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導論
第一節貸款定價的界定
不同的研究者對貸款定價的定義有不同的表述。牛錫明(1997)指出:“貸款定價是銀行根據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從貸款的直接收益和間接收益兩方面與客戶協商確定貸款價格的行為。”該定義強調一筆貸款給銀行帶來的收益可以表現為直接收益和間接收益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為貸款利息收入(直接收益);另一方面,企業在銀行的派生存款可以降低銀行的資金成本,辦理結算可以增加手續費收入,開具保函可以增加保費收入(間接收益)。因此,牛錫明(1997)對貸款定價的定義突出了銀行與單個客戶業務往來的所有成本和收益,是銀行對客戶提供的全部金融服務的定價,而不只是該筆貸款的定價。
刑毓靜(2001)認為:“貸款定價是指通過全面核算貸款能夠給商業銀行帶來的各種收益、商業銀行為提供相應的貸款服務所需承擔的成本、貸款應該達到的目標收益等因素,對每一筆貸款確定有市場競爭力,能夠滿足銀行的盈利性、安全性要求的綜合價格的過程。”該定義與牛錫明(1997)的定義很相似,都考慮了銀行與單個客戶業務往來的所有成本和收益。不同之處在于刑毓靜(2001)明確提出了銀行的盈利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畢明強(2004)認為貸款定價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貸款定價僅指對特定的一筆貸款或貸款組合的價格確定過程。廣義的貸款定價除了確定價格的過程之外,還包括市場基準利率的形成、銀行定價策略的選擇、放款條件的制定、信貸市場的細分、風險管理、客戶關系維護等內容,也包括貸款定價的職能部門分工以及相關機制。”該定義中狹義的貸款定價與上述兩位研究者的定義相似,廣義的貸款定價過于寬泛,在定價的理論和方法上都難以進行進一步的研究。
趙美貞(2005)提出貸款定價通常有兩種含義:“一是指確定一筆或多筆貸款的整體價值,即一筆或多筆貸款債權(包括本金與利息)能以什么樣的價錢賣出去,即貸款出售前的貸款定價。這通常是在貸款發放之后,特別是在貸款成為有問題貸款之后,金融機構將貸款賣給其他金融機構或投資者時所要確定的價格。二是指如何合理確定貸款的價格即貸款利率,通常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之前,通過全面核算貸款能夠帶來的各種收益、為提供相應的貸款服務所需承擔的成本、貸款可能的違約損失、貸款應該達到的目標收益等因素,對每一筆貸款確定有市場競爭力,能夠滿足銀行的盈利性、安全性要求的綜合價格的過程。”趙美貞(2005)所指出的貸款定價的第一種含義實際上是貸款在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的確定,其中,也包括不良貸款的定價;第二種含義與刑毓靜(2001)的定義相同。
以上定義均從銀行收益、成本及銀行的目標利潤的角度對貸款定價進行了界定,從而使貸款定價的定義直觀易懂,然而,這些定義都忽視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貸款的風險溢價。①貸款的風險溢價實際上是貸款價格中最重要及最難確定的部分,也是理論界研究的熱點問題。
本書在分析銀行收益、成本及銀行的目標利潤的同時,將研究重點放在了貸款價格中信用風險溢價的問題上,鑒于此,本書給貸款定價所下的定義為:在綜合考慮貸款能夠給商業銀行帶來的各種收益、商業銀行為提供相應的貸款服務所需承擔的成本、貸款應該達到的目標收益及貸款風險溢價等因素的基礎上,對單筆或組合貸款確定有市場競爭力,能夠滿足銀行的盈利性、安全性及流動性要求的價格的過程。
第二節本書研究的范疇
一、本書研究的是一般性的貸款定價理論與方法
在商業銀行的實際業務中,貸款的種類有很多種,如工商企業貸款、房地產貸款、政府及事業單位貸款、個人貸款及同業貸款等。每種貸款價格的確定既具有共性,又各有特點。從研究的角度出發,本書將忽略掉另類貸款的個性,而主要研究一般性的貸款的定價理論與方法,從而得出一般性的結論。同時,由于貸款價格的構成中最重要也最難確定的是信用風險定價,故本書的重點將放在信用風險定價問題的研究上。一旦我們可以科學地計算出信用風險的價格,在此基礎上核算商業銀行的成本及確定銀行的目標利潤,就可以確定貸款的價格。
二、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研究中國商業銀行的貸款定價問題
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理論與方法已比較成熟,特別是貸款價格中關于信用風險的定價問題已研究得非常系統和深入。然而,西方發達國家對貸款定價的研究是建立在其經過多年發展的較健全的法律制度體系及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上的,中國目前并不具備這些基礎條件。最典型的例子是,當中國企業沒有還款能力時,企業違約,這與西方國家的企業行為相同;與西方國家的企業行為不同的是,當我們的企業有還款能力時,企業也有可能違約。因此,現階段照搬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理論與方法是行不通的,在目前的中國,貸款價格不僅僅取決于企業有沒有還款能力,還取決于企業在借款時及借款后有沒有還款意愿。本書試圖將還款意愿納入企業貸款價格的確定中,以建立更適合中國目前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的模型與方法。
