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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事訴訟法制百年進程(民國初期•第二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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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事訴訟法制百年進程(民國初期•第二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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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自光緒二十八年四月丙申(1902年5月13日)清政府下詔沈家本、伍庭芳主持修律及拉開中國法制現代化之序幕,時至今日剛逾百年。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百年進程,既是中華固有法制和法律思想全面走向衰敗以及西方現代法制、法律文化逐漸本土化的過程,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制及其理論不斷走向獨立、成熟和體系化的過程,全面認識和評價這一過程,對于今天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但我國目前尚未有全面總結民事訴訟法制現代化百年進程中的立法成果、理論成果的文獻資料集,而彌補這一空白當屬民事訴訟法學者應為的一項學科基礎建設工作。本套叢書的編纂者們希望能為填補這塊空白提供力所能及的貢獻,即便我們知道從事文獻資料的提供工作的確是件“損多益少”的事情。雖然推出本套叢書的主要目的是搭建學術平臺,但出于一些眾所周知的科研要求上的考慮,還是收錄了若干篇編纂者們撰寫的論文。

作者簡介

陳剛,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民事訴訟法學、證據學的教學與研究。兼任日本ADR仲裁學會會員、日本比較民事法研究所委托研究員、韓國地方自治研究所委托研究員等。

目次

湖南省憲自治時期民事訴訟制度研究李銳
附錄一:湖南省民事訴訟暫行條例鄧繼好/點校
附錄二:湖南民事訴訟暫行條例實施條例李銳/點校
民國元年江蘇民事審判探究李俊海
附錄:《江蘇司法匯報》部分判詞李俊海/點校
《司法例規》(節選)邵軍蔣集躍鄧繼好/點校
第四類審判邵軍蔣集躍/點校
第一章通則
實行審判公開主義禁止強暴凌虐令
廢除跪審慣例令
法院編制法
審判處司法籌備處得援用高等廳法令飭
調查證據準以受命推事一人出庭批
準以受命推事調查證據批
民事繁雜案件可指定推事調查證據批

湖南省憲自治時期民事訴訟制度研究李銳
附錄一:湖南省民事訴訟暫行條例鄧繼好/點校
附錄二:湖南民事訴訟暫行條例實施條例李銳/點校
民國元年江蘇民事審判探究李俊海
附錄:《江蘇司法匯報》部分判詞李俊海/點校
《司法例規》(節選)邵軍蔣集躍鄧繼好/點校
第四類審判邵軍蔣集躍/點校
第一章通則
實行審判公開主義禁止強暴凌虐令
廢除跪審慣例令
法院編制法
審判處司法籌備處得援用高等廳法令飭
調查證據準以受命推事一人出庭批
準以受命推事調查證據批
民事繁雜案件可指定推事調查證據批
刑事重案先以推事調查證據準援案辦理令
審查收受民刑訴狀辦法
第二章審級
修正民事管轄辦法呈
初級管轄案件仍以高等廳為終審電
修正民事初級管轄條示辦法
申明初級管轄及地方管轄各支系通飭
高等廳兼任地方庭所為二審判決之終審劃歸
本廳受理文
高等分廳應另庭受理之案件準由本廳代理咨
分廳不能行使審判準由本廳代理令
受理民事上告庭以刑庭各員組織批
理番委員判決死刑案應由同級審判廳受理
上訴電
第三章管轄
準改定南通、海門兩縣初級上訴機關令
分廳內地方庭準兼管所在地第一審案件電
察哈爾劃清各縣局、處人民訴訟管轄區域
應予備案令
特區內華人與華人涉訟案件已有指令歸濱
江地方審檢廳受理電
鐵路巡警獲犯應解送司法衙門辦理函
查追官產劃歸該管地方行政官廳辦理毋庸
交由法庭審判呈
在牧人員等訴訟限于與牧政有關系者歸場
長審理批
煙案應歸普通審判衙門管轄咨
察區清查官荒地畝案仍歸行政衙門辦理令
普通刑事案件不得劃入軍法范圍令
第四章兼理訴訟程序
第一節通則
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
轉飭各縣嚴禁刑訊通咨
第二節回避
核示縣知事或承審員回避原因及代理辦法批
第三節審判
縣知事簡易案件準以堂諭代判決呈
縣知事于呈準前以堂諭代判案件準予認為有
效文
呈準前堂諭代判認為有效者以毋須復判及簡易
案件為限批
縣知事應送復判案件須依式作成判詞令
察區旗、群、翼審判處審理簡易案件準以堂諭
代判決令
禁止各縣不用判詞并無堂諭通飭
仿照滇省縣知事公署送達裁判副本暫行辦法通

