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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第四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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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第四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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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干課程教材:民事訴訟法學(第4版)》是由西南政法大學的田平安教授在原書的基礎上進行的又一次修訂。編者在民事訴訟法領域積累了豐富的理論知識及實踐經驗,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主編的司法部統編教材《民事訴訟法學》榮獲第三屆部級優秀教材二等獎,主編的《民事訴訟法原理》榮獲司法部全國第二屆優秀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一等獎。全書就民事訴訟法概述、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中的法院、管轄、主體、財產保全和先于執行、民事證據制度、民事訴訟的普通訴訟程序、特殊訴訟程序、非訴程序、執行程序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等二十二個方面的基本問題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和基本的探討。本書充分反映了立法動態和最新理論研究成果,是一部學習民事訴訟法并實際應用民事訴訟法的優秀教科書。
作者簡介
田平安 男,重慶云陽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重點學科——訴訟法學科學術帶頭人,全國精品課程《民事訴訟法學》領頭人,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第三屆全國高校教學名師。著有《程序正義初論》、《民事訴訟證據初論》、《中國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學改革開放三十年》,主編本科生、研究生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證據法學教材30余本。其中,主編的司法部統編教材《民事 訴訟法學》榮獲第三屆部級優秀教材二等獎,主編的《民事訴訟法原理》榮獲司法部全國第二屆優秀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一等獎。先後在《法學研究》、《現代法學》、《中外法學》等刊物上發表論文80余篇,主持國家級、省部級、校級科研課題多項。其事跡被載入《世界名人錄》、《中國大學校長名典》、《當代法學名家》。
目次
■第一章 民事訴訟法概述
第一節 民事訴訟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
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學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概述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構成

■第三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三節 同等原則與對等原則
第四節 辯論原則
第五節 處分原則
第六節 法院調解原則
第七節 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節 檢察監督原則

■第四章 民事訴訟中的人民法院
第一節 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職權
第二節 法院對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三節 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的組織

■第五章 管轄
第一節 管轄概述
第二節 級別管轄
第三節 地域管轄
第四節 管轄權的異議和移送管轄
第五節 裁定管轄

■第六章 當事人
第一節 民事訴訟當事人概述
第二節 共同訴訟人
第三節 訴訟代表人
第四節 第三人

■第七章 訴訟代理人
第一節 訴訟代理人概述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的分類

■第八章 訴權與訴
第一節 訴權
第二節 訴的概念
第三節 訴的要素
第四節 訴的種類
第五節 反訴
第六節 訴的合并、分離與變更

■第九章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節 財產保全
第二節 先予執行

■第十章 訴訟費用
第一節 訴訟費用概述
第二節 訴訟費用的交納
第三節 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四節 司法救助

■第十一章 期間、期日與送達
第一節 期間、期日
第二節 送達

■第十二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概述
第二節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和種類
第三節 強制措施的種類及適用

■第十三章 民事訴訟證據概述
第一節 民事訴訟證據定義
第二節 民事訴訟證據分類

■第十四章 民事訴訟證據的立法種類
第一節 書證
第二節 物證與視聽資料
第三節 證人證言與訴訟參加人陳述
第四節 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第十五章 民事訴訟證明
第一節 訴訟證明與證明對象
第二節 證明責任
第三節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第四節 證據保全

■第十六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節 起訴與受理
第三節 審理前的準備
第四節 開庭審理
第五節 對案件審理中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六節 簡易程序

■第十七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概述
第二節 上訴的提起和受理
第三節 上訴案件的審理
第四節 上訴案件的裁判

■第十八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
第二節 再審案件的審理

■第十九章 法院裁判
第一節 法院裁判概述
第二節 判決
第三節 裁定
第四節 決定
第五節 調解書

■第二十章 民事非訟程序
第一節 民事非訟程序概述
第二節 特別程序
第三節 督促程序
第四節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程序
第一節 執行程序概述
第二節 執行措施
第三節 執行的一般程序
第四節 對執行過程中特殊情況的處置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一節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
第二節 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別規定
第三節 涉外仲裁
第四節 司法協助

■參考書目
書摘/試閱
1.案件的性質。案件的性質作為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案件的實體性質,就是將某些實體性質的民事案件規定由級別較高的人民法院管轄,如專利案件、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因涉及專門的技術而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二是案件的涉外性質,即規定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案件的簡繁程度。案件的簡繁程度,指的是民事糾紛發生或發展情節的簡單或復雜程度。簡單的民事案件通常由級別低的法院管轄,復雜疑難的案件則由級別較高的法院管轄。
3.案件的影響大小。案件影響的大小,指的是民事案件自身或審理結果所引起的社會反響程度以及影響的范圍。民事案件涉及的人越多、涉及的面越寬或涉及的法律問題越重大,影響就越大,其管轄法院的級別也就越高。影響不大的民事案件通常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
在訴訟實踐中,除少量的民事案件按照案件的性質和影響的大小確定級別管轄外,確定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通用標準是訴訟標的額。所謂訴訟標的額,就是當事人之間爭議標的的金額或價額。2008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標準,即《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以下簡稱《級別管轄標準》)。《級別管轄標準》體現出我國民事訴訟實踐中的級別管轄標準具有三方面的特征:?實踐中通用的級別管轄標準是訴訟標的額;?全國各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標準不統一,確定級別管轄的訴訟標的額大小與地方經濟的發展水平具有密切關系;?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同在本法院轄區的,其級別管轄的訴訟標的額高于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不在本法院轄區的級別管轄的訴訟標的額,例如,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都在北京市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為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而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北京市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級別管轄的訴訟額標準為1億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此外,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訴訟標的額與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不在本法院轄區的級別管轄的訴訟標的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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