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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訴辯審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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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訴辯審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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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作者簡介

 孟慶華男,山東濟南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 法學院博士后,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教 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學術成果有:《數 罪并罰適用比較》、《新型受賄犯罪 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刑罰適
用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犯 罪構成適用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 究》、《貪污賄賂罪重點疑點難點問 題判解研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罪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挪 用公款罪研究新動向》、《受賄罪研究 新動向》、《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研 究新動向》、《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 認定與處理》、《貪污罪的定罪與量刑》 等書,在《中外法學》、《人民司法》、《人 民檢察》、《人民論壇》、《法學論壇》
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200余篇。
孟昭武男,滿族,1994年畢業
于北京大學法律系獲法學碩士,從事 法官、律師、刑事法教學29年。現任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教授,技術二級警 監,碩士研究生導師。主編法學著作 5部,副主編3部,主持完成省級、 市級課題7項,發表論文50余篇。擅 長刑事法實務、刑事法律方法及證據 收集、審查判斷與運用。

目次

第一部分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理論與司法認定精要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問題
(一)1979年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二)1997年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罪名”問題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適用類型問題
(一)醉駕方法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碰瓷“方法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危及高速公路行駛安全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食品類危險方法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私設電網危險方法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盜竊窨井蓋危險方法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七)針刺危險方法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投寄虛假炭疽桿菌郵件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問題.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范圍問題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的理解問題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理解問題
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方面問題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險方法”界定問題
(二)故意傳播“非典”或者艾滋病病毒能否構成“危險方法”問題
(三)飆車能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問題
(四)“毒駕”能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問題
(五)“超載駕駛”能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問題
(六)危險駕駛能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問題
(七)“生產地溝油”能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問題
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問題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能否作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問題
(二)乘客作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問題
(三)行人作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問題
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問題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動機問題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界定問題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過失的界定問題
七、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形態問題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構成特征問題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人分類問題
(三)指使醉駕者逃逸能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問題
(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刑事責任分擔問題
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停止形態問題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形態問題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態問題
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適用問題
(一)醉駕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適用死刑問題
(二)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適用問題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死緩的適用問題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訴辯審評
案例1:陳某醉酒駕駛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案例2:張某某醉酒駕駛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案例3:胡某飆車肇事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案例4:孫某某醉酒駕駛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案例5:黎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案例6:李某某醉酒駕駛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案例7:謝某某沖監脫逃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案例8:李某軍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案例9:劉某研制、生產“瘦肉精”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非法經營等罪的界限
案例10:杜某等敲詐勒索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的界限
案例11:袁某某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碰瓷”案的定性分析
案例12:閆某、祁某某詐騙、保險詐騙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保險詐騙罪、詐騙罪的界限
案例13:徐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故意傷害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案例14:黃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緩刑適用
第三部分 辦案依據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類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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