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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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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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學教材.教學法規系列:學生常用法規全書(第13版)》原名為《大學生常用法律法規彙編》,最初由已故著名法學家謝懷栻先生提議編輯和審定。自2001年推出後,《現代法學教材.教學法規系列:學生常用法規全書(第13版)》受到廣泛的好評,每年均修訂再版。鑒於法科學生在學習法條的同時有必要掌握司法考試重點難點,2006年我社根據《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和《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對《現代法學教材.教學法規系列:學生常用法規全書(第13版)》予以第六次修訂,並更名為《學生常用法規全書》。
名人/編輯推薦
《現代法學教材?教學法規系列:學生常用法規全書(第13版)》中法學教育界的有識之士號召:法學教育必須重視法律法規的學習!應該培養學生運用法律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和法律職業人的思維!《現代法學教材?教學法規系列:學生常用法規全書(第13版)》收集了法科學生常用的178個法律文件,截至2013年3月15日,體現了最新的法律修改變化。
目次
一、憲法篇(一)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二)選舉、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10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2010年10月28日)(三)國家機構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年1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年1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04年10月27日)(四)特別行政區、民族區域自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五)基層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年12月26日)(六)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篇(一)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二)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10月26日)(三)行政覆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實施條例(2007年5月29日)(四)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7月24日)……三、刑法篇四、刑事訴訟法篇五、民法篇六、民事程序法篇七、經濟法篇八、商法篇九、知識產權法篇十、國際法篇(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十一、法律職業篇
書摘/試閱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二十六條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尚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第三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二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基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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