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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口袋書系列·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法律版)》內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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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一 全面收錄指定法規18件
功能二 “*”標注最新增補法規2件
功能三 突出標未重點法條41組
功能四 精選2002-2013年典型真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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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書摘/試閱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堡”,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第四十五條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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