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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建立中央地方夥伴關係,是近十多年來我國府際關係、地方自治、地方治理的重大議程。如果建立府際夥伴關係之營造是一項政策發展方向,那麼應該如何評斷這項施政與主張進展與成效?如何具體將過去抽象、一般宣示性與建議式的夥伴關係加以操作化?應該透過哪些構面與方法進行府際夥伴關係的觀察與衡量?對於這些問題的思索,即是本研究的緣起以及動機。
本書透過訪談、座談以及政策德菲法等研究方法,嘗試整理與建構台灣地區府際夥伴關係的評估制度、指標與架構。不僅可以作為政府與學界評估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基礎,也可評估跨域性的中長期施政個案計畫,以及作為府際關係管理的策略與技巧。
本書透過訪談、座談以及政策德菲法等研究方法,嘗試整理與建構台灣地區府際夥伴關係的評估制度、指標與架構。不僅可以作為政府與學界評估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基礎,也可評估跨域性的中長期施政個案計畫,以及作為府際關係管理的策略與技巧。
作者簡介
朱鎮明
學歷: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博士
現職: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經歷:東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助理教授
國家考試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中原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立法院公費法案助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研究員、薦任科員
公務人員高等二級考試及格
學歷: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博士
現職: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經歷:東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助理教授
國家考試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中原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立法院公費法案助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研究員、薦任科員
公務人員高等二級考試及格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相關研究文獻回顧
第三章 質化調查過程與結果
第四章 德菲法調查過程與結果
第五章 府際夥伴關係指標系統的深度意涵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參考資料
第二章 相關研究文獻回顧
第三章 質化調查過程與結果
第四章 德菲法調查過程與結果
第五章 府際夥伴關係指標系統的深度意涵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參考資料
書摘/試閱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研究緣起、主旨、目的與重要性
一、研究緣起與主旨
我國地方自治的憲政制度發展史,是從威權體制逐步邁向地方分權、地方自治的階段,並且賦予地方自治一定的重視,這個演變的過程,始於民國39年發布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以行政命令作為中央對地方進行自治監督的依據,到了民國81年修憲,以及邁向法制化(1987-1994)、自治二法(1994-1999)及地方制度法(1999-)四個時期,也確認省、縣均是自治法人,從而任何有關法人的權利與義務,必須依循法律保留原則,不由中央自治監督機關以行政命令恣意為之,甚或應該提供地方政府國政參與的空間。綜言之,地方自治,以及自治監督的本質,是自治的必然對應,但不應該壓制地方,而且與直接接管、控制與監護以取代其意見不同。而是應該充滿體諒性的諮詢、助長與保護,以及促成與輔助,旨在強化地方決斷力及自我責任(黃錦堂,2002:43)。
