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研究(第8輯)(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57002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利明
出版日:2014/03/01
裝訂/頁數:平裝/672頁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作者簡介
| 王利明教授,1960年2月出生於湖北仙桃。1981畢業於湖北財經學院,1984年于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1990年于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1988年晉升為副教授,1992年晉升為教授;曾擔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法律系副主任)、中國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利明教授為第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等。 先後獲得國家級精品課程、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法學類一等獎(三次)、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法學教材一等獎、第六屆國家圖書獎、第九屆中國圖書獎、第十四屆國家圖書獎、第四屆吳玉章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獎、北京市第七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第四屆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師獎”等十餘個國家級、省部級重要獎項。 |
目次
| 目錄 新版序言/ 1 原版序言/ 1 第一編民法總論 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民法/ 論中國民事立法體系化之路徑/ 論法典中心主義與我國民事立法的體系化/ 民法上利益位階及其考量/ 我國民法典應當弘揚人的全面發展價值/ 從學科分立到知識融合——法學學科發展三十年之回顧與 展望/ 與改革開放同行的民法學/ 第二編人格權 獨立成編的人格權法與侵權責任法的關係/ 隱私權的新發展/ 第三編物權法 《物權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 我國《物權法》制定對民法典編纂的啟示/ 《物權法》與環境保護/ 論《物權法》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影響/ 《物權法》的解釋方法/ 論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 一物一權原則探討/ 《物權法》的實施與徵收徵用制度的完善/ 論徵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概念/ 試論添附與侵權責任制度的相互關係/ 關於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探討/ 土地承包經營權徵收中的若干法律問題——以《中共中央 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中心/ 試論《物權法》中海域使用權的性質和特點/ 動產浮動抵押若干問題探討/ 論佔有的性質/ 第四編債與合同法 債權總則在我國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體系/ 論債權請求權的若干問題/ 有關所有權保留的幾個問題/ 第五編侵權責任法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體系構建——以救濟法為中心的 思考/ 侵權責任法中因果關係若干問題探討/ 論拋擲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關於完善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若干問題/ 論侵權責任法中一般條款和類型化的關係/ 第六編其他 和諧社會應當是法治社會/ 關於法學教材建設的幾點意見/ |
書摘/試閱
