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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問題專論(第二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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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問題專論(第二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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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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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海洋問題專論(第2卷)》繼續遵循《海洋問題專論》(第一卷)的選編宗旨,匯集了作者近四五年來研究海洋問題、海洋法原則和制度且公開出版的部分成果。內容包括海洋法的基礎、南海問題、東海問題及中國應對海洋問題的政策與法律制度。《海洋問題專論(第2卷)》收集有關上述基礎問題和國際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的成果,具有一定的前沿性。

作者簡介

金永明,男,浙江紹興人。現為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海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博士,理論經濟學博士后。研究領域:國際法,海洋法。1989年7月畢業于浙江工業大學電子工程系(工學士)。曾供職于浙江嘉興益友電器實業總公司、紹興電子管廠項目辦公室(主任)。1993年12月自費赴日留學。先后畢業于(京都)日本語中心,日本關西大學法學部(法學士),關西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法學碩士)。2001年5月起供職于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2005年畢業于華東政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2008年1月出站于上海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研究所理論經濟學博士后流動站。現任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中國海洋法學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國際法研究會理事。現為中國海洋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復旦大學日本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上海海洋大學海洋政策與法律研究所兼職研究員,長春理工大學兼職教授,中華能源基金委員會顧問。曾任廣島大學、香川大學、臺灣政治大學訪問學者。迄今,在國內外發表論文80余篇,文章50余篇,專著3部。主持完成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財團委托課題(2005—2006):《中國海洋政策與法制研究》;上海市哲學社會規劃辦一般課題(2006—2009):《東海劃界、資源開發爭端及相關理論與對策研究》;合作主持完成中國海洋發展研究中心重點課題(2008—2010):《日本海洋問題研究》。現主持中國太平洋學會學術研究工作委員會重大項目(2010—2013):《東海諸海島中有爭議島嶼的史地考證及相關問題研究》;主持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一般項目(2011—2013):《釣魚島問題解決思路與對策研究》。

名人/編輯推薦

希望《海洋問題專論(第2卷)》的出版對于我們進一步認識海洋法,解決海洋問題,有一定的助益,并能為我國推進海洋事業發展作出貢獻。

目次

專題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組織機構特質研究
論海洋法的歷史與發展趨勢
專題二專屬經濟區內軍事活動問題對策研究
海洋法的局限性
專題三論南海問題特質與海洋法制度
For order in South China Sea
How to resolve the South China Sea issue
May better sense prevail in sea disputes
專題四 南沙島礁領土爭議法律方法不適用性之實證研究
按國際法和平解決南海問題
“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新思路
中越海上問題達共識意義深遠
專題五 中美專屬經濟區內軍事活動爭議的海洋法剖析
專題六論南海問題法律爭議與解決步驟
專題七東海問題的海洋法分析
專題八批駁日本關于釣魚島列嶼領有權基本見解的錯誤性
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不容侵犯
中國應讓日本承認釣魚島歸屬存在爭議
中國應做細中日海洋談判準備
專題九 日本海洋戰略與海洋立法動向
專題十 中國海洋問題現狀與對策研究
中國海洋經濟發展的要義與法制建設
中國應盡快制定實施海洋基本法
中國海軍護航急需法制建設
部分專題英文摘要
科研成果
后記

書摘/試閱



四、中國解決南海問題的政策與原則
針對海洋問題的解決,我國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解決海洋問題的政策或理念。
(一)“擱置爭議,共同開發”面臨新挑戰
20世紀70年代鄧小平同志首先提出了“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方針,以解決中日釣魚島領土主權歸屬爭端。1984年又明確提出了“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解決南沙爭端的方針。
筆者認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政策的最低目標為擱置主權爭議,實施資源共同開發;其最高目標為最終解決領土爭議問題,所以,共同開發只是臨時擱置爭議,共同利用資源的手段。“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政策盡管當前不同程度地受到挑戰,但依然是我國解決包括南海問題在內的海洋問題的基本政策。因為該政策是符合當今國際社會的發展趨勢的,即和平與發展是時代的潮流,競爭與合作依然是主題,且合作多于競爭。而如何實施“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是擺在包括我國政府面前在內的重要任務。換言之,我國應就“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提出新的模式和方法,并進行試點,待積累經驗、條件成熟后,全面貫徹實施。
(二)構建和諧海洋理念
在中國人民海軍誕生60周年之際,我國根據國際國內形勢發展需要,提出了構建和諧海洋的倡議,以共同維護海洋持久和平與安全。構建和諧海洋的理念是我國國家主席于2005年9月15日在聯合國成立60周年首腦會議上提出構建和諧世界的理念以來在海洋領域的具體化,體現了國際社會對海洋問題的新認識、新要求,標志著我國對國際法尤其是海洋法發展的新貢獻。
21世紀被稱為“海洋”世紀。海洋及其資源的豐富性和海域的廣袤性,需合理開發利用海洋及其資源,以確保人類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供應,并通過合理規劃和經略海洋,可維護海洋安全,保障國家安全。但如上所述,我國今后的國家安全威脅將主要來自海上。所以,我國進一步加大海洋保護、維權力度勢在必行,且刻不容緩。因為我國管轄海域范圍不明;我國提出的主張并未被他國接納,例如,“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政策;我國的執法力量分散、力量薄弱,無法形成合力;我國的海洋意識淡薄;海洋政策與法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等。
可見,為確保國家發展戰略機遇期,維護國際和區域及周邊穩定,我國提出的構建和諧海洋理念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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