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與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發布第四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2013年1月31日)
指導案例15號《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的理解與參照
指導案例16號《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貨輪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的理解與參照
【部門規章、部門規章性文件與解讀】
工業和信息化部
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2013年7月16日)
解讀《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2013年7月16日)
解讀《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與解讀】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2013年8月1日)
山東省專利條例(2013年8月1日)
【司法實務問題研究】
人事訴訟原理在婚姻審判中的適用——證據規則的適用及其延展
試論小額訴訟自認——以民事訴訟法修訂為背景
【新類型疑難案例選評】
原告陳朱法訴被告陳國民民間借貸糾紛案
[評析]債務人與保證人未經債權人同意達成債務轉移協議的效力
【最新立法、司法動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審議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改前后對照表(草案·二次審議稿)
書摘/試閱
(六)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安排適當的工作;因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并結清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其他費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辦理工作交接,歸還用人單位的生產工具、技術資料等財物;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與職工一方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集體協商主要采用協商會議的形式。
企業與職工一方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以及女職工、殘疾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