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疑難案例要覽(第二輯)(簡體書)
- 系列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實務書系
- ISBN13:9787509358030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作者: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 編著
- 裝訂/頁數:平裝/475頁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版次:1
- 出版日:2015/01/01
- 促銷優惠:簡體書挖寶專區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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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實務書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疑難案例要覽(第二輯)》注重對新類型案件審判經驗的總結,旨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規范案件審理、保障裁判尺度統一,對知識產權專業審判起到較好的引領作用。同時及時向社會介紹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處理糾紛的正確做法。
目次
一、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
1.獨立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的認定
2.專利權人對已授權馬庫什權利要求的刪除性修改且有實施例支持時可認定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3.現有技術中存在與馬庫什專利權利要求中任一實施例的技術效果相近的技術方案時該專利不具備創造性
4.化學混合物或組合物的組分含量變化對其他組分有影響時應以是否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作為判斷該化學混合物或組合物是否具有創造性的主要考量因素
5.對附圖中的內容進行推測或者測量來得到的部件尺寸不得用來判斷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6.判斷發明創造是否具備創造性時不得割裂評價每個技術特征是否具備創造性
7.確定專利技術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時可不考慮與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無關的技術問題的產生原因
8.現有技術中采用區別技術特征與專利技術方案采用相應技術特征的原因和目的不同時該區別技術特征不能認定為已經被公開
9.區別技術特征在發明創造中的技術效果未記載在對比文件中時可初步推定該發明創造具有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10.專利技術與現有技術的結構不同時應基于當事人充分舉證或充分說明認定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容易想到”
11.非眾所周知的常規技術手段應當有證據證明
12.說明書中的相關理論是否完善通常不影響判斷專利技術方案是否“能夠實現”
13.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是指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形式支持和實質支持
14.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在先商標權相沖突的認定
二、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
(一)國旗商標條款
15.商標標志與國旗是否近似的認定
16.商標標志與國家名稱是否近似的認定
(二)不良影響條款
17.申請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與其實際使用情況無關
18.所含企業名稱符合一般商業慣例的商標不具有不良影響
(三)地名商標條款
19.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別稱”可以視為地名
(四)顯著性條款
20.爭議商標不是相關商品必然包含的原材料時不屬于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特點的標志
21.國際計量單位標志作為商標通常不具有顯著性
22.申請注冊的商品商標將確定地成為集體商標而喪失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時不應核準其注冊
23.判斷服務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時不應將該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相關消費群體相混同
24.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標志一般不能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
(五)馳名商標條款
25.當事人主張引證商標構成馳名商標但未指明哪個引證商標構成馳名商標時可以結合商標標識及其要求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理由予以確認
26.將他人在先馳名商標與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組合成新的標志申請注冊的可不予核準注冊
27.因未續展喪失商標專用權的商標不宜適用馳名商標條款
(六)代理人條款.
28.認定是否構成代理關系時可適當考慮混淆因素
(七)商品類似及商標近似性條款
29.申請人的惡意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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