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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旺有一自有房屋,火旺將之出租給阿水,火旺能否要求該房屋及其所坐落土地的「房屋稅」及「地價稅」由阿水負擔?按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再者,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就租賃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所以火旺將房子出租給阿水,房屋稅原則上仍由火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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