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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講座(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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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講座(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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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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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新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講座》以講座的形式系統、詳盡地講解了2012年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的各項制度,幾乎囊括了審判監督實務中的全部問題。具有以下特點:(一)強調立法本意,緊緊圍繞法律條文展開論述;(二)比對新法與舊法異同,客觀、理性評價修改內容;(三)注意總結審判經驗,將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緊密結合;(四)注意實務應對,依法解答申請再審和再審中的疑難問題。與一般民事訴訟法教材不同的是,本書最大的亮點在於其新穎性和實用性,詳細展示了審判監督程序各項規定的立法背景、淵源變遷、論爭過程、適用難點等方面的一手資料和最新研究成果,首次公開了多個典型疑難案例和相關調研素材,具有較高的指導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1978年至1984年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9月至2004年6月就讀於北京大學,獲博士學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成員。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院長。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先後被聘為司法部國家九五普法宣講團成員,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湘潭大學和國家法官學院的特聘教授、兼職教授、研究員以及碩士生、博士生導師。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著有《民事訴訟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等作品四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雜誌》、《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表論文百餘篇。.

名人/編輯推薦

《新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講座》不僅適合從事再審立案、審查和審理工作的法官以及從事一、二審審判工作的法官閱讀,也適合從事民事檢察工作的檢察官和廣大律師等法律實務工作者閱讀,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理論研究者、愛好者以及高校法學院師生研究、學習的參考用書。

我國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是建立在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基礎上的特殊救濟程序。相對于國外的再審制度,我國的審判監督制度內容更加豐富,程序更加復雜,運用更加頻繁,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與2007年的修法相比,本次民事訴訟法的全面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審判監督程序,在法律條文上做了更大調整,構建了更為科學、理性的訴訟制度。為了使廣大讀者能夠全面、深入了解和準確適用新的審判監督程序,我們特撰寫了此書。
本書以講座的形式系統、詳盡地講解了2012年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的各項制度。全書共分十講,涵蓋修法背景、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依職權再審、再審審查和審理、案外人權利救濟、檢察監督、再審裁判等內容,幾乎囊括了審判監督實務中的全部問題。
本書具有以下特點:(一)強調立法本意,緊緊圍繞法律條文展開論述;(二)比對新法和舊法異同,客觀、理性評價修改內容;(三)注意總結審判經驗,將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緊密結合;(四)注重實務應對,依法解答申請再審和再審中的疑難問題。與一般民事訴訟法教材不同的是,本書的最大亮點在于其新穎性和實用性。書中詳細展示了審判監督程序各項規定的立法背景、淵源變遷、論爭過程、適用難點等方面的一手資料和最新研究成果,首次公開了多個典型疑難案例和相關調研素材,具有較高的指導參考價值。
本書作者多年來一直從事人民法院審判監督改革和實務工作,具有較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江必新作為分管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等多個部門的院領導,積極推動民事訴訟法修改和審判監督制度改革,其提出的多條建議已經被本次修法所采納。孫祥壯博士和王朝輝博士均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資深法官,參與民事訴訟法的數次修改,并起草了數部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相關司法解釋,辦理了多起疑難、重大再審案件。
審判監督程序既規范再審,又制約影響著原審;審判監督程序的運行往往是當事人訴權、人民法院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權共同作用的結果;審判監督程序理論也是民事訴訟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本書不僅適合從事再審立案、審查和審理工作的法官以及從事一、二審審判工作的法官閱讀,也適合從事民事檢察工作的檢察官和廣大律師等法律實務工作者閱讀,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理論研究者、愛好者以及高校法學院師生研究、學習的參考用書。
民事訴訟法制度精密、運行復雜,審判監督制度更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最后一道訴訟程序。面對理論和實踐,立法和司法上的種種難題,本書作者所提出的觀點及解決方案也并非盡善盡美,且有待于實踐的進一步檢驗,誠望讀者批評指正。
叢書編輯委員會2012年9月

