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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論(增訂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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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證券交易法論》係作者自1967年開始學習法律以來之心得,包含執業律師18年間處理證券案件之經驗累積,以及擔任教職30多年之教學心得,並參閱諸多學者著作學說、法院判決及立法理由,加以分析整理而成。
此次本書《證券交易法論》增訂12版,配合新修正之證券交易法條文及其相關規章全盤訂正,各章並分別獨立,自成一單元。除沿襲歷來既有之立論與基本架構外,並補充新內容,如第3章增加對於內部控制制度之探討;第23章則就證所稅之開徵事宜多所闡述,甚具參考價值,祈與讀者共同分享。

 

作者簡介

吳光明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奧地利維也納大學、德國慕尼黑大學、美國喬治城大學、美國威德恩大學、加拿大卡加利大學、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等訪問學者
榮獲2003年美國Fulbright獎學金
赴美參加美國仲裁協會之仲裁人教育訓練
榮獲2009年行政院國科會科技人才短期研究
赴美參加威德恩大學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ADR)訓練

經歷/
兼任教職(1979年起)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學務處課外組組長、總務主任
國立臺北大學主任秘書、法律專業研究所所長
律師(1975年至1992年)
專利代理人(1975年至1992年)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師考試專業訓練(2010年7月)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臺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理事長

兼職/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考試院出題與閱卷委員、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會講座、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仲裁法審訂編纂、法務部「仲裁法」修正委員、法務部「民法物權編」修正委員、新北市勞資爭議主任仲裁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財團法人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審議委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審議委員

著作/
物權法新論(2006年6月)
新物權法論(2009年8月)
民法總則(2008年6月)
動產所有權(2007年4月)
商事爭議之仲裁(2002年10月)
仲裁法之理論與判決研究(2004年11月)
證券交易爭議之仲裁(1998年9月)
國際商務仲裁理論與發展(2013年1月)
其他相關專論共八十多篇

 

法律是現代社會穩定發展基石之一;法律只有在適應社會之變化時,才具有生命力。法律文化係指人們對法律本身、法律機構、法律判決之制作者——例如法官、律師、檢察官,以及司法程序之各種知識、價值觀念、態度、信仰與期望之總和。法律文化反映了人們對靜態之法與動態之法之知識性認識,包括人們對法律之價值判斷,以及對法律實際運用之心理基礎。
證券法律因規範證券市場之管理,對整體社會經濟之發展,關係至鉅,更與廣大之民眾利益,息息相關,因而更需要與時俱進,以符合實際之需求。然而,由於法律文化之不同,各國無論證券市場之型態,或證券相關法制規章,自亦頗有差異 。
 一般而言,證券市場具有以下三個特徵:1.證券市場是價值直接交換之場所;2.證券市場是財產權利直接交換之場所;3.證券市場是風險直接交換之場所。因此,對於證券法規之訂定,咸認宜考量證券市場管理之彈性運作。從而我國證券交易法計僅183條,但管理我國證券市場之行政規章、行政命令以及自律規範等,則將近1,463種。茲為因應我國之法律文化,並提升證券市場之管理,有必要加強對我國證券交易法律之本土化之研究,特別是在維護資訊公平透明方面,尤應再多著力。
針對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徵收與否,本書前於第11版時即有所論述,且力主徵收有所不妥。2013年7月間,此一議題在爭議多時之後,終又重新修法,而有最新變革,故本書也特別在第二十三章中再加以闡述並補充。
今年8月1日起,我開始轉換跑道,一方面改為兼任教職,一方面則更致力著作,並廣泛參與法律實務工作。希望在法學領域中,永遠保有清晰之思維與客觀之見解,盼藉此能再創立人生之新起點。然因能力有限,論著之際恐仍不免有所疏漏,錯誤之處,敬祈各界不吝指正。



吳光明
於秀明路一段自宅研究室
2013年8月8日

 

目次

增訂十二版序
增訂十一版序
增訂十版序
增訂九版序
增訂八版序
增訂七版序
增訂六版序
增訂五版序
增訂四版序
增訂三版序
增訂二版序
初版序

第一章 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公司內部監控之權限分配與種類
第三節 我國獨立董事之規定
第四節 公司治理獨立董事制度
第五節 檢 討
第六節 結 語

第二章 證交法上之有價證券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有價證券之理論基礎
第三節 證交法對有價證券之定義及其特性
第四節 有價證券概念之檢討
第五節 有價證券之特殊問題
第六節 結 語

第三章 財務報告與內部控制之申報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資訊公開制度之意涵
第三節 內部控制制度之意涵
第四節 法令規範與責任
第五節 財務報告與內控制度申報之修正
第六節 結 語

