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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評論(2012年第2卷總第22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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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評論(2012年第2卷總第22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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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評論(2012年第2卷.總第22卷)》研究範圍涵蓋中國刑法、外國刑法、比較刑法、區際刑法與國際刑法等方向。主要設“熱點研討”、“刑法學者”、“學術爭鳴”、“專題討論”、“對談刑法”、“司法實務”、“國際刑法”、“域外法治”、“刑法學者”、“動態與信息”等欄目。

作者簡介

吳漢東,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委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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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評論(2012年第2卷)(總第22卷)》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懲防專論中國打假:刑事司法的國際視角偽劣商品犯罪防控對策探析公司、企業社會責任的強化與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懲防兩岸關於“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刑事懲治與共同打擊犯罪論我國制售偽劣產品犯罪的修正與刑法適用偏差的糾正——以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適用為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若干構成判准一一基於預防性刑事政策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干問題研究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競合問題探析理論探索犯罪構成要件與刑事偵查立案跨越“李斯特鴻溝”——讀《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立法研究洗錢罪界限的比較分析——以兩岸四地洗錢和贓物犯罪的相關立法為視角……司法實務域外法治全國刑法年會

書摘/試閱



2.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問題
《刑法》第397條規定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雖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對《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案和玩忽職守案的立案標準分別作出了規定,但在理論界和實踐中,對是否可以對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定罪量刑標準作統一規定存在不同認識。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嚴格區分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定罪量刑標準,如果將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合并規定,實踐中可能會混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不利于打擊瀆職犯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可以將兩罪定罪量刑標準合為一個,理由:一是立法上將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并列規定,法定刑配置也完全相同;二是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行為方式上,兩者的主觀惡性沒有明顯不同;三是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界限模糊,實踐中很難區分。
筆者認為,將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定罪量刑標準合二為一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可行性。具體理由:第一,將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統一規定,并不是否認兩罪犯罪構成上的本質區別,而只是規定統一的入罪門檻和量刑幅度,因為《刑法》第397條對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作了并列規定,兩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實踐中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立案有時難以區分,規定統一入罪門檻既有利于及時立案,也不影響判決時根據案件情況準確定罪和在量刑上予以區別。第二,司法解釋中有將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犯罪合為一個罪名的情況,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規定的“食品監管瀆職罪”。第三,從瀆職案件辦理情況分析,統一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辦案影響有限,并且適當提高立案標準,但同時從嚴控制緩免刑,可以有效解決瀆職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比例過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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