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確立了許多新的制度規則,在許多領域無法可依的局面已經基本結束,但這並不意味著民法的發展就此終止,民事法律也不存在任何漏洞。事實上,立法者的理性總是有限的,不可能預見未來發生的一切,尤其是隨著社會生活的日新月異,可能出現大量的新情況、新問題。卡納裡斯指出:“體系不是靜態的,而是動態的,因此表現出歷史性的結構。”因此,解釋民法典的新規則也不能用一種封閉的、僵化的立場來解釋,而應當秉持一種開放的立場。就民法典所確立的新規則而言,我們應當充分發揮法律解釋的功能,以提高其立法效用。一方面,應當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對民法典新規則進行合理解釋。解釋者應該在法律的各種可能文義之中選擇最符合客觀理性的語義,而不是探究立法者當時的意思。另一方面,應當用發展的觀點觀察民法典的新規則。民法的許多概念和制度本身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產生新的內涵,民法典所確立的新規則也不例外。誠如鄭玉波先生所言,“從時間著眼,法文之解釋應注意其進化性,因文字之含義每隨時代之進化而變遷,一法律雖不能萬古長存,然亦不可朝令夕改,因此法文之意義,自亦應與時代而俱新,否則不足以應社會之需要,但辭典在學說上頗有爭議。”民法典新規則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