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柯嵐,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法治文化研究會常務理事,央視《法律講堂》主講人。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哲學、法律史、法律文化。著有《紅樓夢成書傳世之謎》《法哲學中的諸神之爭》等。
名人/編輯推薦
- 法律文化學者、《法律講堂》資深主講人柯嵐教授全新力作,從法律社會史角度解讀《紅樓夢》。學者梁治平、林少陽、邱澎生、俞曉紅推薦。
- 聚焦十二位(類)女性角色,對應十二個清代法制問題。本書共十二章,每章聚焦一個《紅樓夢》裡女性命運的典型,如秦可卿、林黛玉、尤家姐妹等,分析她們如何因連坐、拐賣、生育、家庭財產分配等事件而陷入法律困境,進而被推上絕路。嚴酷的“親屬相奸罪”,使得秦可卿遭受尊長侵犯時選擇了自盡;法律對女性繼承權的苛刻限制,開啟了林黛玉與尤家二姐妹的悲劇命運……
- 依據真實司法案例,剖析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性原因。清代法律如何制度性地決定了女性地位的低下?這些深層的制度性缺陷又如何成為曹雪芹絕望的根源?本書通過整理與《紅樓夢》中事件類似的清代司法案例,揭露當時法制現實之下的深層結構,如封建等級制度、婦女結構性失權等,這些社會問題不僅是小說悲劇的根源,也是當時大多數人困境的根源。
- 從“法學與文學”研究途徑,為紅學研究提供新意。作為長年鉆研清代法律與社會的法律學者,柯嵐教授透過分析《紅樓夢》作者及書內角色如何受到當時法律的限制、如何作出反抗與批判,來還原已消亡的法律對彼時社會生活和藝術創作的影響,讓我們對《紅樓夢》有了更為豐富而真切的理解。
- 多角度剖析清代法律與社會問題,窺見清代社會生活。本書解讀《紅樓夢》中角色的法律困境,既列舉法律條款和案例,也聯繫《紅樓夢》成書問題、作者身份問題,還綜合清代制度史、經濟史、人口學、民俗學等領域的研究成果,展現了一個立體、動態的清代社會。
- 史料翔實,舉證嚴謹。本書不僅使用大量來自《大清律例》《清會典》《刑案匯覽》的材料,還從清代的奏折、起居錄、筆記、地方志等文獻之中整理出相關的案件記錄和議論,並綜合漢、晉、唐、宋等朝代的法律和案例展開分析。
編輯推薦
(一)為什麼叫“命若朝霜”?
書名“命若朝霜”取自曹植“天地無終極,人命若朝霜”,其中無可奈何蒼茫悲涼種種,與本書分析《紅樓夢》裡諸女子的命運基調相似。如果把《紅樓夢》看作迷宮,柯嵐教授這本新著《命若朝霜》就可以看作從法學角度撰寫的迷宮攻略,通過這本攻略我們會發現,在《紅樓夢》裡的世俗世界中,給女性角色準備的所有路都是死路。曹植和曹雪芹都經歷過很多生死,從法學的角度,能分析出他們的時代對人命的認知、態度等都與我們有極大不同,而從文學的角度,我們仍能強烈共情他們對人命的哀悼。
(二)為何她們只有選擇自盡才能有機會遞出訴狀?
