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序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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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六大階段〕
如果讀者已經閱覽過《就是這本民事訴訟法體系+解題書》(到底要打書幾次),應該依稀可以記得民事訴訟程序的六大流程,沒看過的讀者也千萬不用擔心,透過此種「程序流程、階段」的理解,絕對會讓玄到不行的家事事件法,一下子變得極好理解。
本書章節即包括:請求前階段→請求合法要件審查階段→請求利益有無審理階段→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審理階段→程序終結階段→起死回生階段。
〔統合處理〕
響應家事事件法這麼要求「統合處理」,本書不落人後,透過統合處理,來把相牽連的概念一起說明!
〔考試提醒〕
有些觀念,當大家順順的看過之後,常常會忽略其中的考點,這時候,透過「考試提醒」就可以迅速的把考點抓出來!
〔實際走一遍〕
大部分的考生想必從來沒有踏入過法院,更別說是親身經歷過一場家事事件法的洗禮(如果有受過此洗禮,請讓我行大禮致歉),所以透過「實際走一遍」,筆者會將值得參考的高等法院座談會案例、最高法院裁判案例事實整理出來,讓大家有如VR般的現場體驗!
〔試題演練〕
本書的試題囊括律師、司法官考試的第一試、第二試,且申論題型部分,更是從學校的期中、期末考,到司法特考的家事調查官考題,通通都不放過,絕對讓大家練題目練到不要不要的!
✦改版重點
除了「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定性的確立」、
「家事審判權與民事審判權之劃分」、
「親權事件上未成年子女意見陳述權之保障」,
還有許多豐富的最新實務、學說見解藏在書中!
趕快入手一探究竟吧~~~
✦必買原因
家事事件法啊~
一個不想多花時間看、但不看心裡又會有點不安的科目。
為了平衡這個兩難,
最好的學習方式就是——
將你們已經熟透的民事訴訟法程序,
直接套用到家事事件法中!
如此一來,
不僅學會了家事事件法,
也同時複習了一遍民事訴訟法!
真是一箭雙雕、一石二鳥,
是您參考書單中必備的一本參考書喔~
如果讀者已經閱覽過《就是這本民事訴訟法體系+解題書》(到底要打書幾次),應該依稀可以記得民事訴訟程序的六大流程,沒看過的讀者也千萬不用擔心,透過此種「程序流程、階段」的理解,絕對會讓玄到不行的家事事件法,一下子變得極好理解。
本書章節即包括:請求前階段→請求合法要件審查階段→請求利益有無審理階段→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審理階段→程序終結階段→起死回生階段。
〔統合處理〕
響應家事事件法這麼要求「統合處理」,本書不落人後,透過統合處理,來把相牽連的概念一起說明!
〔考試提醒〕
有些觀念,當大家順順的看過之後,常常會忽略其中的考點,這時候,透過「考試提醒」就可以迅速的把考點抓出來!
〔實際走一遍〕
大部分的考生想必從來沒有踏入過法院,更別說是親身經歷過一場家事事件法的洗禮(如果有受過此洗禮,請讓我行大禮致歉),所以透過「實際走一遍」,筆者會將值得參考的高等法院座談會案例、最高法院裁判案例事實整理出來,讓大家有如VR般的現場體驗!
〔試題演練〕
本書的試題囊括律師、司法官考試的第一試、第二試,且申論題型部分,更是從學校的期中、期末考,到司法特考的家事調查官考題,通通都不放過,絕對讓大家練題目練到不要不要的!
✦改版重點
除了「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定性的確立」、
「家事審判權與民事審判權之劃分」、
「親權事件上未成年子女意見陳述權之保障」,
還有許多豐富的最新實務、學說見解藏在書中!
趕快入手一探究竟吧~~~
✦必買原因
家事事件法啊~
一個不想多花時間看、但不看心裡又會有點不安的科目。
為了平衡這個兩難,
最好的學習方式就是——
將你們已經熟透的民事訴訟法程序,
直接套用到家事事件法中!
如此一來,
不僅學會了家事事件法,
也同時複習了一遍民事訴訟法!
真是一箭雙雕、一石二鳥,
是您參考書單中必備的一本參考書喔~
作者簡介
薏偉
台大法律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台大法律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序
二版序
距離本書出版已過了3年,上了年紀的人生,時間都是以「年」來計算,這3年間,家事事件法沒什麼長進,甚至連在國家考試上,都已經久未出現,我想現在的考生每年都在等,家事事件法什麼時候要在國考出現吧~這種僥倖的心態,對準備考試而言,實在很不好!所以還是老話一句,用準備民事訴訟法的步驟,來學習家事事件法,最棒了!
本次的改版,新增補的幾個重點,包含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定性的確立、家事審判權與民事審判權之劃分,以及親權事件上未成年子女意見陳述權之保障等等幾個超大重點,都交代的超級完整,還有其餘最高法院新出現的判決、學說見解等等,都一併補足了!