目次

緒論第一講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的修改概述第一節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再次修改的背景 過程一 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概述二 民事訴訟法審監程序修改之動因三 民事訴訟法審監程序修改之啟動四 兩高落實中央司改任務的情況第二節對2007年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修改的評估一 對於民事訴訟法修改的總體評價二 關於申請再審管轄的上提一級第三節2012年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修改的主要內容一 主要特徵二 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修改的十項主要內容第二講啟動再審的三個途徑第一節當事人申請再審一 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之基礎二 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之形成三 2012年民事訴訟法中的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四 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之實踐第二節檢察機關抗訴再審一 抗訴再審程序的法律特性二 我國抗訴再審制度的歷史淵源三 2012年民事訴訟法中的抗訴再審制度四 抗訴再審制度之改造方向第三節法院依職權再審一 法院依職權再審的存廢之爭二 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情況三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第三講申請再審管轄的設定第一節2007年申請再審上提一級的修改一 以解決申訴難為主要目標的修改二 關於解決申訴難立法修正的啟動三 解決申訴難的重要舉措:申請再審管轄上提一級四 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因素第二節2012年對上提一級微調的背景和經過一 是否需要修改上提一級問題二 修改方案的磋商三 立法方案的形成第三節對申請再審管轄適當調整的理解與適用第四講申請再審的提出與再審審查程序第一節申請再審的形式要件一 申請再審的受理條件二 再審申請書三 申請再審時當事人應當提交的必備材料及其補正四 申請再審案件的立案受理第二節申請再審審查程序一 審查再審申請的三種方式二 申請再審審查期限三 審查終結使用民事裁定書四 決定再審裁定書的署名以及中止原裁判執行的例外第三節審查階段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一 關於雙方當事人均提出再審申請的情形二 關於撤回再審申請三 關於終結再審申請的審查第五講民事再審事由第一節民事再審事由的設定原理一 法的安定性 既判力與再審二 民事訴訟法再審事由設置的共性第二節再審事由的明細化 法定化以及本次修訂內容一 再審事由的明細化 法定化二 關於細化第一款第二 六項再審事由的修改建議三 關於在第五項證據前增加主要二字四 關於刪除管轄錯誤事由五 關於刪除程序性兜底事由六 司法實踐中把握再審事由應注意的問題第三節對第一項再審事由的解讀一 對於再審新證據的認識二 關於審監程序司法解釋中的兩個條文三 對再審新證據的專題調研第四節對第二項再審事由的解讀一 認定事實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二 關於民事案件基本事實的範圍三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第五節對第六項再審事由的解讀一 關於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二 適用法律正確與否的不同解決路徑三 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錯誤事由的必要性四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解讀第六節其他再審事由的理解一 原判決 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二 原判決 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三 關於人民法院應調查未調查的再審事由四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五 關於當事人未合法參加訴訟的再審事由六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七 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八 原判決 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九 據以作出原判決 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六講再審審理程序第一節再審審理程序概述一 本次立法修改再審審理程序的建議二 關於本院提審 指定再審和指令再審三 關於再審審理範圍第二節再審審理中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一 關於開庭審理二 關於在再審審理中撤回再審申請 撤回抗訴以及撤回起訴三 關於終結再審訴訟四 關於無害錯誤以及對調解書再審後事由不成立的處理五 關於查清事實改判和發回重審第七講案外人權利救濟第一節案外人權利救濟的源流一 案外人權利救濟的路徑簡介二 相關國家的立法例三 審監程序司法解釋的規定和理解第二節對案外人權利救濟的方案與選擇一 2012年修法對案外人權利救濟的調研二 有關部門的立法建議三 立法修改方案的確定第三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理解與適用第八講檢察機關民事法律監督概述第一節法律監督與民事訴訟相關原則一 法律監督與依法獨立審判二 法律監督與當事人處分權三 法律監督與民事訴訟結構第二節兩高會簽文件出臺的背景及主要內容一 出臺背景二 主要問題及理解適用三 試行情況第三節法院糾錯先行,檢察抗訴斷後一 法院糾錯先行 檢察抗訴斷後模式建議的提出二 有限再審原則的確立三 對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的理解與適用第九講檢察監督案件的審查與審理第一節再審檢察建議的審查處理一 法律定位及價值二 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三 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四 對再審檢察建議的審查第二節對抗訴案件的審查程序一 抗訴書的製作二 對抗訴案件審查的依據三 審查形式和內容四 不能成為抗訴對象的案件五 申請抗訴期限第三節抗訴審查的後果一 裁定再審二 終結審查與不予受理第四節抗訴再審案件的審理範圍一 實務中的分歧及原因二 關於目前的共識第五節檢察機關抗訴權與再審庭審一 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二 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的職責第六節駁回申請再審裁定與抗訴再審一 駁回裁定的性質二 駁回申請再審裁定對抗訴再審案件的影響第十講再審案件的裁判第一節再審裁判的特點一 再審裁判面對更多複雜情況二 再審之後需要作出新的裁判三 再審裁判須對生效裁判作出評判第二節再審裁判的處理方法一 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情形二 再審中的法律條文適用三 再審裁判文書的製作要求第三節再審裁判改判的原則和標準一 關於再審裁判改判的原則和標準的討論二 關於再審改判的原則三 關於再審改判標準四 再審改判原則和標準的社會學意義附錄一典型案例案例一:依職權再審申請宣告存單無效案案例二:依職權再審申請破產清償案案例三:駁回申訴通知書案例四:裁定不予受理同一級人民檢察院重複提起抗訴案案例五:裁定終結抗訴再審訴訟案案例六:實質審查抗訴事由指令再審案案例七:再次抗訴再次指令再審案案例八:裁定終結審查抗訴案案例九:裁定不予受理對未生效裁判抗訴案案例十:在抗訴支持當事人請求的範圍內審理抗訴案附錄二相關法律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新舊條文對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007年10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012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審判監督程序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2001年9月30日).

