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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精要(原書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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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精要(原書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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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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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海洋法精要(原書第2版)》由路易斯·B·宋恩、克里斯汀·古斯塔夫、森·朱羅、約翰·E·諾伊斯、埃里克·弗蘭克斯著,如作者所言,本書的目的是:“為學生和專業人士提供一份對國際海洋法中基本規則、概念、機構和程序全面且易于理解的介紹”。因此,這本綜合性的精要所論述的主題覆蓋了:各國在不同海域的權利與義務、基線及海洋劃界、船舶國籍及對船舶的管轄、海洋資源與環境、海上恐怖主義與安全,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海洋法精要(原書第2版)》除論述了已普遍接受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及相關的條約、案例與法理外,還富有特色地討論了美國、歐盟以及其他國家的立法與實踐。

作者簡介

名人推薦

《海洋法精要(原書第2版)》由路易斯·B·宋恩、克里斯汀·古斯塔夫、森·朱羅、約翰·E·諾伊斯、埃里克·弗蘭克斯著,提供了一份對國際海洋法中基本規則、概念、機構和程序全面易于理解的介紹,其中對歐洲法律、美國法律和其他國家法律的某些方面所做的分析,是為了說明各國是如何履行其國際法義務、解決海洋問題的。當然,本書最關注的還是國際法本身的價值意義。

總序
海洋是人類的未來。它不僅與全球的資源枯竭、軍事安全、綠色能源、環境生態等問題密不可分,還關乎人類活動的基本空間問題。
中國作為一個海洋大國,有著大約18000公里的海岸線與14000公里的島嶼線;但是,我們的海洋領域處處受到鄰國主張海域的重疊和封閉,沒有一處能夠自然延伸到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外部界限和更遠的延伸大陸架的外部界限。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其實是一個海洋地理“相對”不利的國家,需要更積極地爭取國際海洋法上的若干基本權益,以及更多地關注世界海洋發展與中華民族的海洋文明前途。
上海交通大學自2009年創立海洋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以來,陸續在國際航運與海事問題、東亞邊緣海問題,以及北冰洋航線、南極海洋環境、深海戰略資源等問題上,承擔了國家級的重大課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考察,舉辦了一系列的學術研討活動,提供了不少高水平的政策研究報告給各相關部門參考。中心除了出版兩岸四地五校合作的《中國海洋法學評論》之外,還在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的支持之下,陸續將相關的研究資料出版成專書,編成“海洋法政文庫”廣泛發行,以供國內更多的學術研究者參考、研究,協同力量,創發新機,為完成我們民族的海洋強國夢想而共同努力。
傅崐成
2013年11月

目次

序言和致謝
案例表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表
條約表(中英對照)
圖表
第1章 引言
第2章 公海及公海自由
A.引言
B.“公海”的定義
C.公海自由
1.航行自由
2.飛越自由
3.捕魚自由
4.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
5.建造人工島嶼的自由
6.科學研究的自由
7.其他自由
D.行使公海自由的限制
1.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利益
2.和平目的
3.其他國際法規則
E.救助的義務

第3章 船舶國籍
A.引言
B.船舶國籍概念
C.國家授予船舶國籍的權利
1.一般原則
2.限制
3.真正聯系
4.美國對所有權和配備人員的要求
D.文件與登記
E.船舶或船只

第4章 船旗國的義務與管轄權以及船旗國管轄的例外情況
A.引言
B.船旗國的義務
C.船旗國的管轄權
1.一般原則
2.海上碰撞及立法管轄權與執行管轄權之間的區別
3.無國籍船舶
D.船旗國管轄的例外情況
1.基于條約的例外
2.海盜行為
3.奴隸販賣
4.未經許可的廣播
5.毒品販運
6.緊迫
7.與軍艦相同國籍的船舶

第5章 確定國家管轄海域的基線
A.引言
B.正常基線:低潮線
……
第6章 相鄰和相向國家的海洋管轄權邊界
第7章 內水和港口
第8章 鄰海、海峽、群島水域及毗連區
第9章 專屬經濟區
第10章 大陸架
第11章 深海海床及其礦產資源
第12章 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第13章 公海生物資源的養護與管理 
第14章 海上恐怖主義與安全
第15章 爭端解決
第16章 海洋法的未來 
索引

書摘/試閱

第4章船旗國的義務與管轄權以及
船旗國管轄的例外情況
A.引言
作為船旗國對在公海上懸掛其旗幟的船舶享有專屬管轄權原則的必然結果,國際法創立了相應的義務,要求船旗國依照普遍接受的國際規則有效地規制和執行有關船舶的行政、技術、社會和安全規定。本章B節討論船旗國的義務,C節討論行使船旗國管轄權所適用的原則。
國際法承認在某些情況下,一國政府的船舶可以在公海上對外國非政府船舶行使管轄權,最常見的是根據條約,或依據有合理理由相信外國船舶違反某些特定國際法事實的情況下。本章D節的主題即是這些船旗國在公海享有專屬管轄權原則的例外情況。
在第7章至第10章中,還將更全面地討論當外國船舶進入沿海國水域時,沿海國可以對這樣的外國船舶行使有限管轄權。
B.船旗國的義務
每個國家根據國際法都有“對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上的管轄和控制”的義務。《海洋法公約》第94條進一步列舉了每個船旗國的義務:
(1)保持一本授權懸掛其旗幟的船舶登記冊;
(2)管理船舶關于行政、技術和社會事項的內部事務;
(3)處理好關于船舶構造、裝備和適航條件,船員的勞動條件和訓練,信號的維持以及碰撞的防止來保證海上安全;
(4)確保每艘船舶受合格的船舶檢驗人的檢查,并在船上備有適當的海圖、航海出版物以及航行裝備;
(5)確保每艘船舶由合格的船長、高級船員和船員操作;
(6)確保船長、高級船員和在適當范圍內的船員,充分熟悉并遵守關于海上生命安全,防止碰撞,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污染和維持無線電通信所適用的國際規章。
《海洋法公約》設想每個船旗國都將采取國內立法來確保執行和實施第94條規定的義務,第94條第5款要求這樣的立法符合“一般接受”的國際規章、程序和慣例,這些(即國際規章、程序和慣例)體現在越來越多的關于海上安全、防止碰撞、污染控制、海上交通、海上通信及相關事宜的國際公約中。這些公約中的很多已經被普遍接受,因此必須被《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依據第94條實施立法來履行其義務時所考慮,即使他們沒有批準某一特別公約。
雖然一些國際組織已起草并執行關于“船舶行政、技術和社會事項”的國際協定和規章,但國際海事組織(即之前的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在此方面擁有特別的影響力。國際海事組織是聯合國根據1958年生效的《1948年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公約》而特設的機構,截至2009年6月1日,該公約共有169個締約國。國際海事組織的主要目標是采取措施以提高國際航運的安全性以及防止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國際海事組織還采取了損失的責任和賠償,包括由船舶造成的污染的重要措施。國際海事組織所訂立的、被廣泛接受的一些公約包括《1966年載重線公約》、《1972年海上避碰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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