刑事案件送達判詞可從簡聲敘批
知事兼理訴訟送達或牌示程序不完各案暫準受
理批
各縣判決刑事案件務須實行牌示宣示兩種程序

察哈爾縣知事牌示批、判案件規則
第四節上訴
鄰縣上訴制度僅限于實在距離懸遠交通不便者
始準暫仍舊制令
鄰縣上訴暫行簡章
陜西各首縣初級上訴案件暫以長安地審廳為第
二審批
安徽各縣初級審上訴案件準分別劃歸懷、蕪兩
地審廳批
原告訴人呈訴不服應由審廳準駁飭
刑事案件上訴期間應分別查照判例辦理令
第五節執行
縣知事辦理民事執行案件應援用《民事訴訟執
行規則》令
第五章復判
復判章程
法定最重主刑為三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無
論判處何項刑名均應呈送復判令
復判審發交地審廳復審之案無容由檢廳另予
起訴電
復判審判決案須履行諭知程序令
審判處及籌備處對于縣知事復審案件錯誤應
照章提起上訴令
指示應送復判案件被告一部分上訴時辦法令
指示復判核準案件再審管轄通飭
第六章承發吏
修正承發吏職務章程
承發吏得派錄事代理電
天津地審廳承發吏辦事細則
浙江永嘉地方審判廳承發吏辦事規則
江蘇省承發吏征收食宿費及川資辦法
陜西各縣指揮吏、警執務規則
山東各縣公署選任承發吏職務細則
第七章處務
京師地方審判廳暫行處務規則
京師地方審判廳分庭處務暫行規則
京師地方檢察廳暫行處務規則
高等審判廳辦事章程
高等檢察廳辦事章程
大理院辦事章程
總檢察廳辦事章程
高等以下審檢各廳人員配置事務分配并推事
代理次序表式
回復原狀案件仍由前審人員承辦并劃分司法
行政監督權與屬于審判范圍事項令
書記官長不宜兼辦檢察事務令
刑事傳票準仍以司法警察執行令
受理初級上訴案件準援案用令催提令
上訴案件不得延擱令
民事上訴應限期補具理由書并即予轉送令
非有特別事故不得展緩審期令
務須定準鐘點開庭并法庭辦公室力求潔凈令
更審后判決本檢送大理院通飭
抄發各級檢廳通知上訴結果辦法令
更審案件宜詳勘或切實聲明并填表送核令
未改組前各廳判決案件應一律以已經判決論批
判詞務宜簡明宣判尤應說明要領通飭
判詞違誤程式案件應行改判及裁判限期牌示通

判詞務宜從簡通飭
限期宣示判詞通飭
判詞須照章宣示并限期移送令
不得于宣示后再制作判詞令
承審員制作判詞遇有地方特別語應釋明意義令
高等地方各審檢廳繕狀處規則
大理院收受訴狀毋庸裁判者概由民事科分別
通知布告
裁判案件對于證物不得徑予銷毀令
訂定民刑案件內交案物件保管辦法令
河南高檢廳處理證據物品規則
東省特別區域法院處理證據物品規則
察哈爾督統署審判處處理事務細則
云南省縣知事處理司法事務細則
江西縣知事處理司法事務細則
廣東省縣知事處理司法事務細則
奉省各縣知事承審員處理司法事務細則
綏遠都統署審判處處務規則
湖北省縣知事承審員處理司法事務細則
湖南高等審判廳擬訂各縣訴訟人抄錄文件及
征收抄費規則
法庭旁聽暫行規則
設置縣知事公署法庭通飭
第八章協助
司法共助事務懲獎條例
奉天地方審檢廳、縣知事警察署協助司法事務
懲獎規則
擬定各機關委托駐外使領各館辦理事件劃一辦
法令
函托各領館調查代訊之案并擬接洽辦法經商準
外交部咨復照辦令
中國法院受外國法院囑托協助司法事項不以上
海、夏口兩廳為限函
直隸省縣知事辦理司法共助事務懲獎規則
吉林縣知事司法共助事務懲獎辦法應援照直隸
所定規則辦理咨
第九章審限
刑事訴訟審限規則
刑事審限規則中扣除另起展限三項辦法之適用
限于有法定原因通飭
指示審限規則各疑義批
察哈爾縣旗會審案件擬不適用審限規則呈
第六類民事鄧繼好/點校
第三章民事訴訟
第一節通則
民事訴訟條例
《民事訴訟條例》施行條例
《民事訴訟條例》先就東省特別區域施行令
《民事訴訟條例》自民國十一年七月一日全國
一律施行令
第二節法院
規定財產權訴訟屬于初級管轄之數額令
訴訟物金額或價額應依國家通行之貨幣計算

