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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損害賠償制度實證研究: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則與實踐為核心(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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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損害賠償制度實證研究: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則與實踐為核心(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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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的研究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的規則體系為依托,同時引入《商事合同通則》、《歐洲合同法通則》、《歐洲法通則:買賣篇》和代表性國家國內法上的對應性規則,系統闡述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並引用大量實證案例幫助分析。

作者簡介

 劉瑛,女,廣東惠州人,法學博士,武漢大學WTO學院副教授,珞珈青年學者,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理事,牛津大學Queen’s College訪問學者。劉瑛主要致力于國際經濟法的研究,主要研究領域包括國際貨物買賣法、WTO法和國際金融法。迄今已經出版專著兩部,譯著一部,在SSCI期刊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上發表論文一篇,在《法商研究》、《法學》、《法學評論》、《現代法學》、《政治與法律》、《當代法
學》等CSSCI期刊發表論文三十余篇,其中多篇為《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主持國家級項目一項,省部級項目三項,橫向項目三項,參與歐盟、商務部、國際知識產權局等國際、國內項目三十余項。

名人/編輯推薦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損害賠償制度實證研究——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則與實踐為核心》由劉瑛著,本書有三大特色。第一,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損害賠償規則為主軸,結合其他國際法律文件和代表性國家的國內法,系統全面地研究了損害賠償中涉及的各方面問題,包括但不限于損害賠償的確立、限度、范圍和計算以及損害賠償與其他救濟方式的相互關系,對國際貨物買賣的損害賠償制度有一個整體而深刻的展示。第二,本書在論述中大量引用了損害賠償案例,并結合案例闡釋國際貨物買賣中損害賠償規則的解釋與運用,揭示規則使用中的解釋難點、存在的分歧與問題,進而嘗試給出分析和建議,這種貼近實踐的方法,不僅有助于理解規則,更具有實踐價值。第三,本書落腳于中國的國際貨物買賣糾紛解決實踐,綜述了中國法院和仲裁機構對國際貨物買賣損害賠償規則的適用實踐,指出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并進而結合國際法律文件和中國的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中國的買賣合同法制的完善提出了針對性建議。