現在的世界,好像越來越亂,一下哪裡暴雨淹死人、一下哪裡打仗炸死人,真的過來人一句真心話,平安健康就是福(發言已經充滿濃濃的老人味),希望大家在學習家事事件法的同時,還能感受到人性的善,然後,也以善待人,成為一個善的循環!(剽竊駐日大使的名言)
薏偉
距離本書出版已過了3年,上了年紀的人生,時間都是以「年」來計算,這3年間,家事事件法沒什麼長進,甚至連在國家考試上,都已經久未出現,我想現在的考生每年都在等,家事事件法什麼時候要在國考出現吧~這種僥倖的心態,對準備考試而言,實在很不好!所以還是老話一句,用準備民事訴訟法的步驟,來學習家事事件法,最棒了!
本次的改版,新增補的幾個重點,包含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定性的確立、家事審判權與民事審判權之劃分,以及親權事件上未成年子女意見陳述權之保障等等幾個超大重點,都交代的超級完整,還有其餘最高法院新出現的判決、學說見解等等,都一併補足了!
現在的世界,好像越來越亂,一下哪裡暴雨淹死人、一下哪裡打仗炸死人,真的過來人一句真心話,平安健康就是福(發言已經充滿濃濃的老人味),希望大家在學習家事事件法的同時,還能感受到人性的善,然後,也以善待人,成為一個善的循環!(剽竊駐日大使的名言)
薏偉
目次
1請求前階段
壹家事事件之定性
一、前導概念──訴訟事件vs.非訟事件1-3
二、家事事件法之定性標準1-7
㈠家事訴訟事件1-7
㈡家事非訟事件1-16
㈢幾種爭議類型之定性1-24
㈣事件定性之區分實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1-31
貳調解程序
一、家事訴訟事件1-50
㈠均行強制調解程序1-50
㈡調解程序之進行1-50
㈢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1-51
㈣第一審違反強制調解之效果1-53
二、家事非訟事件1-54
㈠區分強制調解與聲請調解1-54
㈡暫時處分之聲請1-54
㈢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1-54
㈣調解之撤銷或變更1-57
參證據保全程序
肆保全程序
一、家事訴訟之保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1-64
㈠Step1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階段1-64
㈡Step2法院審理階段1-64
㈢Step3當事人救濟階段1-64
二、家事非訟之保全──暫時處分1-66
㈠Step1開啟暫時處分階段1-66
㈡Step2法院審理階段1-69
㈢Step3當事人救濟階段1-70
2請求合法要件審查階段
壹家事訴訟事件
一、關於起訴合法程式2-3
㈠訴之聲明是否合法2-3
㈡裁判費2-3
二、關於當事人2-3
㈠程序能力之判斷2-4
㈡無程序能力之法定代理2-5
㈢程序監理人2-6
三、關於法院2-10
㈠國際管轄權2-10
㈡家事審判權2-13
㈢管轄權2-17
四、關於訴訟標的2-33
㈠家事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2-33
㈡重複起訴禁止原則2-35
貳家事非訟事件
一、關於聲請合法程式2-37
㈠聲請聲明是否合法2-37
㈡裁判費2-38
二、關於關係人2-38
㈠程序能力之判斷2-39
㈡無程序能力之法定代理2-42
㈢程序監理人2-42
三、關於法院2-46
㈠國際管轄權2-46
㈡家事審判權2-47
㈢管轄權2-47
四、關於程序標的2-52
㈠職權事件2-52
㈡聲請事件2-53
3請求利益有無審理階段
壹家事訴訟事件
一、主觀訴權要件──當事人適格3-3
㈠一般規定3-3
㈡特別規定3-7
二、客觀──權利保護必要3-13
㈠家事事件法明文規定者3-13
㈡家事事件法未規定3-16
貳家事非訟事件
一、主觀聲請利益──關係人適格3-30
二、客觀聲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3-33
4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審理階段
壹家事訴訟事件
一、一般程序規定4-4
㈠原告死亡4-4
㈡被告死亡4-5
㈢當事人一方死亡4-6
二、爭點集中審理4-8
㈠程序面要求4-8
㈡當事人面──適時提出主義4-23
㈢法院面──闡明義務(闡明權)4-25
三、紛爭集中審理4-27
㈠原、被告側4-27
㈡第三人側──第三人之程序參與4-45
貳家事非訟事件
一、一般程序性規定4-55
㈠有承受程序之可能4-55
㈡無承受程序之可能4-55
二、爭點集中審理4-57
㈠程序面4-57
㈡關係人面4-58
㈢法院面──闡明義務(闡明權)4-58
三、紛爭集中審理4-60
㈠聲請人、相對人側4-60
㈡第三人側4-66
5程序終結階段
壹家事訴訟事件
一、移付調解5-3
㈠移付調解之方式5-3
㈡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5-3
二、和解5-4
㈠區分得處分、不得處分事項5-4
㈡對於和解成立之救濟5-5
三、訴之撤回5-6
㈠撤回起訴5-6
㈡視為撤回請求5-6
四、判決5-6
㈠主文5-6
㈡種類5-7
㈢效力5-8
貳家事非訟事件
一、移付調解5-19
二、和解5-19
㈠得成立和解之家事非訟事件5-19
㈡救濟5-19
三、撤回聲請5-20
四、裁定5-20
㈠主文──聲明拘束性?5-20
㈡效力5-28
6起死回生階段
壹家事訴訟事件
一、再審6-3
㈠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5台抗802裁)6-3
㈡學說見解之一6-4
㈢學說見解之二6-5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6-6
