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中國公立高等學校法人制度研究》以高等教育學和《民法通則》等教育學、法學理論為工具,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為法規起點,對公立高等學校法人制度進行研究。從而探索出一條有別于行政管理的新的自我管理模式,為大學去行政化、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打下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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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立高等學校法人制度研究》是京師高等教育管理論叢之一。
目次
第一章 緒論一、高等學校法人制度研究的背景和意義二、高等學校法人制度研究的現狀三、主要研究方法四、研究思路與創新第二章 中國公立高等學校法人的基本內涵第一節 法人及其分類一、法人制度的歷史考察二、法人的概念三、法人的分類第二節 中國高等學校法人的內涵一、中國高等學校法人的歷史考察二、事業單位視角下的高等學校法人三、法律框架內的高等學校法人第三節 高等學校法人的性質一、高等學校法人的非營利性(公益)法人性質二、高等學校法人的事業單位法人性質三、高等學校法人的公務法人性質四、高等學校法人的學術組織特性第四節 高等學校法人制度的調節對象與法人地位的確立一、高等學校法人制度的調節對象——政府、社會、高等學校的關系二、高等學校法人地位確立標志——辦學自主權落實三、高等學校法人制度的重要意義第三章 中國公立高等學校法人的確立過程第一節 新中國成立後三十年高等學校法律地位一、1949-1956年高等學校調整二、1957-1976年高等學校地位三、撥亂反正與高等學校的恢復發展第二節 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高等教育改革一、《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與高校自主權的擴大二、《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與“五大改革”成效第三節 《高等教育法》出臺一、《高等教育法》出臺的背景二、《高等教育法》與高等學校法人地位的確立第四節 高等學校法人確立過程的幾點啟示一、“外力一控制”是高等學校法人發展的主體形式二、“自主一漸進”是高等學校法人發展的基本軌跡三、“制度一變革”是高等學校法人發展的歷史訴求第四章 中國公立高等學校法人發展的矛盾與困境第一節 理論上的困境與矛盾一、高等教育傳統理論的現實碰撞二、教育經濟學理論的現實困境三、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的舉步維艱第二節 實踐中的困難與沖突一、高等學校法人權利與政府行政權力的沖突二、高等學校法人與社會力量的沖突三、高等學校法人內部的困惑與矛盾第三節 困難與矛盾的原因分析一、現行法律與制度規定的不完善二、政府行政(事業)管理體制改革的不徹底三、政府在高等教育管理上的權能不適四、市場經濟條件下高等學校職能定位不明確五、高等學校法人產權的不明晰第五章 中國公立高等學校法人權利的構建第一節 政府管理權的應然范疇一、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宏觀把握二、高等學校辦學的中觀調整三、高等學校實踐中的微觀協調第二節 政府管理的應然機制一、規劃總體范圍,設定行動框架,保護學校自主權利二、運用經濟手段,發揮調控職能,引導高校自主發展三、加速高校立法,嚴格依法行政,實現教育管理“法治”四、完善中介機制,加強評估監控,規范高校辦學行為第三節 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的劃定一、學校章程的獨立制定二、發展規劃的總體設計三、機構設置與人事的自主配置四、教育教學的自主權利五、獨立的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第四節 高等學校自主權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一、出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配套規章和司法解釋二、建立高等學校自治法和權益保障法三、借鑒現代公司制度,建立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第六章 中國公立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的構建第一節 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的內涵一、法人治理結構的內涵與比較二、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特征第二節 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的實施框架一、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的內容:權利與權力二、放權與改革:高等學校法人外部治理結構三、制衡與建構:高等學校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第三節 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的運行機制一、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的運行機制二、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的保障機制三、高等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的制約機制結束語參考文獻後記
書摘/試閱
根據亞當·斯密的理想設計,市場經濟是自由、競爭、法制的經濟模式,在滿足理性經紀人假設、完全競爭市場、完全對稱信息三個前提之後,則構成了市場經濟。凱恩斯提出對自由放任進行干預的國家資本主義思想,從此形成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石。中國始于1979年的發展市場經濟的改革路線,經過完善、調整的幾個發展時期,作為基本經濟制度已經確立起來。這種基本經濟制度的建立,對中國具有一種革命性影響。它以一種無形的巨大力量調整著社會組織和個人的行為方向、活動方式,進而觸及和影響深層次的思想觀念、價值標準,整個政府、非政府組織都處于市場經濟力量的帶動、推動和牽動之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依據不同于計劃經濟的新的公、私領域的分野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重新劃分與定位。公、私領域劃分成為市場經濟運行必須解決的問題。然而,在經濟領域并不僅僅是公、私兩種領域的劃分,介于二者之間的準公共領域也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中組織存在的有效形式。高等學校就屬于處于公、私之間的準公共領域。問題是在現實經濟或政治活動中,省級政府、社會對高等學校沒有給予足夠的尊重,只是把它作為一個行為對象來看待。依據不同系統法律法規,來自于不同級別政府部門都有埋由對學校進行行政命令與社會干預,對高等學校的自主辦學帶來了強有力的沖擊。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原因是由于政府對高等學校在市場經濟中的位置沒有進行準確定位所致。其核心是由于高等教育產品的二重性(公益性、私益性并存)導致在主流意識形態領域缺乏清晰的終極性價值判斷,致使高等教育系統、高等學校復雜的職能便在多維視角下顯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