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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專題講座:國際法學.商經法49講(4)(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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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專題講座:國際法學.商經法49講(4)(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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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新年伊始,蘇州大學的周永坤教授在微博中轉了這樣一則案例,文字如下:
甲子因車禍死亡,獲賠30萬元。某乙聲稱孩子是他的,求分金,告之法院。法院受理并同意作親子鑒定,結果真是乙子。法官將10萬元判給某乙,20萬元判給某甲妻子。某甲一無所獲。
微博內有很多評論,周老師自己的評論是:“我發現贊成此判的人中有法律人,只有嘆息!”我們在這里謹慎的假設,如果此案是真實的,那么周老師嘆息的大概是網上部分人的人倫認知上的常識缺乏,由于多少還涉及到法律專業知識,所以尤其感慨部分法律人的法律常識之嚴重缺乏。
2013年10月7日,海波律師的微博披露了一份案例判決部分截圖。
“綜上,李某的上訴請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但處理結果正確,予以維持。”
此判不知是真是假,僅從截圖的信息我們無從求證,但截圖確實引來吐槽無數,@高杉峻頗費精力地加以集中整理,并制作了認真專業討論的長微博。雖然專業上涉及《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款第(1)~(2)項如何解釋、適用的問題,但這種漠視正當程序的做法還是突破了很多人的常識底線。
如諸君留意一下身邊,被指為違反常識的涉法事件,或許真不在少數:
【謗韓案】發生在1976年臺灣地區,被告郭壽華撰文認為韓愈“曾在潮州染風流病,以致體力過度消耗”。原告韓思道(韓愈第39代直系血親)以“孝思憶念”為由提起了“名譽毀損”之訴,最終得到法院支持。①
此類案,民法學者以為涉及死者人格利益保護期限之專業問題,筆者以為從普通民眾視角來看,不如說是一個常識之判斷問題。當年“謗韓案”原告勝訴后,被臺灣地區的民眾普遍指為新“文字獄”。

目次

司法考試中的國際法學、商經法——2014年修訂版代前言
國際公法部分
專題一 國際公法導論
專題二 國際法主體——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
專題三 國際法上的空間
專題四 國際法上的個人
專題五 外交關系與領事關系法
專題六 國際條約法
專題七 國際爭端解決

國際私法部分
專題八 總論
專題九 分論——沖突規范
專題十 國際商事仲裁和國際民事訴訟
專題十一 程序規范——國際司法協助與區際司法協助

國際經濟法部分
專題十二 國際貨物買賣法
專題十三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
專題十四 國際海運保險
專題十五 托收、信用證
專題十六 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
專題十七 世界貿易組織法(WTO)
專題十八 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商法部分
專題十九 公司人格
專題二十 公司設立
專題二十一 公司融資與財務
專題二十二 股東權
專題二十三 公司治理
專題二十四 公司變更與終止
專題二十五 普通合伙企業
專題二十六 有限合伙企業
專題二十七 個人獨資企業
專題二十八 外商投資企業
專題二十九 破產準備
專題三十 破產程序
專題三十一 保險原理
專題三十二 保險合同
專題三十三 票據原理
專題三十四 匯票、本票與支票
專題三十五 證券市場
專題三十六 證券發行
專題三十七 證券交易
專題三十八 海商法基本規則

經濟法部分
專題三十九 勞動合同
專題四十 勞動爭議
專題四十一 社會保險法
專題四十二 反壟斷法
專題四十三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專題四十四 消費者法
專題四十五 商業銀行及其監管
專題四十六 實體稅法
專題四十七 程序稅法
專題四十八 土地法
專題四十九 環境保護法

書摘/試閱

另行組成新的B公司進行獨立經營,合同約定A公司的債務B公司不承擔。形象地說,亦即新設公司脫掉虧損公司這個“殼”,而由另一個公司法人繼續獨立經營。
4.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無度操縱、干預
母子公司雖然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在經濟上卻是母公司統一控制下的一個經營整體,所以母公司往往為了整個公司集團的利益而濫用其控制權、支配權,人為操縱、干預子公司內部的各種活動,致使子公司實際喪失獨立地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5.財產混同、業務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混同主要表現在,公司的營業場所與股東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與母公司的營業場所為同一場所。另外,股東沒有嚴格區分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公司財產被用于公司以外的事務或股東個人支出而未作適當記錄,沒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等都可視為財產混同。公司業務與股東業務發生混同的主要表現是兩者從事同一業務活動,而且公司業務經營常以股東個人名義進行,以致與之進行交易的對方根本無法分清是與公司還是股東進行交易。此種場合下,極易發生股東利用同種營業,剝奪對公司有利的機會而損害公司利益。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特征,如高級管理人員互相兼任(特別是在母子公司中)等。
(二)一人公司
我國《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有兩種:一是為了鼓勵投資,便利交易而承認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二是為了使公有制能夠在特殊行業中占據支配地位而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這種單一投資主體成立的公司并沒有從根本上動搖公司的基本屬性,因為公司的社團性除了含有社員因素外,還含有團體組織性,即不同于單個的個人特性,而是一個組織體,就此特性而言,上述一人公司同樣體現了公司的社團性。這兩種一人公司各有如下特點: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章程與組織機構: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②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公司法》所列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2)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風險防范措施。一人公司,尤其是一個自然人設立的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東之間的相互制約,一人股東可以“為所欲為”地將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本人的財產相混同,將公司的財產變為股東自己的財產。如將公司財產挪作私用,給自己支付巨額報酬,同公司進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義為自己擔保或借貸,甚至行欺詐之事逃避法定義務、契約義務或侵權責任等。而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東只以其對公司出資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直接承擔責任,這就容易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一人公司的風險之大自不待言。有鑒于此,《公司法》通過一系列的制度措施,防止交易風險,保證交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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