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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邊界事務條約集:2004-2012年(全三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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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邊界事務條約集:2004-2012年(全三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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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邊界事務條約集(2004-2012年)(套裝上中下冊)》講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內河航務部關于黑龍江、烏蘇里江、額爾古納河、松阿察河及興凱湖之國境河流航行及建設協定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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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一、雙方應采取措施保護和維護界標,防止其損壞、移動、毀滅或遺失。
雙方主管部門每三年對界標狀況進行一次聯合踏查。
聯合踏查的時間由雙方主管部門事先商定。聯合踏查的結果應形成紀要,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寫成。
二、如發現界標損壞、移動、毀滅或遺失,雙方主管部門應立即相互通報。按本協定第四條的規定,界標維護方的主管部門應立即采取措施修理、恢復或在原位重建,并應在工作開始前至少十天通知另一方。
開展上述工作,須有另一方主管部門代表在場。工作完成后,應做成記錄,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寫成(見附件一)。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界標不能在原位恢復或重建的,雙方主管部門做成記錄(見附件二),說明界標不能在原位恢復或重建的原因,并將該問題提交根據本協定第四十九條設立的中哈邊界聯合委員會。該委員會做出決定,確定豎立該界標的另一適當點位,但不得改變國界線走向。為在新位置豎立界標,雙方成立由主管部門代表和測繪專家組成的聯合專家組。界標移位豎立后,應對其拍照,并測定其坐標和高程。必要時,應拍攝實地地形照片。
根據工作成果,聯合專家組做成記錄(見附件三),制定新的界標登記表、該地段的國界線走向敘述、界標位置略圖和界樁坐標和高程一覽表。上述文件提交中哈邊界聯合委員會審議。經聯合委員會批準后,上述文件成為勘界文件和聯檢文件的補充文件,構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上述工作成果內容應反映在本協定第七條所述的邊界聯合檢查委員會制作的聯檢文件中。
四、修理、恢復、重新豎立和移位豎立的界標,其式樣、規格、材質和位置均應符合勘界文件或聯檢文件的要求。
五、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在國界線上豎立新的界標或其他界線標志。
雙方應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追究損壞、移動或毀滅界標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
一、雙方主管部門每三年對邊界通視道狀況進行一次聯合踏查,其寬度根據勘界文件的規定為十五米(國界線兩側各七點五米)。聯合踏查的時間由雙方主管部門事先商定。聯合踏查的結果應形成紀要,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寫成。
如需要,雙方主管部門可單獨或共同清理有礙通視的樹木、灌木和其他植被。
一方主管部門如在本國境內清理邊界通視道,應至少提前十天通報另一方主管部門。
二、禁止采用火燒、使用化學藥劑及其他可能對兩國有害的方法清理邊界通視道。
三、禁止在邊界通視道內進行耕種、挖掘、修建設施和其他經濟活動,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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