《紅樓夢》寫了很多女性角色之死,誘因和致命因素各不同,作者似乎在窮舉當時女性的絕路,僅自殺手法就有懸梁、撞柱、投井、刎頸、吞金……我們為之震撼和悲哀,但僅憑感性的直覺,其實很難真正理解她們的絕境。
以前常讀到這樣的句子,大意是某位角色用自己的死控訴某種黑暗與不公,多半以為是比喻和抒情。書中,柯嵐教授寫到秦可卿、鮑二家的、尤家姐妹等角色之死時,結合當時法制現實分析,論證了她們以自己的死為訴狀來控告侵害者的真實可行性。還舉出很多清代司法案例,聯繫《紅樓夢》的情節,作者指出,當時的特權者對普通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的侵害都幾乎受到法律保護,受害者只有當即自殺,遞出控告對方“威逼人致死”的訴狀,才有可能為自己討回一點點公道。
了解《紅樓夢》的法制背景之後,再去看其中角色的自殺,才能理解他們的死,多半不是一時悲憤的衝動之舉,而是深思熟慮後的抉擇,他們把最後的希望寄托在自己的死亡事件上。
(三)從《紅樓夢》看清代女性如何應對性侵害
在《紅樓夢》成書的時代,因為法律、制度、社會道德規範的限制,女性受到性侵害時,尤其是受到地位比自己高的男性的侵害時,完全沒有救濟途徑。《大清律》明文,說強奸罪受害者“邪淫無恥”,還要求受害者必須有“損傷膚體,毀裂衣服”等能證明自己全力反抗的證據,當時就有人指出這樣的法條在實施時“勢必以自盡者為強(奸),而不自盡者為和(奸)”,其實就是逼受害人去死。
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性侵害在清代是個顯著的問題,尤其是家族長輩對晚輩婦女的侵害。柯嵐教授在書中分析到,由於法律明文規定長輩對晚輩的特權(比如“幹名犯義罪”),遇到這種事,無論受害者當下是順從還是反抗,無論是自己報官控告罪犯還是被人發現而報官,受!害!者!基本都是死罪,罪犯反而有許多機會輕判。
不過若實在倒霉遇到這種事,也不是完全沒有希望,如果我們在發現上位者有侵害意圖時立即自殺,那麼不僅清白得以保全,還同時遞出了自己的訴狀,罪犯將因此(有一定的概率)受到(並不重的)懲罰。
序
序:辨識《紅樓夢》裡隱含的清朝法律法規
陳惠馨
能夠為柯嵐教授新書《命若朝霜:〈紅樓夢〉裡的法律、社會與女性》作序是我的榮幸。《紅樓夢》一書可以說是中國文學中最讓人著迷且可以從各種不同角度討論的巨作。據說每年關於《紅樓夢》的討論文獻多達三千篇,但少有研究從法律、社會與女性的多維角度切入。主要原因在於《紅樓夢》一書的故事中,牽涉到的法律不僅僅包括當代一般人所認識的清朝的刑法(《大清律例》),還包括吏部則例、戶部則例等各種其他法規。而唯有對於清朝法律體系有較為完整認識的研究者,才能辨識出《紅樓夢》故事背後隱含的清朝法律規範對於多數人民生命的影響。
柯教授的書用“命若朝霜”一詞點出了《紅樓夢》的作者書寫這本書的重要目標之一。透過不同身份地位的女性的命運,告訴我們清朝社會中不同女性的生命故事,也揭示社會中不同性別角色的處境。
《紅樓夢》的忠實讀者對於書中第一回所寫的文字應該印象深刻。作者寫道:
……自云曾歷過一番夢幻之後,故將真事隱去,而借“通靈”說此《石頭記》一書也,故曰“甄士隱”云云。
接著又寫道:
今風塵碌碌,一事無成,忽念及當日所有之女子,一一細考較去,覺其行止見識皆出我之上,我堂堂須眉,誠不若彼裙釵。
柯嵐教授長期研究《紅樓夢》,在本書中利用十二個章節,從小說中對於不同女性命運的書寫,借助法律的視野厘清《紅樓夢》作者想要為後代的讀者呈現的時代氛圍與時代背景。在十二個主題下,柯嵐教授不僅展現出她對於《紅樓夢》一書的熟悉度,更展現出她有能力從《紅樓夢》作者描繪的故事中說出更豐富與更深刻的制度與時代問題。我想《紅樓夢》作者如果有知,會深刻感受到柯教授說出了他在《紅樓夢》一書想要表達的關於清朝的許多社會面貌。
