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現行憲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我國第一部憲法是1954年制定的。在這部憲法通過以前,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實際上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包括序言,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旗、國徽、首都等五個部分,共計106個條文。“五四憲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史上的一座里程碑。1975年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了修改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計30個條文。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二部憲法。這部憲法誕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導下形成的。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新憲法,共計60條。從那時起,正是我國經歷歷史性轉變的重要時期。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黨和國家領導全國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錯誤,深入總結建國以來的歷史經驗,恢復并根據新情況制定了一系列正確的方針和政策,使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1978年憲法很快就不能適應現實的情況和國家生活的需要。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全面修訂后的憲法,也就是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現行憲法通過后,為與中國社會發生的變革相適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先后四次對憲法的部分內容和條款作了修改,通過了31條憲法修正案:(1)1988年4月12日七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了第一、第二條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2)1993年3月29日八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三至第十一條憲法修正案,其中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3)1999年3月15日九屆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第十二至第十七條憲法修正案,鄧小平理論正式寫入憲法序言作為指導思想,明確提出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總綱”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4)2004年3月14日十屆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第十八至第三十一條憲法修正案,序言增加“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指導思想,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提法,提出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適合大眾需求的法律圖書。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此后推出的第二版也持續熱銷。為了更好地服務讀者,及時反映國家最新立法動態及法律文件的多次清理結果,我社決定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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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國體】
第二條【政體】
第三條【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民族政策】
1訴訟過程中保護少數民族當事人使用本族語言的自由
第五條【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2行政法規等違反憲法時的處理
3其他規范沖突的解決
第六條【公有制與按勞分配原則】
第七條【國有經濟】
第八條【集體經濟】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國體】
第二條【政體】
第三條【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民族政策】
1訴訟過程中保護少數民族當事人使用本族語言的自由
第五條【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2行政法規等違反憲法時的處理
3其他規范沖突的解決
第六條【公有制與按勞分配原則】
第七條【國有經濟】
第八條【集體經濟】
第九條【自然資源】
4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5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行使
第十條【土地制度】
6征收集體土地補償的標準
7國有土地、集體土地設立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8土地使用權流轉
第十一條【非公有經濟】
第十二條【公共財產不可侵犯】
第十三條【保護私有財產】
第十四條【生產、積累與消費】
第十五條【市場經濟】
第十六條【國有企業】
第十七條【集體企業】
第十八條【外資經濟】
第十九條【教育事業】
第二十條【科技事業】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與體育事業】
第二十二條【文化事業】
第二十三條【知識分子】
第二十四條【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
第二十六條【生活、生態環境】
第二十七條【機關及公務員制度】
第二十八條【維護社會秩序】
9如何判別罪與非罪
第二十九條【武裝力量】
10我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行政區劃】
第三十一條【特別行政區】
第三十二條【對外國人的保護】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公民資格、平等及人權】
11國籍的取得
12國籍的喪失
第三十四條【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3精神病人是否享有選舉權
14服刑人員、被羈押人員、受勞動教養人員、受拘留處罰的人員是否享有選舉權
第三十五條【基本政治自由】
15成立出版單位的條件
16申請集會、游行、示威許可的程序
第三十六條【信仰自由】
1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人身自由】
18逮捕的程序
19拘留的程序
20非法搜查身體的法律責任
21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人格尊嚴】
22對他人人格進行侮辱、誹謗或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住宅權】
23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通信自由和秘密權】
24可以依法檢查公民通信的主體
25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民的監督權】
26公民有權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情形
27提出國家賠償的程序
第四十二條【勞動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勞動者的休息權】
第四十四條【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條【獲得救濟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七條【文化活動自由】
第四十八條【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制度】
28干涉婚姻自由的法律后果
29虐待的法律責任
30拐賣婦女、兒童,拐騙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華僑、歸僑的權益保障】
第五十一條【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條【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遵紀守法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保衛國家和服兵役的義務】
31免服兵役的情形
