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在《法律思維導論》中,首先,制定法規範的內容之確定和推論過程,合乎邏輯地佔據了較大篇幅。在解釋方法問題上,恩吉施遵循著受薩維尼影響的傳統的方法準則(Methodenkanon),但他也同時正確評價了新的詮釋學觀點。一方面,對基於民主合法性的法律,法律者有服從的義務,另一方面,法律者總是面臨一些棘手的問題:如何“正確地”適用制定法,如何可以有責任意識地去續造制定法。
作者簡介
卡爾.恩吉施,1899年3月15日生于吉森(Giessen),1990年9月11日終于阿爾蔡的尼德-維森的卡爾.恩吉施(Karl Engisch)幾乎是20世紀的伴路人。1917年他完成高中學業後作為志願兵參加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從1918年至1921年,恩吉施在吉森和慕尼黑研習法學和哲學。在黑森完成法律候補文官見習後,緊接著,他在其父親的律師事務所裡工作了幾年,1929年在黑森隨沃爾夫岡.米特邁爾(Wolfgang Mitermaier)以那本刑法論著《刑法中故意和過失之考察》獲得教授資格。在其刑法著述,同時也在其方法-科學思維中,恩吉施另還極大坯受恩斯特.貝林(Ernst Beling)以及哲學家恩斯特.封.阿斯特爾(Ernst von Aster)的影響。
在于吉森、弗萊堡和慕尼黑任代理教授(Lehrstuhlvertretung)之後,1934年夏天,恩吉施受任前往海德堡接替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法哲學教席。當時,依據1933年4月7日的“重組職業公務員法”,拉德布魯赫被解職。但這並未損害拉德布魯赫與恩吉施之間的良好個人關係。1938年拉德布魯赫寫信給恩吉施:“您知道,對于我來說,失去了我的教席是多麼的痛苦,然而,我能想到,在那個位置上,沒有一個接任者比您更令我喜歡,對于我們之間一開始業已建立的和現在未中斷的良好關係,我感到高興”。1 在民族社會主義時代,恩吉施與新的法律秩序和政治體制保持著批評的距離。不同于大多數同僚,他沒有顧忌在其著述中繼續引用猶太作者(的作品)。在先拒絕了萊比錫、維也納和漢堡的聘任後,1953年恩吉施轉往慕尼黑大學。1967年他退休,1971年回到海德堡,自1972年起,由于一個名譽講席他與那裡的法學院聯在了一起。
目次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德文第九版編者序
德文第七版作者序
翻譯凡例
中德文文獻對照索引
德中文縮略語對照表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論法律規範的意義和結構
第三章 從法律規範中獲取具體的法律判斷,特別是推論問題
第四章 從法律規範中獲取抽象的法律判斷,法律規範的解釋和理解
第五章 法律規範的解釋與理解續篇:立法者還是制定法
第六章 法律者法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規範性概念,裁量。
第七章 法律者法續篇:填補漏洞和修正有缺失的法
第八章 從制定法到法從實用法學到法哲學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