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分成四大部分,分別是:(1)憲法基本理論,(2)基本人權,(3)政府體制,(4)違憲審查與憲法爭訟。
吳庚
學歷:
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經濟部科員,檢察官,臺大政治系副教授、教授,臺大法學院教務分處主任,臺大政治學系系主任,司法院第五屆及第六屆大法官
陳淳文
學歷:
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國巴黎第二大學公法研究所碩士、高等研究文憑(DEA)、法學博士
經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法律組助研究員,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合聘副研究員,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副教授,臺灣大學臺灣歐盟中心副主任,臺灣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所長
現職:
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暨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合聘研究員,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一、本次增訂係依憲政實務發展與法令變遷所作必要之修訂,所論及之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最新至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
二、憲法訴訟法自民國111年1月起正式生效後,隨即於民國112年5月進行小幅修訂;新修訂內容已將修法融入本書。又過去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x號解釋」的記述方式,至釋字第813號解釋正式劃下句點。自民國111年起,已改由「憲法法庭x年憲判字第x號判決」所取代。憲法法庭依據新法已作出多件裁判;其對於我國憲法訴訟之發展,具一定程度的引導作用。
三、增訂內容涉及變更解釋之部分,包括強制受刑人勞動或工作是否違憲?釋字第812號解釋變更釋字第528號解釋;法院強制敗訴者應公開道歉是否違憲?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變更釋字第656號解釋等,皆有增補。另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繼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後,再度對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資格表示意見;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則補充釋字第509號解釋等,亦有所著墨。
四、至於其他增訂部分,諸如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與採尿取證等涉及人身自由之保障;原住民族之認同與身分認定;辯護人之在場筆記權與搜索律師事務所;健保資料之使用;中央與地方權限爭執的萊豬案;農田水利會改制與延續轉型正義政策而生的公職年資並社團年資案。另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係憲法訴訟新制上路後首件暫時處分,同時也引發憲法法庭與各終審法院間的分工問題等,皆在增訂之列。
五、本版次改由三民書局出版,透過其專業出版團隊的協助,不僅讓增訂工作得以如期完成,更大幅降低本書可能出現之錯誤或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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