㈠一般規定6-6
㈡身分事件6-7
貳家事非訟事件
一、聲請再審6-9
二、裁定之撤銷、變更6-10
㈠就關係人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6-11
㈡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6-11
㈢只限於「不生既判力」之裁定才有可變更性6-11
附錄歷屆試題索引
壹家事事件之定性
一、前導概念──訴訟事件vs.非訟事件1-3
二、家事事件法之定性標準1-7
㈠家事訴訟事件1-7
㈡家事非訟事件1-16
㈢幾種爭議類型之定性1-24
㈣事件定性之區分實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1-31
貳調解程序
一、家事訴訟事件1-50
㈠均行強制調解程序1-50
㈡調解程序之進行1-50
㈢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1-51
㈣第一審違反強制調解之效果1-53
二、家事非訟事件1-54
㈠區分強制調解與聲請調解1-54
㈡暫時處分之聲請1-54
㈢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1-54
㈣調解之撤銷或變更1-57
參證據保全程序
肆保全程序
一、家事訴訟之保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1-64
㈠Step1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階段1-64
㈡Step2法院審理階段1-64
㈢Step3當事人救濟階段1-64
二、家事非訟之保全──暫時處分1-66
㈠Step1開啟暫時處分階段1-66
㈡Step2法院審理階段1-69
㈢Step3當事人救濟階段1-70
2請求合法要件審查階段
壹家事訴訟事件
一、關於起訴合法程式2-3
㈠訴之聲明是否合法2-3
㈡裁判費2-3
二、關於當事人2-3
㈠程序能力之判斷2-4
㈡無程序能力之法定代理2-5
㈢程序監理人2-6
三、關於法院2-10
㈠國際管轄權2-10
㈡家事審判權2-13
㈢管轄權2-17
四、關於訴訟標的2-33
㈠家事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2-33
㈡重複起訴禁止原則2-35
貳家事非訟事件
一、關於聲請合法程式2-37
㈠聲請聲明是否合法2-37
㈡裁判費2-38
二、關於關係人2-38
㈠程序能力之判斷2-39
㈡無程序能力之法定代理2-42
㈢程序監理人2-42
三、關於法院2-46
㈠國際管轄權2-46
㈡家事審判權2-47
㈢管轄權2-47
四、關於程序標的2-52
㈠職權事件2-52
㈡聲請事件2-53
3請求利益有無審理階段
壹家事訴訟事件
一、主觀訴權要件──當事人適格3-3
㈠一般規定3-3
㈡特別規定3-7
二、客觀──權利保護必要3-13
㈠家事事件法明文規定者3-13
㈡家事事件法未規定3-16
貳家事非訟事件
一、主觀聲請利益──關係人適格3-30
二、客觀聲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3-33
4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審理階段
壹家事訴訟事件
一、一般程序規定4-4
㈠原告死亡4-4
㈡被告死亡4-5
㈢當事人一方死亡4-6
二、爭點集中審理4-8
㈠程序面要求4-8
㈡當事人面──適時提出主義4-23
㈢法院面──闡明義務(闡明權)4-25
三、紛爭集中審理4-27
㈠原、被告側4-27
㈡第三人側──第三人之程序參與4-45
貳家事非訟事件
一、一般程序性規定4-55
㈠有承受程序之可能4-55
㈡無承受程序之可能4-55
二、爭點集中審理4-57
㈠程序面4-57
㈡關係人面4-58
㈢法院面──闡明義務(闡明權)4-58
三、紛爭集中審理4-60
㈠聲請人、相對人側4-60
㈡第三人側4-66
5程序終結階段
壹家事訴訟事件
一、移付調解5-3
㈠移付調解之方式5-3
㈡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5-3
二、和解5-4
㈠區分得處分、不得處分事項5-4
㈡對於和解成立之救濟5-5
三、訴之撤回5-6
㈠撤回起訴5-6
㈡視為撤回請求5-6
四、判決5-6
㈠主文5-6
㈡種類5-7
㈢效力5-8
貳家事非訟事件
一、移付調解5-19
二、和解5-19
㈠得成立和解之家事非訟事件5-19
㈡救濟5-19
三、撤回聲請5-20
四、裁定5-20
㈠主文──聲明拘束性?5-20
㈡效力5-28
6起死回生階段
壹家事訴訟事件
一、再審6-3
㈠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5台抗802裁)6-3
㈡學說見解之一6-4
㈢學說見解之二6-5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6-6
㈠一般規定6-6
㈡身分事件6-7
貳家事非訟事件
一、聲請再審6-9
二、裁定之撤銷、變更6-10
㈠就關係人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6-11
㈡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6-11
㈢只限於「不生既判力」之裁定才有可變更性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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