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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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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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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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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編寫,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擔任主編,根據2013年8月30日最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撰寫釋義,詳細講解《商標法》條文的相關問題,并附有該法草案、修正案及歷次修改審議報告、調研報告等立法資料。

作者簡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即人大法工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之一。受委員長會議委托,主要從事立法,修法,廢止法律等方面研究工作和常委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郎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名人/編輯推薦

權威機構專家編寫,法律釋義標準版本。

目次

第一部分緒論
商標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內容
第二部分釋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商標主管部門)
第三條(注冊商標及其分類、保護)
第四條(商標注冊)
第五條(注冊商標共有)
第六條(商標強制注冊)
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和商品質量)
第八條(商標的本質特征和構成要素)
第九條(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的原則)
第十條(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第十一條(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及顯著特征的取得)
第十二條(三維標志商標的限制)
第十三條(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
第十四條(馳名商標認定)
第十五條(禁止惡意搶注)
第十六條(地理標志)
第十七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
第十八條(商標代理)
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商標代理行業組織)
第二十一條(商標國際注冊)
第二章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商標注冊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三條(核定使用范圍之外需另行申請)
第二十四條(改變標志需重新注冊)
第二十五條(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國際展覽會中的臨時保護)
第二十七條(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規則)
第三章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二十八條(初步審查)
第二十九條(說明或者修正)
第三十條(駁回申請)
第三十一條(申請在先原則)
第三十二條(保護在先權利和禁止惡意搶注)
第三十三條(商標異議程序和核準注冊)
第三十四條(駁回申請的救濟程序)
第三十五條(商標異議的處理程序)
第三十六條(決定的生效時間、權利取得時間及其效力)
第三十七條(及時審查)
第三十八條(更正)
第四章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九條(有效期)
第四十條(續展手續)
第四十一條(變更)
第四十二條(轉讓)
第四十三條(使用許可)
第五章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四十四條(違反絕對拒絕注冊理由的無效程序)
第四十五條(違反相對拒絕注冊理由的無效程序)
第四十六條(無效審查決定、裁定的生效)
第四十七條(商標無效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商標使用)
第四十九條(注冊商標的撤銷)
第五十條(一年內不予核準)
第五十一條(違反強制注冊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不當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法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撤銷決定的救濟程序)
第五十五條(撤銷決定的生效及其效力)
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保護范圍)
第五十七條(商標侵權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將商標用作企業字號)
第五十九條(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限制)
第六十條(商標侵權的處理)
第六十一條(商標侵權的查處和司法移送)
第六十二條(工商部門的職權及中止查處)
第六十三條(商標侵權的賠償數額)
第六十四條(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六十五條(訴前臨時措施)
第六十六條(訴前證據保全)
第六十七條(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規范)
第七十條(工商部門的內部監督)
第七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費用)
第七十三條(施行日期及效力)
……
第三部分附錄

書摘/試閱



3現場檢查權。即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當事人涉嫌從事侵權活動的場所,包括涉嫌從事侵權行為的生產加工場所、經營場所,商標標識的印制、銷售場所,商品及商標標識存放場所等。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派人進入上述場所并進行檢查,以查明事實,掌握證據。對于與當事人的侵權行為無關的住所及其他場所,不得實施現場檢查。
4物品檢查權及查封、扣押權。即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是指對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產品及其包裝、商標標識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對該物品進行檢驗,以查明該物品是否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所謂查封,是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張貼封條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將侵權物品就地予以封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啟封、轉移或者動用。所謂扣押,是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侵權物品移至他處予以扣留封存。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對當事人的影響很大,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決定采取這一措施時一定要慎重,必須在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的情況下,才能采取這一措施,不能憑主觀猜測或者僅憑他人舉報就采取這一措施。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根據檢驗、鑒定結果及時作出進一步的處理。發現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當的,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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