32不得服兵役的情形
33兵役的征集
34兵役的緩征、不征集
第五十六條【納稅的義務】
第三章國 家 機 構
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全國人大的性質及常設機關】
第五十八條【國家立法權的行使主體】
第五十九條【全國人大的組成及選舉】
35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如何確定
第六十條【全國人大的任期】
36全國人大代表任期起訖時間的計算
第六十一條【全國人大的會議制度】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大的職權】
第六十三條【全國人大的罷免權】
37全國人大罷免案的提出
38罷免案的通過
第六十四條【憲法的修改及法律案的通過】
第六十五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及選舉】
39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產生
40常委會成員的任職要求
第六十六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41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
第六十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條【全國人大與其常委會的關系】
第七十條【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七十一條【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七十二條【提案權】
42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的主體
43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立法案)的程序
44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的主體
第七十三條【質詢權】
45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質詢案
46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提出的質詢案
第七十四條【司法豁免權】
第七十五條【言論、表決豁免權】
47言論、表決豁免權的適用范圍
第七十六條【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
第七十七條【對全國人大代表的監督和罷免】
48全國人大代表的罷免程序
第七十八條【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七十九條【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及任期】
49國家主席、副主席選舉
第八十條【主席的職權】
第八十一條【主席的外交職權】
第八十二條【副主席的職權】
第八十三條【主席、副主席的換屆時間】
第八十四條【主席、副主席的缺位處理】
第三節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國務院的性質、地位】
第八十六條【國務院的組織】
50總理及其他國務院組成人員的選舉
第八十七條【國務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條【國務院的工作分工】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的職權】
第九十條【各部、委首長負責制】
第九十一條【審計機關及其職權】
第九十二條【國務院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關系】
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九十三條【中央軍委的組成、職責與任期】
第九十四條【中央軍委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條【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設置和組織】
第九十六條【地方人大的性質及常委會的設置】
第九十七條【地方人大代表的選舉】
51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52代表的選舉
第九十八條【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條【地方人大的職權】
5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54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一百條【地方性法規的制定】
55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主體
56地方性法規可以作出規定的事項
第一百零一條【地方人大的選舉權與罷免權】
57罷免案的提出
58罷免案的表決
第一百零二條【對地方人大代表的監督和罷免】
59罷免案的提出
60罷免案的表決
第一百零三條【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地位及產生】
61地方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其名額
62地方人大常委會成員的提名和選舉
63地方人大對地方人大常委會成員的罷免
第一百零四條【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64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的職權
第一百零五條【地方政府的性質、地位及其負責制】
第一百零六條【地方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條【地方政府的職權】
65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66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
67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職權
第一百零八條【地方政府內部及各級政府之間的關系】
第一百零九條【地方政府審計機關的地位和職權】
第一百一十條【地方政府與同級人大、上級政府的關系】
第一百一十一條【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民族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三條【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成】
第一百一十四條【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長的人選】
第一百一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第一百一十六條【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一百一十七條【財政自治權】
第一百一十八條【地方性經濟的自主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地方文化事業的自主權】
第一百二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隊】
第一百二十一條【自治機關的公務語言】
第一百二十二條【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幫助、扶持】
第七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條【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的級別、任期和組織】
68我國的法院系統
69各級人民法院的組成
第一百二十五條【審判公開原則和辯護原則】
70公開審判的例外
第一百二十六條【審判權獨立】
第一百二十七條【各級審判機關間的關系】
第一百二十八條【法院與人大的關系】
第一百二十九條【法律監督機關】
第一百三十條【檢察院的級別、任期和組織】
71我國的檢察院體系
72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組成與工作機制
第一百三十一條【檢察權獨立】
第一百三十二條【檢察機關間的關系】
第一百三十三條【檢察院與人大的關系】
第一百三十四條【訴訟語言】
第一百三十五條【司法機關間的分工與制衡原則】
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條【國旗、國歌】
第一百三十七條【國徽】
第一百三十八條【首都】
配 套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2010年3月1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1983年3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
(2000年10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1996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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