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紅利積點抵現金,消費購書更貼心
日本民法(2023年版)(簡體書)
滿額折

日本民法(2023年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人民幣定價:78 元
定價
:NT$ 468 元
優惠價
87407
缺貨無法訂購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是日本民法典修改後的新譯本。日本民法分為5編。第l編《總則》,分為人、法人、物、法律行為、期間、時效6章。第2編《物權》,分為總則、占有權、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留置權、先取特權、質權、抵押權10章。第3編《債權》,分為總則(債權的標的、債權的效力、多數當事人的債權、債權的讓與、債權的消滅)、契約(又分為總則與贈與、買實等14節)、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4章。第4編《親屬》,分為總則、戶主及家屬、婚姻、父母子女、親權、監護、親屬會議、扶養的義務8章。第5編《繼承》,分為家督繼承、遺產繼承、繼承的承認及拋棄、財產的分離、繼承人的曠缺、遺囑、特留分7章。

作者簡介

王愛群,女,大連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日本新瀉大學法學博士。具有多年留學經歷,從事民商法教學研究工作。曾出版《人身損害賠償的中日比較研究》《特許經營相關法律問題研究》等專著及《日本民法典》(2014)譯著,在國內外期刊上發表論文30余篇,主持教育*課題1項,省級重大項目1項,其他省級市級課題10余項。

目次

日本民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人
第一節 權利能力
第二節 意思能力
第三節 行為能力
第四節 住所
第五節 不在者的財產管理和宣告失蹤
第六節 同時死亡的推定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物
第五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三節 代理
第四節 無效及撤銷
第五節 條件及期限
第六章 期間的計算
第七章 時效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取得時效
第三節 消滅時效
 第二編 物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占有權
第一節 占有權的取得
第二節 占有權的效力
第三節 占有權的消滅
第四節 準占有
第三章 所有權
第一節 所有權的界限
第一分節 所有權的內容及範圍
第二分節 相鄰關係
第二節 所有權的取得
第三節 共有
第四章 地上權
第五章 永佃權
第六章 地役權
第七章 留置權
第八章 先取特權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先取特權的種類
第一分節 一般先取特權
第二分節 動產先取特權
第三分節 不動產先取特權
第三節 先取特權的順序
第四節 先取特權的效力
第九章 質權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動產質權
第三節 不動產質權
第四節 權利質
第十章 抵押權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抵押權的效力
第三節 抵押權的消滅
第四節 最高額抵押
 第三編 債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債權的標的
第二節 債權的效力
第一分節 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等
第二分節 債權人的代位權
第三分節 詐害行為撤銷權
第一小節 詐害行為撤銷權的要件
第二小節 詐害行為撤銷權的行使方法等
第三小節 詐害行為撤銷權行使的效果
第四小節 詐害行為撤銷權的期間限制
第三節 多數當事人的債權及債務
第一分節 總則
第二分節 不可分債權和不可分債務
第三分節 連帶債權
第四分節 連帶債務
第五分節 保證債務
第一小節 總則
第二小節 貸款等最高額保證契約
第三小節 與業務相關債務的保證契約的特則
第四節 債權的轉讓
第五節 債務承擔
第一分節 並存的債務承擔
第二分節 免責的債務承擔
第六節 債權的消滅
第一分節 清償
第一小節 總則
第二小節 清償標的物的提存
第三小節 清償代位
第二分節 抵銷
第三分節 更改
第四分節 免除
第五分節 混同
第七節 有價證券
第一分節 指示證券
第二分節 記名式持有人支付證券
第三分節 其他記名證券
第四分節 無記名證券
第二章 契約
第一節 總則
第一分節 契約的成立
第二分節 契約的效力
第三分節 契約地位的移轉
第四分節 契約的解除
第五分節 格式條款
第二節 贈與
第三節 買賣
第一分節 總則
第二分節 買賣的效力
第三分節 買回
第四節 互易
第五節 消費借貸
第六節 使用借貸
第七節 租賃
第一分節 總則
第二分節 租賃的效力
第三分節 租賃的終止
第四分節 押金
第八節 雇傭
第九節 承攬
第十節 委托
第十一節 寄存
第十二節 合伙
第十三節 終身定期金
第十四節 和解
第三章 無因管理