除法律層面的演進之外,於中央與地方動態關係方面,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臺中、臺南、高雄市、縣合併升格成為直轄市,新北市從準直轄市升格為直轄市,連同臺北市成為「五都」。再加上行政院於2013年1月3日審查通過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將於2014年12月25日縣市長選舉後升格為第六都,希望帶動桃竹苗等周邊區域的發展,標誌著都會治理、區域治理的形成。
然而,從2010年到2012年,五都改制經過2年多,除了只是「鄉鎮市長官派」型態,面臨的實際問題包括「土地管轄的本位主義引發衝突」、「政黨屬性不同造成衝突」、「稅源和財政負擔的衝突」、「法規不明且各行其是」、「都市規劃問題」和「鄰避現象居民不易溝通」(陳立剛、李長晏,2003;趙永茂,2008)。我國地方自治一方面面臨合併縣市內部磨合,另一方面五個直轄市與鄰近縣市也將產生新的跨域事務,都會治理或是區域治理面臨新的挑戰(李長晏等,2011;曾淑娟,2008;李長晏與曾淑娟,2009;裴晉國等,2010)。
其次,許多學者都指出,全球化之下,複雜公共問題之解決,需要整合與各類專業、團體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跨越專業藩籬而連結不同政策領域(O’Toole, 1997; Kettl, 2002),這種連結,不僅是水平的,也應該包括垂直面向的府際關係,據以營造中央與地方的夥伴關係。面對全球化下的地方治理思潮,縣市政府、乃至於基層的鄉鎮市公所,都應該展望當前趨勢,檢討眼下困境與問題,以更妥適且聰慧的策略落實地方治理以及做好服務管理。
建立中央地方夥伴關係,成為近十多年來我國地方自治、地方治理的重大議程。既然「夥伴關係」之營造是一項政策議程,那麼應該如何評斷施政議程的進展與成效?如何具體將過去抽象、一般宣示性與建議式的夥伴關係加以操作化?應該透過哪些構面與方法進行府際夥伴關係的觀察與衡量?對於這些問題的思索,即是本研究的緣起以及動機。
為中央地方府際夥伴關係建立成效評估制度的初步性探討,非常值得作為當前自治行政與區域發展的趨勢性研究,若能持續、定期的測量,或許能夠監測中央與地方關係的發展與弱勢,進而為府際互動診斷問題並且研商改進措施,或是提出警示,應可作為未來治理課題,這也是本書的問題意識。
二、研究目的
為配合我國學界、實務界的實際情況,有必要徵詢國內學者的意見,並擷取專家先進的寶貴經驗,使整合之規劃能兼顧前瞻性與實際可行性。綜言之,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包括:
(一)確認我國中央與地方夥伴關係的定義
目前國內外學界以及實務界對於夥伴政府以及相關概念,例如水平治理(horizontal government)、全觀型政府(holistic government or whole of government)、整合式政府(integrated government)等,有關國內外文獻很多,似乎定義相當分歧,而且難有共通接受的定義,但大體上都談論、指涉相近的概念,在內涵上有若干相通之處。
目前學界研究對於中央地方或府際之間的夥伴關係提出不少建言,但若作為評估的指標,必須加以定義、操作化。本研究將收集、整理以及分析實務界、學界於探討府際關係或是中央地方關係時,如何建構與定義夥伴關係,並從中確認共通面向,作為下一階段操作化與評估的依據。
(二)建立府際夥伴關係的評估指標體系
若沒有系統性分析與評估,府際夥伴關係僅能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各自表述,無法進行相對較完善的評價。本研究將運用「夥伴型政府」(partnership or joined-up government )概念,建立ㄧ套「府際夥伴關係」指標(Intergovernmental Partnership Indicators, IGPI),作為未來針對府際關係發展與管理系統化調查與監測的依據。
(三)小結
過去中央地方或府際關係的研究,多針對僅理論建構、具體個案、政策建議等,未必能夠呈現整體府際關係之全貌,因此建立一個妥適的府際夥伴關係指標與調查機制,方便日後研究者進行系統性追蹤、了解中央與地方官員互動成效以及確認影響因素等,這是本研究的宗旨。
必須先行說明的是,就嚴格的學理與實務角度來看,中央與地方關係、府際關係屬於不同概念與面向,前者常指涉單一國體制中國家與地方之間、比較是命令、控制的關係,中央政府有高度控制權。
相對的,府際關係較常運用於聯邦國體制下的聯邦與邦(省、州)的互動,雙方在憲法憲政層次上較為對等,因此互動關係的本質,就偏向協力與共識,並且可以管理,甚或交錯運用(呂育誠,2004;陳建仁,2008:99;史美強,2010)。在本文中,兩者概念會交互使用,而且若把兩者視為思考光譜的兩端,並將較為對等性的府際協力與夥伴關係,視為中央與地方關係致力改善的方向,也具有理論與規範面的價值。
三、研究重要性
(一)基於實證基礎(evidence-based)制定管理決策