第四章 公開收購股權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公開收購股權之法律性質與要約之特徵
第三節 公開收購股權之發展與特質
第四節 公開收購股權之利弊
第五節 對公開收購股權之規制
第六節 公開收購之條文規定
第七節 敵意併購
第八節 結 語

第五章 股東會委託書之管理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委託書之使用及其流弊
第三節 委託書之管理
第四節 委託書之新規範
第五節 結 語

第六章 證券商之管理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證券商之業務種類與職能
第三節 證券商之設立
第四節 經營證券商之規範
第五節 有價證券之承銷
第六節 證券違法行為之罰則
第七節 結 語

第七章 有價證券之私募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私募之意義及其優缺點
第三節 現行證交法私募制度
第四節 私募制度在證交法與公司法之比較
第五節 現今資本市場私募情況
第六節 結 語

第八章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櫃檯買賣中心之組織與職掌
第三節 櫃檯買賣中心之規範
第四節 櫃檯買賣制度概況與資訊揭露
第五節 結 語

第九章 證券交易所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證交所之功能與現況
第三節 證交所之組織
第四節 證券交易之安全網
第五節 證交所與證券商之法律關係
第六節 交易資訊公開化
第七節 主管機關之監督
第八節 結 語

第十章 有價證券之上市、上櫃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有價證券上市
第三節 公司申請上市之審查規定與審查項目
第四節 有價證券上市之法律性質
第五節 有價證券上櫃
第六節 結 語

第十一章 有價證券之買賣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證券買賣契約之要件
第三節 投資人與證券商間行紀之法律關係
第四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給付與交割
第五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實務問題
第六節 結 語

第十二章 證券信用交易之規範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我國證券金融事業發展史
第三節 法律依據
第四節 法律關係
第五節 投資人之保護與券商丙種墊款
第六節 結 語

第十三章 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制度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證券集中保管劃撥之背景與優點
第三節 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制度之沿革
第四節 我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制度之實務問題
第五節 全面實施款券劃撥制度與其特殊問題
第六節 結 語

第十四章 不法操縱行為之類型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操縱市場行為之定義與特徵
第三節 違約不交割
第四節 相對委託
第五節 連續交易
第六節 造成交易活絡之表象
第七節 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第八節 操縱行為之概括規定
第九節 增訂除弊機制
第十節 結 語

第十五章 內線交易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我國證交法內線交易之規定
第三節 適用範圍
第四節 規範主體
第五節 規範客體
第六節 法律責任
第七節 結 語

第十六章 歸入權之探討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歸入權之意義、立法目的、沿革及性質
第三節 現行證交法第157條規定之分析
第四節 歸入權之特殊問題
第五節 證交法第157條之檢討與修正建議
第六節 結 語

第十七章 證券爭議之仲裁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證券爭議仲裁之意義與其法律基礎
第三節 證券仲裁制度之設計
第四節 證券仲裁適用仲裁法
第五節 證券仲裁制度之特殊規定
第六節 現行證券法規相關規定之檢討
第七節 證券「強制仲裁」效力問題之探討
第八節 結 語

第十八章 反詐欺條款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證券詐欺之行為責任
第三節 證券詐欺之競合責任
第四節 美國證券法上之經驗
第五節 結 語

第十九章 證券會計師、律師之法律責任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法律依據
第三節 特別規範
第四節 證券會計師與律師之業務與法律責任
第五節 結 語

第二十章 庫藏股之探討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建立庫藏股制度之立法依據
第三節 庫藏股制度概述
第四節 庫藏股之特殊問題
第五節 違反法令之責任
第六節 結 語

第二十一章 證券市場投資人保護立法與評價以團體訴訟文化為中心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美國團體訴訟文化
第三節 我國團體訴訟制度
第四節 證券團體訴訟之本土化之問題
第五節 我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修正
第六節 團體訴訟與因果關係之推定
第七節 結 語

第二十二章 公司之董監等之詐害行為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民法第244條之詐害行為
第三節 證交法之詐害行為
第四節 其他相關規定
第五節 結 語

第二十三章 證券市場管理規範與課稅爭議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證券市場的管理
第三節 證券交易之規範行為
第四節 證券交易之法律適用
第五節 證券交易稅與證券交易所得稅問題
第六節 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再修正
第七節 結 語

第二十四章 證券犯罪與罰則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證交法之罰則
第三節 析述證交法第171條
第四節 證交法第171條加重刑罰之配套措施
第五節 結 語

第二十五章 證券投資損害民事訴權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證券民事訴訟之基本要素
第三節 民事訴訟請求權依據
第四節 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
第五節 美國對證券詐欺行為舉證責任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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