下面僅舉書中的第一個主題“甄英蓮的命運與清代的司法黑暗”為例,通過這一章的內容,看柯嵐教授這本書的豐富內涵,以及她如何透過法律與性別的視野分析清朝社會。在這個主題中,柯嵐教授分析了三個重要的面向:一、分析《紅樓夢》一書中如何描繪年僅四歲便被人口販子拐賣,並因此終生不再見到父母的甄英蓮(後改名為香菱)的故事。二、探討明、清之際,整體中國社會拐賣人口的狀態。除了分析人口販賣(尤其是拐賣婦女)存在的可能誘因,例如因為重男輕女所導致的男女比例失調狀況之外,她更透過各種不同的歷史檔案,如《清實錄》、雍正朝奏折(例如兩江總督趙弘恩的奏折)等,說明清朝政府雖然知
道社會上存在大量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但卻無力遏止的情境。三、透過《紅樓夢》有關賈雨村在官場仕途的歷程,以及他審判葫蘆案的心境轉變,呈現出清朝一個沒有財力背景的讀書人在考上進士之後所面臨的挑戰與人格的扭曲。
在第4頁關於清朝人口拐賣狀況,柯教授寫道:
《紅樓夢》開篇就寫了一樁拐賣人口的罪惡,發生在富庶繁華的蘇州城。自明末以來,蘇州一帶就是當時中國著名的人口市場,人口買賣十分發達。“吳中之民,多鬻男女於遠方。男之美者為優,惡者為奴。女之美者為妾,惡者為婢,遍滿海內矣。”此地貧富分化懸殊,很多窮人為了謀生,寧願把自己的孩子賣去遠方為人奴婢。明代法律對私人擁有奴婢有諸多限制,人口買賣尚且如此發達,清代逐步放寬了對庶民擁有奴婢的限制,人口買賣的營生就更加肆無忌憚了。
在第16頁柯教授透過分析賈雨村的做官歷程,說明清朝一個讀書人考上功名之後,可能面臨的挑戰:
賈雨村是被罷過官的,他以前在蘇州做知府,就是因為不了解地方情況不通人情世故得罪了上司,不到一年就被上司參了一本革職了。他這個新官得來不易,所以就非常謹慎。他在南京是個外鄉人,不了解當地情況,他很清楚這些衙役雖然地位卑微,但都是熟門熟路的地頭蛇,既然使眼色給他,肯定有他不了解的隱情,所以就趕緊打住,把門子叫到內堂問話。到了內堂,他認出了門子,更令他吃驚的是,門子告訴他這個被賣的丫頭就是他的恩人甄士
隱的女兒。
在第23—24頁柯教授根據《紅樓夢》對賈雨村的描述,分析一位清朝的讀書人做官後心靈的變遷:
賈雨村在官場經過一番浮沉,現在已經很清楚:護官符上寫的四大家族,那就是做官的人不能觸動的背景。這些家族的人好像不是這國家的人,這國家的法律對他們不能適用,要做官就得搞清楚對哪些人不能適用法律。賈雨村本來是有良心的,他起先中了科舉做了官,第一件事就是到甄家去尋訪他的恩人,知道了英蓮的遭遇,他還承諾要替甄家找人。現在恩人的女兒就在眼前,問題是賈家也是自己的恩人,兇犯還是這賈家的親戚。過去的恩人甄士
隱都不知道去哪了,眼下這恩人賈家可是自己前途的敲門磚。就在護官符出現的那一剎那,賈雨村鬧了一場靈魂深處的革命,他要從有良心變成沒良心,因為良心阻礙他的前程。
柯嵐教授透過這本書中的十二個主題,透過對《紅樓夢》一書眾多女性的生命故事的分析與描繪,讓今日的讀者可以更細致地認識距離今日已經有三百年的中國社會。她讓我們清楚地看到,《紅樓夢》作者無需使用控訴或辱罵的語言,就描繪出清朝被拐賣的人的悲慘命運。也讓我們看到清朝社會的科舉制度以及對於官吏的管控制度,如何讓一個原初或許有理想與堅持的讀書人,為了求取功名,轉變成為一個沒有擔當,願意為有權有勢的犯罪者掩蓋罪惡,且對於不幸者的命運視而不見的無品官員。
讀者透過《命若朝霜:〈紅樓夢〉裡的法律、社會與女性》一書各個主題,可以看到很多深刻的清朝社會人的生命故事。例如透過“秦可卿之死”,我們看到清代親屬相奸罪的運作(尤其是公公對於媳婦的性犯罪)以及婦女自殺問題。透過趙姨娘對於寶玉及王熙鳳的詛咒,說明清朝妻妾地位差異以及巫術犯罪的情境。透過賈寶玉、薛寶釵及林黛玉的故事,說明清朝的婚姻與繼承制度。透過“寶釵結局與清代的選秀制度”,詳細說明旗人身份的相關問題與在清朝選秀制度下旗人女性的命運發展等等。
讀者在柯教授這本書的各個主題中,可以感受到她如何呈現《紅樓夢》至今還很少被研究者發現的視野、亮點與現場。透過她的論述,讀者可以看到《紅樓夢》一書作者想要呈現的清朝社會更為深刻且多元的面向。
作為一個清代法制的研究者,我在柯嵐教授的書中,看到她透過文學與性別的分析角度,運用《清實錄》《大清會典》等,加上各種奏折與時人的研究等豐富文獻,講述了書中每個人物的生命故事,真實再現了清朝很多法律的具體運作,以及這些運作如何深深影響了人們的生命處境,也揭示了《紅樓夢》作者是多麼偉大的、悲天憫人的文學家。這本書是一般讀者了解《紅樓夢》的重要書籍,也是我們了解清代法制的重要書籍。