| 新版序言 自20世紀80年代初期發表學術論文至今,我與民法同行已近三十年。新世紀以來,我在法律出版社陸續出版了個人文集一至八卷。此次應法律出版社之邀,對這八卷個人文集進行修訂,並增補第九卷,這確實是一件頗為繁複之事。 這套文集收錄了我近三十年來公開發表和未發表的學術論文。今天讀來,一些文章顯得粗糙甚至膚淺,但這些作品反映了我當時對中國現實民商法問題的一些思考,凝聚了我的汗水和心血。這些作品的寫作也是一段冥思苦想、艱苦求索的心路歷程。在那個年代,沒有電腦網路、圖書資料極度匱乏,從事學術研究是件苦差事。許多早期作品都是在那種艱苦的環境中創作的。雖然這些文章或許不乏幼稚之處,但敝帚自珍,更何況那也是對一段艱難困苦歷程的記載。 古人雲:“君子之為學也,將以成身而備天下國家之用也。”我也一直銘記先師佟柔教授“治學報國、奉獻法治”之教誨,以研究中國法治建設中的現實問題為使命,以為中國當代法治建設問題建言獻策為己任,借此追求法治夢和民法夢。我國《憲法》通過對“依法治國”方略的確認,書寫下我們的法治夢,描繪出中國法治的宏偉藍圖。而新中國幾代民法學人的民法夢就是期待一部中國民法典的面世。就我個人而言,民法夢還有一層含義,就是要構建中國民法學理論體系,這樣一個體系是立足於中國實踐、內生於中國文化傳統、回應中國社會現實需求、展示民族時代風貌的理論體系。在世界文化多元化背景下,這樣一個中國民法學理論體系也應當是一種具有自身特色、受世人廣泛關注、高度評價和普遍尊重的法律文化樣態,其能夠為促進世界民法文化的繁榮與發展做出我們中國人自己的貢獻。那麼,我們應當構建什麼樣的中國民法學理論體系呢? ——它應當以研究中國現實問題為重心。“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馬克思語)中國民法學理論體系在內容上應當與市場經濟建設過程中諸種問題相照應,包括作為市場經濟基本規則和市民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和商法。所有這些內容都應該在中國大地上譜寫,直接回應中國的現實問題。在我看來,本土特色的制度文明也就是國際的文化貢獻,紮根於本國現實問題的民商法學也就是居於國際領先水準的民法學文化。解決了市場經濟體制構建中的中國特色民商法重大問題就是解決了為世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就是對世界民商法學發展的重大貢獻,也就達到了國際領先水準。 ——它應當以解決中國現實問題為依歸。對於“法律究竟是什麼”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古羅馬的西塞羅在其名著《法律篇》中提及的“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o)這一名言給出了最佳的回答。民法學研究應當以實現人民的福祉作為指導理念。民之所欲,法之所系。一個學者研究法律的所有出發點都是實現人文關懷,保障人的自由和尊嚴,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這就要求我們的民法學研究應當來源並服務於中國改革開放的偉大實踐,對社會生活中產生的現實問題提出創造性的解決方案,以此為民主法治建設作出貢獻。有真問題,才可能有真學問。民法學要成為一門治國安邦、經世濟民、服務社會的學問,就必須以中國的現實問題為依歸。 ——它應當具有對世界優秀民法文化的開放和包容態度。構建以研究我國現實問題為重心的民法學理論體系並不等於對異域法律文化的排斥;相反,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國民法學體系應當是一個包容世界民法文化精髓的體系,它反映了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面臨的共同問題和應對智慧。理論自信不等於盲目自大,學術自信離不開我們對異域法律文化的充分瞭解,離不開我們對人類社會最新成果和趨勢的準確把握。對人類法律文明的優秀成果,應秉持魯迅所言“我們要運用腦髓,放出眼光,自己來拿”!我想這也是比較法研究的重要任務和價值所在。在文化多元化的時代,中國特色民法學體系的構建將有助於世界民商法學文化的繁榮,有助於增進人類共同的福祉。我們從來都不能完全照搬外國民法理論體系來構建自己的民法學體系,雖然我們的研究需要借鑒兩大法系的有益經驗,需要把握國際民商法學的發展趨勢,但我們不能妄自菲薄,不能對異域研究亦步亦趨、隨波逐流。 近三十年來,我本人的民商法研究經歷基本上遵循了前述思路。回顧自己的學術歷程,從最初在佟柔教授指導下研究民法調整物件和民法體系、民法與經濟法的關係以及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的所有權形態等問題,到20世紀80年代末期赴美學習後回國開始從事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物權法基本原理等問題研究,再到後來因參與合同法立法而開始全面研究合同法問題,這期間,本人就民法中的諸多重大疑難問題撰寫了不少學術論文。90年代末期我又赴哈佛進修,重點研究司法改革等法治熱點難點問題。新世紀以來,隨著民法法典化的正式啟動,我作為起草人之一參與民法典草案的編撰工作,就物權法、人格權法、侵權責任法和民法典體系等基本理論問題展開了專門研究;後又配合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的起草,就相關領域的重大理論問題展開了認真探討。作為中國民法法典化見證者和參與者,我在整個研究歷程中都盡最大的努力提供建設性意見和理論支持,我也與其他民法學同人一道大力助推中國民法學體系的建構和民法學文化的傳播。 彈指一揮間,近三十年過去了。當初荒蕪的法學園地而今已繁花似錦,當初被稱為“幼稚的法學”今天已成為一門顯學,民法學在其中表現得尤為突出。