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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證券監管法規彙編(中英文對照本)(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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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證券監管法規彙編(中英文對照本)(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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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選取了歐盟證券監管領域9項重要法律文件進行翻譯。這9項法律文件是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根據歐盟委員會《金融服務行動計劃》(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 FSAP)和《萊姆法路西計劃》(Lamfalussy Process),于2003年至2009年間針對歐盟內證券市場“招募說明書”、“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發行人透明度”、“評級機構監管”四大問題所發布的指令及修訂。這些指令是當前歐洲證券監管在相關領域的基本原則和規則,旨在協調歐盟各國的有關監管制度,推進歐洲資本市場一體化進程。總體而言,這些指令使歐盟證券市場的運行和監管達到了全新的水平。

作者簡介

總譯校:
沈四寶,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系,獲碩士和學士學位。1981年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深造,兼備深厚的中西方法學理論基礎,尤其在國際商法領域有較高造詣。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上海大學法學院院長,擔任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部委員、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仲裁法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大學仲裁與ADR研究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專家咨詢員。2006年獲教育部頒發的“國家級教學名師獎”,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審校人員:
郭靂,北京大學法學院院聘教授,康奈爾大學客座教授、范德比爾特大學訪問學者、德國洪堡基金會學者。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后,畢業于北京大學和哈佛大學。具中國、美國紐約州律師資格。出版《中國銀行業創新與發展的法律思考》、《美國證券私募發行法律問題研究》、《信用征信法律框架研究》等中英文專著及論文,主編Peking University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習超,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中山大學法學學士,英國倫敦大學法學碩士、博士。兼任中國商法學法學碩士課程主任、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洪艷蓉,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廈門大學國際法(國際經濟法方向)博士,北京大學金融法博士后。中國執業律師,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中國證
券法學研究會理事。著有《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房地產金融》(第2版)(合著)等書。
翻譯人員:
瞿乃明,法國巴黎高等翻譯學校翻譯學碩士、法國巴黎第九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碩士、臺灣大學經濟學學士,北京優筆客翻譯中心總經理。主要翻譯作品有《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中國證監會2011年年報》、《美國商品交易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自身組織與通用規章》、《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等。
艾飛,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2007年通過中國司法考試,北京優筆客翻譯中心質量經理。主要翻譯作品有《美國商品交易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自身組織與通用規章》和《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等。
區欣,波蘭什切青大學伊拉斯謨世界(Erasmus Mundus)碩士課程班學習歐盟法,中山大學西方哲學碩士,北京優筆客翻譯中心專職譯者。主要翻譯作品有《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法規匯編》和《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等。
李芬芳,臺灣大學外國語言與文學學士,北京優筆客翻譯中心兼職譯者。主要翻譯作品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中譯英)、《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中譯英)、《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中譯英)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自身組織與通用規章》等。

名人推薦

陳東征編著的《歐盟證券監管法規匯編(中英文對照本)》選取了歐盟證券監管領域9項重要法律文件進行翻譯。這9項法律文件是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根據歐盟委員會《金融服務行動計劃》(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 FSAP)和《萊姆法路西計劃》(Lamfalussy Process),于2003年至2009年間針對歐盟內證券市場“招募說明書”、“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發行人透明度”、“評級機構監管”四大問題所發布的指令及修訂。這些指令是當前歐洲證券監管在相關領域的基本原則和規則,旨在協調歐盟各國的有關監管制度,推進歐洲資本市場一體化進程。總體而言,這些指令使歐盟證券市場的運行和監管達到了全新的水平。