我非常同意柯嵐教授在本書引言中引用的毛澤東對於《紅樓夢》一書的評價,這不僅僅是一部小說,這是一本細致的且精細的社會歷史。在人類歷史上,很少有一本書可以書寫幾百人的生命,而且各有角色與面貌。柯嵐教授對《紅樓夢》的分析能讓《紅樓夢》的偉大及其豐富意蘊更好地凸顯與呈現。
——選自柯嵐《命若朝霜:〈紅樓夢〉裡的法律、社會與女性》,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5年1月出版
目次
序
引言:《紅樓夢》記錄了宗法社會中的女性悲劇
第一章 甄英蓮的命運與清代的司法黑暗
第二章 秦可卿之死與清代的親屬相奸罪
第三章 趙姨娘的詛咒與清代的巫術犯罪
第四章 寶黛悲劇與清代的婚姻繼承法制
第五章 寶釵結局與清代的選秀制度
第六章 鮑二家的之死與清代的仆婦貞節
第七章 王熙鳳管家與清代的宗族治理
第八章 探春治家與賈府的陋規
第九章 尤三姐之死與清代的定婚法制
第十章 尤二姐之死與清代的妻妾宗法
第十一章 紅樓伶人與清代的查禁女戲
第十二章 十二釵的結局與清代的籍沒刑罰
後記
書摘/試閱
黛玉似乎是《紅樓夢》裡最不應該為錢操心的人,但如果結合清代與財產繼承和婚姻有關的法律分析就能讀出,黛玉濃濃的寄人籬下感,除了她性格的原因,也的確與錢有關。因為清代法律對女性權利的限制,黛玉父母離世,她不僅失去了愛,也失去了大部分的權利。
——編者按
林黛玉的委屈:清代女性幾乎沒有財產權,不能合法繼承父母留下的巨額遺產是林黛玉的困境
大約在和曹雪芹差不多相同的時代,奧斯汀在英國寫出了《傲慢與偏見》,書中鄉紳班納特先生的五個女兒都不能繼承他的莊園,他的遠親科林斯要成為他產業的繼承人。奧斯汀比起曹雪芹同時代的中國女性,要多一些自由度,她可以受到良好的教育,也能自己選擇戀愛物件,還可以指望以寫作謀生,但她筆下的女主人公,仍然面臨繼承財產方面的困境。無獨有偶,曹雪芹在稍早三四十年的時候寫出了《紅樓夢》,他最鐘愛的女主角林黛玉似乎也遭遇了和伊麗莎白差不多的困境。
……
(不能合法繼承父母留下的巨額遺產)這就是賈敏和林如海相繼死後林黛玉面臨的困境。黛玉進賈府時可能六七歲上下,林如海死時應該也就十歲左右,她成了一個孤女,她的父母很疼愛她,但法律並沒有給她全面的保障,假如林家的族人執意相爭,她很可能失去繼承權,頂多能得到一份嫁妝。
林如海寫信來說自己病重要接黛玉回去時,賈母憂心忡忡,她預感到了林如海將不久於人世,假如這時她不肩負起監護人的責任,讓賈府出面來據理力爭,孤苦無依的外孫女可能都分不到她父親的遺產,而這份遺產中應該還包括賈敏出嫁時帶去的巨額嫁妝。賈母很快就決定派賈璉送黛玉回去,賈璉的使命不僅是要保證黛玉安全來去,更重要的,他要在萬一發生了意外林如海病重死後為黛玉爭得繼承權。
日本學者滋賀秀三指出,明清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遺囑的效力問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可能認可遺囑的效力。清朝初年曾經有一個真實的判例,就是一個父親排除了侄子的繼承權,通過遺囑將財產留給了庶出的女兒。生員徐鍹因為妻子沒有子女,娶楊氏為小妾,楊氏生下了一個女兒。他的侄子徐浹是個品行不好的青年。徐鍹得了重病,同學呂日昌、田一泰和他交好,他就將五歲的女兒許配給呂日昌的兒子,預先送去了陪嫁的首飾衣物,還撥出田產作為女兒的嫁妝田。並讓小妾楊氏改嫁給田一泰,讓田家善待自己的女兒,把她撫養成人,等她長大後嫁到呂家去。他親筆寫下了遺囑,處分完畢。死後他的侄子告到官府認為自己才有繼承權,遺囑處分無效。縣令判決認為徐鍹的遺囑處分適當,應為有效。
由此可見,清代遺囑繼承並不必然發生效力,假如死者家族中的其他男性有不同意見,可能發生爭執告到官府,但是司法仍然可以認可遺囑的效力。《紅樓夢》沒有寫林黛玉回揚州這一段發生了什麼,林如海非常疼愛他的女兒,假如他臨終立下遺囑把財產留給他的女兒是可能得到司法認可的。