記得在改革開放之後相當長的時間內,社會上一般人都不知民法為何物。一些重要的民法制度和民法術語更為人們所陌生。例如,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權威詞典仍然把“隱私”這一概念理解為“陰私”,將其視為一種貶義詞彙。而今天,“隱私”這一術語已廣為人知,保護隱私的觀念也已深入人心,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巨大的社會進步。不得不承認,這一歷史性演變進步凝聚了一代又一代民法學人的汗水、心血與期盼。還記得20世紀80年代初我大學畢業時,民法教科書僅寥寥數本,且尚未公開出版,民法論文更是屈指可數;而今,我國民法學教科書汗牛充棟,民法學論文浩如煙海,民法學研究人才輩出,民法學的未來一片光明。 但我們還應當清醒地意識到,中國仍處於人治向法治的轉型時期,法治建設任重道遠,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還處於不斷完善之中,與此直接相關的是民法學理論體系仍處於初創階段。這不僅僅表現在現有民法理論和相應民法制度還未能有效地回應諸多重大現實問題,還表現在我國民法學理論的國際影響尚不盡如人意、民法學理論的國際話語權仍然有限。雖然法治夢和民法夢已經開啟,但這些夢想的實現,還有待我們為之作長期不懈的努力。 尼采有句理想主義名言,“不斷重複一個夢幻,就能把它變為現實”。我們已經從迷茫中醒來,選擇市場經濟這一發展道路,法治是中國的唯一選擇,舍此別無他路。在這一過程中,法學工作者肩負著重大職責和光榮使命。基於這樣一種認識,我希望借此《民商法研究》修訂的機會,重複我的中國民法夢想,以助推法治夢的實現。這就像涓涓細流匯入大海一樣,學術繁榮就像水流彙集成川一樣,需要靠每個人不斷地努力和積累。我願化作滄海一粟,匯入中國民法學文化的江海;我願作為一粒石子,鋪上法治的康莊大道。 期盼中國民法夢夢想成真,期待中國法治夢早日實現。 2013年2月16日於明德法學樓 原版序言 17世紀的自然法學家、被譽為“國際法之父”的胡果·格勞秀斯曾經說過:“對於一個學者而言,沒有什麼比研究法律更有價值!”此話被法學家們津津樂道、聊以自慰。然而,要享受這句話所帶來的榮耀,又豈止是在書齋裡殫精竭慮、皓首窮經所能達致。現代社會突飛猛進,日新月異,法治已成為維繫社會進步、保障人民福祉、促進經濟繁榮的關鍵所在。對於一個研究法律的學者而言,不僅要認識到法治在現代化進程中的極端重要性,更須意識到自己對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建樹所應承擔的責任。 我作為“文革”後第一批經高考入校的大學生,於1978年年初開始接觸法律。當時的民法學,可以說是一片荒蕪的園地,很多人根本不知民法為何物,課堂上所學的民法,實際上不過是一些有關婚姻、財產繼承、損害賠償的政策規定。直到1981年年初,我準備報考研究生時,才見到了佟柔教授等人編寫的民法講義,那是一部油印的、僅20餘萬字的教材,然而,我卻由此走入民法的殿堂,它是我入門的教科書。 1982年年初,我考入中國人民大學,在佟柔老師的指導下,真正開始學習和研究民法。進校以後,恰逢學術界展開民法、經濟法調整物件的爭論。根據佟柔教授的意見,我開始研究民法的調整物件和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並逐漸形成了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的認識。1982年,在王家福教授等人的鼓勵下,我在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持的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上,作了一個有關經濟行政法理論構想的大會發言,得到了民法界前輩的支持和鼓勵。我的碩士學位論文選題也因此確定。在論文寫作過程中,我經常與梁慧星教授切磋,並在1986年與梁教授合作撰寫了《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一書。 1984年留校任教以後,我開始給本科生、研究生講授民法課程。在此過程中形成了自己對民法體系及各項制度的看法和認識。1986年我和郭明瑞教授等人,合作撰寫了《民法新論》上下冊,該書對剛剛頒佈的《民法通則》作了一定的研究,也對中國民法學的內容和體系,作了較為認真的探討。其間,我與原國家經委的李時榮同志合作,編寫了《經濟體制改革中的法律問題》,與最高人民法院唐德華等同志合作編寫了《民法教程》。 1987年,我在佟柔教授的指導下,攻讀在職民法博士學位。1988年受美中法學教育交流委員會的資助赴美進修,在美國著名的財產法教授Mr. Olin Browder的指導下,研究英美財產法、信託法、合同法、侵權法等問題。回國後,我以《國家所有權研究》一文,於1990年年初,通過了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成為中國大陸首位民法學博士。此後,我開始撰寫有關侵權行為法的論著,相繼出版了《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民法·侵權行為法》(與郭明瑞等合著)、《侵權行為法》(與楊立新合著)、《改革開放中的民法疑難問題》等著作。