第四章 不當得利
第五章 侵權行為
 第四編 親屬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婚姻
第一節 婚姻的成立
第一分節 婚姻的要件
第二分節 婚姻的無效及撤銷
第二節 婚姻的效力
第三節 夫妻財產制
第一分節 總則
第二分節 法定財產制
第四節 離婚
第一分節 協議離婚
第二分節 訴訟離婚
第三章 父母子女
第一節 親生子女
第二節 收養子女
第一分節 收養的條件
第二分節 收養的無效及撤銷
第三分節 收養的效力
第四分節 解除收養
第五分節 特別養子女
第四章 親權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親權的效力
第三節 親權的喪失
第五章 監護
第一節 監護的開始
第二節 監護機關
第一分節 監護人
第二分節 監護監督人
第三節 監護的事務
第四節 監護的終止
第六章 保佐及輔助
第一節 保佐
第二節 輔助
第七章 扶養
 第五編 繼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繼承人
第三章 繼承的效力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繼承的份額
第三節 遺產的分割
第四章 繼承的承認及放棄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承認
第一分節 單純承認
第二分節 限定承認
第三節 繼承的放棄
第五章 財產的分離
第六章 繼承人的不存在
第七章 遺囑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遺囑的方式
第一分節 普通方式
第二分節 特別方式
第三節 遺囑的效力
第四節 遺囑的執行
第五節 遺囑的撤回及撤銷
第八章 配偶的居住權利
第一節 配偶居住權
第二節 配偶短期居住權
第九章 特留份
第十章 特殊貢獻
附則 (大正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律第六十九號)
附則 (昭和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律第十八號)
附則 (昭和二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法律第六十一號)
附則 (昭和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律第二百二十二號)
附則 (昭和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律第二百六十號)
附則 (昭和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律第一百一十五號)
附則 (昭和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律第一百四十一號)
附則 (昭和二十五年五月一日法律第一百二十三號)
附則 (昭和三十三年三月十日法律第五號)
附則 (昭和三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法律第六十二號)
附則 (昭和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律第四十號)
附則 (昭和三十七年四月四日法律第六十九號)
附則 (昭和三十八年七月九日法律第一百二十六號)
附則 (昭和三十九年六月十日法律第一百號)
附則 (昭和四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律第九十三號)
附則 (昭和四十一年七月一日法律第一百一十一號)
附則 (昭和四十六年六月三日法律第九十九號)
附則 (昭和五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法律第六十六號)
附則 (昭和五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法律第五號)
附則 (昭和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法律第六十八號)
附則 (昭和五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法律第五十一號)
附則 (昭和六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律第一百零一號)
附則 ( 六月二十八日法律第二十七號)
附則 ( 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律第九十一號)
附則 (平成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律第六十五號)
附則 (平成三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律第七十九號)
附則 (平成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律第一百一十號)
附則 (平成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法律第八十七號)
