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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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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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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研究》是國內首部專題研究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的理論著作。作者姚兵以在北京、湖北和貴州三地未成年犯管教所和普通中學進行的問卷調查所獲取的數據為基礎,運用犯罪學、刑事政策和刑法規範法學的知識,採用實證研究、比較研究、規範分析等研究方法,系統探討了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的概念、現狀、生成、預防以及刑事處遇等問題。《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研究》結構嚴謹,資料翔實,實證研究方法的應用在國內同一領域達到領先水平。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團夥的組織結構、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的危險因子、生成模式和情境預防的研究,以及“組織未成年人犯罪”應從重處罰、未成年犯適用假釋制度不宜受犯罪性質的限制等立法建議,填補了國內研究的空白。

名人/編輯推薦

《未成年人團伙犯罪研究》結構嚴謹,資料翔實,實證研究方法的應用在國內同一領域達到領先水平。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團伙的組織結構、未成年人團伙犯罪的危險因子、生成模式和情境預防的研究,以及“組織未成年人犯罪”應從重處罰、未成年犯適用假釋制度不宜受犯罪性質的限制等立法建議,填補了國內研究的空白。

目次

第一章導論
第一節問題意識:動機與意義
一、當前的犯罪現象提出嚴峻挑戰
二、我國大陸地區的研究有待加強
三、研究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的意義
第二節研究設計:思路與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本章小結
第二章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的概念界定
第一節未成年人犯罪
一、學科分野中的未成年人犯罪
二、刑事一體化視角下的未成年人犯罪
第二節團夥犯罪
一、相關爭議概述
二、團夥犯罪辨析
本章小結
第三章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的現狀描述
第一節未成年團夥犯罪人的基本情況
一、文化程度:初中小學居多,教育水平有所提升
二、生活狀態:閒散未成年人較多,成為高危群體
三、犯罪年齡:犯罪高峰期集中,低齡化繼續發展
四、犯罪經歷:具備犯罪經歷者突出,且增長明顯
五、犯罪認知:大多是明知故犯,認知度顯著提高
第二節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的行為特徵
一、犯罪動機:多出於簡單動機,義氣心理更突出
二、犯罪預謀:臨時起意居多,但預謀性漸趨增強
三、犯罪類型:集中于傳統類型,搶劫犯罪更多發
四、犯罪手段:暴力性比較明顯,且表現更為強烈
五、被害情況:男性占多數,成年人和少年是主體
第三節未成年人犯罪團夥的組織結構
一、成員構成:半數團夥有成年人,部分被成年人操控
二、團夥規模:以中小型團夥為主,規模與危險成正比
三、團夥結構:成員交往比較密切,組織程度趨於嚴密
四、團夥活動:娛樂和不良行為多,團夥生涯影響深刻
本章小結
第四章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的生成
第一節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的危險因子
一、研究述評
二、變量測量
三、差異性檢驗
四、二元邏輯回歸分析
第二節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的生成模式
一、脫離傳統社會控制
二、形成不良生活方式
三、身處適合犯罪情境
本章小結
第五章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的預防
第一節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的預防策略
一、明確預防的維度
二、突出預防的重點
三、選擇預防的路徑
第二節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的社會預防
一、向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支持
二、通過立法明確教師的懲戒權
三、整治文化環境中的暴力資訊
四、加強社區內娛樂場所的管理
五、阻斷幫派對社區和校園的入侵
六、轉化未成年人脫離不良團夥
第三節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的情境預防
一、情境預防的理論基礎
二、未成年人團夥犯罪情境預防的實踐根據
三、未成年人團夥犯罪情境預防的具體展開
本章小結
第六章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的刑事處遇
第一節未成年人團夥犯罪與寬緩刑事政策
一、未成年人團夥犯罪的刑事處遇以寬緩為基調
二、轉化型搶劫罪的正確適用
三、設置未成年人犯罪假釋的特殊規定
第二節未成年人團夥犯罪與嚴厲刑事政策
一、未成年人團夥犯罪中也有嚴厲政策的適用空間
二、未成年犯罪人無期徒刑的合理適用
三、增加“組織未成年人犯罪從重處罰”的規定
本章小結
結語:研究限制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在筆者看來,之所以會出現上述認識,主要是由于當時我國的刑法學已有相當發展且影響廣泛,而犯罪學則處于起步階段,尚未形成獨立的學術品格,因此難免受到同是研究犯罪問題的刑法學的影響。不過,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研究的積累和深入,犯罪學的學科主體意識逐漸彰顯,主張超越刑法學的犯罪概念建立獨立的犯罪學犯罪概念的聲音開始占據主流。例如,王牧教授指出,犯罪學總要有自己確定的犯罪概念。犯罪既屬于法律范疇又屬于社會范疇,因此應當區分犯罪的法律概念和犯罪的社會學概念。在這種觀念的推動下,我國學者提出了犯罪學的研究對象(犯罪學上的犯罪概念)屬于“功能性犯罪定義”的看法。白建軍教授指出,犯罪學研究的對象不完全等于法定的犯罪,因為犯罪學使用的犯罪定義是功能性犯罪定義。功能性犯罪定義實際上是僅僅以嚴重社會危害性去劃分什么應當是犯罪、什么不應當是犯罪的一種尺度。按照這種尺度,犯罪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劉廣三教授認為,犯罪學上所研究的犯罪原因和預防并不僅限于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原因和預防,而且包括所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的原因和預防。一言以蔽之,犯罪學上的犯罪是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就是功能性犯罪定義的核心。關于犯罪學犯罪概念的外延。兩位學者的意見也一致:包括大部分法定犯罪,準犯罪(即那些不具有應受刑罰處罰性因而未被法定為犯罪卻具備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而應當作為犯罪來研究的行為),以及待犯罪化的犯罪(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法定為犯罪但尚未被法定為犯罪的行為)。
關于刑法學犯罪概念與犯罪學犯罪概念的差別,張遠煌教授進行了比較分析:對于犯罪的本質特征——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兩種犯罪概念服務于各自研究的特殊需要,是從自己的學科性質、研究任務、職能出發進行理解的。作為刑法學中的法定犯罪概念,對于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從“主客觀相統一”的角度予以揭示的,這決定了這種犯罪本質上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產物,是刑法界定(規范)社會生活的結果。而作為犯罪學中的事實性犯罪概念,對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淡化了統治意志和法律規范的“過濾”作用,在尊重犯罪的自然起源和犯罪對社會客觀危害的基礎上進行把握的。因此,犯罪學中的犯罪作為一種客觀存在,在抽象本質上,就是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在實踐層次上,就是指嚴重危害社會的應當由社會進行防范、控制的行為。由此,刑法學犯罪概念中的“違法性”要素,在犯罪學犯罪概念中,是作為被評價的對象而存在的;“應受刑罰處罰性”要素,則包容于犯罪學犯罪概念的“防范、控制”體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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