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船旗國的義務與管轄權以及
船旗國管轄的例外情況
A.引言
作為船旗國對在公海上懸掛其旗幟的船舶享有專屬管轄權原則的必然結果,國際法創立了相應的義務,要求船旗國依照普遍接受的國際規則有效地規制和執行有關船舶的行政、技術、社會和安全規定。本章B節討論船旗國的義務,C節討論行使船旗國管轄權所適用的原則。
國際法承認在某些情況下,一國政府的船舶可以在公海上對外國非政府船舶行使管轄權,最常見的是根據條約,或依據有合理理由相信外國船舶違反某些特定國際法事實的情況下。本章D節的主題即是這些船旗國在公海享有專屬管轄權原則的例外情況。
在第7章至第10章中,還將更全面地討論當外國船舶進入沿海國水域時,沿海國可以對這樣的外國船舶行使有限管轄權。
B.船旗國的義務
每個國家根據國際法都有“對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上的管轄和控制”的義務。《海洋法公約》第94條進一步列舉了每個船旗國的義務:
(1)保持一本授權懸掛其旗幟的船舶登記冊;
(2)管理船舶關于行政、技術和社會事項的內部事務;
(3)處理好關于船舶構造、裝備和適航條件,船員的勞動條件和訓練,信號的維持以及碰撞的防止來保證海上安全;
(4)確保每艘船舶受合格的船舶檢驗人的檢查,并在船上備有適當的海圖、航海出版物以及航行裝備;
(5)確保每艘船舶由合格的船長、高級船員和船員操作;
(6)確保船長、高級船員和在適當范圍內的船員,充分熟悉并遵守關于海上生命安全,防止碰撞,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污染和維持無線電通信所適用的國際規章。
《海洋法公約》設想每個船旗國都將采取國內立法來確保執行和實施第94條規定的義務,第94條第5款要求這樣的立法符合“一般接受”的國際規章、程序和慣例,這些(即國際規章、程序和慣例)體現在越來越多的關于海上安全、防止碰撞、污染控制、海上交通、海上通信及相關事宜的國際公約中。這些公約中的很多已經被普遍接受,因此必須被《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依據第94條實施立法來履行其義務時所考慮,即使他們沒有批準某一特別公約。
雖然一些國際組織已起草并執行關于“船舶行政、技術和社會事項”的國際協定和規章,但國際海事組織(即之前的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在此方面擁有特別的影響力。國際海事組織是聯合國根據1958年生效的《1948年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公約》而特設的機構,截至2009年6月1日,該公約共有169個締約國。國際海事組織的主要目標是采取措施以提高國際航運的安全性以及防止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國際海事組織還采取了損失的責任和賠償,包括由船舶造成的污染的重要措施。國際海事組織所訂立的、被廣泛接受的一些公約包括《1966年載重線公約》、《1972年海上避碰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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