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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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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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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婚姻家庭法學》介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產生及發展歷史、立法體例、基本原則和法律措施,研究親屬制度、結婚制度、夫妻關系制度、離婚制度、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家庭成員關系制度、收養制度、監護制度、保護婚姻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法律救濟措施制度、涉外和涉港澳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內容。學習婚姻家庭法,對于學生培養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和法律意識,運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識解決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律問題、維護公民在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均具有重要的意義。

名人/編輯推薦

《婚姻家庭法學》是指調整婚姻家庭法關系的法律,此類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其涵義也不盡相同。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目次

前言
緒論
第一節婚姻家庭的基本原理及婚姻的歷史類型
一、婚姻與家庭
二、婚姻家庭關系與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節中國婚姻家庭立法的發展
一、中國奴隸制時代的婚姻家庭立法
二、中國封建社會的婚姻家庭立法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婚姻家庭立法
四、新中國成立前革命根據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五、新中國成立后的婚姻家庭立法
【復習思考題】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與婚姻法
第一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及其歷史類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
二、婚姻家庭制度類型的歷史沿革
第二節婚姻法的概念、調整對象、特征和功能
一、婚姻法的概念
二、婚姻法的調整對象
三、婚姻法的特征
四、婚姻法的功能
第三節婚姻家庭法的定位及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
一、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婚姻家庭法
二、作為民法有機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
三、民法體系中的婚姻家庭法
第四節國外婚姻法的歷史發展現狀
一、外國古代婚姻家庭法
二、近現代資產階級國家婚姻家庭法
三、社會主義國家婚姻家庭法
【復習思考題】
第二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及保障措施
第一節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定義及特征
二、婚姻自由的基本內容
第二節一夫一妻制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二、一夫一妻原則在我國的適用
第三節男女平等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二、男女平等的內容
第四節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一、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二、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三、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節實行計劃生育
一、計劃生育的概念及其意義
二、計劃生育的基本要求
三、應明確的問題
第六節夫妻、家庭成員的共同責任
一、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五、禁止家庭暴力
六、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復習思考題】
第三章婚姻法的適用范圍
第一節婚姻法的效力范圍
一、婚姻法的時間效力
二、婚姻法的空間效力
三、婚姻法的對人效力
第二節民族婚姻
一、民族婚姻的概念
二、民族婚姻的特點
三、《婚姻法》對民族婚姻變通規定的基本情況
四、民族自治地方對《婚姻法》的變通規定
第三節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內地的婚姻與收養
一、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內地的婚姻與收養的法律適用
二、華僑在內地的婚姻與收養
三、港澳同胞在內地的婚姻與收養
四、臺灣同胞在內地的婚姻與收養
第四節涉外婚姻與收養·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特征
二、涉外結婚
三、涉外離婚
四、涉外收養
【復習思考題】
第四章結婚
第一節概述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及要件
二、婚姻成立方式的沿革
第二節結婚的要件
一、結婚的積極要件
二、結婚的消極要件
三、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節結婚程序
一、概述
二、我國的結婚登記制度
第四節婚約和事實婚姻
一、婚約
二、事實婚姻
第五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一、概述
二、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
三、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婚姻
四、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
【復習思考題】
第五章婚姻效力
第一節概述
……
第六章離婚
第七章離婚效力
第八章親屬
第九章家庭關系
第十章收養
第十一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二、事實婚姻
(一)事實婚姻的概念與特征
事實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對稱。根據國內的婚姻法學界的通說,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有以下幾個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的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其他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的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形式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對事實婚姻的處理
在許多國家,對不符合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者,大多規定為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之一。但實際上,由于事實婚姻在世界各國均廣泛存在,考慮到婚姻關系的事實先行性,對事實婚姻在立法或司法中又往往網開一面。根據外國立法,對事實婚姻的處理主要有承認主義、不承認主義和限制承認主義三種態度。 第一,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即法律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承認其效力。
其依據是,婚姻應重事實輕形式,以有利于事實上已經存在的夫妻關系的穩定。英美的普通法婚即屬此類。它只要求婚姻的成立符合法定實質要件,即當事人有結婚能力、結婚目的、同居事實及夫妻身份的公開性,而不要求具備形式要件。普通法婚一旦形成,便與法律婚具有同等效力,須經離婚程序始得解除。當代英國法和美國14個州原則上承認普通法婚。
第二,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這種主張特別強調婚姻是一種要式行為和法律對婚姻的約束力,未經法律程序的婚姻為無效婚姻。雙方不產生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日本民法典》第739條規定:婚姻,因按戶籍法規定所進行的申報,而發生效力。不進行婚姻申報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第三,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法律為事實婚姻設定某些有效條件,一旦具備,事實婚姻便轉化為合法婚姻。有關條件主要有三種:一是達到法定同居年限或已懷孕、生育子女的;二是經法院確認;三是補辦法定手續。同時,一些國家也強調區分當事人善意或惡意的主觀條件。凡事實婚姻的雙方均為善意時,發生婚姻效力。一方為善意時,善意一方享有受他方扶養的權利,財產適用于夫妻共同財產制。凡事實婚姻的雙方均為惡意時,則不發生婚姻的效力,但子女得為婚生子女。
我國對事實婚姻處理是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制定的,經歷了從有條件承認、逐步不承認、完全不承認再到相對承認的發展過程。最高人民法院曾數次對處理事實婚姻作出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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