華人因民事在特別法院涉訟準適用合意管轄
受理電
第三節當事人
訴追公款條件應照部定辦法辦理、對于官署傳
案改用通知書批
訴追公款條件應照部定辦法辦理、對于官署傳
案改用通知書批
非律師之訴訟代理人不得漫予許可令
指示輔佐人及代理人代當事人聲請各項疑問令
律師請求延期應具正式聲請書令
核示律師聲請展期辦法令
第四節訴訟程序
規定民訴當事人居住地與法院距離應扣除之
在途期間令
不動產訴訟調驗契據中止訴訟辦法通飭
京兆地畝訴訟案件中止辦法令
債權人就德領署之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應向該
管第一審法院提起請求執行判決之訴令
第五節上訴程序
審理民事上告案件酌用書面審理通飭
呈送民事上告狀應具副本通告
民事被告人具答辯狀應由原審判衙門轉呈
通告
外省民事上告案件應由原審判衙門轉送通告
變通民事上告案件呈遞上告狀辦法通咨
調送卷宗時務希檢齊證據隨卷并送函
大理院填寫民事訴訟當事人到庭傳票辦法咨
外省民訴當事人未接傳票毋庸來京候審布告
外省民訴當事人接傳票來京者即至院報到布告
關于上告大理院案件之注意事項
第六節非常上告
民事非常上告暫行條例
第七節雜件
京師地審廳拘押民事被告人暫行規則
開送各省援用拘押民事被告人規則一覽表請查
照咨
解釋民事訴訟提訊在押人犯解回辦法
第四章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規則
司法印紙規則
《司法印紙規則》施行細則
東省特區法院民事訴訟費用預納金暫行規則
核示接收房屋涉訟案件征收訟費標準批
核準援用京師地審廳接收房屋涉訟案件征收訟
費辦法批
租房涉訟案件準依照地方慣例定訴訟物價額并
征收審判費用標準令
收房涉訟案件正在解釋期間內征收逾額訟費應
發還當事人令
永嘉地審廳擬訂業主聲明解約遷讓房屋涉訟案
征收審判費辦法
解釋民事征收訟費各疑點令
選舉訴訟自應照章征費電
核示征收上訴費標準批
指示承發吏送達文書及傳票應征食宿費辦法令
核示《訴訟費用規則》第十條所定舟車費之
范圍令
對于私訴判決聲明控告應征訟費批
第五章非訟事件
指示關于非訟事件各款令
非訟事件之征費應按照《訴訟費用規則》辦理

聲請宣告破產案件應照非訟事件征收訟費令
第六章民事執行
民事訴訟執行規則
高等分廳準設立民事執行處批
變通無資敗訴人收所工作應得債權人同意辦法

未設教養局地方無資民事敗訴人收所工作應移
交警署辦理令
民事理曲人準移送平民工廠工作令
核示無資民事敗訴人執行辦法令
民事無資敗訴人務于發交相當局所工作請轉令
警廳遵照咨
民事無資敗訴人須遵照《民事訴訟執行規則》
第七條辦理令
上級司法行政長官就《民事執行規則》九條二
項聲明之當否以批行之電
訂定查封印紙三種并查封筆錄、查封清單各種
格式通令
高價物應以常識認定及有行情之物無人承買可
交債權人收受令
核示業主回贖房地無從追繳契據辦法令
指示在執行中之保人及應交人之被告人執行
方法令
核示《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八十八條疑問令
天津地審廳民事執行規則用紙各項辦法
第七章公斷
第一節民事公斷
民事公斷暫行條例
民事案件有毋庸興訟等情者應以職權試行和解

內務府官房及莊頭佃戶虧欠租銀等案準由護軍
管理處先行調處咨
第二節商事公斷
商事公斷處章程
商事公斷處辦事細則
京師商民債務案件由法院委托商會調處辦法呈
會審公廨華人商事案件先委托公斷處調處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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