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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制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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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制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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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國際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制研究》是一位國際私法青年學者研究知識產權爭議解決的特殊現象、特殊問題和特殊規律的學術專著。作者確定這一研究課題與兩個法律現象有關:一是晚近的民商事爭議解決的發展趨勢;二是知識產權與國際私法越來越緊密的關系。20世紀中後期以來,隨著社會矛盾的加劇和民商事爭議在類型與數量上的急劇增長,各國(特別是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都意識到,過分依賴訴訟這一傳統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不足以快速有效地定紛止爭并化解社會矛盾。于是,許多國家一方面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優化訴訟機制,另一方面,紛紛發展并充分利用包括仲裁、調解等在內的各種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建立多元化的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儼然已經成為趨勢。而且,在完善司法制度和促進多元化爭議解決的過程中,各國幾乎不約而同地意識到有必要對民商事爭議在一定限度內予以區分,為某些特殊類型的民商事爭議專門設定特別的爭議解決制度。由此,在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內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爭議解決專門化的趨向。

作者簡介

鐘麗,女,湖北棗陽人,法學博士。現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主要從事國際私法的教學和研究工作。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先後在《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歐洲研究》、《法學論壇》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十余篇。

名人/編輯推薦

《國際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制研究》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序 /1
內容摘要 /5
導言 /1
一、選題的背景 /1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3
三、對研究范圍的說明 /5

第一章 國際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制概述 /6
第一節 國際知識產權爭議的概念、性質和類型 /6
一、關于知識產權的兩個基本問題 /6
二、國際知識產權爭議的概念 /11
三、國際知識產權爭議的性質 /14
四、國際知識產權爭議的類型 /15
第二節 國際知識產權爭議解決的制約因素 /21
一、爭議的特點及其對爭議解決的要求 /21
二、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色彩及其對爭議解決的制約 /26
三、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及其對爭議解決的影響 /31
第三節 國際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制概說 /33
本章小結 /35

第二章 國際知識產權訴訟 /38
第一節 國際知識產權訴訟中的主要問題 /38
第二節 國際知識產權訴訟的專門化 /42
一、含義 /42
二、主要方法 /43
三、具體考察 /44
四、特點 /48
第三節 國際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司法管轄 /50
一、案件的表現形態 /50
二、傳統屬地管轄實踐 /52
三、當代跨境管轄實踐 /57
四、最近的退卻 /70
第四節 國際知識產權有效性和侵權案件管轄權的協調 /74
一、問題的緣起 /74
二、國家層面上的實踐 /78
三、歐洲法院的最新裁決及其影響 /85
四、將來可能的走向 /87
第五節 外國知識產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90
一、布魯塞爾公約 /條例機制下的承認與執行 /91
……
第三章 國際知識產權仲裁 /101
第四章 國際知識產權ADR /173
第五章 WIPO爭議解決體系 /192
第六章 國際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方式之比較及其運用機制 /230
第七章 中國涉外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制 /263
結語 /307
主要參考文獻 /309
後記 /329

書摘/試閱

(二)知識產權法的公法色彩及其對爭議解決的制約
由于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各國都十分重視設定知識產權的取得條件,而且一般都確定由特定的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對注冊性知識產權進行審批或登記。知識產權法因而具有了公法性規范。
關于公法和私法的區別標準,有利益說、從屬規范說、主體說、特別法規說(新主體說)四種觀點。?按照利益說,“以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盡管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利益保護重點在不同歷史時期出現過較大變化,但是國家、民族利益保護至上,同時并行保護私人利益的立場始終沒變。知識產權法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關注是其他民事領域所不能及的。?按照從屬規范說,“規范上下隸屬關系者,為公法;規范平等關系者,為私法”。而知識產權法同時調整以申請(取得)自由、利用自由、轉讓自由、許可他人利用的自由等反映了平權得以相互協作為特征的社會關系(民事關系)和以審查、批準、確認及對侵權的各種制裁等反映非平權的以管理與被管理或監控與被監控為特征的社會關系(行政關系)。?按照主體說,“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機關者,為公法;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均為私人者,為私法”。在知識產權法同時調整的兩種不同性質的社會關系中,其調整的行政關系主體一方代表著公權力,調整的民事關系中雙方都是私人主體。?按照特別法規說,“國家或機關以公權力主體地位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者,該適用的法律為公法;該法律對任何人皆可適用者,則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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