三、動態地研究中國商業銀行的貸款定價問題
由于貸款定價的核心是風險溢價的確定,而巴塞爾資本協議是以風險量化和風險管理為中心,因此,貸款價格的確定必然受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影響。在其他條件均相同的情況下,接受巴塞爾資本協議的銀行與不接受巴塞爾資本協議的銀行對同一貸款對象的貸款價格是不同的。①這是因為巴塞爾資本協議要求將銀行應該具備的資本(監管資本)與銀行在業務擴張中承擔的風險(1988年考慮的主要是信用風險)聯系起來,在對銀行資產進行風險加權的基礎上,要求各國銀行的資本達到風險加權資產的8%的統一國際標準,因此,接受巴塞爾資本協議的銀行每發放一筆貸款,就必須為該筆貸款配備經濟資本,這對銀行來說就是成本。
巴塞爾資本協議自1988年頒布后,經歷了多次修訂與補充,其中最重要的補充是1996年的“關于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協議框架的補充規定”。199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進入全面修訂階段,2004年6月26日,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正式頒布,并于2006年年底開始在十國集團國家實施。②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催生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Ⅲ),2010年12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BaselⅢ,并要求各成員經濟體兩年內完成相應監管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工作,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監管標準,2019年1月1日前全面達標。
與BaselⅢ相對應,2012年6月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正式發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這一管理辦法自2011年著手起草,出臺前被修改多次,并多次公開征求意見,對實施新監管標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全面評估。該管理辦法將于2013年1月1日實施。管理辦法出臺后,中國將建立起統一配套的資本充足率監管體系。正常時期中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分別為11.5%和10.5%,這既與BaselⅢ的相關標準相統一,也與中國現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保持一致。管理辦法還設定了6年的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要求中國的商業銀行應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達到相關要求,并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
可以預見,新資本協議代表監管理論中的先進理念和發達國家商業銀行逐漸完善的風險管理最佳實踐,將會得到更多國家和地區的認可,新資本協議終將發展成為國際協議和國際標準。在這一大的背景下,本書擬分析執行BaselⅠ(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及執行BaselⅡ(2004年巴塞爾資本協議)和BaselⅢ(2010年新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的影響。
第三節結構與內容安排
本書的目的是在梳理國外關于貸款定價的理論與方法的基礎上,研究中國商業銀行的貸款定價及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的影響,緊緊圍繞這一主題,分七章進行論述。
第一章是導論,闡述了本書選題的背景及意義,分析、比較和界定了本書研究的基本概念,在分析和介紹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確定了本書的研究視角及研究方法。最后,規劃了全書的整體框架,指出了本書的創新及不足之處。
第二章是貸款定價的研究現狀和研究脈絡,從貸款定價、影響貸款定價的主要因素(信用風險的定價)及考慮策略性違約時的信用風險定價等三個方面進行了綜述,并指出了現有研究的不足及本書擬做的工作。