附則 (平成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法律第一百四十九號)
附則 (平成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律第二百二十五號)
附則 (平成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律第九十一號)
附則 (平成十三年六月八日法律第四十一號)
附則 (平成十五年七月十六日法律第一百零九號)
附則 (平成十五年八月一日法律第一百三十四號)
附則 (平成十五年八月一日法律第一百三十八號)
附則 (平成十六年六月二日法律第七十六號)
附則 (平成十六年六月十八日法律第一百二十四號)
附則 (平成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法律第一百四十七號)
附則 (平成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律第八十七號)
附則 (平成十八年六月二日法律第五十號)
附則 (平成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法律第七十三號)
附則 (平成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律第七十八號)
附則 (平成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律第五十三號)
附則 (平成二十三年六月三日法律第六十一號)
附則 (平成二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律第七十四號)
附則 (平成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律第九十四號)
附則 (平成二十六年六月十三日法律第六十九號)
附則 (平成二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法律第二十七號)
附則 (平成二十八年六月七日法律第七十一號)
附則 (平成二十九年六月二日法律第四十四號)
附則 (平成三十年六月二十日法律第五十九號)
附則 (平成三十年七月十三日法律第七十二號)
附則 (令和元年五月十七日法律第二號)
附則 (令和元年六月十四日法律第三十四號)
附則 (令和三年五月十九日法律第三十七號)
附則 (令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律第四十八號)
附則 (令和四年六月十七日法律第六十八號)
附則 (令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律第一百零二號)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譯者前言
日本民法是日本作為私法一般法的法律。與實質意義上的民法相區別,日本民法是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即亦稱民法典。日本民法是由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法律第八十九號制定的民法第一編、第二編和第三編(總則、物權和債權)以及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法律第九號制定的民法第四編和第五編(家族、繼承)構成的,於1898年7月16日開始實施。日本民法是世界上最有影響力的民法典之一,也是亞洲最早的現代民法典,給亞洲各國的民法帶來了深遠影響。
為了便於讀者能更深入地了解日本民法的發展,譯者特在前言部分對日本民法的歷史發展和修改過程做如下簡要說明。
一、日本民法的歷史發展
(一)明治初期民法制定的構想
近代以前的日本和東亞多數國家一樣,幾乎不存在民事審判,也沒有完整的民法典。民眾沒有政治權利,只能在絕對服從統治者的意志的前提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享有少數權利。因此日本也采取了“重刑輕民”的立法體系,古代的律法中有關於刑法和行政法的規定,沒有專門的民事法律。八世紀時,日本的民事相關規定主要存在於中國式法典《大寶令》中,但是到了十二世紀末,日本進入了武士時代,該法律失去了效力。當時的司法仍然主要是刑事審判,民眾無法因自己的權利損害去請求審判,也沒有對民眾救濟的法律制度。如果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協商解決不了時,政府只是以“上面的恩澤”的形式進行裁決。
到了工商業迅速發展、民事訴訟開始增加的幕府時代,上述情況也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十九世紀時,自從歐美列強進入日本後,閉關鎖國的政策開始瓦解,制定民法典也成為改善不平等條約的必要條件。
時任明治政府司法大臣的江藤新平命令箕作麟祥翻譯法國民法典,甚至稱“盡快翻譯,即使翻譯錯也沒關係”,打算將該法典直接引進到日本。太政官和司法部也制定了一系列的關於民法的規定,如1870年的《民法決議》、1872年的《皇國民法試行規則》、1872年的《司法部民法全議》、1873年的《民法試行規則》。1878年,箕作麟祥和牟田口通照完成了民法草案,該民法草案被稱為“明治十一年民法草案”。但是司法大臣大木喬任卻認為,該草案的內容完全照搬了拿破侖民法典,故沒有被採用。
