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體系中的比例原則研究(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國際法與涉外法治文庫
ISBN13:9787208191549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曲光毅
出版日:2024/11/01
裝訂/頁數:平裝/247頁
規格:26cm*18.5cm (高/寬)
版次:一版
商品簡介
《巴塞爾協議》體系中的比例原則研究圍繞國際銀行監管框架中核心的《巴塞爾協議》展開,深入探討了比例原則在其中的適用性。書中首先闡述了《巴塞爾協議》從資本充足率監管規則出發,如何通過“合比例性”解決“一刀切”監管對小型銀行的不利影響,並通過對比歐盟的監管經驗,提出在涉外法治視角下,如何將比例原則引入中國銀行監管實踐。該書在分析《巴塞爾協議》及其國際軟法地位的基礎上,建議中國在銀行監管立法、行政及司法三方面應用比例原則,以優化監管效果,推動中國涉外法治在國際銀行監管領域的進一步發展。
作者簡介
曲光毅,法學博士,萊頓大學歐洲與國際人權法高級研究碩士,華東政法大學助理研究員,主要從事國際金融法和國際人權法研究。主持並參加多項國家級、省部級項目,在中外核心刊物發表多篇學術論文。
序
前言
巴塞爾委員會是銀行業國際監管框架中監管標準和監管規則的制訂者,《巴塞爾協議》及其附屬文件是當前國際銀行監管法的核心國際協議。《巴塞爾協議》中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規則以提升銀行資本的數量和質量為手段來實現提高銀行穩定性和恢復能力的目的。自頒布以來,經歷了數十年和4個版本的演進,《巴塞爾協議》中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規則呈現統一化和嚴厲化的趨勢。究其原因,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和歐洲主權債務危機使全球各國銀行監管機關就加強銀行監管和維護金融穩定達成了共識,這一共識促進了各國在國際銀行監管規則制訂方面達成一致。《巴塞爾協議》是國際軟法,其法律約束力較低。為提升其有效性,巴塞爾委員會通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財政資助等制度推動了各國將《巴塞爾協議》轉化為國內法,從而在保證《巴塞爾協議》制訂和修改有靈活性的同時,使其強制力不斷提升。隨著《巴塞爾協議》適用的機構和地域範圍越來越廣泛,其執行機制逐漸呈現了“一刀切”的特點。“一刀切”的執行方法作為手段能夠有助於實現巴塞爾委員會提升金融穩定的目的。但對於小型銀行而言,複雜且嚴厲的監管標準和監管規則提升了合規成本,降低了利潤,從而影響市場競爭力;同時,小型銀行的主要服務物件——中小企業也面臨著融資渠道減少、融資成本上升的困境。長此以往,包括銀行業在內的整體經濟發展都會受到不利影響。
巴塞爾委員會在意識到這一問題後,在《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數個原則中引入了“合比例性”的法概念,以期解決“一刀切”帶來的負面影響。有學者認為《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合比例性”的表述意味著《巴塞爾協議》中引入了經典公法原則——比例原則,但並未給出詳細的論證。本書認為“合比例性”(Proportionality)和“比例原則”(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無論在中文還是英文文義下都無法直接對等,加之巴塞爾委員會和《巴塞爾協議》的跨學科屬性更擴大了直接將“合比例性”推定為“比例原則”的理論鴻溝。從內涵上看,“合比例性”是一種法概念,比例原則是由目的正當性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狹義比例原則共同構成的一套具體的法原則。
《巴塞爾協議》體系中的比例原則研究前言因此,本書在理論層面的核心研究問題是:是否可以將《巴塞爾協議》中的“合比例性”法概念解釋為比例原則?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書將應用法教義學方法。《巴塞爾協議》中的“合比例性”是為了避免不成比例的監管手段而造成的負面影響,比例原則可以通過四階層的操作方法保證公權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比例原則還出現了地域和法律部門的拓展。因此,從結構、功能和拓展的角度解釋,本書認為可以將《巴塞爾協議》中的“合比例性”法概念解釋為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在理論層面進入《巴塞爾協議》後,如何應用就成為實踐層面的首要問題。盡管“合比例性”的法概念源遠流長,但比例原則作為法原則定型並成熟應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簡稱二戰)後的德國,隨後比例原則拓展到歐洲人權法和歐盟法。比例原則作為歐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可以約束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在內的所有公權力行為。歐盟銀行監管機關在執行《巴塞爾協議》的過程中,采取了更為嚴格的“一刀切”手段,所有銀行在相同的監管機制下都必須符合相同的監管規則,這同樣對歐洲小型銀行帶來了負面影響。因此,在歐盟銀行監管框架改革的過程中,比例原則有著各類應用方法,包括根據銀行規模設定監管標準、豁免小型銀行部分監管要求及司法審查監管機關措施等。
中國國際銀行監管法的研究不可忽視中國問題和中國立場,加之中國銀行監管機關是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中國是《巴塞爾協議》的堅定支持者。據此,本書提出了中國銀行監管機關是否可以在執行《巴塞爾協議》過程中應用比例原則?如果可以,則如何應用?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書採用功能主義比較法的研究方法,鑒別出中國在執行《巴塞爾協議》過程中也存在“強監管”的理念和“一刀切”的方法,同時也對小型銀行造成了不利影響,面臨與歐洲類似的問題,雖屬不同法系。本書建議可以將比例原則應用於中國銀行監管,在立法上重構銀行規模的定義,在行政上應用四階層的比例原則,並探索中國在司法中應用比例原則解決銀行監管爭議的路徑。
限於筆者能力,書中難免舛誤,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目次
前言001
導論001
第一章“合比例性”在《巴塞爾協議》的起源042
第一節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協議》044
第二節《巴塞爾協議》的執行機制057
第三節“一刀切”執行機制的負面影響070
第四節本章結論073
第二章從“合比例性”到比例原則075
第一節《巴塞爾協議》文件中的“合比例性”076
第二節法學意義上比例原則的結構084
第三節比例原則的功能089
第四節比例原則的移植096
第五節本章結論099
第三章歐盟銀行監管與比例原則應用101
第一節比例原則進入歐盟銀行監管框架的路徑103
第二節歐盟銀行監管框架結構116
第三節歐盟“一刀切”的執行方法及影響123
第四節歐盟銀行監管框架的比例原則應用127
第五節本章結論135
第四章中國銀行監管與比例原則應用136
第一節中國對《巴塞爾協議》執行137
第二節執行《巴塞爾協議》對中國小型銀行的影響145
第三節比例原則應用於中國銀行監管的邏輯156
第四節比例原則操作模式的選擇165
第五節本章結論176
結論182
附錄188
附錄1《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合比例性”表述的
中英對照188
附錄2歐盟銀行法條例和指令中的比例原則表述中英對照191
附錄3中國銀行監管法中體現“合比例性”的條款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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