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民間法文叢:清水江文書之法意初探》共八章。第一章清水江文書研究綜述,對清水江文書的搶救、整理和研究的現狀、進展、代表性成果、焦點、問題和研究方法進行簡要述評;第二章清水江之契約辨究與比較,全面、深入地研究了割木契、典契、借契、抵契、當契、佃山契、風水契約文書、佃田契和“清白字”等9類代表性文書的結構、類型、規范、功能和演變;第三章清水江文書與地方法制史,考察了木材交易的“當江”和牙帖制度,“會”和地方礦業制度的歷史演變;第四章清水江文書與法理,探討了清水江文書中神判正義觀念、權利觀念與表達、習慣權利,以及與梅因公式、大小傳統、法律近代化的理論勾連;第五章清水江文書與民法,探討了行為能力、買賣之債、民法法源、地役權和填補責任等問題;第六章清水江文書與婚姻家庭法,探討了改嫁、“協離”、退婚、合婚、“娘頭田土”、“轉娘頭”和分關;第七章清水江文書與訴訟法,探討了清代、民國詞訟判決中的習慣法適用、遵循先例、審判權主體、告奸策略、程序和成本;第八章清水江文書與立法,探討了林權確認的習慣法之立法完善、不動產登記制度完善之理路。
作者簡介
程澤時,男,1975年生于湖北省陽新縣。1993年畢業于湖北省陽新二中。1996年畢業于南昌水利水電高等專科學校水土保持專業,後在湖北省大冶市水利部門工作。2001年畢業于中共湖北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本科。2003年晉升為工程師。2005年畢業于武漢大學自考法律專業本科。2008年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2010年貴州大學經濟法學專業研究生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2010年8月起在凱里學院任教,從事清水江文書研究工作,貴州省“原生態民族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員。2010年起在貴州省宏強律師事務所做兼職律師。2005年獲“湖北省第十屆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三等獎和“黃石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論文)”二等獎;2003年和2005年兩次獲黃石市人民政府優秀社會科學優秀學術成果(論文)三等獎;1995年在迎接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寫給媽媽的話”全國性征文活動中獲青年組優秀獎。先後在《中國青年報》、《中國水土保持》、《求實》、《林業經濟》、《民間法》、《法學雜志》等報刊上發表學術文章20余篇。
目次
序
緒論
第一章 清水江文書研究綜述
第一節 清水江文書的搶救、整理之研究綜述
第二節 清水江文書的內容研究綜述
第三節 清水江文書的研究方法綜述
第二章 清水江契約之辨究與比較
第一節 “割木契”
第二節 清水江典契、借契、抵契、當契之辨
第三節 徽州佃山契與清水江佃山契之比較——兼論清水江佃山契的地域原生性
第四節 清水江佃栽山(杉)契之演變與法經濟學分析
第五節 錦屏陰地風水契約文書
第六節 清水江之佃田契辨究
第七節 清水江之“清白字”
第三章 清水江文書與地方法制史
第一節 清代錦屏三寨當江之“利權”考
第二節 “會”與“新縣制”、民國民法典
第三節 清水江之清代礦業習慣法
第四節 三寨木行“當江”與牙帖
第四章 清水江文書與法理
第一節 拈鬮、具陰狀與分配正義、校正正義
第二節 清水江文書與權利觀念之表達
第三節 清水江文書與梅因公式
第四節 清水江文書與大、小傳統
第五節 法律近代化與西法、中法之體用——兼談研究清水江文書的法律意義
第六節 “討字約”中的習慣權利——清水江之客(難)民、苗民的土地權利樣態
第五章 清水江文書與民法
第一節 清水江文書與民法典之前的“行為能力”
第二節 “先買為業,後買比為謀”與近代債法
第三節 清水江之漂流木與民法法源之演進
第四節 清代錦屏木材“放洪”糾紛與地役權問題——從錦屏加池寨的幾份林契談起
第五節 清水江文書中的“填補責任”
第六章 清水江文書與婚姻家庭法
第一節 改嫁、“協離”、退婚與合婚之字約
第二節 “娘頭田土”贈與之比較
第三節 “轉娘頭”:國家法和習慣法的沖突與調適
第四節 清水江之分關文書與家族、家庭財產制度
第七章 清水江文書與訴訟法
第一節 清代詞訟判決與習慣法——以錦屏亮江“永定江規”碑為例
第二節 山林糾紛判決中的“遵循先例”與判例法
——從民國錦屏山林糾紛“第一判決書”談起
第三節 民國錦屏審判權主體與法理“接榫”——從錦屏民事裁判文書談起
第四節 清水江糾紛解決機制之成本、程序
第五節 “盜則宜贓,奸則宜雙”與告“奸”策略——從八宗涉奸案“稟稿”談起
第八章 清水江文書與立法
第一節 林權確認的習慣法之立法完善
第二節 不動產登記制度完善之理路——主要以清水江文書為例
後記
書摘/試閱
(二)“清白字”次要的效力根據還包括權威
我們強調“理”是“清白字”的首要、內在的效力根據,也不應該忽視“理”既是客觀存在的,又是需要主體主觀認知的。不同的主體“講理”,有著不同的效果。權威講理,可能是“講一句頂他人一萬句”。苗族傳統社會中,理老(苗語Lillul理婁)、寨老(苗語Ghetvangl構昂)就是權威。理老負責財產、山林、婚姻等民事糾紛和械斗、群毆、兇殺、強奸等治安案件的“裁決”和“執行”。寨老是苗族村寨中負責主持制定和執行村規民約的年高德劭的長者。“改土歸流”之後,部分理老和寨老,或被地方官府委以鄉約或鄉正的職務,或以其他形式尊重他們的傳統權威地位。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黎平府龍里長官司,在給加池寨姜佐章的鄉約委任狀中,就認為“不有鄉耆,難以統率”,認為姜佐章“為人誠實,辦事公平”。推行保甲制之後,部分理老和寨老,被委任為牌首、甲長、保正、總社長和里正等職務。權威繼續得到加強。
在“清白字”中,常常就由這些民間的理老和寨老、半官方的鄉約、保甲長們,擔任中人講理。表現在“清白字”中,有“請中鄉約寨頭理問”、“伸鳴地方保甲”、“報地方首人”,等等。這些地方權威,是苗族社會的精英,精通“賈”、“理”和各種古理古規,能說會道,辦事公正,具有領袖氣質,在地方村寨具有馬克斯·韋伯所講的領袖式權威(Charismatic Authority)。由于清朝地方政府、民國政府繼續依靠他們治理村寨,并形成了制度化事實。乾隆元年(1736年)就下旨:“苗民風俗與內地百姓迥別,嗣後苗眾一切自相爭訟之事俱照苗例,不必繩以官法。”因而也具有某些傳統式權威(Traditional Authority)的特點。
另外,清代地方政府在清水江苗疆推行宗法制,也強化了宗族內部的族長、房長和長輩血親的權威。“親親、尊尊”的宗法制原則,也在清水江苗族侗族地區深入下去。體現在“清白字”,有“憑房族理論”、“憑親族勸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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