(二)民法的制定
1880年,日本政府雇傭了法國巴黎大學教授博瓦索納德,分別於1880年和1883年圍繞民事法律在全國進行了習慣法的調查活動,並編纂了《民事慣例類集》。歷經了10年制定出民法草案,1890年(明治二十三年)分兩次公布。
民法典由博瓦索納德以法國民法典為基礎起草的財產法部分(被稱為博瓦索納德草案)與日本人起草的家族法部分構成。民法的起草過程中,基本上模仿了法國民法典,還參考了義大利民法、荷蘭民法和土耳其民法草案。博瓦索納德反對直接將法國民法典搬來使用,提出應當起草符合日本傳統習慣的民法典。因此,日本民法基本結構雖與法國民法典相近,但是考慮到日本特有的國情和民族習慣,凡涉及繼承、贈與、夫妻財產等家族編的部分由日本人負責起草,其余部分則由法國人負責起草。
日本民法給日本社會帶來了深遠的影響,即使是家族編也不例外,例如日本傳統上是夫妻別姓制,根據民法典中引進的家族制度,改為了夫妻同姓制。
由於該法典的家族法部分與日本傳統的家族制度形成了很大的衝突,遭到了國內學者的極大反對,從而引起了一場著名的“民法典論戰”(又譯為“民法典論爭”)。
(三)民法典論戰
民法典論戰是從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至1892年(明治二十五年),圍繞著日本民法(明治二十三年法律第二十八號、第九十八號)的施行是否延期的問題展開的論戰。與此同時,刑法典和商法典的論戰也在進行,圍繞著這三部法典進行的論戰被稱為“法典論戰”。
如前所述,日本民法的公布,是為了改變不平等條約,沒有經過充分的審議。明治十四年(1881年)的政變後,政府內部提出日本應當建立普魯士帝國的國家體制,模仿法國和英國制定憲法的自由民權運動的政治情況的變化,使延期施行派受到了各種批判。
反對民法實施或認為應當延期實施的人被稱為“延期施行派”,他們對民法的批判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法的歷史性和民族性的歷史法學角度進行批判;二是從民法的條文冗長、沒有用的條文過多等立法技術上進行批判;三是認為應當參考歐美的最新理論制定民法,特別是民法完全沒有考慮最新的德國民法典草案;四是認為民法的家族制度和日本的傳統、習慣不相符。
民法的編纂者磯部四郎發表了論文《閱讀法理精華》,主張民法應當馬上付諸實施。以磯部四郎為首的主張民法應當實施的人被稱為“堅持施行派”,該派學者們發表了許多關於民法實施的意見和建議。
1890年(明治二十三年)11月,日本召開了第一次帝國議會,產業界提交了《商法實施延期請願書》,帝國議會作出決議,將原定於1891年(明治二十四年)1月1日實施的商法延期,和民法同時於1893年(明治二十六年)1月1日實施。
隨著商法實施延期的決定,論戰變得更為激烈。帝國大學的憲法學者穂積八束從德國留學歸國,發表了《民法出、忠孝亡》的論文,否定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對否定日本傳統家長制的家族法進行了批判,該論文被認為是民法典論戰的象徵性論文。
到了即將施行的1892年(明治二十五年),法典論戰達到了高峰,施行延期派圍繞著天皇制以日本的傳統為陣營批判了個人主義的“堅持施行派”,而“堅持施行派”則以法國法的自然法思想和市民法理論作出反擊。論爭中不單涉及法律層面的理論也涉及資本主義經濟的矛盾問題、國家思想、國體定位等問題,與商法典論爭相呼應形成了一種政治對立的局面。
最終,在1892年5月的第三次帝國議會上,通過了民法、商法施行延期法案。之後的結果是,民法並未得到施行,日本政府起用延期派的富井政章和穗積陳重與堅持施行派的梅謙次郎三位帝國大學教授作為法典調查會的委員,著手起草新的民法。這部新的民法於1898年開始施行至今,明治時期制定的民法和現行的民法在形式上是同一個法律,但是因為家族法等部分進行了較大的修訂,所以日本也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修訂以前的民法稱為“明治民法”。
(四)現行的民法
和民法不同,現行的日本民法主要參照德國民法制定。更嚴格地說,是參照了當時的德國民法草案,因為當時德國的民法也沒有頒布(特別是第一草案。德國民法是1896年頒布,1900年開始實施的)。
因此,從明治時期以後,日本的法學是在德國影響下發展的,德國的民法學給日本民法學帶去的影響不可估量。
當時,民法解釋學的主要工作就是研究德國的法學文獻,特別是民法學的大家川名兼四郎、石坂音四郎、鳩山秀夫都受到了德國民法學的巨大影響,日本民法學泰斗我妻榮也是以德國民法學的思考方法構建了日本民法學的諸多理論。時至今日,判例和學說仍體現了德國民法式的思考方法。與此同時,日本民法沒有採用德國民法中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理論將物權契約與債權契約加以區別的做法,被認為是有一些法國民法思想的體現。
近年來,也有一些學者認為日本的民法典雖然在其構成體系上參考了德國民法典,但是從內容上看還是法國民法典的內容,因為當時起草民法典的三個人中,梅謙次郎和富井政章都是留學法國的。
此外,日本民法還受到英國民法的一些影響,這是因為有部分起草委員及其助手有留學英國的經歷,尤其是《民法》第三十四條(法人的能力)和《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損害賠償的範圍)被認為受影響明顯。