第三章是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的基本理論及方法,詳細闡述了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的基本理論:利率決定理論、信貸配給理論及資產定價理論,分析比較了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的各類方法,并對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的理論與方法進行了評價。
第四章是貸款價格中基準利率的選擇,由于銀行的貸款價格可分為基準利率及信用風險溢價部分,所以該章研究了現階段中國金融市場基準利率的選擇問題。在探討基準利率應具備的基本屬性的基礎上,對目前存在的多種利率進行了定性的比較研究,確定了SHIBOR、銀行間債券回購利率和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這三種可能成為市場基準的利率。在此基礎上,運用基于數據統計性質的非結構性方法――向量自回歸(VAR)對這三種利率進行了實證分析。
第五章是信用風險定價的結構化模型,詳細研究了Merton(1974)模型的基本思想及方法,并對Merton(1974)模型后續的一系列擴展進行了分析和歸類,在此基礎上,對結構化模型進行了評價。
第六章是基于還款能力、還款意愿的貸款定價模型,結合中國現階段的國情對商業銀行的貸款定價進行了分析,特別研究了企業還款意愿、還款能力對信用風險定價的影響。該章首先研究了企業的策略性違約問題,在此基礎上闡述了在中國進行貸款定價時研究還款意愿的重要性與必要性。隨后,給出了基于還款意愿的一個貸款定價模型,并使用MonteCarlo模擬對還款意愿的動態變化進行了描述。
第七章是基于資本監管要求和還款意愿的貸款定價研究。這一部分研究了巴塞爾協議的發展和其對信用風險的影響,以及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的影響的傳導機制,并在吸收Rafael和Suarez(2004)合理思想的基礎上,考慮了還款意愿對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的影響,并將還款意愿融入信用風險定價的結構化模型中,建立了資本監管下商業銀行貸款定價模型。最后,實證檢驗了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的影響。
第二章貸款定價的研究現狀和研究脈絡
第一節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的研究現狀
貸款定價并不是一個新話題,國外商業銀行很早就開始研究貸款定價問題。商業銀行貸款產品定價的具體方法很多,并且經歷了從簡單到復雜、從初級到逐步完善的過程。其間,金融工程、風險管理理論等相關理論和實踐經驗不斷推動著貸款定價技術向前發展。
就目前國外的大多數銀行而言,傳統的、常用的貸款定價模式主要有三種:成本加成模式、基準利率加點模式和客戶利潤分析模式。在國外商業銀行中,有的只采用單一的模式,如新加坡的貸款定價就采取基準利率加點的模式;有的采取三種兼而有之的定價模式,如美國的一些商業銀行根據不同客戶的需要采取不同的貸款定價模式。這些模式能否適用于利率市場化后國內商業銀行的貸款定價操作,尚需通過經驗數據予以檢驗。
近年來還出現了貸款定價的“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RAROC)方法和期權方法等。
RAROC方法是近十年來西方商業銀行廣泛采用的一種貸款定價方法,它是基于風險資本和違約率的定價方法,對它進行比較綜合的研究的有Bessis(1998)等。Saunders(1999)將RAROC方法用于信用風險的度量。
將期權定價理論用于有風險的貸款定價最早可以追溯到Merton(1974)的研究。Merton發現,銀行放出一筆貸款的收益狀況與賣出一個以借款企業資產為標的的看跌期權類似。以折扣貸款為例,假設企業不存在其他負債,企業取得貸款,相當于其所有者購買了一個看跌期權,執行價格為貸款本金,持有期為貸款期限。貸款到期時,若廠商資產價值低于貸款本金,則廠商所有者行使期權,以執行價格即貸款本金將廠商資產轉移給銀行,從而形成貸款損失,并且他認為如果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和企業資產價值的波動性可以直接加以度量,那么一筆風險貸款的價值、期權的價值以及貸款的利差就可以被計算出來了。因此,在一定的假設條件下,可以用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給貸款定價。
隨后由Hendershott和VanOrder(1987)及Kau和Keenan(1995)將Black-Scholes的期權理論應用到抵押貸款定價問題上,從而發展出了抵押貸款(主要指中長期抵押貸款)的定價方法。在他們的研究中,將提前支付和違約看成借款人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而實施的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