雖然府際關係與管理、中央地方事權劃分、政策執行上的學理與實務界都指出,中央與地方若能善用公共治理、政策網絡管理的措施與方法,應該能夠營造較為良性、正面的中央與地方的夥伴關係。不過,這些建議是否被落實與實踐,中央與地方往往各說各話,而且每個運輸、城鄉發展、福利服務、文化、教育等各政策狀況不一,難以具體判定哪些領域有較高程度夥伴或協力關係?哪些縣市與中央較能建立夥伴關係?更重要的是,不清楚該如何評估夥伴關係成敗程度。
本研究將從夥伴關係的定義與概念著手,透過政策德菲法,確認評估指標與架構,方便後續研究者自行挑選補助款、政黨等變項進行確認,不僅可作為未來中央或地方公共管理常態性調查的經驗基礎,更可以從個案分析府際夥伴關係狀況,方便中央於建立制度、維繫良性正面的府際關係上進行有效改善。
(二)建立公共管理較佳實務原則清單,鼓勵中央與地方政府考慮並採行
公共管理與網絡治理的原則與實踐(best practice),有可能提升地方政府的組織績效與競爭力,也仍是未來實踐地方治理與地方民主的主要論述,但在台灣地區相關實證研究仍相對缺乏,難以制定切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實際需要的政府改造策略,學界有必要從公共管理與全觀型治理諸面向,進行系統性、綜效性的研究,以符合本土生態方式,建立台灣地區較為可行的府際夥伴關係評估制度。
其次,府際夥伴關係的議題,可能是政府改造議題告段落之後,下一個新興議題。不論是行政院中央部會或地方政府的組織改造,組織檢討與變動無法解決基本政策執行上的問題。不論權責如何重劃或上下權責切割,之後都會有新的業務衝突現象出現。業務領域不論進行合併或重組,重新劃分的結果相較於之前不見得好。
本研究嘗試從結合理論與實務,系統性地探討府際夥伴關係在台灣地方政府管理的意義、評估方法與限制,希望對於改善中央、地方政府的管理暨治理能力的方案與措施,更有針對性、需求性與有效性。
第一節、研究緣起、主旨、目的與重要性
一、研究緣起與主旨
我國地方自治的憲政制度發展史,是從威權體制逐步邁向地方分權、地方自治的階段,並且賦予地方自治一定的重視,這個演變的過程,始於民國39年發布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以行政命令作為中央對地方進行自治監督的依據,到了民國81年修憲,以及邁向法制化(1987-1994)、自治二法(1994-1999)及地方制度法(1999-)四個時期,也確認省、縣均是自治法人,從而任何有關法人的權利與義務,必須依循法律保留原則,不由中央自治監督機關以行政命令恣意為之,甚或應該提供地方政府國政參與的空間。綜言之,地方自治,以及自治監督的本質,是自治的必然對應,但不應該壓制地方,而且與直接接管、控制與監護以取代其意見不同。而是應該充滿體諒性的諮詢、助長與保護,以及促成與輔助,旨在強化地方決斷力及自我責任(黃錦堂,2002:43)。
除法律層面的演進之外,於中央與地方動態關係方面,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臺中、臺南、高雄市、縣合併升格成為直轄市,新北市從準直轄市升格為直轄市,連同臺北市成為「五都」。再加上行政院於2013年1月3日審查通過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將於2014年12月25日縣市長選舉後升格為第六都,希望帶動桃竹苗等周邊區域的發展,標誌著都會治理、區域治理的形成。
然而,從2010年到2012年,五都改制經過2年多,除了只是「鄉鎮市長官派」型態,面臨的實際問題包括「土地管轄的本位主義引發衝突」、「政黨屬性不同造成衝突」、「稅源和財政負擔的衝突」、「法規不明且各行其是」、「都市規劃問題」和「鄰避現象居民不易溝通」(陳立剛、李長晏,2003;趙永茂,2008)。我國地方自治一方面面臨合併縣市內部磨合,另一方面五個直轄市與鄰近縣市也將產生新的跨域事務,都會治理或是區域治理面臨新的挑戰(李長晏等,2011;曾淑娟,2008;李長晏與曾淑娟,2009;裴晉國等,2010)。
其次,許多學者都指出,全球化之下,複雜公共問題之解決,需要整合與各類專業、團體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跨越專業藩籬而連結不同政策領域(O’Toole, 1997; Kettl, 2002),這種連結,不僅是水平的,也應該包括垂直面向的府際關係,據以營造中央與地方的夥伴關係。面對全球化下的地方治理思潮,縣市政府、乃至於基層的鄉鎮市公所,都應該展望當前趨勢,檢討眼下困境與問題,以更妥適且聰慧的策略落實地方治理以及做好服務管理。
建立中央地方夥伴關係,成為近十多年來我國地方自治、地方治理的重大議程。既然「夥伴關係」之營造是一項政策議程,那麼應該如何評斷施政議程的進展與成效?如何具體將過去抽象、一般宣示性與建議式的夥伴關係加以操作化?應該透過哪些構面與方法進行府際夥伴關係的觀察與衡量?對於這些問題的思索,即是本研究的緣起以及動機。
