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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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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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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叢書:旅遊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緊緊抓住各類糾紛訴訟活動的每個流程,指明訴訟各個階段當事人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法官需要審查的內容,讓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更加流暢、高效。《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叢書:旅遊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分上下篇,內容包括糾紛訴訟指引、實務問題解答。

名人/編輯推薦

《旅游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給供相關法律學員參考閱讀。

書摘/試閱



【案例一】
旅行社在組織高海拔地區旅游時應盡的注意義務
——析薛某家屬與甲旅行社生命權糾紛一案
薛某是新鄉市一位退休老工人,已逾7旬,平時身體狀況良好,多次隨團參加戶外旅游。2006年11月21日,薛某與新鄉甲旅行社簽訂了一份河南省國內旅游組團合同,參加該公司組織的昆明、云南線十日游活動,并于當日向旅游公司交納了3560元的旅游費用。11月25日,旅行團從新鄉出發,而該旅行社未派人隨團陪同,11月29日,該團到達云南省麗江市玉水寨旅游區時,薛某突然死亡,經當地醫院確認為猝死。薛某的家屬遂將甲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相應損失。
【分析解答】
旅行社作為旅游活動的組織者,在給旅行者提供旅游服務的同時,也應及時告知旅游途中的應注意的相關風險,特別是旅行社組織游客到高海拔地區旅游,更應詳細告知風險,作出明確警示。而本案旅行社未全面正確履行該義務,也未派人隨團陪同,對薛某的損害后果負有一定責任。故法院判決甲旅行社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鏈接】
《民法通則》第106條
《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6條、第37條
【案例二】
特殊項目經營者對老年人的安全保障義務限度
——析張某與甲漂流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
2007年8月6日,張某(71歲)與家人、朋友一起到被告甲漂流公司購買了漂流門票,到達漂流碼頭時,漂流公司單位工作人員出示了《責任承擔書“三合一”表格》,該表格載明了乘艇人數、禁止漂流的人群(包括禁止年滿65周歲的老人乘艇)及免責條款(凡隱瞞實情者上艇漂流如出現任何意外,漂流公司概不負責)。張某之女在該表格上簽名后,張某等6位游客同坐一張橡皮艇開始漂流,橡皮艇由漂流公司護漂員操作。當橡皮艇劃出約300米遠時,因水流較急,艇上部分乘客為避水而移動,導致游艇嚴重失衡傾翻。護漂員當即將包括張某在內的乘艇游客救起,并送張桌至醫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的傷情為9級傷殘。由于張某與漂流公司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張桌訴至法院。
【分析解答】
對于漂流這一驚險、刺激的旅游項目,國家旅游局專門下發了《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經營漂流旅游的企業應明確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臟病、高血壓、癡呆病等病癥的患者以及孕婦、老人、小孩和殘疾人等不宜參加漂流旅游。”雖然,被告已“明確告示”禁止年滿65周歲的老人乘艇,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其作為旅游企業應盡的安全保障職責。首先,被告作為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漂流項目提供者,應當承擔比普通觀光旅游更高的注意義務,必須在安全上加強管理,避免損害游客人身和財產的事件發生。不能僅僅通過一紙文書告知游客相關安全內容,而應注意觀察準備上艇的游客,如果游客中有可能屬孕婦、老人、小孩、殘疾人等不宜上艇的人群,就應進一步確認其身份,并作好解釋說明和勸阻工作。其次,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的規定,被告以格式合同的方式,作出“凡隱瞞實情者上艇漂流如出現任何意外,漂流公司概不負責”的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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