仁井田在《民法修正案理由書》中寫道,日本民法是以法國、德國、英國的民法為基礎,將瑞士、澳大利亞、印度、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俄羅斯、美國、加拿大、南美洲國家等各國的法典、州立法、草案、單行法作為了參考資料。家族法和繼承法中體現日本傳統的習慣比較多,沒有將外國法及其解釋作為參考資料。
隨著日本憲法的制定,為了與憲法的精神相適應,日本民法廢除了家長制度,對第四編和第五編進行了修訂。當時的起草委員是奧野健一、我妻榮,中川善之助,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也是那個時期確立起來並將之明確規定的(《民法》第一條第二、三款)。
日本民法是由明治二十九年的法律和明治三十一年的法律頒布的,但是通常情況下將其統一稱為民法(明治二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律第八十九號)。《民法施行法》也將兩次頒布的法律作為統一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典。隨著民法的口語化和保證制度的修改(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號)於2005年開始實施,民法的目錄也被更換,修改後的目錄更體現出民法的一體化特色。
二、日本民法的構成
日本民法的體系採用了潘德克吞式立法模式,共1044條。其立法體例改變了法國民法中一開始就規定家族編的做法,而是從近代個人主義的觀點出發,模仿德國民法草案,以契約自由的權利變動為開篇,將家族編和繼承編設置在後面的位置。在法解釋論上將第一編至第三編(總則、物權、債權)稱為財產法或契約法,將第四編、第五編(家族、繼承)稱為身份法或家族法。
(一)財產法
財產法調整的法律關係,主要包括關於所有權的規定、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其中,前者是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物權;後兩者具有對特定物件要求一定給付的地位——債權。此外,還有契約法與作為侵權行為法以外的債權發生原因的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以及作為物權和債權共通的原則的民法總則。
(二)家族法
家族法分為調整親屬關係的親屬法、調整夫妻關係的婚姻法、調整親子關係的親子法和關於其他親屬關係的規定,還有對成年監護等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的相關規定。繼承法中主要規定了繼承人、繼承財產分割以及遺囑等內容,還規定了特留份制度。
(三)實質意義上的民法
日本民法中有一些特別的規定,如第八十四條、第一千零五條的處罰規定,以及民法以外的相關民事法律規範被認為是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日本關於調整市民生活中相互之間關係的法律,除了民法的相關規定外,關於登記制度的法律有不動產登記法、戶籍法、監護登記等,調整特定法律關係的特別法有借地借家法、分期付款買賣法等,以及關於民法實施的民法施行法,關於程序的民事訴訟法、家室審判法等。此外,還有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特定法域的準據法的法律適用通則法等。
三、民法的修改
日本民法中有很多關於定義、示例等的繁雜和冗長的說明性規定,這樣的規定反而容易讓人產生疑問,也對學術的進步產生束縛,不能迅速適應社會的變化。因此,日本民法採用了潘德克吞式立法體例,為了防止朝令夕改的弊端,只是將要點簡明地加以規定,給判例和學說的發展留了空間,將許多問題留給了法學家去進行法理解釋。
日本學者曾經提出,從法治國家的理念考慮,法律應當作出面向一般民眾的解釋性規定。與此相反,民法的起草者穂積陳重認為“將條文簡明化是法治主義的基本”,“完全使用通俗的語言和文字起草法典,會使法典龐大化,通俗的語言更容易讓人產生疑問”,“如果法律不健全,將來可以修改”。以穂積陳重為代表的這些起草者受德國法學的影響,重視學理解釋,特別是完整的理論解釋。近年來,以內田貴為代表的學者提出了和德國法學派相反的觀點,認為應當更重視立法解釋。
(一)債權法的修改
2009年《民法》第三編第一章和第二章修改時,由內田貴組織的民法(債權法)修改討論委員會發表了修改草案的理由書,其目的、方法和內容在學術界和實務界引起了激烈的反響。與此同時,由加藤雅信組織的民法修改研究會也提出了對侵權法和物權法的修改建議。
2011年12月24日內閣會議決定的《日本再生的基本戰略》中提出,當前重點的工作是“為適應經濟全球化而修改民法(債權關係)”,“為了完善具有國際化的透明度高的契約法律規定,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2013年年初完成民法修改的中間草案”,2014年制定了《修改民法(債權關係)綱要暫行草案》。
在修訂《民法(債權關係)綱要暫行草案》中,有諸多爭議。例如英美法律合同法理的全面法律文化,根本性修訂的方向大為倒退,對民法的部分修改,如判例的法律文化、時效、擔保和合同制度等的改革,以及新設的保證金關係條款,在修訂草案中比現行法律更難理解,有可能破壞審判可預測性的基礎,過分有利於契約訂立人,一般消費者保護比現行法倒退,對公平契約的訂立過於樂觀,擔保人陷入困境的危險性高,原本只削減債權法進行修正的理由不明,等等。還有許多人認為,修訂工作可能成為司法部利益斗爭的工具。