當時我國的侵權行為法研究領域少人問津,這幾本小書的出版,對侵權法理論的發展多少起到了一些推動作用。 1993年以來,我與楊立新等同志合作開始研究民法學中的一個新領域,即人格權問題。這些研究成果便是後來與他人合著的《人格權法新論》、《人格權與新聞侵權》、《人格權法》。在這些著作中,我極力主張人格權法應與侵權行為法一樣作為民法中獨立的制度對待,從而改變傳統民法歷來沿襲的重物輕人的狀況,並在此基礎上構建新的民法體系。 我對合同法研究始終抱有濃厚的興趣。在美國學習期間,曾花很大的精力研究英美合同法的歷史、現狀和發展。自1993年以來,由於參與合同法的制定工作,開始集中精力研究合同法問題,獨自撰寫了《違法責任論》,並與崔建遠先生合作出版了《合同法新論·總則》。在這兩本小書中,我也希望探索中國合同法自身體系和制度的建構,尤其是希望立足於中國的現實,通過不斷吸收兩大法系的立法和司法經驗以及國際慣例,逐步建立先進的、科學的、符合中國國情的合同法體系和規則。 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曾在佟柔教授的指導下,就國家所有權和國有企業財產權問題,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等雜誌上發表過一系列論文,提出通過股份制改造全民所有制企業,使其享有法人所有權;在我的博士學位論文《國家所有權研究》中,我就企業法人的所有權與國家所有權的關係問題作了專門探討;同時,我也就物權特別是所有權的基本原理作了研究。最近這幾年,基於國家制定物權法的需要,我又重新開始探索物權法的理論問題,並撰寫了《物權法論》一書。 作為一個民法學教員,我一直很重視教材的編寫,並先後參與、實際主持、主編過6本民法教材。近幾年,為了改進民法的教學方法,引進英美法的判例教學法,我開始系統編寫民法案例研究的教材。由此形成了《合同法疑難案例研究》、《高級司法官法律培訓教材·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4輯)(與郭明瑞、楊立新等合作)。 創建中國自己的民法學體系是我自研究民法以來孜孜以求的理想。我始終認為,我們偉大的民族曾經在歷史上創造了博大精深的包括中華法系在內的中國文化,數千年來巍然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我們感激先人的貢獻,更應在當代對中國法律體系的建立和法制的現代化有所作為。我們的民法學應當創建自己的體系,這不僅是因為我們所處的歷史傳統和文化積澱有其特性,我們的現實經濟及社會生活獨具特點,而且還因為,我們具有將輝煌的中華法系發揚光大的歷史責任。我們的民法學需要大量借鑒兩大法系的先進經驗,但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成為某些國家民法的簡單複製。人在天地間貴在自立,國家和民族貴在自強。我們的民法,也應當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自己的重要地位。作為民法學工作者,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應是為著這個目標而努力。 黃仁宇先生在《中國大歷史》一書中指出:“我們想見今後幾十年內是從事中國法制生活人士的黃金時代。他們有極多機會接受挑戰、儘量創造。”過去的十多年裡,我也曾在治學的道路上面對艱苦的生活和學習條件而產生彷徨,在那些難以忘懷的歲月裡,每次總是得到佟柔教授的教誨和鼓勵。當我在異國他鄉的時候,他每每去信,總是要我學成歸國,報效國家;而在他去世的前一天,和我作最後一次長談,也仍是堅信法治是中國的必由之路,民法的健全乃是法制建設的最重要內容。他勉勵我不論今後遇到多大困難,也要堅定地在民法學的研究道路上走下去。斯人已去,但先生的教誨和人格力量,使我得以克服各種困難,在充滿崎嶇的學術之路上咬緊牙關,走到今天。 我很慶倖的是,在近二十年的學習和治學生涯中,始終得到民法學界德高望重的前輩如謝懷栻先生、江平先生、王家福先生等提攜和鼓勵。本院高銘暄教授、曾憲義教授、王益英教授曾對我悉心栽培、熱情幫助,趙中孚教授在我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中也曾給予我不少支持,至於曾給過我各種熱情幫助的學術界前輩、同人及朋友,則實在是太多而無法一一列出,我只能在此對他們表示由衷的謝意。 本書的編輯大體採用年代順序,共分為四輯,第一輯從1984年至1990年;第二輯從1990年至1993年;第三輯從1993年至1996年;第四輯則從1996年至今。此書只是對前段工作的總結,今後將繼續編寫下去。本書中有數篇論文完稿於1991年以前,此次修改時,我又增加了一些注釋,某些注釋中所載的論著發表於1991年以後,特此說明。 最後要表達的是對法律出版社及其總編輯賈京平和編輯蔣浩、朱寧的感謝,他們冒著可能虧損的後果出此純學術的著作,其注重學術的精神及做法令人更有理由對中國學術的未來充滿信心。我也對在本書編輯中,曾對我提供許多幫助的姚輝副教授、王軼博士、鄧旭博士、石佳友、朱岩等人,表示感謝。 1998年1月15日於賢進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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