書摘/試閱



二、立法萬粟的形成
盡管立法部門對于申請再審管轄上提一級調整的建議基本持不太贊成的態度,但是在2011年10月24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公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以下簡稱一讀草案)第40條中,原則堅持上提一級的同時,規定“發生在公民之間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我們認為,這實際上是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有的當事人不愿意到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特別是地域跨度較大的邊疆省區尤甚”的回應,也符合立法機關在修法過程中提出的對此可以“開小口子”的精神。
在立法部門基本否定“三個因素”作為上提一級劃線標準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繼續建議,增加“一審后當事人未上訴而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方案。主要理由是:(1)一審裁判后,當事人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預設的常規救濟途徑,提出上訴尋求救濟。在上訴預繳訴訟費用,而申請再審不預繳任何訴訟費用的國情下,應當限制當事人在無正當理由未提出上訴的,又選擇特殊救濟途徑的再審程序。(2)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往往涉及社會穩定問題。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此類案件,可以充分發揮原審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當地的優勢,同時與信訪等相關政策相互配套,充分依靠基層組織、充分依靠當地群眾,有利于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將不穩定因素解決在萌芽狀態,切實保障社會穩定。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述兩種情形方案,可以繼續磋商。
在最后階段,人大常委會工作部門基本吸收新增加的第二種情形,即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建議。最終,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l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三節對申請再審管轄適當調整的理解與適用
2012年再次修訂審判監督程序,是2007年對當事人申請再審訴權化改造的繼續和完善。對于申請再審管轄完善而言,主要是尋求理論和實踐的協調和平衡,做到糾錯的有效性、訴訟理論邏輯自洽性以及上級法院工作量適當的有機統一。不僅僅是要達到解決“申訴難”問題,還要解決“申訴亂”、“亂申訴”等在2007年修正后,民事訴訟法實施中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根據修訂后的規定,本條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第一,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這是立法賦予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規定。具體內容有三:
1.享有申請再審權的主體為案件當事人,即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
2.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的裁判為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一審裁判后未上訴的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判亦為生效裁判。對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的范圍,爭議較多的是一審未上訴而生效的裁判是否應賦予當事人通過申請再審進行救濟的權利。再審程序是一種特殊的救濟程序,是對原審裁判存在法定程序和實體錯誤的事后補救程序,除具有糾錯作用外,還同時具有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使命。再審程序實質上是維護生效裁判既判力及糾正錯誤裁判的有機統一或者說是一種平衡。它不同于通常意義上的訴訟程序。再審啟動過多必將破壞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穩定性、權威性。同時,本條雖然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再審申請,但并不是說所有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判決,通常是指通過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作出決斷的生效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享有申請再審權利。根據《民訴意見》的規定,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20號批復,認可當事人可以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申請再審。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再審事由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這意味著既可以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也可以申請再審。本次修訂民事訴訟法中,刪除了“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再審事由,這就意味著駁回管轄異議的裁定不能再成為申請再審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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