上述那些舉動,她也未必就有資格成為節烈。因為在明代,那些因反抗強奸而喪命的女性受害者,若已被施暴者強行玷污得逞,那麼她就會失去被旌表的資格;同樣的,倘若她以往有過婚外性行為的記錄,則也會喪失被作為節烈加以旌表的資格。再婚的寡婦即使未被強奸犯玷污,也不具備被作為節烈加以旌表的資格,因為再婚本身便意味著她經不起對其貞節基本的考驗。對此問題的看法,在清朝前期曾有分歧。乾隆二十三年(1758),江蘇按察使向皇帝建議應當對那些舉薦節婦烈女的規範加以闡明,將再婚的寡婦排除在有被舉薦資格者的範圍之外,但剛開始時皇帝拒絕了這一建議,參見《清會典事例》,中華書局,1991年,卷403,第510頁。但我從未見過再婚的寡婦曾被作為舉薦旌表之人選的例子,更遑論其確實獲得旌表。乾隆五十七年(1792),皇帝甚至明令禁止下級官員舉薦再婚的寡婦作為旌表人選,我曾讀到乾隆朝晚期、嘉慶朝和道光朝的許多刑科題本皆強調案中因反抗強奸而死的寡婦曾再婚,以解釋為何不舉薦對她加以旌表。一名女子唯有堅持的標準(未與其丈夫以外的任何男子發生過性關係,守貞直至身故),她才有可能被作為節烈加以旌表。

危害貞節的罪行:法律的刑罰維度

女性貞節所面臨的某些考驗,涉及男性所做的並被清律界定為犯罪的許多行為。但定罪與量刑皆取決於女方的反應,亦即女性在面臨這種考驗時所堅持的貞節標準越高,則對她實施性侵犯者將受到的刑罰也就越重。在本書前述討論過的那些對強奸案件的審判中,我們已經看到此一原則的運作方式。但是,引人注目的或許是“調戲”或“調奸”這種罪行。倘若一名男子調戲或調奸某女子,而該女子僅是向官府告發,則該男子將會被視案情輕重處以笞刑或一段時間的枷號。但如果遭調戲或調奸的女子自殺身亡,那麼她就有資格成為節烈,而自雍正朝開始,調戲或調奸女子並致其自殺身亡的男子將被處以絞監候。在對此類男性罪犯進行定罪量刑時,更多的是視女方對她遭受的調戲或調奸的反應而定,而非男性所實施的此種行為本身。

另一個例子是那種強迫寡婦再嫁的罪行。就此種罪行而言,所科具體刑罰的輕重,取決於罪犯與受害者之間的親屬關係遠近。若寡婦因為不願與新丈夫成婚而自殺身亡,則那名強迫她再嫁的親屬(無論其與那名自盡的寡婦是何種親屬關係)將被以重的刑罰論處。即便迫其再嫁者是那名自殺身亡的寡婦自己的父母,他們也將因此而被處以杖刑和徒刑。上述這種殉節使得強迫寡婦再嫁的行為成為一種嚴重的罪行,而殉節的寡婦則將受到旌表。若寡婦已和其受迫再嫁的新丈夫成婚,而她並未選擇自殺,則強迫其再嫁的親屬所要受到的刑責將大為減輕。若寡婦終被親人勸服而屈從於強迫性的再嫁,則如同強奸案件中的情形那樣,順從於既成事實便被視為同意,故而迫其再嫁的親人的刑責也將輕。事實上,在雍正朝和乾隆朝初期,如果一名寡婦被迫完成了再婚而並沒有自殺,那麼她甚至會失去離開其新丈夫的選擇權,而她的新丈夫也不會受到任何懲罰。正如雍正三年(1725)時的一份奏折中說道,此類寡婦“是業已失身,無志可守,不必追歸”。若寡婦因為與人通奸而失貞,則其姻親便獲得了將她嫁賣的法定權利,而無須顧及寡婦本人的意願。顯然,強迫再嫁的罪名僅適用於那種受害者乃是節婦的情形。該罪名成立與否,則取決於此類女性作為寡婦的客觀身份,而不是取決於再嫁行為是否違背了寡婦本人的意願。

在確定每一類別的罪行之前,皆須先對受害者進行評判,後者的不同情況決定了罪犯所受的刑責之輕重。的貞節標準是女子以清白之身殉節,而她所得到的回報有二:其一是被朝廷作為節烈加以旌表,其二是相關的罪犯將被處以嚴厲的刑罰。

 

節選自[美]蘇成捷《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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