為中央地方府際夥伴關係建立成效評估制度的初步性探討,非常值得作為當前自治行政與區域發展的趨勢性研究,若能持續、定期的測量,或許能夠監測中央與地方關係的發展與弱勢,進而為府際互動診斷問題並且研商改進措施,或是提出警示,應可作為未來治理課題,這也是本書的問題意識。
二、研究目的
為配合我國學界、實務界的實際情況,有必要徵詢國內學者的意見,並擷取專家先進的寶貴經驗,使整合之規劃能兼顧前瞻性與實際可行性。綜言之,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包括:
(一)確認我國中央與地方夥伴關係的定義
目前國內外學界以及實務界對於夥伴政府以及相關概念,例如水平治理(horizontal government)、全觀型政府(holistic government or whole of government)、整合式政府(integrated government)等,有關國內外文獻很多,似乎定義相當分歧,而且難有共通接受的定義,但大體上都談論、指涉相近的概念,在內涵上有若干相通之處。
目前學界研究對於中央地方或府際之間的夥伴關係提出不少建言,但若作為評估的指標,必須加以定義、操作化。本研究將收集、整理以及分析實務界、學界於探討府際關係或是中央地方關係時,如何建構與定義夥伴關係,並從中確認共通面向,作為下一階段操作化與評估的依據。
(二)建立府際夥伴關係的評估指標體系
若沒有系統性分析與評估,府際夥伴關係僅能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各自表述,無法進行相對較完善的評價。本研究將運用「夥伴型政府」(partnership or joined-up government )概念,建立ㄧ套「府際夥伴關係」指標(Intergovernmental Partnership Indicators, IGPI),作為未來針對府際關係發展與管理系統化調查與監測的依據。
(三)小結
過去中央地方或府際關係的研究,多針對僅理論建構、具體個案、政策建議等,未必能夠呈現整體府際關係之全貌,因此建立一個妥適的府際夥伴關係指標與調查機制,方便日後研究者進行系統性追蹤、了解中央與地方官員互動成效以及確認影響因素等,這是本研究的宗旨。
必須先行說明的是,就嚴格的學理與實務角度來看,中央與地方關係、府際關係屬於不同概念與面向,前者常指涉單一國體制中國家與地方之間、比較是命令、控制的關係,中央政府有高度控制權。
相對的,府際關係較常運用於聯邦國體制下的聯邦與邦(省、州)的互動,雙方在憲法憲政層次上較為對等,因此互動關係的本質,就偏向協力與共識,並且可以管理,甚或交錯運用(呂育誠,2004;陳建仁,2008:99;史美強,2010)。在本文中,兩者概念會交互使用,而且若把兩者視為思考光譜的兩端,並將較為對等性的府際協力與夥伴關係,視為中央與地方關係致力改善的方向,也具有理論與規範面的價值。
三、研究重要性
(一)基於實證基礎(evidence-based)制定管理決策
雖然府際關係與管理、中央地方事權劃分、政策執行上的學理與實務界都指出,中央與地方若能善用公共治理、政策網絡管理的措施與方法,應該能夠營造較為良性、正面的中央與地方的夥伴關係。不過,這些建議是否被落實與實踐,中央與地方往往各說各話,而且每個運輸、城鄉發展、福利服務、文化、教育等各政策狀況不一,難以具體判定哪些領域有較高程度夥伴或協力關係?哪些縣市與中央較能建立夥伴關係?更重要的是,不清楚該如何評估夥伴關係成敗程度。
本研究將從夥伴關係的定義與概念著手,透過政策德菲法,確認評估指標與架構,方便後續研究者自行挑選補助款、政黨等變項進行確認,不僅可作為未來中央或地方公共管理常態性調查的經驗基礎,更可以從個案分析府際夥伴關係狀況,方便中央於建立制度、維繫良性正面的府際關係上進行有效改善。
(二)建立公共管理較佳實務原則清單,鼓勵中央與地方政府考慮並採行
公共管理與網絡治理的原則與實踐(best practice),有可能提升地方政府的組織績效與競爭力,也仍是未來實踐地方治理與地方民主的主要論述,但在台灣地區相關實證研究仍相對缺乏,難以制定切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實際需要的政府改造策略,學界有必要從公共管理與全觀型治理諸面向,進行系統性、綜效性的研究,以符合本土生態方式,建立台灣地區較為可行的府際夥伴關係評估制度。
其次,府際夥伴關係的議題,可能是政府改造議題告段落之後,下一個新興議題。不論是行政院中央部會或地方政府的組織改造,組織檢討與變動無法解決基本政策執行上的問題。不論權責如何重劃或上下權責切割,之後都會有新的業務衝突現象出現。業務領域不論進行合併或重組,重新劃分的結果相較於之前不見得好。
本研究嘗試從結合理論與實務,系統性地探討府際夥伴關係在台灣地方政府管理的意義、評估方法與限制,希望對於改善中央、地方政府的管理暨治理能力的方案與措施,更有針對性、需求性與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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