目次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第2003/71/EC號指令
第一章總則
第1條宗旨與范圍
第2條定義
第3條公布招募說明書的義務
第4條公布招募說明書義務的豁免
第二章招募說明書的編制
第5條招募說明書
第6條與招募說明書相關的責任
第7條必不可少的信息
第8條不包含的信息
第9條招募說明書的效力、基本招募說明書與注冊文件
第10條信息
第11條以引用的方式納入
第12條由多份獨立文件組成的招募說明書
第三章招募說明書的批準與公布安排
第13條招募說明書的批準
第14條招募說明書的公布
第15條廣告
第16條招募說明書的補充文件
第四章跨境要約和交易準人
第17條歐共體招募說明書批準的范圍
第18條通知
第五章語言的使用以及在第三國成立的發行人
第19條語言的使用
第20條在第三國成立的發行人
第六章主管部門
第21條主管部門的權力
第22條職業保密和主管部門之間的合作
第23條預防措施
第七章實施細則
第24條委員會程序
第25條罰則
第26條行政訴訟權
第八章過渡規定和最終條款
第27條修正
第28條廢止
第29條轉化
第30條過渡規定
第31條審評
第32條生效
第33條對象
附錄一招募說明書
附錄二注冊文件
附錄三證券說明
附錄四摘要說明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第2008/11/EC號指令
第1條修正
第2條生效
第3條對象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第2003/6/EC號指令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19條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第2008/26/EC號指令
第1條修正
第2條生效
第3條對象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第2004/109/EC號指令
第一章總則
第1條宗旨與范圍
第2條定義
第3條證券市場的一體化
第二章定期披露的信息
第4條年度財務報告
第5條半年度財務報告
第6條中期管理說明書
第7條職責和責任
第8條豁免
第三章持續披露的信息
第一節 大額持股信息
第9條關于購買或處置大額股份的通知
第10條購買或處置大額表決權
第11條
第12條大額持股的通知和披露程序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額外信息
第二節 獲準在受監管市場交易證券的持有人信息
第17條對股票獲準在受監管市場交易的發行人的信息要求
第18條對債務證券獲準在受監管市場交易的發行人的信息要求
第四章一般義務
第19條母國的控制
第20條語言
第21條查閱受監管信息
第22條指引
第23條第三國
第五章主管部門
第24條主管部門及其權力
第25條職業保密和主管部門之間的合作
第26條預防措施
第六章實施細則
第27條委員會程序
第28條罰則
第29條行政訴訟權
第七章過渡規定和最終條款
第30條過渡規定
第31條轉化
第32條修正
第33條審評
第34條生效
第35條對象
歐盟委員會第2007/14/EC號指令
第1條標的事項
第2條選擇母國的程序性安排
第3條半年度非合并財務報表必不可少的內容
第4條重大關聯交易
第5條通常的“短結算周期”的最長時長
第6條主管部門對做市商的控制機制
第7條交易日日歷
第8條須作出大額持股通知的股東以及《透明度指令》第10條所述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
第9條發出通知的人理應知悉購買或處置或行使表決權的可能性的情況
第10條單獨進行投資組合管理的管理公司和投資公司應符合的獨立性條件
第11條使其持有人有權單獨自主地決定購買附帶表決權的股票的金融工具類型
第12條最低標準
第13條與第2004/109/EC號指令第4條第2款第b項等效的要求
第14條與第2004/109/EC—號指令第5條第4款等效的要求
第1 5條 與第2004/1 09/Ec號指令第4條第2款及第5條第2款第c項等效的要求
第16條與第2004/109/EC號指令第6條等效的要求
第17條與第2004/109/ECOv—指令第4條第3款等效的要求
第18條與第2004/109/EC號指令第4條第3款第2項等效的要求
第19條與第2004/109/Ec號指令第12條第6款等效的要求
第20條與第2004/109/EC號指令第14條等效的要求
第21條與第2004/109/EC號指令第15條等效的要求
第22條與第2004/109/EC號指令第17條第2款第a項以及第18條第2款第a項等效的要求
第23條管理公司和投資公司的母公司獨立性測試的等效性
第24條轉化
第25條
第26條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第2008/22/EC號指令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第1060/2009號(歐共體)條例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關于信用評級機構的第1060,2009號(歐共體)條例勘誤

書摘/試閱



(i)其在金融市場的運營得到核準或受到監管的法律實體,包括:信貸機構、投資公司,其他獲核準或受監管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集合投資計劃及其管理公司、養老金及其管理公司、商品交易商,以及未獲該等核準或不受該等監管而以證券投資為唯一經營目的的實體;
(ii)國家與地區政府、中央銀行以及國際與超國家機構,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歐洲中央銀行、歐洲投資銀行及其他類似的國際組織;
(iii)其他不符合第f所列3項標準中兩項的法律實體;
(iv)某些自然人:在遵守相互承認原則的前提下,成員國可核準居住在該國并明確請求被視為合格投資者的自然人成為合格投資者,但該等自然人應至少符合第2款所列標準中的兩項;
(v)某些中小企業:在遵守相互承認原則的前提下,成員國可核準注冊地在該國并明確請求被視為合格投資者的中小企業成為合格投資者;
(f)“中小企業”指根據其最新年度或合并財務報表,至少符合下列3項標準中兩項的公司:在相應的會計年度,平均雇員人數少于250人,資產負債表總額不超過4300萬歐元,且年度凈營業額不超過5000萬歐元;
(g)“信貸機構”指《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關于開辦和經營信貸機構業務的第2000/12/EC號指令》(2000年3月20日)第1條第1款第a項所定義的企業;
(h)“發行人”指發行或擬發行證券的法律實體;
(i)“發出要約的人”(或“要約人”)指向公眾發行證券的法律實體或個人;
(j)“受監管市場”指第93/22/EEC號指令第1條第13款所定義的市場;
(k)“發行方案”指類型和/或類別相似的非股權證券(包括任何形式的權證)在規定的發行期間持續或重復發行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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