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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講演錄(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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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講演錄(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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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奧斯丁法學思想的主導論題是:法律是功利主義政府的工具。他將法學與倫理學徹底分離,使其成為有自己獨特研究對象的科學體系。他認為,法理學乃是關注“實在法”的科學思想,應以功利主義原則替代啟蒙學者們的理性、自由和天賦人權等反封建思想,功利原則才是確立現代社會秩序的實踐原則。這些閃光的思想在本書中都有集中體現。

作者簡介

約翰?奧斯丁(1790-1859),英國法學家,“現代法理學之父”,分析實證法學的首創者,功利主義在法學領域的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有《法理學的范圍》和《法理學講演錄》等。他的法學思想影響深遠,現代資產階級法學的兩個重要派別――純粹法學派和現代分析法學派都是從他的法學理論發展而來的。

名人/編輯推薦

奧斯丁生前落魄,本書在他死后出版,由奧斯丁夫人整理,并大放異彩。奧斯丁夫人說:“這本書在我眼中是神圣不可冒犯的。”新分析實證主義的頭面人物、牛津大學教授哈特說:“在他去世后的幾年中,顯然他的著作在英格蘭已經建立起了對法學的研究……奧斯丁對英格蘭法學發展的影響要比其他任何作者都重要。”
作為法學史上的經典文本,當代學人對這本書的整體解讀尚顯不足。英國法學家蘭伯說:“當下對奧斯丁法律哲學最有影響力的闡釋有明確的局限。在它們說明奧斯丁法理學的某個面相時,就傾向于遮蔽奧斯丁法理學的其他面相。”

