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立法任務】
第三條 【適用范圍】
第四條 【民事訴訟法的空間效力】
第五條 【涉外民事訴訟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 【民事案件審判權】
第七條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八條 【民事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 【調解原則】
第十條 【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原則】
第十二條 【辯論權】
第十三條 【誠實信用原則和當事人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權】
第十五條 【支持民事訴訟】
第十六條 【我國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
第二章管 轄
第一節級別管轄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節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訴訟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 一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管轄】 一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
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共同管轄】
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移送管轄】
第三十七條 【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管轄權轉移】
第三章審判組織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和人民陪審員權利】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重審和再審案件審判組織】
第四十一條 【合議庭的審判長的擔任】
第四十二條 【合議庭活動原則】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依法辦案】
第四章回 避
第四十四條 【回避情形】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提出時間和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回避決定權人】
第四十七條 【回避申請決定程序】
第五章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 【訴訟當事人】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第五十條 【和解】
第五十一條 【訴訟請求和反訴】
第五十二條 【共同訴訟】
第五十三條 【人數眾多且確定的共同訴訟】
第五十四條 【人數不確定的涉及多數人權益的共同訴訟】
第五十五條 【民事公益訴訟】
第五十六條 【民事訴訟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二節訴訟代理人
第五十七條 【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條 【委托代理人】
第五十九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程序】
第六十條 【變更和解除訴訟代理權限】
第六十一條 【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第六章證 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第六十四條 【舉證責任】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及時提供證據義務】
第六十六條 【證據收據】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
第三編執行程序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附錄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