目次

導論:國際貨物買賣法的統一化與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當代國際貨物買賣法的統一化
一、約束性法律文件
二、非約束性法律文件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損害賠償制度
本書的研究思路和特點
第一章 國際貨物買賣中損害賠償的確立
第一節 損害賠償與其他違約救濟措施
第二節 損害賠償確立之因果關系
一、因果關系判斷之“除非”標準
二、受損害方行為導致違約或損害情況下的因果關系
三、因果關系對損害賠償計算的影響
第三節 損害賠償確立之證明標準
一、證明標準應屬于CISG的調整范圍
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證明標準規則
三、CISG項下的舉證標準應為合理確定
四、證明標準的實際運用――以所失利潤為例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中損害賠償的范圍
第一節 損害賠償范圍確定之完全賠償原則
一、受損害方應獲得完全賠償
二、損害賠償不應令受損害方因對方違約而受益
三、損失應包括現實損失和未來損失
第二節 損害賠償范圍確定之可預見標準
一、可預見標準的合理性
二、可預見主體與判斷標準
三、可預見的程度要求
四、可預見的判斷因素
五、可預見的對象
六、可預見的時間
七、可預見標準與其他損害賠償條款的關系
第三節 損害賠償范圍確定之減損規則
一、減損規則的性質
二、減損規則的背后價值
三、舉證責任分配
四、減損的合理措施
五、減損費用
六、減損規則和其他規則的相互關系
第三章 國際貨物買賣中損害賠償的損害類型
第一節 損害賠償類型概覽
一、違約造成的費用損失
二、違約造成的附加費用損失
三、貨幣價值變化帶來的損失
四、法律費用損失
五、利潤損失
六、銷售數量損失
七、利潤機會損失
八、履行利益損失
九、名譽和商譽損失
十、利息損失
第二節 損害賠償類型之違約附加費用
一、違約附加費用概述
二、受損害方向第三方承擔的責任作為附加費用
三、受損害方向有權機關承擔的責任作為附加費用
四、受損害方的程序外法律費用作為附加費用
五、雇用收債公司的費用作為附加費用
第三節 損害賠償類型之貨幣價值損失
一、貨幣外部價值變化帶來的損失的賠償
二、貨幣內部價值變化帶來的損失的賠償
三、基于貨幣價值變化的損害賠償估值貨幣和估值時間選擇
第四節 損害賠償類型之商譽損失
一、商譽的界定
二、商譽損失應納入CISG的賠償范圍
三、商譽損失的具體認定
第五節 損害賠償類型之法律費用
一、法律費用賠償概述
二、主要代表國家的法律費用賠償
三、CISG框架下的法律費用賠償
第四章 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損害賠償計算
第一節 宣告合同無效時的具體計算方法
一、具體計算方法的適用前提
二、具體計算方法的運用
第二節 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抽象計算方法
一、抽象計算方法與具體計算方法的相互關系
二、抽象計算方法的適用前提
三、抽象計算方法中的舉證責任
四、抽象計算方法與完全賠償原則
五、抽象計算方法與減損規則
六、抽象計算方法下的其他損失賠償
第三節 預期根本違約下的損害賠償計算
一、預期根本違約概述
二、計算賠償的時間點選擇
三、具體和抽象計算方法的適用
四、減損規則的適用
第四節 長期合同違約的損害賠償計算
一、確定價格
二、確定數量
三、確定合同選擇權
四、確定未來損失
第五章 非根本違約下的損害賠償計算
第一節 交貨不符下的損害賠償計算
一、損害賠償計算的具體方法和抽象方法
二、交貨不符下買方所遭受損害的計算
第二節 交貨遲延下的損害賠償計算
結語 中國的國際貨物買賣損害賠償制度及其實踐
一、中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法
二、中國在CISG案件中對其損害賠償規則的適用
三、中國的國際貨物買賣損害賠償法制及其完善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CISG沒有就故意或重大過失違約的情況作特別規定,因此本書認為對CISG只能作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類似的狹義解釋。但從既有案例來看,法院和仲裁庭在判斷可預見時還是會受到違約方是否故意違約的影響。
第三個因素是違約方在合同項下所獲得的利益。當然,這里有一個前置問題,即可預見標準是否需要考慮在受損害方的損失和違約方的獲益之間維持一個比例。例如,賣方交付的種子有問題,導致作為農場主的買方因為失收蒙受巨大損失,賣方所出售的種子的價格與買方的損失相比微不足道,那么賣方是否要對買方的全部損失承擔責任?
應該說,如果賣方知道其所交付的種子存在嚴重缺陷,也知道買方將會用其交付的種子耕種,賣方就應能預見買方的全部損失。也即是說,可預見標準本身不負有限制此類不成比例的損害賠償的功能。從預見的角度說,只要作為買方的農場主已經明確提示過賣方可能的損失,或者賣方自身了解農業生產的情況,從而可以預判問題種子將會造成重大損失,那么最終的損害結果就是可預見的。誠然,一些國家的國內法采取了一種限制性的預見規則,規定除非雙方在合同中有相反的約定,違約方不承擔大大超出合同價款、不成比例的損失。但是,在國際法律文件中卻沒有嚴格適用可預見標準的依據,在實踐中輕率地引入此項限制將會影響CISG的統一適用,也不符合可預見標準的風險劃分功能。在前述例子中,賣方是可以預見到買方可能會因其問題種子遭受重大損失的,因此我們可以合理期待賣方會將這一風險納入考慮并作出對待安排,例如要求更高的合同價格、買保險或在合同中限制或排除這個風險,而如果賣方沒有這樣做,其行為就是賣方自愿承擔這類風險的默示表示。直接依據可預見要求將不成比例的損失完全排除出去失之簡單,在CISG規則本身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這樣的簡單處理是不適當的。要尋求限制,我們只能從合同出發,尋找當事人排除不成比例損失的意圖或者要求更嚴格的舉證,而可預見標準本身不應承擔這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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