前言

演講課程大綱

前述大綱的概要

《法學演講錄》被界定之法學的范圍

第一講

第二講

第三講

第四講

第五講

第六講

第十二講對幾個常見概念的分析

第十三講

第十四講

第十五講

第十六講

第十七講

第十八講

第十九講

第二十講

第二十一講

第二十二講

第二十三講

第二十四講

第二十五講

第二十六講

第二十七講

譯者后記

目次

前言

演講課程大綱

前述大綱的概要

《法學演講錄》被界定之法學的范圍

第一講

第二講

第三講

第四講

第五講

第六講

第十二講對幾個常見概念的分析

第十三講

第十四講

第十五講

第十六講

第十七講

第十八講

第十九講

第二十講

第二十一講

第二十二講

第二十三講

第二十四講

第二十五講

第二十六講

第二十七講

譯者后記

書摘/試閱

譯者后記
當這個譯本交付出版之時,我們再一次感到了翻譯的艱辛。
根據譯者的感受,號稱分析法學開山祖師的奧斯丁,他的這本分析法學的開山之作(我們姑且不考慮邊沁在其《關于法律的普遍理論》[Of Laws
in General ]或者其他杰出著作中的貢獻),在語言上雖然明快,但一方面由于本書為對系列講座的整理,里面可能還有一些即席演講的成分;另一方面也由于本書并非完稿,而是相對經過了奧斯丁遺孀的整理,所以它并沒有那么流暢明凈,而是相對較為枯燥與拖沓(但愿這不夠成對先賢的不敬)。雖然對這部已成分析法學之名山的經典而言,這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問題但對于我們的翻譯卻構成了十足的挑戰。同時,由于此書成于19世紀,那時候現代法學作為一門學科還處于形成階段,許多術語的用法遠未定型,而同時英語的某些用法與現在也略有差異,因此給我們的翻譯帶來了極大的困難。而且,本書主題廣泛涉及歐洲的歷史、政治、哲學、文化與宗教,如果沒有對歐洲歷史與文化的深刻理解,翻譯中稍有不慎,便可能謬之千里。在語言上,本書雖然以英文為表意工具,但卻廣泛征引拉丁語、德語、法語甚至希臘語,這同樣給我們的翻譯帶了極大的困難。因此,我們在翻譯中可謂如履薄冰,致使中文閱讀也可能不那么流暢,有些地方可能還略嫌晦澀。請讀者諒解。當然,最大的問題還在于譯者自身學養的不足與能力的有限。
分析法學的特色之一就在于對語詞的精細辨識。分析法學的大師們也正是從對語詞的辨析出發,闡幽發微,發掘出法學自身所蘊含的無限意蘊。這就使得許多翻譯中所注重的一詞一譯的做法顯得極不合適,所以,讀者可能會在中譯本中經常發現,同一個英文單詞,在不同的場合會有不同的譯法。這是我們在盡力把握原文的基礎上,對文中許多詞語,特別是某些關鍵術語的翻譯所努力做出的選擇。當然,其中肯定會有我們理解不到位的地方,如果有什么錯謬,還望方家批評指正。
傳統上,本書在我國一般被認為是分析法學的著作,但其實所討論的
主題卻極為寬廣,遠遠超過了我們通常所認為的那種分析法學所能涉及的界域,比如它在主權、國家構造、國家性質等主題上,也濃墨溢彩,反復致意。因此,我們將本書中的jurisprudence譯為“法學”而非“法理學”。當然,對于采取這個譯法的理由來說,如果全部闡明,恐怕需要一篇長文,限于篇幅,此處暫且放下。
還要說明的是,英文原著書名全文為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tive Law 。為了簡便起見,本書采用現名。
最后,感謝劉星、鄒利琴、薛軍、霍陽、武俞辰、劉德華、張圓圓、徐宗立等師友。劉星先生的譯作《法理學的范圍》具有重大的參考價值,在部分拉丁語、希臘語、德語或者法語的翻譯上,我們受教極大。鄒利琴女士幫我們譯出了其他部分的德語,而在另外一些拉丁語的翻譯上,我們得到了著名羅馬法專家薛軍先生大量極有價值的幫助。法國馬賽大學的博士生張圓圓女士則幫我們譯出了一部分法語。霍陽是我的同門師兄,他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精神支持與物質幫助。與我們工作進行的同時,英國ESSEX大學法學碩士武俞辰、劉德華女士已經完成了本書前言部分50余頁的翻譯,并無私地將譯稿提供給我們,為本書的翻譯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宗立是我的同門學友,也是我翻譯上的好搭檔,作為本書翻譯的合作者,他不僅與我一起承擔了翻譯任務,還進行了認真的校對,沒有他的努力,本書恐很難如期出版。另外,有些術語在翻譯中也參考了《元照英美法詞典》。當然,本書翻譯需要感謝的人還有很多,雖然不可能一一列出,但譯者不敢貪功,在此申明,并致謝意!
翻譯經驗告訴我們,沒有任何譯作能完美到沒有任何異議的地步;我們也深知,譯無止境,沒有嚴肅真誠的批評就沒有學術的進步。因此,我們再次懇請讀者對書中的缺陷提出寶貴的批評,以促使我們改進。
支振鋒謹識
2006年2月7日初稿
2006年8月21日定稿
精彩文摘
法學的主題是實在法。實在法是在可以被徑直地或者嚴格意義上如此
稱謂之意義上的法,或者說法律是由政治上的優位者針對政治上的劣位者所創制的。但是實在法(或者說可以被徑直地或者嚴格意義上如此稱謂之的法律)常常會被與其他某些對象相混淆,它與這些對象要么是通過相似性而發生著聯系,要么是以類比的方式聯系在一起,也被與這樣的一些對象混淆,根據法律這個術語寬泛而模糊的表述,這些對象也因此被正確地或者不正確地賦予了重要性。為了消除從這種混淆中所出現的諸多困難,我才以對法學范圍的界定開始這個計劃的教程,或者以對法學主題與其他各種各樣相互聯系著的對象的區分,來開始這個計劃的教程,從而在我致力于分析實在法之為數眾多而又十分復雜的各組成部分之前,試圖界定出我所意欲處理問題的主題與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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