日本法務省根據上述綱要草案,制定了《修改民法部分的法律草案》和《與實施修改民法部分的法律相關的法律等相關法律草案》,並於2015年(平成二十七年)3月31日提交第189屆國會,但直到第191屆國會才繼續審議。在2016年(平成二十八年)的第192次國會上,眾議院法律委員會進行了審議。2017年5月26日,第193屆國會中上議院全體會議通過修訂後的民法。2020年(令和二年)4月1日生效(部分分期實施)。
債權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如下:
1.訴訟時效起算點。
此次修改,日本廢除了商事時效和按照職業類別區分的短期訴訟時效,統一將債權的訴訟時效規定為自權利人能夠行使權利之日起10年或自權利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5年。
2.對因生命、身體受到侵害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20年的限制規定。
新增了侵害人身、生命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特殊時效期間,即一般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但侵害人身健康權、生命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從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時,在受害人不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自其可以行使權利時起計算為20年,但這20年不是除斥期間,而是訴訟時效期間,即該期間可以因發生中止、中斷等情形而超過20年。
3.訴訟時效中斷、中止。
將訴訟時效中斷的各種事由根據後果分為“暫緩訴訟時效完成”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兩種,即債務人承認的情形是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事由,債權人起訴的情形等是暫緩訴訟時效完成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事由,債權人催告是暫緩訴訟時效完成的事由。此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中止期間,也由原來的自履行障礙消滅之日起2周延長至3個月。當事人之間如果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形式達成與債權相關的協議,該協議也構成暫緩時效完成的事由。
4.法定利率的調整。
廢除了民事和商事利率不同的區分,將法定利率下調至3%,同時導入根據市場利率變動情況對法定利率進行調整機制,即每3年調整一次法定利率,調整時以過去5年日本央行每個月公布的約定貸款平均利率為基準,只有在約定的平均利率變化超過1%的情況下,才對法定利率進行調整(法定利率為整數)。但是對於因人身、生命損害賠償金遲延交付產生的利息,只適用利息最初發生時的法定利率,事後不再進行調整。
5.債權轉讓。
此次修訂不僅對“限制轉讓特約”的效力進行了修訂,而且新增了對將來債權的轉讓規定。
6.限制轉讓特約的修訂。
規定附限制轉讓特約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存款債權除外),但在受讓人或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債權轉讓限制特約存在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債務且可以以其對轉讓人債權的清償已抵銷債務為由對抗第三人;債務人收到受讓人的履行催告後在一定期間內未履行的,須對受讓人履行債務;轉讓人破產時,受讓人得請求債務人提供與債權相當的全額金錢(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清償抗辯不得對抗受讓人)。
7.新增格式條款的相關規定。
此次修訂明確了相對方對格式條款內容未了解也視為達成合意的情形,即格式條款可以成為合同內容的要件包括:雙方當事人就格式條款成為合同內容已經達成合意;交易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提前向相對方提示了格式條款將作為合同內容的要旨。
明確規定根據特定類型交易的特點,損害相對方一方利益的格式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格式條款視為雙方未達成合意。同時,在就特定交易類型達成合意之前,相對方請求制定格式條款一方對格式條款的內容進行說明,制定格式條款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的,該格式條款也不能成為合同的內容。
修訂後的日本債權法明確規定在兩種情形下,格式條款提供方(未經相對方同意)可以對格式條款進行變更:(1)變更符合相對方的一般利益;(2)變更須不違反合同的目的,且變更的必要性、變更後內容的相當性、有無變更格式條款的規定,變更的內容以及其他變更都屬於合理情形下的變更。
(二)繼承法的修改
