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金鑰匙系列·常見糾紛法律手冊(第3版):道路交通糾紛實用法律手冊6》緊扣需要,用豐富案例和疑難解答,幫讀者輕松掌握糾紛,解決法律知識;文本標準,所收錄的文件皆為國家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等正式文件,并標明公布文號及實施日期;內容實用,由專業人士精心編輯,通過圖表、應用腳注等方式為糾紛解決提供全方位信息;快捷有效,實用附錄和圖書內容完美搭配,有效避免讀者在解決糾紛過程中走彎路。
目次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圖
一 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4月30日)
機動車登記規定
(2008年5月27日)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09年12月7日)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2006年1月12日)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2004年11月22日)
相關復函
1.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關于如何認定城市道路以及收取城市占道費的范圍的請示》的答復
2.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車行道邊緣線有關問題的答復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問題的答復
典型案例
1.三亞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車隊訴彭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2.陳某某訴肖某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疑難問題
1.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應當如何處置?
2.哪些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
3.哪些情況下,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
4.機動車單方面原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等設施損毀的,可否不報警而駛離?
5.學員培訓中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6.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怎么辦?
二 道路交通安全 違法行為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2008年12月20日)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1996年9月25日)
交通行政復議規定
(2000年6月27日)
公安部關于下發《交通違法行為代碼》的通知
(2004年7月5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增加交通違法行為代碼的通知
(2005年8月23日)
公安部關于調整部分交通違法行為代碼的通知
(2007年2月9日)
公安部關于增加交通違法行為代碼的通知
(2008年7月29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交通違法行為代碼的通知
(2010年2月2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1日)
交通部運輸部關于加強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源頭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1年7月21日)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2011年9月19日)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違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1年10月12日)
公安部關于駕駛和乘坐小型客車必須使用安全帶的通告
(1992年11月15日)
關于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 GB 19522-2004)
(2004年5月31日)
典型案例
廖宗榮訴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隊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案
疑難問題
1.交通警察違規為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辦理登記的,如何處理?
2.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應當如何處罰?
3.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應當如何處罰?
4.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的,應當如何處罰?
5.交通警察違規為非法拼(組)裝的機動車辦理登記的,應如何處理?
6.偽造、編造或者使用偽造、編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如何處理?
……
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四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損害賠償
五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
六 保險理賠
實用附錄
一 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4月30日)
機動車登記規定
(2008年5月27日)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09年12月7日)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2006年1月12日)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2004年11月22日)
相關復函
1.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關于如何認定城市道路以及收取城市占道費的范圍的請示》的答復
2.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車行道邊緣線有關問題的答復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問題的答復
典型案例
1.三亞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車隊訴彭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2.陳某某訴肖某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疑難問題
1.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應當如何處置?
2.哪些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
3.哪些情況下,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
4.機動車單方面原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等設施損毀的,可否不報警而駛離?
5.學員培訓中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6.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怎么辦?
二 道路交通安全 違法行為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2008年12月20日)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1996年9月25日)
交通行政復議規定
(2000年6月27日)
公安部關于下發《交通違法行為代碼》的通知
(2004年7月5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增加交通違法行為代碼的通知
(2005年8月23日)
公安部關于調整部分交通違法行為代碼的通知
(2007年2月9日)
公安部關于增加交通違法行為代碼的通知
(2008年7月29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交通違法行為代碼的通知
(2010年2月2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1日)
交通部運輸部關于加強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源頭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1年7月21日)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2011年9月19日)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違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1年10月12日)
公安部關于駕駛和乘坐小型客車必須使用安全帶的通告
(1992年11月15日)
關于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 GB 19522-2004)
(2004年5月31日)
典型案例
廖宗榮訴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隊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案
疑難問題
1.交通警察違規為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辦理登記的,如何處理?
2.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應當如何處罰?
3.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應當如何處罰?
4.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的,應當如何處罰?
5.交通警察違規為非法拼(組)裝的機動車辦理登記的,應如何處理?
6.偽造、編造或者使用偽造、編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如何處理?
……
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四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損害賠償
五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
六 保險理賠
實用附錄
書摘/試閱
第十章復核
第六十六條:省級和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負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工作。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進行復核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第六十七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的復核申請後,應當及時向原辦案單位了解案件有關情況,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復核的,通知原辦案單位提交案卷材料,原辦案單位應當在五日內提交。
第六十八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復核後,應當作出復核結論。復核結論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復核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申請復核的主要事項、理由和依據;
(三)復核意見。
復核結論應當加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復核專用章。
第六十九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制作編號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在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注明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七十條:原辦案單位拒不執行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論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對原辦案單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按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行錯案追究。
第十一章處罰執行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五日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扣押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經調查確認需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扣押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押機動車駕駛證後,應當及時在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內將其機動車駕駛證狀態標注為扣押狀態。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發還的,應當自發還之日起三日內解除扣押狀態標注。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人民法院對機動車駕駛人的有罪判決書或者證明機動車駕駛人有罪的司法建議函後,將判決書或者司法建議函、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一并報送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
第六十六條:省級和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負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工作。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進行復核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第六十七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的復核申請後,應當及時向原辦案單位了解案件有關情況,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復核的,通知原辦案單位提交案卷材料,原辦案單位應當在五日內提交。
第六十八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復核後,應當作出復核結論。復核結論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復核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申請復核的主要事項、理由和依據;
(三)復核意見。
復核結論應當加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復核專用章。
第六十九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制作編號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在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注明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七十條:原辦案單位拒不執行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論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對原辦案單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按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行錯案追究。
第十一章處罰執行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五日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扣押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經調查確認需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扣押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押機動車駕駛證後,應當及時在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內將其機動車駕駛證狀態標注為扣押狀態。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發還的,應當自發還之日起三日內解除扣押狀態標注。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人民法院對機動車駕駛人的有罪判決書或者證明機動車駕駛人有罪的司法建議函後,將判決書或者司法建議函、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一并報送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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