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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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作為一本面向我國信託法律制度未來發展的著作,認為我國《信託法》對源自于英美的信託制度最主要的修正在於“對其信託財產權利分置制度的否定”和“對信託設立人給予的過度保護”,並認為前者導致信託關係與委託代理關係混同,後者則削弱了受託人義務,模糊了受託人義務指向的對象,使得其他信託關係人對信託的監督變得無關緊要。本書還認為,信託制度與大陸法系民法沒有“雙重所有權”衝突,且信託財產所有權具有傳統民法的“總有”特徵。本書認為修訂《信託法》、重述中國信託法的時機業已成熟,而調整信託法律關係的法律應是由《民法典》統領下的《信託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構成的統一整體,因此在書中對《民法典》《信託法》《仲裁法》《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等提出了逐條增補與修訂建議。本書與作者另著的主要介紹英美信託法的《被誤讀的信託——信託法原論》可互相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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