《紅樓夢》第十六回寫秦鐘臨死時,寶玉趕著去見他最後一面,帶了幾個仆人,“來至秦鐘門首,悄無一人,遂蜂擁至內室,唬的秦鐘的兩個遠房嬸母並幾個弟兄都藏之不迭”(第十六回)。秦鐘的姐姐死了,父親也死了,他也快死了,他沒有其他的兄弟姐妹,秦家這時面臨的也是“戶絕”,秦可卿的死給她的家族換來了一筆巨款,秦業還有留積下的三四千兩銀子。脂評本《紅樓夢》在此處有一句批語:“妙!這嬸母兄弟是特來等分絕戶家私的,不表可知。”戶絕的家庭會有遠房的族人來等著分家私,看來是當時社會的常態。估計林家的族人也不例外。作者寫到這一點,也說明他十分了解當時關於“戶絕”的法律。
林家還有一些同姓的遠親。《紅樓夢》第五十五回寫紫鵑假意試探寶玉的心意,騙他說林家的人要來接黛玉回去,寶玉急火攻心差點要瘋,後來紫鵑說了實情他才好過來。紫鵑說:“那些頑話都是我編的。林家實沒了人口,縱有也是極遠的。族中也都不在蘇州住,各省流寓不定。縱有人來接,老太太必不放去的。”“縱有人來接,老太太必不放去的。”這話很有意思,可以想象,就算林如海死時林家的族人有意為他立嗣爭奪財產,他們又怎麼可能跟財大勢大的賈府對抗呢?賈母是林如海的岳母,法律上不能繼承他的財產,但她作為林黛玉的監護人,可以在法律上盡力維護她的繼承權。林如海應該立下了遺囑處置好了後事,他面臨的情形跟前面講到的徐鍹案有些類似,妻子已經死了,留下一個孤女,有幾房小妾,可能還有一些遠房的侄子。那他的遺囑會交代什麼事呢?顯而易見,讓小妾改嫁,讓她們生活有著落,因為他不能指望年幼的女兒來照顧她們,把孩子托付給她的外祖母,還會讓賈母操心黛玉的婚事,他的遺產就要留著給黛玉作嫁妝。賈母應該是接受了林如海的托孤,為他的女兒代管財產。無論考慮到血緣關係還是林如海的遺囑,她都有義務把林黛玉撫養成人,完成她父親的遺願。至於林家的族人,一來他們關係很遠又分散各地,二來賈府位高權重,林如海托付了這樣強大的遺囑執行人,他們恐怕也不敢出來打官司質疑林如海的遺囑爭遺產。就算他們敢打官司,此時的應天府知府正是林如海的好友賈雨村,他的官位還是賈府替他謀到的,他不可能不認可林如海的遺囑。
所以林黛玉應該是順利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她的監護人來自四大家族中的賈府,是地方官都不敢惹的人家。但是這些事務都需要一個得力的人去操辦,所以林如海的書信一寄來要接她回去,賈母就派了賈璉送她回去。
……
細讀《紅樓夢》,其實可以看到賈母對黛玉財產的安排。賈府裡的人都是要發月錢的,每個月大家都有固定的零花錢。一般月錢是由王熙鳳發放的,她會到賈府銀庫裡領錢,按照標準發放給每個人。但是林黛玉和她的丫鬟們,月錢卻不是王熙鳳發的。《紅樓夢》第二十六回寫小丫頭佳蕙向小紅說起她得了意外之財:“可巧老太太那裡給林姑娘送錢來,正分給他們的丫頭們呢。見我去了,林姑娘就抓了兩把給我,也不知多少。你替我收著。”原來林黛玉和她的丫鬟們的月錢是從賈母處送出的,和別人都不一樣,黛玉順手就抓了兩把給碰巧來送茶葉的小丫鬟,這個細節說明她很清楚這些錢是屬於她自己的。賈母是她的監護人,為她代管財產。林如海死的時候黛玉很小,也許很多事情並不明白,但是賈母這樣特地安排,用和別人都不一樣的方式來給她發月錢,說明她是一個稱職的監護人,並沒有向黛玉隱瞞她父親的遺產,等黛玉大一點了,她會把遺產的事情告訴黛玉。黛玉向寶釵抱怨說自己“一無所有”,應該只是情緒性的話,她本性善良,對錢財並沒有太多概念,也許她覺得既然父親把自己托付給了外祖母,父親的財產就應該由外祖母來處置,自己孤苦無依來到賈府,各種事務都要靠賈府操持,她不覺得那些錢是完全屬於她自己的。
——選自柯嵐《命若朝霜:〈紅樓夢〉裡的法律、社會與女性》,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5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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