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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乾隆朝省級司法實踐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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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乾隆朝省級司法實踐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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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以清代的司法實踐為切片,圍繞各省級司法機構,以命盜重案為脈絡,剖析清代督撫處理案件的態度與作為。在地方行政和君臣關系的宏觀視野下,解釋各省地方司法制度與司法實踐。并以小見大,反映清代社會管理的風貌。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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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研究叢書:清代乾隆朝省級司法實踐研究》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緒論1
第一章清代司法機構概述與地方審級劃分
第一節清代中央司法機構及其職能
第二節清代省級司法主體及其職能
一、總督、巡撫
二、布、按兩司
三、提督學政
四、提督、總兵司法職能初探
第三節清代地方審級劃分的再思考
一、議駁類刑部黃冊對四層審級主體地位的獨特證明
二、山西雁平、河東等道之審轉作用的動態調整過程
三、湖南鳳凰等直隸廳州案件審轉的頻繁變化和相對穩定性
第二章自理詞訟:督撫等員對小民越訟和州縣積案的態度與作為
第一節學界對州縣詞訟審理方式的主要觀點
第二節外省州縣自理詞訟塵積的普遍性事實
一、州縣詞訟塵積的直接例證
二、命盜大量積案的佐證材料
第三節撫司等員處理小民越訟案的復雜態度
一、張力:洞悉積案和嚴斥越訟
二、合力:處理結果和批詞基調
第四節督撫兩司對州縣詞訟積案的解決之道
一、強化監管州縣循環簿冊
二、酌量變通農忙停訟成例
三、努力探求正本清源之道
第三章徒流執行:督撫等員與案犯的遞解、在配管理及查拿脫逃
第一節逐級審轉:清代徒刑以上案件基本審判制度
第二節遞解途中:案犯如何脫逃以及各省應對之策
一、徒流案犯成功脫逃誘因
二、直省地方防范應對之策
第三節在配管理:督撫等省級大員與因時因地制宜
一、安插:昭重苗疆的典型例證
二、謀生:外省督撫的解決方案
第四節君臣之間:查拿逃遣過程中的乾隆君臣關系
第五節理想與現實:清代流放刑罰制度性瓶頸簡析
第四章死刑監候:行政實踐與君臣關系雙重視角下的外省之秋審
第一節外省秋審的簡要程序
一、地方秋審程序
二、中央覆核程序
第二節行政范疇下的省級秋審實踐
一、時間與撫司的立場差異
二、督撫對囚犯解省的實踐
三、老緩們年復一年的過程
四、乾隆二十七年江西個案
第三節秋審諭旨中的乾隆君臣關系
一、秋審諭旨迭降及其要害
二、外省督撫回應及其要害
三、乾隆皇帝的洞悉與惆悵
第五章監獄內外:透析外省督撫與乾隆皇帝君臣關系的特殊場域
第一節監斃
一、外省督撫的例行題奏
二、乾隆皇帝的種種質疑
三、督撫大員的集體否認
四、乾隆上升到吏治高度
五、提禁司監的良苦用心
第二節班房
一、班房危害的各種描述
二、乾隆以小見大的邏輯
三、恭順之下的集體否認
四、一仍其舊的五十四年
五、“未必不陽奉陰違”
第三節越獄
一、兩江越獄案中的乾隆君臣關系
二、山東越獄案中的乾隆君臣關系
第六章兩者之間:地方行政和君臣關系雙重視角下的刑名與錢糧
第一節刑名經費
一、秋審費用及資金來源
二、監獄費用及資金來源
三、保甲、捕盜等項需費
四、湖南刑名經費之個案
第二節銅錢私鑄
一、私鑄問題的嚴重性和應對措施概述
二、從私鑄到私銷的要害及督撫的回應
第三節捐贖事宜
一、制度沿革和清代捐贖基本標準
二、布按兩司在捐贖程序中的作用
三、督撫捐贖奏折的格式及其要害
四、江蘇省朱日冉捐贖案的軒然大波
結論
附錄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對于以上種種弊端,外省督撫等省級司法主體多各就地方情形積極應對,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
湖南按察使嚴有禧在乾隆三十年(1765)提出,分別軍流案犯的不同秉性解決其謀生問題。具體涉及四種情況:其一,如系良民過誤獲罪,且有資財手藝可以營生,應交給保甲地方收管。其二,如無資財手藝而年力精壯稍知畏法者,分撥各衙門,充當水草、轎傘夫役,交給班役管束,給發飯食工價。其三,如屬賦性桀驁,所犯又系積匪竊賊,務須加謹防范,有驛州縣發站當差,無驛州縣設立公所羈縻,專人管守,早放晚收,以供役使,仍酌給衣食養贍,免致饑寒遠逃。其四,如系老邁殘廢,即撥人養濟院,給予孤貧口糧,責成丐頭管理。每逢朔望,概行傳集赴縣點卯。以上分別辦理,使得典守各有專責,軍流沒有疏脫之虞。不難看出,該辦法除了分類更為詳細之外和定例并無太大區別,并不能從源頭上解決孤貧口糧供應有限、衙門夫役需求有限以及保甲監管不力等根本問題。
對于新疆改發內地及積匪猾賊等重犯,云南、湖南等省的共識是在嚴密防范的同時官為捐備口糧,收入官所嚴加看守,同時堅固鎖鏈,而不能如同尋常軍流人犯一樣發交鄉保管束。其中,云南鑒于改發人犯解滇眾多以及在配脫逃者甚多的局面,乾隆五十二年(1787),按察使王懿德認為“與其嚴事后之法,何若立先事之防”,以求同時預防重犯作奸犯科和在配脫逃的問題:
應請嗣后,改遣人犯令該州縣,于前撥給閑房數間,均收入官所撥差看守,責成捕官每日旦晚點卯次。內中如有積猾性成、情形兇惡者,即制造鐵槍,令其永遠系帶,使該犯等不能出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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