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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精選(2009-2013)(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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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精選(2009-2013)(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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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海法院2009~2013年審理的逾萬件知識產權案件的裁判文書中精選出50件優秀裁判文書匯集成冊,其目的,一是為了展示上海市法院這些年知識產權審判的成果,二是為了讓其他法官制作裁判文書時可以借鑒,三是為其他學習者提供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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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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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精選(2009-2013)》由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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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買賣關系是否成立并不以銷售憑據作為前提條件,上訴人作為賣方,提供票據是上訴人的義務。被上訴人是在上訴人工廠內購買了被控侵權產品,在上訴人沒有提供反證的情況下,僅以沒有購貨發票為由抗辯購買事實不存在,依法不能成立。(二)原審法院認定的人民幣30萬元的違約金是恰當的。該違約金系包含了第一次侵權和第二次侵權的賠償總和。上訴人作為生產企業,生產了不止兩臺被控侵權產品用于銷售,被上訴人有理由認為上訴人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遠遠不止被上訴人查獲的幾臺。
二審中,上訴人啟翔公司、被上訴人重機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啟翔公司與被上訴人重機公司簽訂的和解協議未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上訴人上訴稱,上訴人并不存在銷售CSB—7130/T型號縫紉機的違約行為,原審法院關于上訴人存在違約事實的認定有誤。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為證明上訴人在和解協議簽訂后又對外銷售了CSB—7130/T型號縫紉機的事實主張,向原審法院提交了上海市閔行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原審法院并就該份《公證書》向上海市閔行公證處公證員核實了相關證據保全公證的情況,公證員的現場見證、當事人的陳述與涉案《公證書》能夠相互印證,公證的程序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原審法院據此對該《公證書》所證明的上訴人于2009年12月18日向被上訴人銷售了兩臺系爭型號縫紉機的事實予以采信,并無不當。上訴人雖對《公證書》所記載的購買事實予以否認,但是未能提供任何證據推翻《公證書》所記載的事實。故上訴人的這一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上訴稱,原審法院以上訴人陳述不真實而認定上訴人違約,并判令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認為,上訴人啟翔公司與被上訴人重機公司簽訂的和解協議第五條約定,啟翔公司保證其在本協議中的陳述真實,如果啟翔公司的陳述不實,或看啟翔公司違反在本協議中的保證,繼續實施侵犯重機公司ZL96121017.6專利權的行為,則啟翔公司應當向重機公司賠償人民幣30萬元。根據上述約定,上訴人在該和解協議中陳述不真實或者上訴人繼續實施侵犯被上訴人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則上訴人應當承擔相趣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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