鑒於人口老齡化等原因導致遺產繼承增加,為了解決因配偶遺產的擴大和遺產繼承而被迫離開家園的問題,2018年7月13日頒布了修訂《民法》和《家庭事務程序法》部分內容的法律(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七十二號),該法律自附則第1條的規定公布之日起不超過一年,由政令規定的日期生效。但是,根據附則第1條第2款的規定,放寬親筆簽名遺囑的期限則自公布之日起6個月後生效。此外,《配偶居住權》和《配偶短期居留權規定》由政令規定的日期開始生效,自附則第1條第4款規定公布之日起不超過兩年,自2020年4月1日起生效。繼承法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開始繼承時配偶的居住權。當配偶在繼承開始時居住在屬於被繼承人財產的建築物中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配偶居住權和配偶短期居留權。配偶居住權原則上是終身的,因遺產分割或遺贈產生。配偶的短期居留權為6個月。
2.關於在遺產分割前行使存款權的新規定。即使在遺產分割之前,也可以單獨提取屬於遺產的存款的三分之一乘以法定繼承率的財產。
3.放寬親筆簽名遺囑的公式。無須在遺囑所附的清單上簽名。
4.特留份制度和繼承人以外的特別貢獻制度等。
(三)成年年齡的修改
2018年(平成三十年)6月13日,以將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降低到18歲等為內容的民法修正案成立,作為修改民法部分的法律(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五十九號)頒布。自明治九年宣布太政官以來,對成年年齡的審查是140多年來的第一次,它為18歲和19歲的年輕人創造了一種環境,使他們能夠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自己的生活,同時鼓勵他們積極參與社會,使社會充滿活力。
同時,雖然將婦女的結婚起始年齡定為16歲,與18歲的男子結婚起始年齡不同,但這項修正案將婦女的結婚年齡提高到18歲,並統一了男女的結婚起始年齡。隨著成年年齡的降低和結婚年齡的提高,未成年婚姻消失,父母對未成年婚姻的同意等規定也被刪除。
此外,對規定年齡要求的其他法律也進行了修訂,如必要時將年齡減至18歲。該修正案自2022年4月1日起生效(第4號法令),按照該修正案當時18歲和19歲的人當天成為成年人(修訂後的附則第2條第2款)。16歲和17歲的女性,無論法律對結婚年齡如何規定,都可以在當天結婚。但是在18歲成年以前,必須征得父母的同意。
四、關於本書的說明
關於日本民法,國內有若干中文譯本。主要有王書江、殷建平《日本最新六法》(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王書江《日本民法典》(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以下簡稱王書江版)和渠濤《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以下簡稱渠濤版)等版本,本書翻譯過程亦對先行研究有所參考,在此謹對上述先行研究表示尊敬和感謝。
本書出版的意義與先行研究不同之處在於一是本書翻譯的版本是《日本民法》的最新版本。《日本民法》經過了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22年。上述先行研究的翻譯版本與現行的《日本民法》版本已有很大不同,顯然已經不能滿足研究日本民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出版對最新版本進行的翻譯。譯者在本人於2014年出版的《日本民法典》的基礎上,對日本民法重新進行了翻譯。二是本書中法律條文的表現形式與其他版本不同。比如王書江版和渠濤版將“……場合”或“……時”直接譯作“……時”,而本書則將其譯為“……的”。這一譯法得益於譯者的導師國谷知史教授經常讓我們做法律條文、論文等漢譯日的翻譯練習,國谷老師曾經強調,中文法律條文中的“……的”,應當譯作日語的“場合”或“時”,這樣更貼近中國法律條文的表述方法。反之,日語裡的“場合”或“時”應當譯作“……的”。諸如此類的差別,體現了本書與先行研究翻譯方法思路的不同和特點。本書翻譯更接近中國的法律用語,能夠讓沒有日語基礎的人理解起來更為容易一些。
此外,關於年號的表述,本書翻譯時,沒有將日本年號換算成公元年號,具體換算方式如下:
大正×年 1911(大正元年)=(大正×年的)公元年號
例如,大正5年=5 1911=公元1916年大正12年=12 1911=公元1923年
明治×年 1867(明治元年)=(明治×年的)公元年號
例如,明治15年=15 1867=公元1882年明治23年=23 1867=公元1890年
昭和×年 1925(昭和元年)=(昭和×年的)公元年號
例如,昭和30年=30 1925=公元1955年昭和52年=52 1925=公元1977年
平成×年 1988( )=(平成×年的)公元年號
例如,平成25年=25 1988=公元2013年
由於譯者水平有限,難免會出現一些錯誤或疏漏,有待專家、同行批評指正。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優惠價:87 407
缺貨無法訂購

暢銷榜

客服中心

收藏

會員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