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社會的數據治理目標應是建立長期、可持續、互利互信的數據(含個人信息)分享與利用關係,然而以個人本位、個人控制和傳統權利規範模式(以"知情同意"為核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不僅難以實現真實有效同意,而且並未實際搭建起個人信息流通利用通道.個人信息數據是作為社會可利用資源的事實存在,除了信息主體利益之外,還存在使用者和公共利益代表者等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利益以及國家安全利益,因此不能將個人信息保護僅錨定在個人人格利益層面.目前,各國均已完成從保護到治理、從單向賦權到個人信息社會化利用的"數據利他主義"戰略思維轉型.信義義務是介於個人控制與強制共享之間的數據治理模式.信息主體應在可信任的環境中分享其個人信息,並由受託人憑藉其專業知識與能力來增強保護,使信息主體與處理者之間不平衡的權力關係因受託人的介入而趨向于平衡.本書既可作為學生、專家學者以及實務人員的拓展閱讀,也可以為政府決策部門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